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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发布2021年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通报“广东省2021年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此次发布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意在总结宣传典型案例的优秀做法和经验,加强普及法律援助法,树立典型,鼓励和引导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将以此为专题每年定期发布多批次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推动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


十大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涵盖了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充分反映了法律援助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借鉴性和指导性。比如,对吴某某等123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肇庆市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全程提供了4次法律援助,通过指派办案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承办律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程序,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并执行终结,让受援人拿到了大部分经济补偿金,案结事了,既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省法律援助局负责人表示,此次评选发布的我省十大典型案例,案例类型丰富,社会影响大,办理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是鲜活生动的“法援故事”。十大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中,7个胜诉,3个调解、和解结案,法律效果较好,最大程度维护了受援人利益,充分彰显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对社会有正面导向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对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受援人因被欺骗而“被背负”债务,原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并进行缺席审判,使受援人在法律上“被承担”了不利后果,承办律师在梳理获知案情后,采取受援人监护人向法院申请将属于智力残疾人的受援人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通过主张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双管齐下”的再审诉讼策略,成功启动再审程序,并最终避免受援人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利。


据统计,今年1-11月,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已超过20万件,有效缓解了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质量法援”“标准法援”“精准法援”目标,主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申请手续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知晓率、普及率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为困难群众提供了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广大法律援助人员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业务能力,认认真真办好每一宗法律援助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将积极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法,通过学习借鉴典型案例中的优秀做法和经验,提高服务质效,推动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应援优援”,积极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广东省2021年民事法律援助

十大典型案例名单


 

案例名称

承办单位

承办人员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赖某等3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

唐以明

连丽璇

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对吴某某等123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端州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

李敏杰

罗瑞龙

陈运鸿

邱祖芳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对林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郭胜钊

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

石科伟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抗美援朝老兵高某波返还原物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

马环开

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对徐某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

陈景明

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对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林娜儿

肇庆市封开县法律援助处对梁某仙劳务受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封开县法律援助处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聂锦洪

张  帆

揭阳市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对杨某汉等6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

张嘉树

惠州市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对谢某平追索社保待遇损失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

李云霞




案例简介


案例一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赖某等3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年6月6日,新婚不久的潜水员陈某,与马某共同受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雇请,为其租赁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的轮船进行船底探摸作业。6月7日,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以其员工身份为陈某、马某办理了登轮许可证。陈某、马某向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询问具体工作要求并下水进行探摸作业,陈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9月27日,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陈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马某、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

 

2020年4月23日,陈某妻子等3人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唐以明、连丽璇两位律师承办本案。


 2020年6月15日,该案以“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共同作业潜水员马某等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996992.5元。


 2020年9月28日,广州海事法院组织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时,承办律师凭借熟悉海运及船舶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特长,就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以及共同作业潜水员马某的过错严重程度逐一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详细阐述四被告应该承担责任的依据。


 庭审后,基于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为境外公司,为避免涉外案件审理周期长、执行难的情况出现,承办律师充分考虑双方证据、主张的强弱、案件胜败的前景判断、诉讼成本、案件对受援人利益的其他影响,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向法院表达了调解意愿。在法院给出60万总额的建议数后,承办律师坚持总额不能少于70万,经过多方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在2020年12月31日,受援人与四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广州海事法院据该《和解协议》当天出具了(2020)粤7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四被告在2021年1月4日共向受援人方支付了全部和解款73万元,受援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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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对吴某某等123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7年11月20日,肇庆某制衣厂发出通知,要求吴某某等135名工人从2017年12月20日起到距离肇庆某制衣厂约18公里的新开设的高要制衣厂工作,原工资待遇不变,逾期不报到且不办理书面手续的,后果自负。但吴某某等人对相关的待遇提出异议,不同意到新工作地点上班。


吴某某等123人于2017年12月20日,来到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寻求法律帮助,认为肇庆某制衣厂将厂址搬迁到高要,转移财产及业务转到新成立的高要制衣厂,是变相裁员,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24日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肇庆市端州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杰、罗瑞龙承办此案。承办律师于2017年12月27日,代理吴某某等123人向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吴某某等123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549771元。2018年1月25日,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肇劳动人仲案字[2018]6号仲裁裁决书,完全支持了吴某某等123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书,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吴某某等123人继续向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端州区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肇庆市端州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杰、罗瑞龙办理此案。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肇庆某制衣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肇庆某制衣厂仍不服该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肇庆某制衣厂的全部诉讼请求。吴某某等123人于2018年9月来到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肇庆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运鸿承办此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后,于2018年10月22日判决驳回肇庆某制衣厂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以后,由于肇庆某制衣厂未及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吴某某等121人于2019年1月再次向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祖芳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9年2月22日联系了工人代表并进行了面谈,让工人相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随后,通过查询肇庆某制衣厂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法院查封相关财产,请求法院到税务部门调取肇庆某制衣厂的所有财务报告、对肇庆某制衣厂进行司法审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肇庆某制衣厂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等措施,迫使肇庆某制衣厂同意拿出一笔资金来执行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肇庆某制衣厂支付吴某某等人共221万元。2019年12月24日,案件执行终结。吴某某等121人全部收到了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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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对林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林某某于2016年9月3日因意识不清跌倒被送往东莞市某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一过性意识不清查因: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癫痫;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2016年9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后循环缺血;脑动脉硬化等。2016年9月27日,林某某因反复头痛20天等再次被送到东莞市某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9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紧张型头痛;2.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组);3.硬膜下积液;等等。2016年11月22日,林某某因反复头痛2月余被送往东莞某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11月23日行局麻下床边行双侧额颞顶枕慢性硬膜下血肿锥颅血肿清除+置管引流术,于2016年11月27日行后颅窝开颅、左侧小脑血肿清除术。术后深度昏迷2月余,到2017年1月25日才苏醒,但已近乎全身瘫痪,语言及运动能力基本丧失。林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侧小脑出血;2.双侧额颞顶枕慢性硬膜下血肿;3.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等等;同日,林某某被送往东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今。


2016年12月6日,医患双方经东莞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2016年12月底患者林某某家属来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决指派现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郭胜钊律师担任林某某在诉讼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查看了受援人林某某家属提供的证据,并认真询问了受援人家属关于受援人在东莞市某民医院、东莞某心医院整个医疗过程的具体情况及诉求,及时为受援人起草了起诉书、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包括两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的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患者的伤残等级)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两被告应就其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两医院医疗过错比例明显偏低,两医院过错参与度应均为20%以上。在听取了承办律师的建议后,林某某家属决定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4月16日,受援人林某某家属再次向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再次接受指派后,马上联系了受援人林某某家属,为林某某起草了上诉状,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医院对上诉人林某某的各项损失各承担20%。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医院应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上诉人的损失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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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4年5月,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保险。2018年3月,陈某因反复右腹痛前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进行了阑尾切除术,出院后被诊断为低级别阑尾粘液性肿瘤。2018年4月,陈某前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期间进行了根治性右半结肠切除术和热灌注化疗,出院诊断为低级别阑尾粘液性肿瘤。


2018年5月,陈某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陈某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应赔付的情形,拒绝了陈某的理赔申请。


2018年11月16日,陈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熟悉保险合同纠纷的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石科伟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研究了《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国际疾病肿瘤分类(IOD-0)》《消化系统肿瘤WHO分类》《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16)和《腹腔镜结肠直肠癌根治手术操作指南(2006版)》等大量医学专业书籍文献,又进一步认真研究了本案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发现合同中仅对恶性肿瘤类别作出定义,未对肿瘤的形态学标准作出约定。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不够清晰透明,存在理解歧义,承办律师据此确定了本案的诉讼方案,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征询陈某的意见后,承办律师以陈某为原告,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草了《民事起诉状》,于2019年11月13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20万元。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定陈某所患低级别阑尾粘液性肿瘤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受援人陈某对办理结果非常满意,并赠送锦旗“法律卫士 为民解忧”感谢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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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抗美援朝老兵高某波返还原物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高某波现年86岁,曾参加过抗美援朝战役,在部队担任军医。后来在工作中因公致六级残疾,转业地方工作后继续从事医务工作,曾获“最美劳动英模”“全国五一时代英模”等荣誉。高某波、颜某为夫妻关系,高某军为高某波、颜某的儿子,高某为高某军的儿子。高某军为购买景某苑小区204房向高某波、颜某借款12万元,并于2002年9月18日向高某波、颜某出具借据:“今借父母高某波、颜某购房款壹拾贰万元正。该款按年息5%计算,每年10月1日还利息。借款壹拾贰万元分作陆年归还,每年还款贰万,陆年后还不清欠款,房屋归父母所有。”高某波、颜某按借据的内容将上述款项交付给高某军。但自2002年9月18日以来,高某军未向高某波、颜某清偿过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


艺某南路203房是高某波、颜某夫妻二人共有房产,高某军十年来一直在此居住。后来高某军到深圳市工作,遂将艺某南路203房出租他人使用。高某波、颜某在生活上、学习上一直照顾高某,高某军没有负担高某的读书费用、生活费用,且缺少对高某波、颜某的关爱,甚至在高某波住院做手术、进ICU,颜某住院做插管手术,高某军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去照顾两位老人。


高某波、颜某于2020年1月7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某军搬离艺某南路203房。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波、颜某与高某军双方确认高某军向高某波、颜某借款购买景某苑小区204房,该房屋应属于高某军所有,遂判决驳回高某波、颜某全部诉讼请求。


高某波、颜某拿到一审判决书后,非常气愤,认为一审判决不公,高某军应当搬离艺某南路203房。2020年8月7日星期五临近下班时分,高某波、颜某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受理审批手续,不到半小时即按程序指派了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马环开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助理一起带上电脑在第二天周六上午上门向高某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整理证据。承办律师认真研究了高某波、颜某提供的一审判决书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重新梳理了办案思路,当天上午就为高某波、颜某拟写并打印了上诉状,当天下午通过邮政快递将上诉状邮寄给法院。


2020年12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高某军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交还艺某南路203房给高某波、颜某。


当高某波、颜某得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的结果,欣喜万分。2021年1月5日,86岁高龄的退役军人高某波携妻子颜某将二面印有“德政可风善政亲民”“为民公平正义担当”的锦旗送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表达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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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对钱某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钱某东1973年出生,系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从事司机工作,2017年12月12日,他受公司委派驾车到阳春市某钢厂送货,在卸货时,由于货车车厢侧翻,钱某东用液压支脚将车板与货物分离。因货车车板油管突然爆裂,导致钱某东双眼被炸伤。2018年2月6日,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钱某东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12月19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钱某东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一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四级,确定钱某东的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


经过此次事故,钱某东的双眼完全失明,日常的生活起居全部需要家人照顾。因工伤赔偿问题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钱某东的受伤也使家庭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2019年7月13日,走投无路的钱某东的妻子曾某华来到了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求助。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当天指派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陈景明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因双方的分歧过大,调解的可能性低,为了尽快让钱某东拿到自己的赔偿款,承办人决定直接为其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2月10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只以银行转账的5000多元工资作为工资标准计算了相关的赔偿项目的差额,并裁决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差额。


劳动仲裁的结果让钱某东无法接受。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12日钱某东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受理后继续指派陈景明律师办理。2020年4月16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钱某东每月的工资为8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27个月)伤残补助金差额12529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4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96000元;自2019年7月起至原告年满60周岁止按原告工资8000元/月-当年度社保部门核发的伤残津贴(缴费工资的90%)逐月向原告支付。


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钱某东的诉讼请求,只有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差额这一项,一审法院判决按月支付至60周岁。为此,承办人又代理钱某东上诉至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上诉过程中,通过承办人与用人单位的协商,用人单位同意按年支付钱某东的伤残津贴差额,钱某东与家人商量后,觉得这一方案可以接受,于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上诉。至此,本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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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对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受援人李某因幼年体弱多病,经常发高烧,导致大脑发育迟滞,思维似三岁孩儿。2011年3月9日,受援人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为智力残疾人,伤残登证记为贰级,由其父亲李某某担任其监护人。2018 年9 月10 日,受援人监护人欲提取受援人伤残津贴时发现受援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受援人监护人多次奔走才从受冻银行处了解到,该银行账户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且已经划走五千余元。受援人监护人知道该消息后,心急如焚地向当地居委会及司法所寻求帮助。作为驻点的村居律师林娜儿在接到受援人监护人的求助后,向监护人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了可能被冻结银行和扣划账户金额的情形;建议李某某以受援人监护人的身份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沟通案情;针对李某的智力伤残的状态,建议监护人尽快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李某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便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受援人监护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2019年1月28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驻点的村居律师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林娜儿律师担任受援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调取的案卷进行研究,发现原审法院对该案的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在未穷尽送达途径的情况下就选择了公告送达,导致受援人无法参与庭审,失去了提出抗辩的权利,最终原审法院在受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


随即,承办律师结合该案的特殊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起草了再审申请书,于2019年3月1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且原一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陈某承担。


原审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于2019年3月26日就该案展开了听证调查。原审法院在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后,认为受援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9年7月18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进行听证,承办律师紧密围绕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受援人有无获利、陈某遭受损失与受援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援人是否为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等焦点问题据理力争。最终,陈某主动撤回起诉。再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裁定准许被申请人即原审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受援人及其监护人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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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肇庆市封开县法律援助处对梁某仙劳务损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3年1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卢某强致电本村村民伍某敏,让其找人在次日早上到卢某强的农资店搬卸肥料,伍某敏随后通知梁某仙等5名村民前往。16日上午,一台林某燕名下的货车把卢某钊依约购买的30吨肥料拉到封开县杏花镇卢某强的农资店处,包括梁某仙在内的5名村民打开货车搬卸肥料。在众人刚打开货车的尾门时,车上的10多包肥料因装载不好而跌出车门外。卢某强及货车司机虽提醒村民搬运时注意安全,但并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就让他们继续进行搬运。在搬运过程中,梁某仙不慎被车上坍塌下来的肥料砸伤。


事故发生后,卢某强在垫付4000元住院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巨额的医疗费压得梁某仙一家人喘不过气来。2015年11月2日梁某仙来到封开县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封开县法律援助处安排封开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聂锦洪承办此案。


在详细研究案件材料及与梁某仙沟通后,聂律师多次前往杏花镇综治中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梁某仙一起做工的几名村民家中调查取证,取得了证明梁某仙与工友伍某敏等5人为卢某强搬运肥料时受伤的相关证言,但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梁某仙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5月5日,梁某仙再次向封开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16年8月16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聂律师根据梁某仙是被堆放的肥料发生坍塌砸伤的事实,以“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提出新的理由。2016年10月21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2017年1月7日,梁某仙再次来到封开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封开县法律援助处于当日受理后指派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承办此案。2017年10月30日,封开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但仅支持了梁某仙部分诉讼请求。


梁某仙不服封开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一审判决而决定提起上诉,于2017年11月20日继续申请法律援助,封开县法律援助处当天受理并再次将本案安排给聂锦洪律师承办。2018年12月29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令卢某强承担60%的责任即214844.60元,卢某钊承担20%的责任即71625.86元,梁某仙自行承担20%的责任,支持了梁某仙的大部分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生效后,三方都未提出再审申请,但卢某强与卢某钊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29日,在梁某仙的请求下,聂律师代理调解,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卢某强、卢某钊分别同意一次性支付205000元、65000元给梁某仙,并于当天支付完毕。


从受伤之日到本案结案,历时共6年又3个月,梁某仙拿到赔偿款后,喜极而泣,对封开县法律援助处及承办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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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揭阳市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对杨某汉等六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年3月27日,邓某欢驾驶粤牌面包车载着丈夫杨某田,从广州出发返回潮州。当天23时55分左右,途径甬莞高速K1237+800米处,邓某欢因没有留意到路面情况,遇险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到道路右侧金属护栏而停在路面中间。但此时邓某欢、杨某田夫妇两人都没有及时下车,而是双方交换位置尝试重启汽车挪车,且因疏忽没有再次系上安全带。本次事故发生后约一分钟左右,陈某明驾驶闽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撞到横在路面的粤牌面包车的车头,造成邓某欢当场死亡,杨某田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两车受损的二次事故。2020年5月11日,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责任事故认定:二次事故中邓某欢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货车司机陈某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田无责任。


2020年5月,因杨某汉等六亲属均因行动不便,共同委托杨某田胞姐杨某燕代为向揭西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安排该处刘晓东律师承办。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交警部门调查本案交通事故以及货车所属物流公司的相关证据,调查查明漳浦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闽牌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以及肇事车辆闽牌货车的实际控制人有肇事司机陈某明、漳浦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和何某元等情况。


2020年6月22日,刘律师代理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清单,请求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汉、杨某妹、邓某信、黄某兰、杨某荣、杨某淇人民币1610000元。


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被告陈某明和漳浦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于2020年10月23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1月20日,杨某汉等人再次委托杨某燕向揭西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揭西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徳万律师事务所张嘉树律师作为本案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2021年3月30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部支持了受援方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后,张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理赔员和连带赔偿责任人漳浦县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积极沟通理赔事宜。2021年4月,漳浦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应赔付的38557.38元及诉讼费544.1元成功到账当事人杨某汉等六人的指定收款账户。2021年5月,经过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以及在张律师的指引下,杨某汉等当事人出具相关声明书等材料递交保险公司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赔付的1610000元及诉讼费18551.88元也成功到账当事人杨某汉等六人的指定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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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惠州市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对谢某平追索社保待遇损失提供法律援助案

谢某平于2013年9月16日入职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太公司”),任缝包工。2018年11月15日,元太公司辞退谢某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元太公司未为谢某平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保费用。2019年12月23日谢某平通过网络问政的方式向博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博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4日明确谢某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过社保。按照社会保险法,已无条件参保,也无法办理补缴。


谢某平于2020年7月28日来到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7月30日,博罗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李云霞律师担任受援人谢某平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及时为受援人谢某平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向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元太公司向受援人谢某平赔偿基本养老保险损失47154.72元。


2020年8月10日,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受援人谢某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援人谢某平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11日,受援人谢某平再次向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8月12日,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李云霞律师担任受援人谢某平在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为受援人谢某平起草了起诉书,请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令元太公司向受援人谢某平赔偿基本养老保险损失47154.72元。


2020年11月12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基本养老保险损失43018.08元。


元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1月27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3日,受援人谢某平再次来到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李云霞律师担任受援人谢某平在二审阶段的代理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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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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