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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山东税务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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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税源信息已经采集过,需要

怎么办?

一个税款所属期印花税已采集税源信息后,如需修改,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功能模块,或通过“我的待办—印花税”申报等方式进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查询税源”按钮,进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界面,如下图所示:

您可在已填写的基础上增加或修改税源信息,保存后进行申报。

如已采集过税源信息,再次点击“新增税源”按钮时,系统弹出提示信息,提示您本所属期已存在税源数据,若需修改当前属期数据,请通过查询列表【修改】功能进行税源数据变更,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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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单位已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后

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弹窗,进

行了一次花税税种信息确认,如有

需要补充勾选项目,能否再次操作?

可以。

如您单位有需要补充的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您可通过“首页—特色业务—印花税税种认定提醒”功能继续办理:

打开印花税税种认定提醒功能,如下图所示:

已勾选的项目显示为“已认定”状态,您可继续勾选其他尚未勾选的项目,勾选后请点击“提交”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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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财务人员”点

一步后,出现提示“请勾选“总分机

构变更”模块,对上下级机构信息进行

维护”,怎么处理呢?

根据金三核心征管系统要求,电子税务局增加了对纳税人总分机构信息的校验,如以下提示:

请按照提示勾选总分机构类型,查看及处理“上下级机构信息”等相关选择项。如总分机构类型选择为“总机构”,则需填写“上下级机构信息”中的下一级机构信息,如下图所示:

如总分机构类型选择为“分支机构”,则需填写“上下级机构信息”中的上一级机构信息。

如不属于总分机构类型,总分机构类型请调整为“非总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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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单位今年8月份从小规模纳税人

为一般纳税人,现在申报第三季

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申报

表仍然按照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全部减了,怎么处理呢?

出现以上情况是因您单位纳税人类型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和房产税税源中分别维护了“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0010011607)和“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008011607),所以系统会检索到该信息而享受了全免政策。

您单位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起是2022年8月1日,在此时间之后不应再享受全免政策,请您按以下办法修改税源信息。下面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为例说明操作步骤:

第一步: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打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点击税源信息右侧的“应税明细”按钮,找到有效期包含2022年8月的应税信息。

第二步:点击这条应税信息右侧的“变更”按钮,先将变更时间填上2022-07-31(此日期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始的上个月最后一日),勾选减免信息,点删除行,最后保存。

保存完毕,系统自动将原应税信息拆分为两条,7月及之前仍可享受全免优惠政策;从8月开始,就不可再享受减免了。

第三步,打开申报功能进行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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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单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构信息备案,新增备案信息,

提交时提示:“有效期起止时间段与

经备案的时间段(2019-04-01至

9999-12-31)有集,请重新输入”,

怎么处理呢?

对于已存在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信息,又想新增备案的情况时,请先终止原来的汇总备案信息。操作办法如下:

第一步: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到已备案信息,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选中这条备案,点“修改”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向右拖动滚动条,修改“有效期止”(9999-12-31)项,如想从2022年7月开始新增备案,则将此备案的有效期止项改为“2022年06月30日”,然后点下一步提交。

第三步:重新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点“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将“有效期起”填写为“2022年7月1日”(具体时间请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日期,只要新增的备案与原备案的有效期能衔接起来即可),再填写其他信息,最后点击“下一步”提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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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确定附

税依据时,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能在计税依据中扣除吗?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规定,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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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公司有广告发布业务,在计算广

务计费销售额时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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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军 王彦航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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