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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气晕他人,法院判决赔偿,如此分配责任

烟语法明 2022-12-05

案件由来
倪某在王某居住村承包土地从事鸭子养殖。倪某因故离开数日返回后发现,自己养殖的鸭子丢失较多,认为王某偷了其养殖的鸭子。
双方发生纠纷后,2021年9月4日下午5时许,肥西县公安局花岗派出所出警处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显示:报警人倪某怀疑王某偷盗其饲养的鸭子,后经了解倪某无证据证明偷鸭,另经询问生产队长和社区工作人员,两人均表示王某早就自行养鸭,家中的鸭子并非偷取倪某的。
但倪某仍然坚称王某偷他的鸭子,并与王某发生口角,后倪某诅咒王某,导致王某气晕倒地。
当晚,王某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南区急诊治疗。次日,王某至肥西县中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头痛病(气滞血瘀症)。就王某治疗费用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致成讼。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与王某发生争执,经肥西县公安局花岗派出所出警处理,在无证据证明王某偷走倪某养殖的鸭子情况下,倪某仍然固执己见并对其进行诅咒,导致王某气晕倒地。
倪某虽未与王某有直接的肢体冲突,但倪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对其进行诅咒的行为,从客观上给王某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且根据出警记录,倪某的言语已经超过双方就争议事实进行争论的适当性,王某气晕与倪某言语、咒骂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同时也不排除王某年龄及身体特质等自身因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倪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倪某向王某赔偿5千余元。
法官提示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纠纷需要用理性、文明的方式来化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生活中免不了鸡毛蒜皮的摩擦,但如果我们能够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胸襟与邻里相处,多说几句“对不起”“没关系”,生活将会少许多烦恼、添更多幸福,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温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薛明玉,转自: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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