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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员工劳动合同要不要赔钱?

2017-10-19 花干骨

紫霞于2008年7月9日入职南京七星公司,任客房服务员一职。


2016年2月25日,公司以紫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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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可紫霞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紫霞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会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双方就终止合同及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打起了官司,先后历经仲裁、诉讼。


一审判决:员工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紫霞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可以解除与紫霞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结合紫霞的入职、离职时间,认定公司应给付紫霞经济补偿金18900元(2700元×7)。


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终止合同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一审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紫霞于2016年2月2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以紫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与紫霞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七星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终止与紫霞的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之一,故七星公司无需向紫霞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以紫霞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判决七星公司向紫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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