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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观点 | 岁月忽忽,旧事堂堂(系列之五)

王磊 高朋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编者按:从1986年到2001年十五年间,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高朋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当年从一开始就全面深入地参与了谈判,是谈判代表团中的法律人。今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二十周年,高朋所特请王律师撰写系列文章,回忆那峥嵘岁月的点点滴滴。我们也借此向那些当年站在改革开放一线,为国家利益在谈判中奋力拼博的人们致敬。




总协定当时有九十来个缔约方,但是大多数是休眠状态,不怎么参加总协定活动。经常参加中国工作组会议的,有二三十来个国家的代表,会上举手发言的不过十来个,积极分子有六七个,核心成员四个,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美国领头。 

美国对中国参加总协定高调表示欢迎。美谈判代表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美国这样欢迎和希望中国进入关贸总协定,美国将同中国手拉手地进行谈判, 而不是互相指责和争吵。美国相信,中国参加国际贸易体制将给各方带来积极成果,也有助于中国努力实现经济现代化。”  然而,在中国进入总协定和后来的WTO的15年谈判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美国这样,极尽所能讨价还价,也没有任何一个双边谈判,像中美这样涉及内容之广、问题之深、难度之大、政府层级之高。15年间,中美大大小小双边谈判达上百场之多,超过中国与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双边谈判。 审议中国贸易制度的成百上千的问题,有一半以上是美国提出的。特别是美欧联手,要求中国接受特别保障措施,更是沿袭了它们的一贯做法。特别保障措施,之所以特别,就是因为它本身违反了总协定的重要规则,即最惠国待遇规则。总协定规定有一般正常的保障措施。比如,某国进口的彩电突然大量增加,本国生产的彩电卖不动了,彩电企业效益下降,无法继续生产,需要保护,这时该国政府就可以对彩电进口提高关税,给本国彩电企业以喘息调整的机会,恢复生产,重返市场竞争。这是总协定允许的一般保障措施,其实施的对象是进口的彩电,而不问从哪个国家进口的彩电,所谓对物不对人。而美欧提出的特别保障措施,却是允许任何总协定成员国专门针对来自中国的彩电提高关税,来自其他国家如韩国、日本、马来西亚的彩电却仍享受低关税。这是一种专门精准打击中国出口产品的歧视性做法。特别保障措施在总协定中有先例,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罗马尼亚、波兰、匈牙利加入总协定,就被迫接受了这种歧视性的特别保障措施,其危害有多大呢?
有问题,找林登。奥克.林登是瑞典人,总干事特别顾问。林登早在1961年就供职总协定秘书处,一直独身,把终生献给了总协定事业。他是总协定条文、规章、决议、案例、事件的“活字典”,是总协定不二的大管家,一直深受各国代表团和秘书处同事的尊重。他当时已花甲之年,是秘书处标志性的银发一族,踱着慢步,衣着与银发一样,一丝不苟,举止绅士,加之北欧人特有的低调谦和,平易近人,和蔼可亲。他是秘书处最早接触中国的官员,大家遇有问题都随时向他请教,并总有获益。

林登(1926-2013),总干事法律顾问,中国的老朋友。林登亲自经历了东欧国家加入总协定的过程。他介绍,东欧国家加入总协定时,总协定缔约方认为:这些国家是计划经济体制,与总协定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规则和运行,有相当的差距,表现在进出口方面,这些国家中央计划体制下的行政干预无法避免;进口方面,它们的关税不起作用,总协定规则中的“关税减让表”下的降低关税,对这些国家没有意义,因此罗马尼亚和波兰加入时的“入门费”,不是承诺降低其进口关税,而是承诺每年进口一定数量的外国产品;出口方面,在中央计划体制下,这些国家某些产品在某个时候对国外市场会造成迅速有力的冲击,所以缔约方需要有一个的特别保障措施,专门针对这些国家的产品提高关税,防止其产品对国际市场的冲击。林登解释到,这些国家虽然接受了特别保障措施,但它们加入后的事实表明,该措施从来没有被援引使用过,主要是这些国家出口能力有限。中国进入总协定,激活了东欧在总协定中创立的先例。然而,无论是中国当时的贸易体量和今后的潜力,都是这些东欧国家不可同日而语的,特别保障措施的要求,显然是要中国重蹈东欧的覆辙。随时专门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设限,无异于给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戴上了紧箍咒。
还有比这更棘手的问题。美国在高调欢迎中国进入总协定的同时,与中国的接触谈判比谁都频繁,对中国谈判施压的手段比谁都诡异。中美在总协定问题上,一直有条拦路虎,那就是美国对共产党国家的贸易政策,就中国而言,如何解决。美国公开表示,中国进入总协定,引发美国是否要修改其相关的国内立法。如果谈得好,美国政府可说服国会修改法律,否则,美国只能引用总协定“互不适用”条款,与中国不适用总协定的规则。美国是中国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进入总协定,双方互不适用总协定的规则,这将使中国失去进入总协定的根本意义。美国的如意算盘很明显。讨价还价得手,就修改国内法,跟中国在总协定中是贸易伙伴;没得手,就跟中国在总协定中形同路人。对如此近乎讹诈的谈判筹码,中国代表团一直顽强抗争了多年。美国国内法的拦路虎是何物呢?法律人要探个究竟。完待续……

王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wanglei@gaopenglaw.com

“1986年起在外经贸部及中国驻日内瓦使团供职十年,从事加入WTO谈判工作,任WTO处副处长。辞职后在布鲁塞尔当执业律师七年,2003年回国加入高朋律所。一直从事WTO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事务,代理企业在各国发起的逾百起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中应诉,作为中国政府的律师在WTO中就紧固件反倾销案起诉欧盟,历时近八年获得胜诉。就国际贸易法问题在国内外发表数十篇专业论文,个别论文被收入美国法学院教科书。2015年作为客座教授在美国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分校法学院讲授国际贸易法。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2008-2010年),北京司法局评选为先进律师(2007年)。被钱伯斯、LEGALBAND等国际评级机构,推荐为WTO和国际贸易法领域中国第一梯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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