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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关于企业复工时间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解读(第3期)



编者按

1月31日,省工商联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以下称律师志愿服务团),律师志愿服务团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可能遇到的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进行免费咨询和解答。律师志愿服务团在团长刘涛、副团长唐国雄等组织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相关资料对企业复工时间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现分3期刊发,供民营企业参考。



一、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加班?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疫情过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安排?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三、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四、疫情发展不明,企业后续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企业可以考虑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


五、员工正在休产假的,是否因本次假期延长或延后复工而顺延?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产假遇本次假期延长或延后复工,不顺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按自然(日历)天数连续计算。


六、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劳动者的复工,如何处理?
应妥善处置。既要有利于疫情防控,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劳动者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八、能否以求职者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
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六十二条,企业不能以求职者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能否以劳动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录用?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企业不能以劳动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录用,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已治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录用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偿责任。


十、能否拒绝经确诊后痊愈的员工返岗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已经痊愈的员工返岗工作。如劳动者已治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争议期间工资,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经书面友好协商一致,可以给予痊愈员工一定假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疫情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开庭时间、审理期限有何影响?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二、职工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十三、医护相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律师志愿服务团开通服务咨询热线电话:王丹,020-85656282、13925040119。
 

(广东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供稿,审查修改:蔡飞律师、程卫民律师、曾兴风律师,审核:唐国雄副团长,审定:刘涛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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