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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冠疫情”期间对上市(挂牌)公司合规信息披露的若干建议

石其军律师团队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0-09-01


前言

从2019年底开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悄然从武汉华南海鲜城向全国范围蔓延,截至2020年2月14日,新冠疫情已导致六万六千余人感染,一千五百余人死亡。为有效防控新冠疫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全国各省市针对当地疫情防控需要,陆续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针对性地出台关于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出台《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新冠疫情对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企业复工复产等造成了重大影响,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也造成了较大不便。本文拟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告类型及时间安排、证监会与交易所、股转系统公司相关对应政策等角度分析新冠疫情对上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并提出若干合规建议。


一、上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报告类型及时间


上市(挂牌)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有较多种类,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公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临时报告等。对于上市(挂牌)公司应披露的公告,以上交所为例,具体披露的时间及安排规定如下:


(一)年度报告与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同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与上交所预约披露时间,上交所统筹安排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原则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如确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最终是否调整由上交所决定。原则上,披露时间只能做一次变更。


(二)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包括:(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增长或下降50%以上;(3)扭亏为盈。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有所差别,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内容详细,但并不是强制披露的。如选择披露业绩快报的,披露应当早于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而科创板特别规定,如在会计年度结束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三)临时报告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属于临时报告。发布临时报告与发布定期报告不同的是,临时报告的披露建立在上市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的基础之上,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主要包括:(1)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2)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3)公司任何董监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对于尚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应当作临时公告的情形包括:(1)重大事项难以保密;(2)事项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3)交易发生异动。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披露指的是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结合当前新冠疫情影响,无论对于复工复产的上市(挂牌)公司,还是对受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及信息披露工作都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对于疫情重点区域的上市(挂牌)公司而言,更受到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现场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然而,上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会因疫情防控而搁置或豁免,审计程序也不能因此豁免,同时,新冠疫情也给会计师事务所复工带来的困惑,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立信、致同在内的6家会计师事务所都因提前复工遭到员工举报。当前上市公司年审信息披露工作紧张程度可见一斑,一边是排队审计工作如何开展,一边是排队披露如何进行,两头都犯难。有鉴于此,证监会及交易所、股转系统公司都就此发布了暂时性的应对措施。






二、证监会及交易所、股转系统公司的

相关政策通知


截至2月16日,证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上交所、深交所及股转系统公司就上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做了规定,具体政策或通知如下:



(一)《证监会通知》


证监会要求上市(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结合自身情况采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疫情防控所需各项物资生产和供应的公司,按照政府要求做好生产经营安排。


(二)《五部委通知》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


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三)《上交所通知》与《深交所通知》


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作出了安排,包括设立专项服务通道、申请延期办理年报、业绩预告、预计快报披露工作,具体内容参见《五部委通知》。


(四)《股转系统公司通知》

 

 实施信息披露转岗服务、为挂牌公司调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提供便利、指导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披露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信息,要求主动与主办券商联系做好停牌业务,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此外,为优先支持疫情地区和抗击疫情相关企业融资,证监会于2月14日发布了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同时也为湖北地区企业发债、医药卫生类股权备案等开辟绿色通道,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抗疫项目。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在其职能范围内尽可能降低负担,保障生存,同时又出于资本市场稳定需要,坚持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而无论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还是审计工作程序要求,在限制人员流动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完成全部定期报告披露,不仅考验监管人员,对上市公司与审计人员都是较大的考验。审计程序的完整性在某种程度上被等同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若不能履行完备的审计程序,不但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违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也将面临较大的执业风险。






三、相关应对措施与建议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上市(挂牌)公司未能如期披露报告的,将面临证监会行政处罚。


基于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间,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一)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及证监会、交易所监管员联系,沟通现场工作安排的可能性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2月1日就《五部委通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明,为支持上市公司做好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目前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已设立专门服务通道,随时接受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的沟通咨询。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审计现场工作的实施可能性,是目前上市公司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的途径之一。我们建议,因疫情影响确实较大的,应当允许延期至6月30日作出审计报告,同时允许延长披露2020年一季报的时间。


耐人寻味的是,批星戴帽的凯迪生态无法如期披露年审报告的原因是没有会计师,这家位于湖北武汉东湖的上市公司,因连续两年被会计师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如今前途未卜,加上武汉疫情较为严重,2019年的年报也有可能无法正常披露。


(二)合理评估新冠疫情影响程度,及时申请延期披露业绩预报与业绩快报


根据《证监会通知》《五部委通知》,对于受审计工作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上市公司,可以依规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部分上市公司按规定须在1月31日前(后因休市延长到2月3日)前披露2019年业绩预告、在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也可向交易所申请延期披露。


我们建议上市(挂牌)公司应当合理评估新冠疫情对自身复工复产的影响,评估对审计工作的影响,如果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业绩预报和业绩快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股转系统公司申请延期。


(三)合法合规披露临时报告


对于临时报告,我们建议上市(挂牌)公司根据不同事项,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做不同的处理:


1、涉及从事抗疫物资的上市公司,应当避免在社会订单或政府订单合同签订前在公开场合透露相关信息。在某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上市仪式中,因董事长未按照报备的发言稿发言,对于尚未形成书面订单的口罩交易作了公开的口头披露,当天即被交易所要求澄清。我们可以理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心情,但规则就是规则,在既定的规则下承担社会责任,才能不被采取监管措施。


2、对外捐助的情况达到一定金额的,应当及时披露。根据上市规则,交易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等交易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披露,如果按规定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需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会议通知及会议决议公告。


3、受疫情影响的重大合同、交易进展状况,建议披露。本次新冠疫情对旅游业、餐饮业等行业造成了重大冲击,如果此类突发重大事件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如宋城演艺(300144)因疫情影响,公司旗下旅游演艺项目全部关园。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发布延期公告。因本次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延期公告;但由于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如果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多于7日交易日的,应当取消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我们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尽可能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包括应出席和列席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无法出席或列席申请延期则没有必要。






鉴于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正在研究是否推迟年报披露时间,我们建议公司应当主动与监管员说明目前审计工作开展的现实性,同时积极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作者简介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石其军律师团队主要提供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规范法律服务、上市公司法律服务、证劵业务、非上市公司融资服务等,在企业并购重组、证券发行、基金、公司法律服务等诉讼、非诉讼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石其军律师团队近年承担了洁特生物、润都股份、宏大爆破等近三十家公司的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业务,主持了玉柴股份变速箱合资项目、奥地利MIBA公司中国合资项目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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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石其军律师团队排版丨王 婕审定 | 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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