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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疫情之下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

朱滔、张卓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0-09-01



编者按


疫情及防疫措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尤其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国际方面,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来自中国的人员、船舶、货物等采取管制措施,导致我国作为出口大国,国际贸易方面受到较大冲击;国内方面,受防控措施和复工时间影响,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面临更大冲击。对此,本文拟以新冠疫情对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影响及应对为中心,探讨不同履约情形下,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问题。买卖合同主体应当及时了解法律风险,作出合法应对,力争减轻和避免损失。


一、

“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影响及应对

因疫情影响,部分境外公司可能会因为疫情而拒收货物,或者因为我国企业延迟复工、检疫增多、航路延误甚至取消,而主张变更甚至解除合同、并相应主张中国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会考虑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1]来作为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的“免死金牌”。但企业需明确的是:贸促会出具的是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的证明,意在证明有关事实的发生,而非在法律上认定该事实是否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其属事实性证明,而非法律认定。后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达到当事人部分甚至全部免除责任的效果,还需要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个案具体事实认定。


因此,取得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不必然地产生“不可抗力”下免除履行合同责任的法律效果。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应根据交易相对方、进出口贸易合同文本适用法律以及货物种类、合同履约情况的不同,具体应对。


法律应对:首先,外贸企业应对处于履约期限内的外贸合同进行梳理,内部评估受到防控措施影响,可能无法按期生产交货的订单。建议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预计生产周期,协同考量上游企业安排提供原材料的能力。如可能出现迟延履约的情形,建议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友好沟通,协商以书面形式延长交货期,降低后期出现违约索赔的可能性;


其次,对于临近交付日的货物应提前安排运输及仓储,尽量避免迟延交付。因交通受阻、物流延缓等客观因素影响,货物交付可能需要耗费更多时间。故建议各企业应提前测算特殊时期的货物在途时间,尽可能提前安排货物出口,密切关注国内外机场、港口的运营管理情况,尽量减少履约成本的增加。


最后,如因疫情导致违约风险较大,且暂无法采取其他措施控制风险时,可酌情考虑结合受疫情影响的严重程度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除合同或一定程度上免除违约责任。此时,第一步需考察合同适用法律的问题,有以下4种可能出现的合同约定情形供参考:


1、如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则上述援引不可抗力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1)外贸合同文本中已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相应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变更或责任免除事宜的,企业应及时向相对方发出通知,将此次疫情情况,及其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履约的影响明确告知相对方,并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一并发送合同相对方,以便按照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外贸合同文本中未约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及约定相应合同变更或责任免除事宜的,则可援引法定的不可抗力规定。应尽量提供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因果关系证明,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和避免损失扩大义务,减少涉诉风险。


2、如合同约定适用域外法,则要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和合同约定来具体分析


(1)合同文本中约定“不可抗力”,且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为中国域外法律时:


在合同的主体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签约主体的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未明示予以排除适用的情况下,根据约定可以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2]。核心在于确定疫情防控措施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即是否可以克服困难按期履行),操作上主要看如何搜集证据来证明要求延迟履行的期限适当性及尽到及时通知合同对方的义务;在合同主体不满足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件时,卖方应特别注意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的合理运用,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基于合同条款与国外买方进行积极沟通。


(2)合同文本中未约定“不可抗力”,且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为中国域外法律时:


部分英美法系及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未在立法层面承认“不可抗力”这一概念,相近的概念是“合同落空”或“合同受阻”。此时,建议还是采取事先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方式,从本次疫情“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不可控制”三个方面一定时间内向对方作出及时、准确通知,力争变更合同约定或延长履行期限。否则,认定合同落空的标准更加严格,受特殊事件影响一方主张免责也更为困难。


二、

“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影响及应对


对国内买卖双方来说,均有可能存在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需考虑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进而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作为抗辩理由。


1、作为卖方无法按时供货


(1)如果疫情对卖方运输等环节造成不能克服障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法律应对:由于交通管控措施造成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阻碍,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若遇到此种情况,卖方应当及时和买方进行联系沟通,将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告知买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当然,买卖双方亦可通过协商一致对送货时间重新约定,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即可。


(2)如果延迟复工等防控措施对卖方生产环节造成障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法律应对: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在延迟的复工日期间,因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相应的责任,应注意及时向买方发送通知。内容包括:详细说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和情况、事件或情况对其合同义务已经或将要形成的障碍、有效证明文件、预计不可抗力消除的时间等。当然,如果可以顺延合同履行期限的,建议按顺延期限处理;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在复工日之后,因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只因为卖方延迟复工原因导致生产无法按原合同的预期进行。这种情形下的合同履行显然对卖方不公平,卖方极有可能因为交货时间延迟导致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卖方可以与买方协商,援引情势变更对合同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2、作为买方不能及时付款


首先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先付款后交货还是先交货再付款。如果先付款再交货的情况下,虽然对方可能会因为疫情略微迟延交货,但一般情况下不影响买方的先付款义务,价款支付一般不得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付款义务。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支付延期或按约支付显失公平的,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协商延期支付。


如果是先交货再付款的,一般会约定在交货后多长时间内付款,此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实行,待对方交货后再付款。卖方已经履行完毕货物交付义务的,买方通常不得以不可抗力免除履行金钱给付的违约责任。


三、

小   结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具体如何认定必须结合个案情况进行。总体来讲,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履行不能的合同,受疫情影响一方应及时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防止损失扩大;对于不存在履行障碍,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履行结果明显不公平的,受疫情影响一方应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亦可诉诸法律救济途径,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不论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还是情势变更制度,建议先尽量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需要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如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停止营业的行政措施公告、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等)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双方损失。


注释

[1]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文书,出具后可作为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的证明。

[2] CISG第1条: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CISG第79条第1款:A party is not liable for a failure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s if he proves that the failure was due to an 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 and that he could 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have taken the impediment into account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or to have avoided or overcome it, or its consequence.


作者简介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朱滔律师团队,由具有长期从事审判、仲裁实务工作经验的朱滔律师创建。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劳动人事、建设工程、企业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把握政策发展方向、洞悉市场发展趋势、熟谙专业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方案及见解,为客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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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滔律师团队
(撰稿:朱滔、张卓)
排版 | 王 婕
审定 | 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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