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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的机遇与挑战

李凯伦、张艳娇 商法CBLJ 2024-04-15

银行与金融


李凯伦

植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艳娇

植德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其中,资产服务信托的子项分类、具体场景、受托人管理责任与合规运营等引起了同业关注。


定义与分类

征求意见稿中定义资产服务信托为“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并按照具体服务内容和特点将其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和其他资产服务信托五类。


资产服务信托与资产管理信托的典型差异在于其不涉及资金募集行为,且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要求应以自益信托为主外,其他子项分类并不限制他益信托安排,使其能够充分贴合委托人与受益人的资产服务需求。


信托公司的机遇

在信托行业面临强监管以及传统地产行业冲击、下行的大背景下,征求意见稿从信托业务底层逻辑出发为信托公司转型、回归本源提供了契机。培育具有差异化优势的专业化信托服务成为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实现弯道超车的机遇。


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发展至更为多元的家庭服务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等细分类型,进一步满足了市场财富管理配置需求,与之匹配的资产配置类信托产品应运而生。因受托人作为同时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其独立第三方运作模式开展的预付式资金服务信托、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受到市场青睐;随着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包括担保品服务信托在内的产品类型将会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在传统地产风险纾困大背景下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也逐渐形成对风险资产管理、处置的有力补充力量。


展业与合规

各信托公司已经逐步关注如何在展业过程中实现合规运作,包括项目所适用的具体类型,以及在该类型项下就具体分类的匹配。结合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受托人需深挖服务内容,并进一步合理化服务对象、权责利边界的界定,以最终实现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当事人权责利三者的匹配,力求提供符合委托人需求、服务边界与责任可控的信托产品。


具体展业中,我们理解“不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与“提供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实质并不冲突。近年来,监管政策对通道业务的压降态度是一以贯之的,但其也不排斥符合业务实质需求以及合规监管要求、基于合法信托目的所提供的符合信托当事人各方约定的定制化服务产品。在实质责任判定和界分层面,受托人并不能仅依据合同约定即减免其法定义务与责任;在合同约定层面,受托人也应避免“通道条款”,通过清晰的服务内容与边界划分,控制信托当事各方的风险。


信托公司的挑战

随着金融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与资产服务需求的复杂化,信托公司不断平衡高效、可规模化运作的服务产品与满足更多个性化需求的定制产品之间的矛盾。尤其对于已经搭建完成基础电子化系统平台的信托公司而言,更为细分的业务场景、更为细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对线上资管产品业务合规、数据合规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资产服务信托也对信托公司的资产配置和管理能力,满足委托人需求及监管合规要求的产品设计和运营能力设定了更高标准,使得寄希望于通过披着资产服务信托外衣,行资产管理甚至通道业务之实的业务模式难以长远发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不得违规以通道服务、主动负债、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为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其对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提出明确要求,也成为资产服务信托展业的重要指引。



作者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凯伦、资深律师张艳娇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2年12月/2023年1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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