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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冠疫情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与辨析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Author 刘玉霞



本文要点如下:


1.“两高两部”近日联合发布相关意见,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举行依法防控疫情新闻发布会,一再强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入罪情形;


2.根据《刑法》、《两高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等三种情形,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新冠疑似患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故意,无症状前提下(含潜伏期)随意外出、拒绝强制隔离等,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病原携带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图片源于网络


自2020年1月31日青海西宁苟某被立案侦查以来,截至2月13日,全国已有20余人因涉嫌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刻意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等,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为有效打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与不特定多数人接触、扩大新冠肺炎传播的行为, 2020 年 2 月6 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和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的意见》(法发〔2020〕7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以下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举行依法防控疫情新闻发布会,再次强调上述两种入罪情形。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举办发布会

(新华网图)




除“两高两部”最新《意见》外,我国《刑法》和两高“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对此种情形亦有明确规定。 那么,“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行为人如果擅自外出乱跑,何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何时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携带新冠病毒“躲猫猫”,是否一概都定此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种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两高司法解释》(2003)、两高两部《意见》(法发〔2020〕7号),“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新冠病毒确诊、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三种情形,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两高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两高”2003年5月14日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两高两部”《意见》:确诊者和疑似者情形有别两高两部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两种情形


我国《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 2 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由以上法条和司法解释可见,抗击新冠疫情期间,过失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携带新冠病毒拒绝强制隔离,是否一概都定该罪?


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原携带者一旦外出,与不特定的公众接触,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都要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既要预防、减少疑似患者传播病原的不法行为发生,也要坚持罪刑相适应、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兼具的刑法原则。


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新冠疑似患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故意,无症状前提下(含潜伏期)随意外出、与不特定的公众接触,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并非一概都要被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疾病传播风险的,才构成该罪。另外,特例情况也不能认定成立本罪(如:武汉市民由于没有床位无法被采取隔离措施而出现在公共场所的或需要在社区排队的)。



四、如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当然,如果你从疫区返回,有可能是病原携带者,哪怕你哪里也没去过,身康体健,如果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两高两部《意见》规定,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当前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每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如非必须外出工作,请继续在家宅着;如果你和家人最近曾与往来于疫情发生地或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感染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可通过当地政府小程序(如广州“穗康”)、相关部门、机构报告情况,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我们期待,在疫情肆虐之际,每个人都能积极主动做好力所能及的防护措施,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乱跑,不添乱。



作者简介

刘玉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研习方向: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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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刘玉霞
排版丨王 婕
审定 | 张   哲
来源 |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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