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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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越动态 | 连越举办青少年普法活动获社会广泛报道

社会报道视频来源:广东卫视《晚间新闻》视频来源:珠江经济台珠江经济台广州日报羊城晚报青春荔湾触电新闻信息时报滑动查看更多为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根据全国普法办《2023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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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越动态 | 本所林俊男律师应邀开展民法典专题宣传讲座

连越电商直播法律事务部连越电商直播法律事务部,致力于深耕电商·直播·互联网等新兴行业法律服务领域,在互联网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多年,既可以提供诉讼、非诉讼等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以从商业目的、商业流程出发,提供切合行业操作的全流程个性化法律解决方案。受托客户包括阿里巴巴、淘宝、天猫、飞猪等知名电商平台及电商企业,以及中娱传媒、众拓文娱、新音院等知名直播MCN机构。本部门由一群具备互联网思维、行业敏锐度的精英律师组成。部门成员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并拥有多元化的职业背景,部分曾具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于互联网及知名电商企业任职,部分现于广州市律协文娱、电商专业委员会履职等。近日,本所电商直播法律事务部成员林俊男律师应邀为法律顾问单位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粤东分公司开展题为“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的法律讲座,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粤东分公司领导、部分负责人及员工参加了本次讲座。本次讲座,林俊男律师把民法典和日常生活常见的法律问题相结合,通过丰富的案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他强调,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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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与YY直播法务部联合举办专题研讨会

2021年4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连越直播·电商法律部”)组织了直播·电商法律论坛,邀请资深法官、头部直播企业YY法务总监、资深仲裁员、市律协电商物流委秘书长等大咖,研讨直播电商行业典型法律问题,该次论坛取得巨大成功,反响热烈。(点击文字可跳转重温)直播行业迅猛发展,法律纠纷日新月异。针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2021年9月2日,连越直播·电商法律部受邀到YY直播公司(以下简称“YY直播”),与该司法务部联合举办了“网络直播法律风险及防范”专题研讨会。连越高级合伙人、直播·电商法律部部长何宇律师,副部长伍冠岳律师及部门成员,与YY直播高级法务总监高静及法务部成员共同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开始前,高静总监带领连越直播·电商法律部的各位律师参观了YY直播的各种“高科技”装备,并简要介绍了YY直播的发展历程与光辉业绩。连越直播·电商法律部的各位律师还现场体验了YY直播的各种高科技装备。研讨会环节,首先由连越直播·电商法律部副部长伍冠岳律师分享案例。伍冠岳律师介绍了2018年经办的全国首例互联网直播MCN机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取得完全胜诉结果的办案历程。伍冠岳律师将案件所涉及MCN机构间的无序挖人、从业者的任性跳槽、纠纷处理机制的司法实践等问题进行深度剖析,详尽介绍了直播行业“违约行为以及MCN接纳违约人员的商业行为”与“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不正当性(恶意、诱导指向性)。并就此总结MCN机构各类纠纷的维权要点及应对策略,深入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直播行业的规制与适用条件。之后,就MCN机构和平台维权关注的违约金问题,伍冠岳律师分享了违约金条款设置、损失举证和取证的技巧,并结合各大直播平台,介绍了价值可视化、成本可视化以及大数据对于司法实践的有益作用。同时,伍冠岳律师也提出了案件管辖、MCN机构维权困境等法律问题,邀请与会人员共同深入研讨。连越直播·电商法律部部长何宇律师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违约金条款设置,违约损失举证以及违约金金额认定的心路历程。何宇律师指出,不同经历、不同背景的仲裁员对于违约金的认定会有所不同,律师、学者的背景大多倾向于支持合同约定,法官背景的仲裁员多考虑违约金条款对合同主体实质的公平。关于违约金的认定,作为仲裁员首先应该尊重合同约定,其次会结合其对合同双方是否公平、裁判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讨论阶段,YY直播法务部就条款设置、管辖选择、数据保护以及背后的技术、现实等逐一作了介绍。双方与会人员就频繁出现的主播跳槽、直播账号归属权争议、网络直播打赏返还、违约金条款的设置、违约损失的举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场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收获颇丰。最后,何宇律师指出,我国的网络直播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但因门槛低、内容杂、泛娱乐、难管控等因素的影响,会呈现出部分失范样态。而连越直播·电商法律部成员年龄轻、专业精、头脑灵活,通过交流,我们能够了解到直播行业背后的技术逻辑、直播平台的运行逻辑等,这为我们提高直播乃至电商行业的法律服务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YY直播法务总监高静表示欢迎连越直播·电商法律部的律师们多多前来座谈交流,扩充法务部对于MCN机构、主播等法律纠纷多样性的了解,并热切希望今后能继续举办类似研讨会,一同分享直播行业的法律思考。连越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连越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致力于深耕直播·电商·互联网等新兴行业法律服务领域,在互联网法律服务领域长袖善舞多年,既可以提供诉讼、非诉讼等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以从商业目的、商业流程出发,提供切合行业操作的全流程个性化法律解决方案。受托客户包括阿里巴巴、淘宝、天猫、飞猪等知名电商平台及电商企业,以及中娱传媒、众拓文娱、新音院等知名直播MCN机构。本部门由一群具备互联网思维、行业敏锐度的精英律师组成。部门成员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并拥有多元化的职业背景,部分具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曾于互联网及知名电商企业任职,部分现于广州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娱乐法律专业委员会、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履职等。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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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越学院 | 多方大咖共聚,齐议直播电商典型纠纷

2021年4月24日上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与广州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直播电商典型纠纷法律论坛之“主播与MCN机构解约时账号归属及违约金认定问题”》。论坛有幸邀请到了主播违约判赔高额违约金第一案的资深法官,头部直播企业YY直播的法务总监高静女士,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宇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郑璇律师,同川晓律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及原创作者杨博律师作为嘉宾。五位在各自的领域有突出成就的嘉宾参与,论坛现场座无虚席,还通过市律协律兴APP和腾讯会议室同步进行了线上直播,观看人数众多。近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成为社会新宠,直播平台数量猛增,从业人员数量庞大,社会资本亦纷纷涌入,网络电商直播已经成长为一个庞大的产业。然而国家对于直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行业本身的标准和制度相对滞后,主体间法律关系有其特殊的复合性,发生纠纷时诸多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连越·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希望通过组织代表当事人方的企业、律师和代表司法裁判机构的法官以及仲裁员,对热点问题进行探讨,通过了解司法实践中处理纠纷的普遍观点,完善行业制度,打造法治之辙,引领直播·电商前行。资深法官头部直播企业YY直播的法务总监高静女士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宇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郑璇律师同川晓律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及原创作者杨博律师广州市律协电子商务和物流专业委员会委员、连越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林媛媛律师论坛进行了三个小时,与会嘉宾就主播与MCN机构的法律关系、合同解除方式、违约金约定方式和违约金判定依据,以及直播账号的性质、平台对直播账号的规则、解约时直播账号的归属和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专业和深度的探讨。资深法官拥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带来了传统与创新的审判理念;实务经验丰富的头部平台法务高静总监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商业场景和解决方案;律师和仲裁员双重身份的何宇律师从仲裁程序和实体方面介绍了涉及直播的商事仲裁案件处理原则;代表主播和MCN机构的杨博律师和郑璇律师,提出了很多新的观点和角度,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另辟蹊径的观点引人注目。直播·电商领域异彩纷呈,但时不时总有惊雷划过,留下一抹暗色。连越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意在于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搭建一个交流的平台,通过代表企业的法务人员和律师,与代表裁判机关的法官和仲裁员之间的探讨,为直播·电商领域内的各主体提供启发,为这个行业的治理贡献连越力量。连越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致力于打造法治的车辙,以法治之辙引领直播·电商行业之兴。连越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连越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致力于深耕直播·电商·互联网等新兴行业法律服务领域,在互联网法律服务领域长袖善舞多年,既可以提供诉讼、非诉讼等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以从商业目的、商业流程出发,提供切合行业操作的全流程个性化法律解决方案。受托客户包括阿里巴巴、淘宝、天猫、飞猪等知名电商平台及电商企业,以及中娱传媒、众拓文娱、新音院等知名直播MCN机构。本部门由一群具备互联网思维、行业敏锐度的精英律师组成。部门成员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并拥有多元化的职业背景,部分具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于互联网及知名电商企业任职,部分现于广州市律协文娱、电商专业委员会履职等。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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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共克时艰 | 连越同仁捐款逾十万,为武汉加油

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白衣天使们走出了最美的逆行,守护我们的安全,为生命,为大爱,谱写爱之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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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租赁合同履行有关问题的解读 (第4期)

编者按:1月31日,省工商联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以下称律师志愿服务团),律师志愿服务团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可能遇到的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进行免费咨询和解答。律师志愿服务团在团长刘涛、副团长吴婧、唐国雄等组织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相关资料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租赁合同履行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现刊发供民营企业参考。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不仅普通公众无法预见,就算是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显然是一件突发性事件,而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以及相关措施导致的社会后果,也是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本身而言,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定义的,应属于不可抗力。二、租户能否以本次疫情是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必须满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条件。租户仅仅以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政府部门采取了防疫措施本身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要求减免租金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减免租金的要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若租户能举证证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政府采取的防疫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租户主张减免租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宜,依法应得到支持;至于减免的程度,则根据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可细分为三种类型,不同的履行不能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如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则租户可依法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免除租金;(2)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如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租户可依法要求变更合同、减免部分租金;(3)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如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则租户可要求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与不履行,暂缓缴纳租金、减免部分租金或免除租金等。(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政府部门采取的防疫行政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必须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政府部门采取的防疫行政措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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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关于企业复工时间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解读(第3期)

编者按1月31日,省工商联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以下称律师志愿服务团),律师志愿服务团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可能遇到的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进行免费咨询和解答。律师志愿服务团在团长刘涛、副团长唐国雄等组织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相关资料对企业复工时间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现分3期刊发,供民营企业参考。一、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加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疫情过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二、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安排?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三、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四、疫情发展不明,企业后续如何安排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考虑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五、员工正在休产假的,是否因本次假期延长或延后复工而顺延?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产假遇本次假期延长或延后复工,不顺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按自然(日历)天数连续计算。六、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劳动者的复工,如何处理?应妥善处置。既要有利于疫情防控,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七、劳动者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如何承担?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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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关于企业复工时间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解读(第2期)

编者按1月31日,省工商联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以下称律师志愿服务团),律师志愿服务团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可能遇到的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进行免费咨询和解答。律师志愿服务团在团长刘涛、副团长唐国雄等组织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相关资料对企业复工时间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现分3期刊发,供民营企业参考。一、用人单位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主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第四条,用人单位属于疫情防控主体。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二、怀疑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如何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怀疑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应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拒绝配合治疗的,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职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企业能否强行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在家办公?可以,职工应予配合,但不适合在家工作的岗位,应妥善处理。当然,对于认定职工是否有感染风险容易产生争议,为避免产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风险,如企业拟对职工采取上述措施的,建议优先采取与职工协商的方式。四、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五、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参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该通知所规定的支付工资标准与广东省规定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不一样,可参考反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应是不计入医疗期的。六、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治疗休息的,是否享有医疗期?根据“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七、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辞退、裁员?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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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关于企业复工时间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解读(第1期)

编者按1月31日,省工商联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以下称律师志愿服务团),律师志愿服务团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可能遇到的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进行免费咨询和解答。律师志愿服务团在团长刘涛、副团长唐国雄等组织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相关资料对企业复工时间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现分3期刊发,供民营企业参考。一、统一放假到何时、何时复工?(一)国家层面:统一延长放假至2月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春节假期统一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广东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除外。二、哪些企业可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提前复工有何法律责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可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一般企业拒绝执行该通知,在2月9日前复工的,存在承担下列法律责任的风险:(一)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一般企业因为没有执行广东省通知提前开工,导致单位员工涉及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等事实后果,则企业负责人员可能触犯该条刑事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员工可否拒绝一般企业在2月9日前上班的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具备在广东省范围内要求强制遵守的效力,而且执行所属地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是每一个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员工可以拒绝一般企业在在2月9日前上班的要求。四、国家延长假期(2月2日以前)属于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工资如何支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五、推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工资如何支付?根据“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六、因疫情未及时返岗职工,如何安排?(一)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如系其他原因的,员工可主动依法申请休事假、病假。七、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八、员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依法复工后,劳动者仅仅因其个人内心恐慌想法而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安抚、心理疏导,消除员工恐慌情绪,引导劳动者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如确实无法安抚的,可以经沟通后,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协商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规定书面通知员工返岗,仍拒不返岗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处理。九、安排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员工能否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除外。目前,东莞市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除特殊工作人员外,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十、非因疫情未及时返岗职工,能否旷工处理?基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形,对于未及时返岗员工,应人性化处理。对于未及时返岗员工,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和辩解,并可要求员工提供交通限制、限行通知等证据资料,对于确有合理依据的,建议最大限度不以旷工处理。建议采取书面通知返岗——听取员工意见和辩解——要求员工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与员工积极协商解决。律师志愿服务团开通服务咨询热线电话:王丹,020-85656282、139250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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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 连越在行动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在刘涛主任带领下高度重视,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按照省司法厅、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市律协有关要求第一时间部署本所疫情防控工作,多措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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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十条措施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十条措施(经2020年1月29日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基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为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防止病毒传播,确保全所人员安全健康,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措施,在全省或当地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执行。一、全体同事在防疫管控期间应当注重做好个人及家庭疫情防范,尽量减少或不参加多人的聚餐、娱乐等活动,外出戴口罩,相关防御措施按照卫生部门发布的指引执行。二、春节期间如无必要,请不要到湖北和疾控部门公布的疫情高危地区。已经在湖北地区的同事,可适当延长假期,待疫情稳定后再返回工作岗位。在湖北地区的同事,在生活和工作上遇到困难,请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馈,本所将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三、本所按律师协会有关要求建立本所人员动态报备制度。春节假期期间以及假期前后如去过湖北探亲、访友、工作、旅游的同事,以及未去过湖北地区但与湖北地区来客接触过的同事,请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并请在假期结束后在家办公,待观察身体稳定后再返回律所办公。其他情况也请按律师事务所要求进行统计填报。四、本所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办公区域以及本所微信群发布官方疫情防控信息和指引。全所人员要传播律师行业正能量,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造谣。严格按照律师行业纪律要求,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事坚决不做,不随意传播和散布未经权威机构部门证实的疫情信息。五、本所在全所人员正式返岗前,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及做好办公消毒工作,确保工作场所卫生。请进入办公场所办公或来访的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并自觉配合凯华国际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并佩戴口罩者方可进入大厦;如体温异常,拒绝进入大厦,记录体温异常人员信息,劝谕立即就诊并通知相关联系人。请进入办公区域的同事自行准备口罩,律师事务所也将购买口罩、消毒物品作为应急之用。六、即日起,如出现发热、呼吸困难、干咳等疑似感染症状,请及时就诊,自觉按规定隔离,并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在办公场所发现工作人员有疑似症状的,劝诫其前往就医;有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隔离,并请卫生部门到办公场所进行消毒处理。七、在防疫管控期间,请做好业务办理安排。注意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仲裁委等部门妥善处理好各类案件办理事宜,请留意各级法院、仲裁机构已发出的防控期间开庭安排通知,已经明确通知开庭的,请速与法院、仲裁机构协调解决,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不得因疫情而擅自决定拖延相关事务。以电子形式转交相关文件、告知相关事宜的,应当注意保留记录。八、本所行政、后勤服务在2020年2月3日-7日期间,安排人员轮值,2月10日正式上班。在行政轮值期间,本所行政将及时处理有关信件,及时通知收件人。原则上鼓励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等在家或网上办公,尽量延迟到办公室上班时间。非必要尽量不到办公场所办公,倡导在私人场所工作。九、本所建议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减少客户面谈,尽量通过通讯方式讨论案件或商谈委托事宜。如有需要,本所可提供相关远程视频会议渠道供大家使用。十、本所原则上不举办需要邀请本所之外人员参加的大型会议、论坛、培训等现场活动,相关活动可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不得组织集体外出聚餐、娱乐等非工作必需的活动。本工作措施在全省或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降低后,仍可视疫情防控具体情况继续参照实施,至疫情全面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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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假日性质及薪资待遇计算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先后就2020年春节出台《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按照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放假计划,2020年1月31日为正常上班日,且2月1日周六也要进行补班。上述通知出台后,2020年的春节假期如何计算?整理如下,供参考。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指出:“二、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指出:“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如下图:问题1:1月31日、2月1日性质及薪金待遇?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将24日(工作日)与19日(星期日)互换、25日、(星期六)、26日(星期日)原本休息日,被调整至28、29日(工作日),30日(工作日)与2月1日(星期六)互换。即1月的25、26、27为法定节假日,24、28、29、30日为休息日,1月31日、2月1日为工作日。《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星期日),覆盖了2月1日。如前《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2月1日为非法定节假日、非休息日,而是工作日,假期的延长,该日的性质如何确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5条虽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但历史上,全国人民放假一起享受非法定节假期,并非绝无仅有。如:1997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又如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规定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本次延长的假期(1月31日、2月1日)可确定为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临时假期或称额外公众假)。《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立法法》第8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排除了国务院办公厅作为“规章”的制定主体,因此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不属于“规章”,更不是行政法规,所确定的2月1日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日。针对该“额外公众假”,可参照原劳动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之前已有规定:“凡用人单位在“七一”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上述通知精神与《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一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若1月31日、2月1日被临时安排工作的,可以采取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问题2:2月3日至9日假日性质及薪金待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8、9日为法定周六、日休息日,性质不变。2月3至7日本为工作日,按法定节假日、临时假期(额外公众假)处理于法无据。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3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之规定精神,该5日可确定为疫情休息日。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本文作者周庆元律师周庆元律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越商业保险法律事务部部长,199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自1999年起专注保险业法律服务,系广东省保险法律业务领域资深律师。周庆元律师专注于商业保险、税政管理、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法人治理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周庆元律师多次受省、市律协指派赴广州、深圳、佛山、汕头、东莞等地为各地方律协执业律师、法律院校师生进行保险法律实务宣讲。周庆元律师拥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家库成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司法实践工作委员会主任等社会职务。曾荣获广东省律师协会优秀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一等奖、三等奖等奖项和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