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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罪案的艰难辩护(一)| 办案札记

作者 | 郑飞律师



2020年11月初,胡晨阳主任和我在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内共同共同接待一个“涉黑摘黑”案件当事人——浙江省Y县的一位女村官叶某的家属。


当天来了四个人,后来才知道分别是委托人叶某的丈夫、儿子、哥哥和嫂子。听委托人的儿子讲述了案件的基本经过,也明白了案件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而且承办的检察官说过马上就要起诉到人民法院。具体涉及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检察院给出的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十三年。家属觉得事情非常冤,但具体冤在哪里也说不清,认罪认罚也不知道该不该做,千回百转找到了胡主任,希望替他们洗清冤屈。


受胡主任的所托,我参加到了本案中来。现在回顾该案的全部过程并记录下来,于委托人来讲,能够清晰地知道全部事实;于己来讲,希望通过有效总结,再度提升辩护技能。日后若写辩护人回忆录,也算提前铺好材料。



初识案情


接受了家属的委托,我们马上联系了浙江省Y县看守所,确定于两天后也就是2020年11月4日会见叶某。案件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而且浙江省检察系统的在线阅卷系统比较先进,这让我们在出发前拿到了全部的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当时我眼睛“双瞳双影”的毛病还没有完全康复,电子卷根本无法阅读,只好让助理帮我把案卷打印出来,一边滴着眼药水,一边一页一页地看,努力地还原事情原貌。


经过阅卷并结合叶某的儿子给我们所讲的具体情况,我们初步了解了案件所涉的具体情况:2005年一条高铁经过Y县H村时,当时的工程部将打山洞所得的洞渣留给了H村。2015年另一条高铁修建到H村时,时任H村村支书的叶某向该项目部要了洞渣。该项目部的外事主任刘某多次参与了H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双委会等会议,明确表示同意将洞渣给H村,并要求村双委做好铁路建设过程中的村民安抚工作。后叶某根据村里受铁路修建的污染、道路被压坏等情况向项目部提出了赔偿要求,双方经过商讨,最终确定三项损失赔偿数额为117万元。该协议由项目部于2016年7月12日签字,村委会副主任赵某于2017年1月13日签字。


截至2016年10月,H村村委会始终没有确定洞渣加工者,此时2005年曾经加工过洞渣的何某出狱后知道H村洞渣加工需要支付267万元(其中,付给项目部117万元,取得项目部的加工资格,再向H村支付150万元,才能入场加工),想办法挤掉了其他想加工H村洞渣的候选人,联系了与项目部素有联系的S村村委会主任林某(因涉黑另案处理),于2016年11月19日与项目部达成洞渣加工协议,并向项目部支付了157万元(40万元是购买项目部碎石机费用)。何某故意拖延另外的150万元,事实上也真的产生效果:林某撤股、项目部因工期限制无法使用其加的洞渣、以及使H村退让20万元。何某在2019年向H村付款130万元后开始加工洞渣。


2017年4月9日,项目部向H村付款117万元。


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数额为247万元。其所涉事实有三:其一,2015年12月31日村委会主任田某为了帮助自己堂兄向项目部讨说法时阻工被打,住院期间被外事主任刘某再次殴打。最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项目部赔偿给田某28.5万元。其二,项目部找来的碎石加工商孙某未与H村达成加工协议,但将碎石设备运到了堆渣场。2016年10月6日,叶某等人组织村民,将尚未组装的碎石机的一个零件吊运至坡下200米处;其三,何某未向H村交纳加工费用时,被叶某等人阻止进场组装机器并加工碎石。


看到此处,我们不禁心中有数了,这个案子肯定不构成敲诈勒索,首先叶某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根本没有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然而,这样的案子仍然能够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看来,案子的难度肯定不小。



第一次会见


2020年11月3日晚上,胡主任和我来到了Y县。当天晚上十点,我们预约了第二天下午面见本案的承办检察官闫某,出乎我们意料的是,该预约在近夜里十一点的时候被同意了。


2020年11月4日上午八点半,我们如约来到Y县看守所会见叶某,却被管理人员告知,叶某正在被提审。我们站在门外等了两个多小时,反复被告知提审尚未结束。因时间已经临近中午我们只好和看守所管理约好下午再见。


见到叶某时,已是下午。我们做了自我介绍后,叶某告诉我们,今天整个上午检察院的公诉人闫某一直在看守所里要求她做认罪认罚,具体的量刑建议是如果认罪认罚为十三年,如果不认罪认罚为十四年。好在叶某坚持住了:即便是认罪认罚,也要等上海的律师见过了再做。同时,叶某的坚持也让公诉人恼羞成怒,气得拍桌子大骂。此时,我们才明白,原来上午的时间是被公诉人抢占了,起点是前一天晚上我们在预约见公诉人时他知道我们来Y县了,挤占的目的不言而喻:检察官想做成认罪认罚!


根据案卷材料反映出来的事实,我们问了叶某,为什么不提卖洞渣的事。叶某的回答让我们大跌眼镜——H村的法律顾问告诉他们,洞渣是国有资产,所以千万不能提洞渣的事。这件事情让人心寒到骨头里——变相承认了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承担十年以上的刑罚,只为掩盖一个较轻的犯罪。


于是,胡主任和我对叶某反复强调了我们的观点:认罪认罚坚决不能做,因为我们相信叶某根本无罪;如果再有提审,叶某讲出事件的整个过程,尤其是项目部把洞渣给了H村的事实,而不是仅仅强调的具体赔偿数额大体与村里的损失能够相抵。可以看出,我们的到来,确实给叶某带来的希望,这也正是我们所希望的。


从看守所出来才发现,就在刚刚的会见期间,我手机已经被承办检察官闫某的座机拨打了若干次。虽然我们已经过了和他的网上预约时间,但电话打过去后,闫某还是同意我们过去探讨案情。


和公诉人的交锋才拉开序幕!


(未完待续)





律师简介




郑飞律师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刑法学博士、商法学博士后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主任

京师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刑委会涉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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