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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员额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终于有人说出心声了)

2017-09-30 花干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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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  萍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转自:民事审判参考

    2016年8月以来,扬州市某区法院进行了员额制改革,到目前为止,员额制度已经实行一年有余,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法官员额制度在提高法官职业保障、强化案件质量责任制、激发工作热情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暴露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基层法院员额法官配比不足,基层员额法官办案压力进一步加大。以扬州市某区法院为例,2016年9月,该院首批员额法官入额遴选工作结束,入额法官共计49名,其中院领导10名,正职庭长9名,副职庭长13名,审判员16名,助理审判员1名。2016年9月1日-2017年9月1日期间,该院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8000多件。根据该院员额法官的数量,该院员额法官年均结案数为360多件。如果再考虑上院领导办案数量的特殊性,普通员额法官年均结案数要远远超过360这个数字。而往年由于有很多助理审判员加入到一线办案队伍中,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并不需要办结如此多的案件。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法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庭室的庭长不再签发法律文书,也不再对具体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员额法官们不仅感受到了办案数量上的压力,也感受到了办案质量上的压力。

     

      二、员额法官遴选程序的不合理使得一批在一线办案多年的助理审判员离开审判岗位。以扬州市某区法院为例,在首批员额法官遴选时,院长、庭长、副庭长入员额是既定的,审判员入员额是主基调,助理审判员入员额则需要经过考试,以及严格于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入员的业绩考核、民主测评程序。从扬州市某区法院首批入额的49名员额法官人员构成情况来看,仅有一名助理审判员入员额。这一遴选程序使得一批在审执一线工作多年的助理审判员离开审判岗位,或转为法官助理,或转入综合部门。这一批调离审判岗位的助理审判员,都曾是审判一线的业务骨干,办案能力强,办案热情高,精力充沛,本应成为办案的主力军,员额制改革后变成了司法辅助人员,这不仅加剧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打击了年轻干警的工作热情。

     

      三、员额制改革中工资待遇的改革未涉及聘任制书记员,严重打击了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员额制改革的要求,员额法官的工资要高于普通公务员工资的50%,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要高于普通公务员工资的20%,而对于书记员的工资待遇并未提及。以扬州市某区法院为例,目前扬州市某区法院有聘任制书记员80名左右,其中大部分被安排在审执一线,与员额法官搭档,形成“一审一书”模式,少部分被安排在立案庭、司法鉴定处、办公室从事立案、鉴定等综合性事物,随着员额法官办案数量的增加,审执一线的书记员工作量也随之增加,而这一部分书记员的工资待遇并未随着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而有所区分。这种考核机制使得书记员们更愿意到综合部门,更愿意跟随办案数量少的员额法官,部分责任心不高的书记员甚至能偷懒就偷懒,能推脱就推脱。这不仅不利于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培养,也不利于员额法官工作的开展。

     

      四、员额退出机制及员额法官考核机制上的不完善,极易造成员额法官之间的“大锅饭”现象。目前江苏省尚未出台员额退出机制的实施细则,何时启动员额退出机制,如何启动员额退出程序,符合什么条件的法官需要退出员额,这些问题至今未有答案。另外一方面,目前基层法院对于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大都流于形式,办案多的法官与办案少的法官在福利待遇上相差无几,造成了办多办少一个样,办的多承担的办案责任越多。没有激励,没有竞争,这不免违背了法官员额制设立的初衷。

     

      员额制改革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推进的格局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前提性改革。通过实行法官员额制,可以带动法官遴选、职业保障、辅助人员配备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对法院整体工作和法官个体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司法体制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简介】
    朱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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