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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纪要 | 第四期——卢埃林、霍贝尔:夏延人的方式

法律人类学世界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致谢】感谢郭婧副教授对文本所展开的细致又认真的领读;感谢王伟臣、曾令健、刘顺峰、胡昌明、冉利军老师以及武宝丽、徐哲同学的精彩讨论。本文根据领读人和各位参与讨论人的发言整理而成。

3月29日,“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第四期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办。此次阅读的是卡尔·卢埃林与霍贝尔于1941年合著的《夏延人的方式:原始法学中的冲突与判例》。共有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教师、研究生近90人参加。

读书会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伟臣老师主持,共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由贵州民族大学的郭婧副教授领读,第二环节是自由交流与讨论。

王伟臣为此次活动作简要介绍,他指出,今年是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中译30周年,但就目前由国外法律人类学家所撰写的研究综述而言,霍贝尔的代表作并非为国人更熟知的《原始人的法》,而是这本《夏延人的方式》。因为它奠定了此后法律人类学发展的基础,它所确定的以纠纷为中心的案例研究模型直到今日都未过时。

书的封面


卢埃林(左)与霍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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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领读人对原文内容的知识梳理与评析

郭婧老师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领读和分享:

第一,《夏延人的方式》的学术地位。该书于1941年出版后,收获了诸多学界美誉,并对后世法律人类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正如John M. Conley和William M.O‘Barr认为的那样,此书是继《野蛮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之后,法律人类学界公认的第二部经典著作。国外专门研究这部作品的学者很多,例如,伦敦大学法学院William Twining教授曾就此发表过多部作品。相较于卢埃林和霍贝尔的其他作品,《夏延人的方式》在国内法学界引起的关注不多,但不影响其本身的学术地位。

John M. Conley(左)与William M.O‘Barr

William Twining与《卢埃林与现实主义运动》


第二,卢埃林与霍贝尔的跨界合作之路。卢埃林与霍贝尔的跨界合作之路是偶然中的必然。卢埃林从出生至青少年处于19、20世纪的交替时期,是美国人类学从进化论到“相对主义”的年代。卢埃林在社会学家、民俗学家萨姆纳的影响下,在学习法律初期就形成了一种观念,即将法律视为一种植根于其周围文化环境的社会制度。卢埃林所处的是一个新旧思想快速交替、权威与大众共存的时代。矛盾凸显与激化不得不让人们通过跨越专业壁垒,从更开阔与更多重的知识中寻找问题的解答。因此,卢埃林跨越法学和人类学的边界可以说是某种必然。1933年博厄斯请卢埃林为当时在做卡曼奇人的法律博士论文的霍贝尔提供研究进路指导。卢埃林建议霍贝尔将纠纷案例作为观察法律现象的切入点。两年后,二人将这个想法在夏延人部落实践。可以说,卢埃林是霍贝尔进入法律人类学界的领路人。

萨姆纳(左)与博厄斯

夏延部落场景


第三,主要内容与代表性观点。该书共有三大部分,具体包括:(1)原始法研究:五个案例、研究理论、原始法与现代法;(2)夏延人的方式:村落组织、军事协会、凶杀与超自然现象、婚姻关系、财产与继承、非正式制度嵌入的共同体;(3)法律的诸项职能与司法方法:索赔与法律途径、司法机构和夏延人的方式。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1)法律素材(law-stuff)的进路,具体包括“意识形态的进路、描述性的进路、纠纷案例情景”。(2)反对给法律一个明确的定义。(3)夏延族人的“司法之美”(juristic beauty)。卢埃林和霍贝尔认为,夏延部落法文化的最大优点在于其灵活性,体现在部落整体利益的维护和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规范或者法律对夏延人来说就是维护集体利益的工具。

太阳舞

夏延人家庭


第四,相关思考。若说法律人类学运用个案可以建构法律普适性理论,那么卢埃林和霍贝尔合作的《夏延人的方式》就是最好的例证。该书最后一部分“法律的诸项职能与司法方法”是将个案还原于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总结。这反驳了当时主流法学界认为传统部落社会不存在“法律”的观点。该书是真正将人类学带进法学的开始。然而,卢埃林和霍贝尔在法学理论分析和田野调查上的明确分工,显露了跨学科研究在初始阶段的局限性。同质性文化的夏延部落也成为部落永远回不到的过去,留给今天的法律人类学者已是更多元复杂的命题。


夏延人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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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自由发言与讨论

山东大学民俗学硕士生武宝丽根据文献搜集情况提出疑惑,即从哪些渠道搜集整理作者成长经历与相关社会文化背景?若没有接受过法学专业学术训练,如何在法律人类学领域充电?

郭婧认为,对跨学科的书籍有理解障碍时,可以先根据国内外书评获得书籍主要观点和作者的生平概况。遇到专业障碍时,应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关心的问题选择教材,然后回到原著。若阅读原著又遇到好奇的问题,再查阅书评、文献、问题背后的专业理论。周而复始。关于课程或者书籍推荐,要看具体好奇的问题。总结下来,就是“问题意识”和“兴趣”两个词最重要,加上坚持不懈的积累,遇到的“障碍”就会越来越少。

王伟臣老师谈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胡昌明老师正在翻译的《夏延人的方式》。胡昌明回应,早在硕士研究生时期就对法人类学感兴趣,翻译过穆尔的半自治社会,目前正在翻译这本“夏延人”。他提到了在翻译过程中比较有意思的两个问题。第一,夏延人对于违反部落法律行为的处罚非常严厉,例如,当事人外出独立捕猎就被议事会决定驱逐出部落,这在原始社会是非常严厉的处罚。第二,夏延人对改过自新的人又非常宽容,例如,通过举办太阳舞或带来一些烟叶,就可以获得谅解,盗马的人改过自新后也被新的部落接纳,被新酋长赠与很多东西,包括马匹和烟斗等。


Cheyenne Indians Warriors


西南政法大学曾令健老师从研究视角出发,认为这本书的田野调查是通过口述方式完成,很多案例相对于调查时已经很久远了,作者们具体如何处理“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关系”值得进一步探究。

郭婧老师认为,两位作者之所以没有在这本书中提到太多调研现场正在发生和变迁过程的材料,是因为主要负责田野调查的霍贝尔当时到了夏延以后是与部落里的老人做访谈。老人提供给霍贝尔的是部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案例,相当于夏延部落的口述史材料,并不是靠直接参与观察得来的一手资料。

胡昌明老师对此问题也作出回应,全书50多个案例都是通过口述史或者信息提供者获得,其中有真实的,也有很多夸张、渲染,甚至虚假的成分,与传统的人类学的要求可能不一致。但如果用作者的话来回应就是“案例是事实还是虚构以及是否典型,都是次要的。……这里只需指出,预设的制度体系贯穿于案例之中,而这些制度体系的影响与案例是否代表着真实故事的讲述无关。”如果从法律研究的角度,研究夏延人如何解决纠纷,真实性并不是决定性的。


Cheyenne Indians Map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生徐哲提出,法律人类学所使用的方法论大多与人类学相同,如田野调查法、经典案例分析法、延伸个案方法等,较少使用法学领域内的规范分析法。那么,在法律人类学领域,能否将纯粹法学的规范分析方法作为其方法论?

刘顺峰老师对此作出回应,法律人类学的方法论确实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西方学术同行对该问题的研究讨论几乎没有了。原因很可能是西方学术同行已经认可了法律人类学作为一门跨学科,具有独立学科的意义和价值。因此,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较为清晰地洞察西方学术同行的理解思路及解决方式。

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士冉利军老师提出,郭老师谈到夏延人不愿参加共同打猎而被社群制裁的例子,跟格尔兹谈到的巴厘岛上瑞格瑞拒绝当村议会轮值主席而被村落制裁的例子很像。另外,郭老师谈及个案研究在法律人类学的运用,扩展个案法已经成为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有的将个案放在整个社会文化脉络之中来理解,有的拓展个案法是一种理论提升方式,当有新的其他个案超越了原来理论解释范围,这个新的个案可能促进更高的理论综合。

今天的夏延人


王伟臣补充了两个问题:第一,霍贝尔在法律人类学领域的影响力是承上启下的。他上承马林诺夫斯基、博厄斯,后面影响了格拉克曼、博安南。甚至还影响了亚洲法律人类学的发展。比如千叶正士可能就是受到了霍贝尔的启发。第二,搜集个案主要是出于研究成本的考虑。对于无文字的部落社会,并没有成文的司法档案,想要考察其法律制度,只能等待纠纷案件的发生。可是纠纷案件可遇而不可求,只能通过长时期驻地观察等待才能搜集足够多的案件。因而,两位作者卢埃林和霍贝尔选择通过老人回忆的方式搜集“记忆的个案”。

郭婧老师也认为纠纷发生现场材料对法律人类学调研来说确实可遇不可求。除此之外,一些纠纷解决的仪式也不对外来者公开,甚至对外来者有相关行为禁忌。即便遇到纠纷现场,也可能因为身份问题不容易获得现场资料。

读书会最后,由王伟臣对后续读书会的阅读书目作出预告。接下来,法律人类学经典阅读要回到中国,读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五章“巫术与宗教”。值得一提的是,1944年瞿同祖先生在哥伦比亚大学访学期间,曾阅读过一系列人类学作品,其中就包括霍贝尔的博士论文《科曼奇印第安人的政治组织与法律方式》。这篇博士论文也出现在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脚注中,这可能标志着西方法律人类学向中国传播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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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纪要 | 第三期——艾萨克·沙佩拉:《茨瓦纳法律与习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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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徐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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