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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68问

言税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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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解答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68问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1.《耕地占用税法》何时开始施行?
答:《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制定《耕地占用税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是人均耕地少、农业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截至2015年底,我国耕地面积只有约20.25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52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耕地红线一定要守住。9月1日,《耕地占用税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正式施行,将从更高层级、以更大力度地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限制非农业建设无序、低效地占用农业生产用地,以经济手段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3.《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答: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二是税制平移原则;三是适当授权原则;四是强化征管原则。

4.为什么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耕地占用税法》?
答: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税制平移思路,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

5.为促进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耕地占用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答:《耕地占用税法》税收优惠调整内容较多。第七条整合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九、十条的内容并有所修改。如:将“养老院”修改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修改为“医疗机构”,扩展了免征范围;增加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规定。税收优惠的调整主要是提升了政策法规的普适性和纳税人的获得感,在税收优惠设计方面更加有温度、有力度。

6.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耕地占用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7.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8.哪些占地行为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这种行为必须具备同时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二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耕地占用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也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9.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10.我区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基准税额)具体是多少?
答:《决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拉萨市所辖县(区)每平方米25元;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所辖县(区)每平方米20元;那曲市、阿里地区所辖县(区)每平方米18元。

11.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怎么规定的?
答:《决定》第三条规定,占用园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耕地占用税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50%。占用林地的,耕地占用税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10%。

12.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13.基本农田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决定》第二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加征50%。

1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15.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16.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征、免征优惠政策之后,原占地用途发生了改变,是否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征、免征优惠政策之后,改变了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17.改变占地用途,补缴耕地占用税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项规定,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18.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行为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依法复垦或修复后是否退税?
 答:《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19.什么是临时占用耕地?
答:《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0.哪些临时占地行为可以适用耕地占用税退税政策?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1.如何确认“依法复垦”?
答:《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22.哪些情形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下情形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是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
二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

23.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24.《耕地占用税法》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5.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免征情形包括: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26.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包括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大项第一小项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7.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8.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9.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30.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31.免税的养老机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大项第二小项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32.免税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大项第二小项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3.免税的儿童福利机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大项第二小项规定,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34.免税的社会救助机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大项第二小项规定,社会救助机构,是指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医疗、未成年人教育、离站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35.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36.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7.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减征情形包括: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8.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39.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40.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41.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大项第四小项规定,具体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的主体工程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42.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43.依法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项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44.纳税人申报耕地占用税时,纳税申报表中“占地方式”栏怎么填写?
答:根据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占地方式填写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为必填项。占地方式选择“损毁耕地”,依发生情况选填,可多选: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

45.纳税人申报耕地占用税时,“税款所属期起、所属期止”栏怎么填写?
答:根据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税款所属期起、所属期止填写方法:(1)经批准的,为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2)未经批准的,为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3)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按照孰早原则确定;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的,默认为损毁耕地认定日期。(4)所属期起、所属期止为同一日。

46.纳税人申报耕地占用税时,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1)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非基本农田):属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情形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2元/平方米);属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50%。
(2)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基本农田):属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情形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2元/平方米);属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50%。

47.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后需做哪些审核?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应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8.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减免税情形的,如何办理手续?
答:《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符合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九项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9.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哪些材料?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九项规定,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50.《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农用地转用方面占地符合免税优惠情形的,具体如何执行?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一项规定,纳税人、建设用地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51.纳税人临时占用、损毁等行为占用耕地,依法复垦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退税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项规定,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52.《耕地占用税法》对部门协作机制有什么规定?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53.相关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包括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54.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占地时间以什么为依据?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55.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如何处理?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56.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情形包括: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57.A(企业)与B(村集体)签订租赁用地协议(耕地),用于建设服装加工厂,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答: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A(企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且从事非农业建设,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58.2019年8月,甲企业占用拉萨市城关区农用地建设现代化生产厂房,其中耕地1000㎡,林地1000㎡,园地1000㎡,其他农用地1000㎡,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拉萨市耕地占用税基准税额为20元/㎡,该企业应纳税额=1000*20(耕地)+1000*20*50%(林地)+1000*20*50%(园地)+1000*20*50%(其他农用地)=50000元。
案例分析:甲企业占地行为发生在2019年9月25日之前,所以应适用原税额。

59.第58题中,如果该企业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9月25日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我区规定占用园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耕地占用税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50%。占用林地的,耕地占用税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10%,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拉萨市所辖县(区)耕地占用税基准税额为25元/㎡,该企业应税税额=1000*25(耕地)+1000*25*90%(林地)+1000*25*50%(园地)+1000*25*50%(其他农用地)=72500元。

60.2019年9月26日,日喀则市某县企业占用1000㎡基本农田,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我区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加征50%。日喀则所辖县(区)耕地占用税基准税额为20元/㎡,该企业应税税额=1000*20*150%=30000元。
通过以上三题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占用土地,由于占用时间不同,缴纳税额不同,占用基本农田加征、占用其他农用地税额下降,体现耕地占用税的立法指导思想,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提高其他农用地利用率。

61.2019年9月,某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其中一般耕地1000㎡,林地和园地3000㎡,该村民是否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所以该村民占用林地和园地3000㎡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一般耕地1000㎡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62. 2019年9月,某路桥建设公司修建高速公路,因施工需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如该公司在占用耕地三年内进行复垦,原来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该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应全额缴纳耕地占用税。该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虽在使用后复垦,但占用行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符合政策规定退税条件,税款不予退还。

63. 2019年9月,某社会福利机构经依法登记享受了耕地占用税减免,经营一段时间后,重新装修为酒店对外经营,是否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所以应按照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全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64. 2019年9月,某村居民经批准,在规定面积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所以该村民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缴纳耕地占用税。

65.第64题中,该村民新建自用住宅完工后,由于种种原因,私自占用耕地加盖房屋,总占地面积超出用地规定标准,超出用地规定标准部分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超出规定标准占用耕地的不享受减征优惠,应按照适用税额全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66.第64题中,该村民住宅建成后作为农家宾馆对外经营,该村民是否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
答:《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67. 2019年9月,某技工院校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占用耕地建设教学楼是否减免耕地占用税?
答: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全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由于该技校是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所以不符合免税规定,应全额纳税。

68. 2019年9月,某村集体占用耕地修建农田水利设施,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有利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关系国计民生,体现了国家鼓励“三农”发展的大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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