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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聚焦 | 减轻、从轻情节对罚金刑的影响

陈聪 高朋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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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能否适用于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因此,笔者就量刑情节对罚金刑影响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作者 | 陈聪


一、对主刑适用减轻处罚时,罚金刑能否与主刑一并减轻


刑法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减轻处罚是否同时适用于附加刑,刑法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仅适用于主刑,对附加刑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一)减轻处罚适用于罚金刑有法律依据


1.《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量刑幅度既有主刑也有附加刑时,附加刑无疑也属于“法定刑”的组成部分。当行为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既要在主刑适用上体现减轻,也要在附加刑适用上体现减轻。


2.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点规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由此规定可知,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应当同时包括对附加刑的调节,只要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就可以将调节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的罚金刑确定为宣告刑。


(二)减轻处罚同时适用于罚金刑能够更好地体现量刑的一致性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刑法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不同的主刑有与之相匹配的附加刑,因此犯罪与刑罚、主刑与附加刑之间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比如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另外,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例,该罪的量刑分三档,假设本罪的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金额超过20万元,则量刑档次是第二档,如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那么最终的宣告刑可能在第一档量刑幅度。如果仅对主刑适用减轻处罚,最终会得到不同量刑幅度内的主刑和罚金刑,如此则打破了主刑与罚金刑的对应关系和量刑的一致性,容易造成刑罚处罚的混乱。故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主刑和罚金刑。


(三)减轻处罚同时适用于罚金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果依据法定减轻情节对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罚,那么在量刑时就应该充分、全面地予以体现,在主刑减轻处罚时,附加的罚金刑也应当减轻处罚,如此才能更好地贯彻罪刑均衡的原则。


(四)减轻处罚同时适用于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和案例支撑


2007年出版的《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指出,减轻处罚适用于附加刑,还包括在附加刑中由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5期的《主刑适用减轻处罚,附加刑如何适用?》一文中也指出,减轻处罚应当是刑罚整体(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不是主刑在法定刑以下判处、附加刑维持不变。


2009年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徐某等强奸、抢劫案”中,明确指出,“主刑被依法减轻时,附加刑应当一并减轻”,“减轻处罚后,所适用的主刑与附加刑均指减轻幅度的主刑与附加刑。”《刑事审判参考》第182号案例“程乃伟绑架案”也表明了同样的态度,即在减轻处罚时,附加刑同样减轻。


二、在法定减轻情节的适用过程中,主刑与罚金刑的减轻幅度如何协调


(一)对主刑从轻处罚时,罚金刑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这一问题是针对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对主刑从轻处罚时,罚金刑是否可以减轻处罚而言的。笔者认为,只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对主刑选择从轻处罚的同时对罚金可以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基准刑必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通过量刑情节调节后,宣告刑并不必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此时,不论主刑与罚金刑是否仍在量刑幅度内,只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可确定为宣告刑。此外,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判处主刑和罚金刑的依据并不完全相同,判处罚金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但判处主刑的依据并不包括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罚金刑和主刑必须同时从轻、减轻,且由于主刑和罚金刑的判处依据不同,各自调节的幅度自然也不同,调节的结果也就不能保证主刑和罚金刑能够同时从轻或减轻,但只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保证罚金刑发挥出应有的刑罚作用,实现刑罚效果最佳化,即可确定为宣告刑。


对主刑从轻处罚的同时对罚金适用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例支撑。如刑事审判参考第829号——朱胜虎等非法经营案中,王某香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服,提出抗诉称,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罚金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原审法院认定王某香涉案违法所得额7万元,对王某香的罚金应当在7万元以上,原审法院判处4万元罚金显属量刑错误。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已证实,王某香的作用与地位明显次要,系从犯。考虑到王某香涉案经营数额、个人实际所得、犯罪持续时间及缴纳罚金的能力,原审法院为保证罚金刑发挥应有的刑罚作用,适用从犯情节,对王某香判处的主刑予以从轻处罚的同时,对其判处的罚金刑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可见对主刑从轻处罚的同时,可以对罚金刑予以减轻处罚。


(二)同一犯罪两个量刑幅度的罚金刑一致时,罚金刑根据刑法规定减轻一档后的量刑幅度与原量刑幅度相当,能否越过该量刑幅度继续减轻以体现减轻精神


以贷款诈骗罪为例,该罪有三个量刑档次,行为人的贷款诈骗行为如果符合特别加重犯档的规定,但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按情节宜减轻到加重档,即主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科处,那么罚金刑如何判处?是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范围内判处,还是在五万元以下判处?又如骗取出口退税罪,三个量刑档次的罚金均为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三档还包括没收财产),对被告人判处罚金能否突破上述倍比罚金以提现减轻精神?


如(2018)浙0782刑初785号案件,刘某兰(财务人员)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共协助骗取出口退税2594995.83元人民币,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检察院以“一审判处刘某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系跨越了两个量刑幅度减轻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改判刘某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可见二审法院虽然对主刑予以减一档改判,但对罚金依然是维持原审的判决。该案件中,结合刘某兰的地位、作用,如果对刘某兰判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显然有违罪刑均衡原则。


上述案件是越过法定最低量刑幅度对罚金刑予以减轻处罚情形,充分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当然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附加刑的减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刑罚幅度内,主刑、附加刑协调配置,一体减轻。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只能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判处罚金,将导致严重的罪刑失衡,并不能体现司法公正。


(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罚金刑能否跨档减轻直至免除处罚


这也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减轻处罚情节时,可以跨档减刑直至免除处罚,因为如果只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判处刑罚,与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量刑没有差别,会导致量刑失衡,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刑的下一个幅度内科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只是针对存在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并未对具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情况作出规定,机械地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容易导致罪刑失衡,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观点支撑。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上)》(2016年第五版)一书认为:当被告人具备两个以上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原则上也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最高法原副院长张军主编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1年版)一书认为:如果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下一格处罚。但是如果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被告人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不受此限。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底26期)的《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的正确适用》一文提出: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三,司法实践中有案例可以参考。如(2016)粤1702刑初349号案件,被告人欧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从犯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又如(2017)黔05刑终273号案件,被告人何某甲、何某已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何某甲具有自首、销售数量较少、时间较短、认罪认罚情节,何某乙具有自首、从犯、销售数量较少、时间较短、认罪认罚情节。一审法院判处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何某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审法院改判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何某已免于刑事处罚。


三、从轻处罚情节亦同时适用于主刑和罚金刑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述“减轻情节同时适用于主刑和罚金刑”的精神,从轻处罚情节自然也同时适用于主刑和罚金刑。另外,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供稿律师

陈聪

 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chencong@gaopenglaw.com

201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在律师执业期间,先后办理金融犯罪、网络犯罪、传统犯罪以及非诉讼案件等上百件,多数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期间,撰写多篇有关刑法理论及实践的论文,多次获得某省、市律协论文评比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理论功底扎实;多次参加演讲、辩论比赛,并获得演讲三等奖、优秀辩手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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