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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你怎么发律师函给人事处?模板来了……

指南哥 教师打怪指南 2022-07-09




这是教师打怪指南的第20篇原创



高校教师要求离职,第一步是写书面通知,邮寄给学校人事处。这份书面材料,将会成为后续可能的离职纠纷的第一份法律文件。
要求离职,并不是写申请书,而是写告知书,可以是直接的离职告知,也可以包括离职的法律责任告知。
离职教师完全可以自己写告知书,作为律师函,发给学校人事处。
本期模板适用于聘用合同期满、或聘用合同期满但非法追加的服务期未满的情形。
非法追加服务期是许多离职纠纷的核心原因,特别是以《XX大学教师离职暂行规定》之类的内部文件规定,晋升职称和获得人才项目被非法追加服务期。
对于聘用合同期未满或合法追加的服务期未满的情形,本公众号随后会发布新的模板。

 
01
合同期满终止告知书

 尊敬的XX大学人事处及XX大学,

本人XX,系XX大学XX学院教师,于20XX年X月X日与贵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即《XX大学教师聘用协议书》,合同约定的聘用期为8年。因上述聘用期将于20XX年X月X日到期,故本人决定在该聘用合同期满之日不再续约,终止与贵单位的聘用关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本人要求,贵单位于聘用合同期满之日,即20XX年X月X日,为本人出具终止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本人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致
敬礼!
XX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X月X日

 
02
合同期满终止之法律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XX大学人事处及XX大学,

本人XX,系XX大学XX学院教师,于20XX年X月X日与贵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即《XX大学教师聘用协议书》,合同约定的聘用期为8年。因上述聘用期将于20XX年X月X日到期,故本人决定在该聘用合同期满之日不再续约,终止与贵单位的聘用关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人要求:贵单位于聘用合同期满之日,即20XX年X月X日,为本人出具终止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本人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一,本人与贵单位仅于20XX年X月X日签订过合同期限为8年的《XX大学教师聘用协议书》,之后从未再签订任何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充合同,也从未认可过此后任何单位单方印发的相关人事规定。
贵单位宣称执行20XX年X月X日由校长办公会印发的《XX大学教师离职暂行规定》(X大人〔20XX〕X号),该文件既不是本人所签订聘用合同的一部分,也从未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得到本人的确认,因此该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二,据了解,贵单位在《XX大学教师离职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单方延长服务期及违约金的内容。但是,该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规定明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所界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而《XX大学教师离职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一般不得申请调出:(五)在我校晋升了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服务期未满5年的;(六)列入学校各项人才培养计划期满后服务期未满5年的;以上多个服务期未满的,前后合并计算。”
“晋升职称”和“列入人才培养计划”是教师教学科研发展的正当权益,并非学校为教师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学校也没有提供专项培训事项,该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贵单位无权据此单方随意增加教师的服务期。


与此同时,《XX大学教师离职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调出的各类人员,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履行与学校所签订的各种协议,按协议和学校相关规定返还有关费用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学校在个人离校前一年所聘(保留)岗位应发收入×未满服务年限。”
该规定也明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服务期未满的教师,学校所主张的违约金只能是其为教师所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且应是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不能以教师的上一年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再乘以被强行延长的服务年限来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教师正常晋升副教授、教授和入选省市级人才项目,却被增加了10年、15年甚至20年以上的服务期,其在聘用合同期满后离职却仍然需要向学校赔偿150万-3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这不仅明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更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择业自由的权利相违背,其荒诞程度也足以令人咂舌,将在中国高校界传为笑柄,更将使贵单位在中国高等教育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有鉴于以上情况,本人仅认可20XX年X月X日与贵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为8年的《XX大学教师聘用协议书》,并要求贵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于合同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本人办理相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贵单位以《XX大学教师离职暂行规定》为理由,非法追加服务期、主张巨额违约金或扣押人事档案,本人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穷尽一切途径,包括新闻媒体曝光、网上和实地信访、向教育厅、教育部、纪检委和巡视组投诉举报贵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并将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期待贵单位体谅本人的实际困难,于合同期满之日为本人出具终止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致
敬礼!
XX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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