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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学习笔记(二)

刘海湘 海湘税语
2024-08-27

     五、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没有单独列明,包括在合同所列金额中,就需要作为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13万元,没有单独列明增值税款,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13万元。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没有单独列明,包括在合同所列金额中,就需要作为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注意:与原印花税条例相比:其他帐簿,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等不再贴花。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五)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运输合同,合同内容包括:1.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货物买卖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00万元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2.丙公司为乙公司运输货物,运输服务总价款5.45万元,丙注明不含税金额5万元,增值税0.45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5万元。丙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5万元按运输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运输合同,合同总金额105万元,并注明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同内容包括:1.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2.丙公司为乙公司运输货物。未列明甲、乙、丙各自涉及金额,则以甲、乙、丙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乙公司按105万元、甲和丙公司均按52.5万元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六)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计税依据无法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甲公司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9月10日与乙公司书立了电脑买卖合同1份,合同未列明了电脑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约定根据乙公司实际销售数量结算。2022年12月31日,双方按实际销售数量结算买卖电脑价款20万元,2023年3月31日按实际销售量结算买卖电脑价款30万元。则甲公司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1.甲公司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书立情况,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2.甲公司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200000元×0.3‰=60元

3.甲公司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元×0.3‰=90元


(七)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案例】甲公司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9月10日与乙公司书立了电脑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买卖电脑数量50台,不含税价款合计20万元。2022年10月,甲公司申报缴纳印花税60元。2022年12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变更了原交易数量和金额,由于电脑销售情况比较好,乙公司实际共从甲公司购买电脑80台,实际结算电脑买卖价款32万元。2023年1月,甲公司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36元。

注意: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合同金额和结算金额不一致,进行了合同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金额计税,如果没有进行合同变更,则按合同载明金额计税。那么,单纯从印花税角度出发考虑,合同金额小于结算金额,选择不变更;合同金额大于结算金额,选择变更。


(八)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案例】甲公司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9月10日与乙公司书立了设备租赁合同1份,合同列明租赁价税合计金额109万元,增值税9万元(错误适用增值税税率9%)。2022年10月,甲公司申报缴纳印花税1000元。后来发现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应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应为12.54万元,不含税金额应为96.46万元,应缴纳印花税964.6元。则甲公司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35.4元。


(九)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案例】A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本10.05亿元,其中甲企业认缴出资7亿元,持股比例为66.67%(其中甲企业已实缴3.5亿元,尚有3.5亿元未实际缴付)。现甲企业拟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乙企业,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金额为3.54亿元(转让价款包括甲企业实缴的3.5亿元,还有400万A公司未支付给甲企业的投资收益)。现乙方已支付甲方股权转让金额3.54亿元,问印花税计税依据是认缴份额7亿元还是股权转让价格3.54亿元?

答案:3.54亿元,不包括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链接】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并在工商部门力理了变更登记.自此股权发生转移并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股权转让合同未对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进行约定,或是出让人隐瞒该股权的出资存在瑕疵时,针对第三人对公司的债权诉求或公司后续出资时,可产生如下出资责任∶

1.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不能免除其出资不足的责任。出让人对公司资本的差额补缴或补足责任系法定责任,该责任不因股份的转让而免除。

2.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未足额缴纳出资而受让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受让人可与转让方协商约定出资方式,但不得侵害第三人利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相关规定∶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转让方与受让方可协商确定后续出资或素任承担主体,但不得因山违反法律规定规避受方的出资连带责任。


(十)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十一)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案例】甲公司的一批货物需要经过陆运和海运才能到底目的地,分别由A陆运公司和B海运公司承运。如果合同约定,甲公司在起运地与A公司统一结算全程运费,则甲公司和A公司分别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约定,甲公司在陆运起运地与A公司结算陆运部分运费,在海运起运地与B公司结算海运部分运费,则甲公司和A公司分别以陆运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甲公司和B公司分别以海运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十二)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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