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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号(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言税 2021-12-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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