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有门!高校教师离职缴纳了违约金,现在如何要回来?

指南哥 教师打怪指南 2022-07-09


文 / 妙手书生



离职时,部分高校扣押着人事档案,以致于教师被迫缴纳不菲的违约金,才得以办理相关手续。
这一现象并非偶然,而是许多三四流高校应对离职教师的惯用手法,“你跑得了和尚,跑不了档案,只要扣押住档案,就不怕你不回来掏钱告饶。”
 
1
哪些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哪些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参见“对于教师离职违约金,高校不能无视法律规定,狮子大张口”一文。
大致来说,高校资助教师攻读学位和出国访学,可以算作是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基于此可以约定追加服务期和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除此之外,都不得约定追加服务期和违约金,例如教师晋升职称和获得人才项目等。
在现实中,许多三四流高校会发布内部人事管理文件,要求教师晋升职称必须追加服务期n年,并规定服务期未满,必须每缺一年赔偿n万元。
这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此普遍,以致于在三四流高校人事部门间成为了相互交流借鉴的明规则。


可以看到,除了首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高校主张的违约金一般是多次追加服务期和服务期未满所导致的。
本文仅关注因为晋升职称所引发的违约金争议,对于攻读学位等情况将另行撰文。 
 
2
如何要回被迫缴纳的违约金?
 
在“高校教师辞职一般适用哪些法律法规?”一文中,我们曾经说过,教师与高校的关系是人事关系,其解除人事关系和聘用合同的纠纷就属于人事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金约定,如果教师已经被迫缴纳,并完成离职,现在想要回来,那么首先与高校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果,则可以,在一年期限内,向所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要求裁定高校退回这类违约金。
因聘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必须首先向所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仲裁请求不仅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着丰富的胜诉判例。 

3
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高校教师解除聘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而提起仲裁的时效是,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例外情况是,如果被迫缴纳违约金已经超过了一年,那么教师在提请仲裁时可以声明,自己之前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或在缴纳后曾经向高校主张权利,但未被接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八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而不服仲裁结果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当事教师则可以向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二审终审判决不服,则可以向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从仲裁,到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来进行。
 
4
魏某某诉南京某某大学的胜诉判例
 
这则判例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即《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某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苏0106民初4130号)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该案仅能查到一审判决书,应该可能是双方未再上诉


其中的判词写到,
“二、关于魏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依据双方签订的《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协议》,魏某某在取得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至少服务满5年,其服务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魏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调离南京某某大学,虽在南京某某大学的服务期未满,但南京某某大学并未为魏某某的教授资格评定提供专项培训,也未支付费用,故南京某某大学主张违约金每年三万元,共计十二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某某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某某返还违约金120000元。”
由此可见,高校对晋升职称追加服务期并约定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正常情况下,仲裁院和法院会判令,高校必须返还离职教师被迫缴纳的这一违约金。
当然,诸多胜诉判例并不能够涵盖所有可能情形,具体到个案上,仲裁和诉讼的结果也会各有不同。
只要当事教师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极大地制止部分高校的不法作为和霸王心态。


往期文章

对于教师离职违约金,高校不能无视法律规定,狮子大张口

高校教师辞职一般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关注高校教师教学科研和打怪升级的酸甜苦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