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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社会企业法律与认证比较研究——平衡建立信任与扩大规模

SSIR中文版 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
2024-08-23

导读
Foreword


本文探讨了社会企业在建立信任和扩大规模上面临的挑战。通过比较全球不同的法律框架和认证方式,作者指出了它们在利润分配上的不同取向。一些认证方式采用了部分利润分配约束,以平衡吸引资本和建立信任的需求,而另一些则放弃了这些约束,追求更大规模的增长。尽管如此,这些认证方式都强调了社会企业的社会使命、治理要求和披露义务。除了社会企业法律框架和认证体系可提供的间接支持外,政府也可通过如税收减免、采购优惠等措施对社会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直接支持。最后,作者呼吁政策制定者、倡导者和研究者关注在平衡建立信任和扩大规模方面的核心问题,以推动社会企业领域的发展。



插图:约翰·惠特洛克(John Whitlock)

社会企业的目标是利用商业方法解决社会问题。1 与任何企业一样,社会企业需要资金和信任来实现自己的雄心壮志。但是,对于社会企业来说,同时追求这两点尤其难以平衡。商业运作和进入投资市场可以释放资源、扩大组织规模和社会影响力,但采用这些商业工具又会引发人们的担忧,即社会企业会将个人收益凌驾于社会目标之上。社会企业必须消除这些担忧,说服资助者、员工、消费者和公众相信他们的社会承诺是真诚且持久的。

法律框架有助于传达社会企业是值得被信赖的信息。2当一个司法管辖区内的企业、合作社或各类慈善组织的行为符合企业所期望的社会使命及其所选择的商业方法时,传统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律就能发挥这一作用。如果不能,世界各地的社会企业可能会从越来越多的,专门为满足社会企业需求而设计的企业法律形式(legal form)和认证方式中进行选择。由政府创建的新的企业法律形式,只适用于在单一管辖范围内经营的实体由政府或独立机构提供的认证,不论其组织形式,则能够为企业创建“社会企业”标签,并可能跨国界适用。

这两种专门的法律架构作为社会企业的“识别器”,为社会企业划定了适当的空间,并且为符合条件的实体传播了可信赖的声誉。3员工、消费者、投资者和监管者等不同受众可以利用这些“识别器”在市场中区分出拥有人才、资源和值得信任的社会企业。不过,他们为赢得信任而采用的一些方法也会减少获得资本的机会,从而引发人们所熟悉的建立信任与扩大规模之间的取舍。

在一个新的全球研究项目中,我和我的合作者展示了政府和独立法律创新者在应对这一困境时所采取的截然不同的方式。4 目前,对社会企业适用的多种认证方式可以清晰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向合格实体的投资者或企业内部人员分配利润或资产,另一类则是不限制。比利时是采用第一种做法的典范。其联邦认证的社会企业只能在规定的投资者出资回报率(目前为6%)范围内分配利润。在解散时,投资者可以索回其历史出资,但不能有所超出。所有其他剩余利润必须继续用于解散社会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社会目标。

第二类认证方式拒绝将任何此类分配约束作为其资格标准的一部分。例如,哥伦比亚的集体利益公司(Beneficio e Interés Colectivo,BICs)就没有分配约束。获得BIC认证的公司可以同任何其他企业一样分配利润和资产。

像比利时这样的分配约束标志着诚信与可靠。对经营和剩余利润分配的限制削弱了企业内部人员和投资者为自己获取利润的能力,相应地,减少了他们将精力和注意力从企业的社会使命转移至别处的动机。但这同时也降低了投资的财务吸引力,减少了受约束企业获得私人资本的机会和扩大规模的能力。对于获得哥伦比亚BIC认证的社会企业来说,这种代价太大了。相反,他们把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放在首位,放弃了受限分配作为替代方案所提供的额外信任,转而倾向于鼓励资本加入。就像它们试图发展的社会企业一样,全球各地的认证方式都面临着建立信任与扩大规模之间的艰难取舍,并到达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妥协状态


不同程度的分配约束

分配约束的程度各有不同最全面的限制是完全禁止分配经营利润和剩余资产。全世界的法律体系都将非营利组织或慈善机构的地位与这种全面的分配约束联系在一起。非营利组织(或慈善机构,名称视司法管辖区而定)不得分发红利,且必须将所有利润再投资于其组织和使命。在解散时,它们必须将剩余资产转移到受类似约束的实体,确保这些资源永远用于非营利或慈善目的。正如法律学者亨利·汉斯曼(Henry Hansmann)在几十年前所描述的那样,禁止非营利慈善机构与内部人员分享利润有助于建立信任。非营利慈善机构的捐赠者和资助者依靠这种限制以确保他们的捐款将被用于慈善事业,而非谋取私利。5

资助者、员工、客户和公众同样需要得到保证,即社会企业所倡导的促进社会发展的理念是值得信赖的。然而,信任只是影响社会企业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利用商业方法追求社会目标的企业也需要资金来发展壮大,扩大规模和影响力。专门的企业法律形式和认证方式采用了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解决了这一矛盾:只施加部分分配约束,如比利时获得认证的社会企业,或完全放弃约束,如哥伦比亚的BIC认证。这两种针对分配约束的立场代表了对待获取信任和扩大规模方面截然不同的做法。

采用部分分配约束的认证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实体在某种程度上或某些时候分配利润或资产。其中一些企业法律形式和认证方式通过几乎(但不完全)全面的限制,为相关公司的可信度提供了更大的保证。其他企业法律形式则允许更多的分配,以鼓励投资,限制范围则要小得多。不过,所有采取这种中间道路的认证方式都排除了普通营利公司可以自由地分配利润和资产的可能性

像比利时这样设定股息上限是部分限制分配的一种流行方式。公司派发股息是为了与投资者分享经营利润。这种在公司存续期间而非公司解散时才能获得的财务上的收益,能够激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在标准的营利环境中,只要不危及公司的生存,公司领导者对是否派发股息以及派发额度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设定股息上限则约束了这种自由裁量权,规定无论公司盈利能力如何,对公司投资者可获得的利润设定了上限。因此,设定股息上限可能会限制社会企业获得资本的机会,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其使命

设定股息上限可以在建立信任和扩大规模之间取得平衡。2017 年,意大利将社会企业分红的上限设定得相对较高,年利润或运营盈余的50%,以回应人们对资本获取的担忧。英国专门的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监管机构分别于 2010 年和 2014 年,在短短五年内两次放宽分红限制,以激发投资者的兴趣。目前,CIC的分红上限为年利润的35%,与获得丹麦注册社会企业(Registered Social Enterprise,RSV)认证的企业相同。

对再投资的强制要求也间接地限制了经营利润的分配。它们要求社会企业将其盈余或利润的很大一部分进行再投资,从而使这部分利润无法分配给投资者。限制的程度各不相同。罗马尼亚要求获得社会企业资质的公司将至少70%的利润或盈余用于实现其社会目标。6获得“社会经济与团结”(économie sociale et solidaire ,ESS)资质的法国公司必须确保 50%的利润结转或分配到储备金中,爱尔兰和英国的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 Mark,SEM)以及澳大利亚的社会贸易商(Social Traders)作为独立认证方,都要求与企业社会目标相关的支出占主导地位。新加坡主要的社会企业认证框架要求企业必须将其资源的20%用于产生社会影响力。

对再投资的强制要求通过将抽象的社会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百分比来建立信任但这也带来了认证体系设计与评估方面的挑战。为了有效地传递信任信号,再投资规定的评估标准必须清晰且相关。法国的结转或储备金要求很容易使用普通会计准则进行跟踪,但在资源的使用上,却完全依赖于ESS资质的其他要求来提供实质性指导。因此,以用于社会目标或目的的资源为要求的认证必须设定社会支出与其他支出的界限,并制订适当的评估标准。例如,为了评估一家公司是否至少将上一年年度利润的50%用于实现其社会目标,社会贸易商制订了一系列适用于不同影响力模型的评估标准。劳动力成本对于劳务整合社会企业(work-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来说最为重要,这些企业主要通过为目标人群提供工作培训将其输送至特定类型的劳动力市场;但对于通过捐赠利润以追求影响力的社会企业来说,捐赠额度的大小决定其是否合规。7

资产锁定可以在设定派息上限或强制再投资之外,进一步防止社会企业资源被挪用,如比利时的制度。在解散时,这些限制要求在清偿债务后,将其他剩余资产分配给与解散社会企业追求相似社会目标的其他实体。顾名思义,资产锁定将价值锁定在社会部门,但同样也永久性地停止向私人提供获取该价值的途径,包括潜在投资者。资产锁定企业的投资者不是剩余价值的索取者,他们的股权回报受到严格约束。资产锁定发出了两个同样强烈的信号:偏离社会使命的动机被削弱了,以及投资者的回报将受到限制

即使是在部分限制分配的社会企业认证方式中,资产锁定也并非普遍存在。哈萨克斯坦对社会企业的国家认证,阿联酋阿布扎比的地方社会企业认证,以及澳大利亚社会贸易商的独立认证在强制再投资要求外都没有附带资产锁定要求。尽管在经营利润分配受限的背景下,这些认证仍然保留了投资者在解散时获得财务回报的可能性,但它们是例外。大多数采用部分分配约束的认证方式实际上都采取了双重限制,将股息上限或强制再投资与资产锁定相结合,如比利时的例子。尽管这些措施可能会减弱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但对于这一类认证方式来说,强有力的分配约束似乎是不可或缺的。


不一样的选择

另一类旨在识别社会企业的企业法律形式和认证方式,对建立信任和形成规模的价值评估截然不同。与哥伦比亚的BIC认证一样,这些认证方式完全拒绝分配约束这种选择可以被理解为任何形式的限制,包括股息上限、强制再投资或资产锁定,都会对资本积累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无论它们可以提供何种信任保障

这些不受约束的社会企业的涌现可以追溯到共益实验室(B Lab)。这家非营利组织的网站上写道,其使命是“以好商业为本”。共益实验室向世界各地的“营利性公司”提供其专有的共益企业认证,这些公司“除了为股东盈利外,还希望考虑更多的利益相关者、道德或使命”。8获得共益企业认证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或资产时不会受到与其他营利性实体的不同的限制不过,认证依赖于共益实验室不断发展的“共益影响力评估”(B Impact Assessment)中详细且高度复杂的评估题目和企业成立的社会目标要求、治理要求和披露义务

共益实验室与其地区分支机构,如拉丁美洲的Sistema B,共同倡导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辖区建立与其不受约束的社会企业理想相一致的认证方式,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它的共益企业认证和更广泛的法律改革为其他几个采用其模式的企业法律形式和认证方式提供了发展的有益借鉴。9除哥伦比亚和秘鲁的BIC认证外,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共益公司(Benefit Company)、特拉华州的公共利益公司 (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PBC),以及美国其他大多数州目前采用的共益企业形式,都采纳了共益实验室愿景中的要素,包括免除分配约束。

不过,并非所有不受约束的认证方式都能追溯到共益实验室的影响。为了应对国内的压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认证逐渐演变成统一拒绝分配约束。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中国有四个城市独立开发了本地的社会企业认证体系,它们反映了对分配约束的不同态度。北京和成都对参与认证的企业没有任何约束,深圳和顺德则提出了明确的强制再投资要求。另外,顺德的认证还规定了资产锁定。

这些约束如今都已不复存在。深圳和顺德的认证机构在早期修订时就放弃了这些约束,以使其标准在中国环境下更加灵活和易于使用。目前,中国台湾要在两者之间进行严峻的抉择,正同时考虑“公共利益公司”(Public-interest Company)和“共益公司”这两个竞争方案,前者约束分配,后者则不设此类限制。


建立信任与扩大规模

特定法律形式和认证方式在分配约束上的立场反映了对平衡建立信任和扩大规模的不同看法。部分分配约束的作用是向投资者、消费者、员工和监管机构保证,社会企业可被信任并能够履行社会承诺。不完全的分配约束把这些保证与投资者有限的财务回报相结合。虽然部分受限的社会企业投资者放弃了传统股权投资的潜在收益无限上升的空间,但保留了从企业的财务成功中获利的一些权利。他们获利多少,取决于股息上限和强制再投资的强度,以及是否与资产锁定搭配,还是独立运作。愿意为比利时认证的社会企业做出必要牺牲的投资者可能没有愿意购买传统股票的投资者那么多,但限制内部人士获取利益的规定能够让投资者放心,他们的信任不会被辜负。选择参与的投资者也因此向其他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表明了自己对企业社会使命的承诺。

哥伦比亚的BIC等无约束的认证方式以不同的策略平衡建立信任和扩大规模这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设计这些企业法律形式和认证体系的政府和独立机构明白分配约束具有加强信任的潜力,但他们更看重规模。社会企业的目标是解决巨大而持久的社会挑战。无约束的利润分配为全面的股权参与打开了大门,具有扩大规模的潜力,能够为这些雄心勃勃的社会使命提供资金限制分配,即便是部分限制,都会削弱股权推动资本加入的力量。深圳和顺德认证要求的转变以及英国的CIC监管方对股息上限的提高都反映了这一现实。不愿意阻碍规模的扩大,不要求分配约束的认证方式决心依靠其他机制来确保信任的获得。


不同认证方式的共同点

抛开我们所研究的众多司法管辖区中受分配约束和不受分配约束的认证方式之间的显著对立不谈,我们注意到它们在其他关键属性上的广泛趋同。尽管我们的专家团队所描述的每个框架都反映了其所适应的特定文化、政治和法律环境,10 但几乎所有框架都依赖于对社会目标的要求、治理要求和披露义务的某种组合来界定社会企业

插图:约翰·惠特洛克

社会目标或项目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限定在专注于社会影响力的行业或活动中。一些认证体系的愿景是让大量的、但不为行业所知的努力被看到,比如一个组织要成为比利时认证的社会企业,或获得秘鲁的BIC认证,或获得新西兰 Ākina 影响供应商认证,就必须具备一系列广泛的社会或环保目标。11 在英国,想要获得CIC认证,企业必须通过“社区利益测试”(community interest test),该测试仅要求“一个理性的人认为企业的活动是为了社区的利益而开展的”。12

其他认证方式则更严格地限制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目标或计划。哥伦比亚的BIC认证首次通过后不久就颁布了修正案,要求每家通过认证的公司在其公司文件中明确说明其商业模式以及劳动力与环境具体实践的社会公益性质。最极端的认证方式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服务于单一社会目标的实体上,如匈牙利社会合作社只专注于劳动力整合。根据设计者认为合适的社会目的或项目来限定社会企业形式或认证方式的使用,向公众保证了通过认证的企业确实将积极拥抱让社会变好的目标

对治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企业内部各方维护其使命的达成,即从内部加强问责。比利时认证的社会企业形式只适用于合作社,尤其依赖民主治理,以确保相关企业坚守其社会承诺。许多欧洲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社会企业形式也同样希望其成员、受益人或两者都能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始终值得信赖。意大利的社会企业认证要求企业设立监事会以发挥这一关键的治理作用,并强制要求一些最大的获得认证的社会企业授权其利益相关者选举出一名董事会成员。英国的CIC、丹麦的RSV,以及爱尔兰和英国的SEM黄金级认证都要求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但尚未对结构或程序进行特别要求。

在美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专门企业形式尤其依赖于治理要求。特拉华州的PBC对采用其模式的认证企业规定了三项义务,该企业必须平衡“股东的金钱利益、受公司行为重大影响者的最佳利益以及明确的公共利益或公司认证文件中规定的具体公共利益”。13 美国其他州的共益企业章程要求评审者在审议时考虑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一系列影响;哥伦比亚的BIC认证中,评审者在决策时必须考虑集体利益。

在美国,PBC和共益企业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强制董事会履行治理义务,而哥伦比亚则授权股东和其他任何受到BIC认证公司伤害的人向政府请愿,并要求取消不合规公司的资质。与所有特拉华州的公司一样,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必须得到PBC大多数股东的批准。这就意味着,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益目的的修改必须得到股东的批准。其他州的共益企业章程也规定,公司宗旨的变更必须获得股东的批准,有时还必须获得绝大多数股东的批准。对于申请共益企业认证的美国公司来说,采用PBC或共益企业的形式也符合共益实验室的治理标准。这些不同的治理解决方案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确保符合条件的实体在履行其社会使命方面是值得信赖的

披露义务依靠透明度以增强信任。此项要求允许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管机构或公众监督社会企业的活动,并核对是否与企业的主张保持一致。事实上,在哥伦比亚,股东不仅必须收到,且必须对BIC要求的年度影响力报告进行批准。在其他地方,获取这些报告的途径大不相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共益企业和美国各州的大多数共益企业都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年度报告,说明它们是如何开展业务和追求公共利益的。特拉华州的PBC要求企业每两年发布一次类似的报告,可仅向其股东提供。英国的CIC和丹麦的RSV则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以方便公众查阅。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制度中几乎不包括执法资源,甚至不会对未按要求完成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早期的证据表明,不遵守规定的现象非常普遍。14 此外,社会性指标仍然存在很大争议。只有当披露的信息易于获取、内容翔实,且普遍合规时,各类社会企业认证方式的透明度要求才能促进信任

专门的企业形式和认证方式界定了潜在的资本提供者、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可以依赖的法律类别,以改善社会企业蓬勃发展所需的资源和商誉的获取途径。将社会目标、治理和透明度要求融入这些认证体系的结构中,能够增强其值得信赖的信号。这些标准一再出现在高、中、低收入经济体中,出现在具有普通法或民法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无论采用这些标准的认证方式是接受还是拒绝分配约束。


针对社会企业的激励措施

除了认证方提供的间接支持外,政府还可以直接为社会企业提供支持15专门的法律形式和认证方式表明,他人能够放心地向某个社会企业投资、购买产品、为其工作或以其他方式与之合作。更直接的支持可能来自公共补贴或福利,以增加社会企业的资源或降低其成本。各司法管辖区刚刚开始试验这种方法。

社会企业需要说服无数受众信任它们。如果没有足够的保证,政府、私营部门资本提供者、消费者、雇员和公众都不会将他们的信任和财富投入社会企业。

税收减免可以用于社会企业或其支持者。瑞士将有限的税收减免直接用于社会企业。那些坚定不移地致力于“理想主义目的”,而非为股东追求利润且利润较低的公司,可对约2万美元的利润避税。中国台湾认证的公益公司也针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优惠的所得税税率。从2016年到2022年,美国费城为50家(在以后的几年为75家)通过共益企业认证的公司各提供4000美元的商业所得税减免。

其他税收减免试验针对的不是社会企业本身,而是其投资者。比利时目前对某些获得认证的社会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前200欧元(216美元)利息免征所得税。从2014年开始,对英国CIC认证企业的债务或股权投资符合该国社会投资税收减免(Social Investment Tax Relief ,SITR)计划的条件,SITR允许纳税人从所得税中扣除符合条件的投资成本的 30%,并避免对由此产生的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议会将该计划的原定终止日期延长至 2023年4月,但未做进一步延长。17

采购优惠既能为社会企业提供物资支持,也能通过为其商品或服务建立客户基础来验证其社会理念。根据欧盟采购指令,欧洲社会合作社和丹麦RSV认证的社会企业有资格获得采购优惠,正如由成员国实施的那样。罗马尼亚允许公共机关为具备资质的社会企业预留合同。美国的两个县为共益企业提供有限的投标优先权。18 哥伦比亚也会优先考虑BIC投标者,但只有在他们与其他竞争者获得同等分数的情况下。社会贸易商和Ākina专门开发了独立的认证方式,使社会企业能够获得采购优惠所提供的价值。它们定制了经认证的社会企业和社会影响力供应商框架,用于识别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有资格获得优惠的企业。

社会企业激励机制的相关试验刚刚开始。其最初的发展轨迹似乎与受约束和不受约束的认证方式之间的分化相吻合。大多数社会企业的税收减免试验和采购优惠都与企业的法律形式或认证要求挂钩,这些形式或要求限制了分配,以加强合格实体的可信赖度。瑞士的理想主义公司、台湾的公益公司、英国的CIC认证、欧盟的社会合作社、丹麦的RSV社会企业认证、社会贸易商和Ākina认证都包括股息上限、强制再投资、资产锁定或这些约束的某种组合。

对于没有这些限制要求的认证方式,实质性的公共激励措施仍然很少见。在中国、哥伦比亚、秘鲁,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州和省,社会企业的形式和认证方式在没有分配约束的情况下蓬勃发展。相应的,这些司法管辖区在将社会企业与重大税收减免和采购优惠挂钩方面表现出较低的意愿。

从我们不完整的全球早期试验数据集中得出确切的结论是不恰当的。尽管如此,分配约束和公共激励措施之间正在出现的联系加强了平衡建立信任和扩大规模的重要性。要给予社会企业税收减免或采购优惠,立法者必须确保公共资源不被滥用。社会目标和项目要求、治理要求和披露义务都表明,社会企业的使命承诺是值得信赖的。对于那些担心公共资金可能被浪费的立法者和选民来说,即使是部分分配约束似乎也能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此外,将要求分配约束的认证方式与公共激励措施联系起来,可以减轻社会企业获取资本的成本。

这种分配约束和公共资源的组合是一种折衷方案,既能赢得信任,又能扩大规模。此类折衷其实强调了对其他平衡方式进行探索的必要性。政府还可以通过对监管和执法的投入来支持不受分配约束的社会企业。政府的关注有助于说服立法者和公民,社会企业的使命是值得被信赖的,甚至可能证明进一步刺激经济增长的公共激励措施是合理的。私营企业也可以做出有意义的贡献。在世界各地,独立认证已然作为信任凭证在运作。其他独立的解决方案,如创造性融资、消费者契约和员工结构,都可以在不牺牲规模的情况下增强信任。


在不同方向展望未来

社会企业承诺运用商业手段来应对世界上最严峻的挑战。为了履行承诺,社会企业需要说服大众将信任和资源托付给他们。如果没有足够的保证,政府、私营部门的资本提供者、消费者、雇员和公众都不会给予社会企业信任和资金。专门的法律框架有时会注入足够的信心。企业的专门法律形式和认证方式在企业失误时也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在设计这些认证方法时,需要注意其所处的法律基础和政治范式,并针对建立信任和扩大规模之间的平衡提出缜密的解决方案。

在为社会企业制定法律框架时,抓住这一权衡的核心,将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倡导者和研究者促进社会企业领域的发展与影响力。立法者和监管者可以专注于确定他们在建立信任和扩大规模方面的偏好,从而制定更合适的法律形式和认证方式。倡导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偏好,提出公共或独立认证模式,从而强化他们的观点和干预措施。未来的研究可以利用信任程度的划分来创建法律选择分类,以识别社会企业。有了可行的分类工具,对各种策略进行实证测试就变得更加可行,甚至可以为当前法律框架的迭代提供参考。


Notes

1 See Robert H. Gertner, “The Organization of Social Enterprises,” Annual Review of Economics, vol. 15, 2023.

2 Two recent OECD reports describe the utility of social enterprise identifiers developed by various jurisdictions and offer advice and best practices for policy makers considering similar efforts. See OECD,Designing Legal Frameworks for Social Enterprises: Practical Guidance for Policy Makers, Paris: OECD Publishing, 2022, which explains that legal frameworks “legitimise social enterprises and enlarge the legal concept of ‘enterprise’ to entities that twin an entrepreneurial approach with social and increasingly environmentally motivated missions.” See also OECD, Policy Guide on Legal Frameworks for the Social and Solidarity Economy, Paris: OECD Publishing, 2023, which describes how legal frameworks for social enterprises, as well as other institutions within the larger social and solidarity economy, can aid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sector and facilitate its access to both capital and public support.

3 See Dana Brakman Reiser and Steven A. Dean,Social Enterprise Law: Trust, Public Benefit, and Capital Market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Sofie Cools,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The Choice Between Labels, Variants, Dedicated and Conventional Corporate Forms,” European Company and Financial Law Review, vol. 20, no. 1, 2023.

4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 my colleagues Steven A. Dean and Giedre Lideikyte-Huber and I assembled a group of experts to investigate social enterprise law in more than two dozen jurisdictions. We asked each national expert to report on the legal approaches being deployed in their jurisdiction to identify, incentivize, and regulate entities that use business methods to achieve social goals. Their reports, along witha comprehensive global analysis and additional reports on issues that transcend national borders, are published in Dana Brakman Reiser, Steven A. Dean, and Giedre Lideikyte-Huber, eds., Social Enterprise Law: A Multijurisdictional Comparative Review, Cambridge, United Kingdom: Intersentia, 2023. The findings discussed here, as well as references to the practices of particular nations, are based on the reports contained in this volume.

5 See Henry Hansmann,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 89, no. 5, 1980.

6 See, e.g., Social Enterprise Mark CIC, “Social Enterprise Mark - Eligibility Criteria” (“[a] social enterprise must be primarily dedicated to social objectives”); Social Traders, “Social Enterprise Certification: Guidance Notes and Standards” (requiring “public/community benefit [to] outweigh … private benefit”).

7 See Social Traders, “Social Enterprise Certification.”

8 B Impact Assessment Knowledge Base, “Can Nonprofits Become Certified B Corps?

9 See Carol Liao, “Social Enterprise Law: Friend or Foe to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in Beate Sjåfjell and Christopher M. Bruner, eds., Cambridge Handbook of Corporate Law,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Sustainability, Cambridge, United Kingdo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Brett McDonnell, “Benefit Corporations and Strategic Action Fields or (The Existential Failing of Delaware),” Seattle Law Review, vol. 39, no. 2, 2016.

10 See also Janelle A. Kerlin, “Defining Social Enterprise: A Conceptual Framework Based on Institutional Factors,”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 vol. 42, no. 1, 2013.

11 See, e.g., Ākina, “Impact Certification.”

12UK Companies (Audit, 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 Act, § 35(1), 2004.

13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e Law § 365.

14 See Ellen Berrey, “Social Enterprise Law in Action: Organiz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U.S. Benefit Corporations,” Transactions: The Tennesse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vol. 20, 2018 (6 percent compliance rate); J. Haskell Murray, “An Early Report on Benefit Reports,” West Virginia Law Review, vol. 118, no. 1, 2015 (8 percent compliance rate); compare Maxime Verheyden, “Public Reporting by Benefit Corporations: Importance, Compliance, and Recommendations,” Hastings Business Law Journal, vol. 14, no. 1, 2018 (reporting compliance rates in Delaware (8 percent), Colorado (11), Oregon (14), and Minnesota, where the statute unusually penalizes noncompliance (100 percent)).

15 See OECD,Designing Legal Frameworks (noting that improved legal frameworks for social enterprise can assist in targeting “tax incentives, public procurement, and financial and non-financial assistance and benefits” to them).

16 See City of Philadelphia, “Sustainable Business Tax Credit.”

17 See HM Revenue & Customs, “Tax Relief for Investors Using Venture Capital Schemes,” October 6, 2023; HM Treasury, “Social Investment Tax Relief: Call for Evidence,” March 23, 2021.

18 See Cook County Chief Procurement Officer, “Social Enterprise Preference” (5 percent bid preference for benefit corporations); Los Angeles County Consumer Business Affairs, “” (to bids from benefit corporations or certified B Corps even if they exceed competitors’ bids by up to $150,000).




达娜·布莱克曼·赖泽是布鲁克林法学院的“百年法学教授”,与史蒂文·A·迪恩(Steven A. Dean)和吉德·利迪凯特-胡贝尔(Giedre Lideikyte-Huber)合著了《社会企业法:多法域比较评论》(Social Enterprise Law: A Multijurisdictional Comparative Review),由英特森提雅出版社(Intersentia)于2023 年出版。


来源:《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2024春季刊
原标题:Trust and Scale in Global Social Enterpri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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