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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 张文显: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五个核心命题

张文显教授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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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
五个核心命题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首席专家,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1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苗炎)

摘 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集中体现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个核心命题之中。本文试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五个核心命题为理路,对全会精神进行研究型理论阐释。

关键词:国家制度;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专题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的中央全会,在党和国家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相结合,深刻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的一系列重大政治问题,第一次正式确立了一种气势恢弘、博大精深的中国版的制度理论,第一次清晰描绘了一幅体系宏大、结构严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图谱,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一个继往开来、雄心壮志的新时代中国制度建设的行动纲领,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决定》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一篇重要的政治宣言书,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汇聚在全会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两次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全会公报等文献载体中,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五个核心命题之中。本文试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核心命题为理路,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行研究型理论阐释。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贯通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主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新思想新战略的首要命题。这个命题的形成、完善和定型,经历了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过程。梳理和分析这个历史过程,有利于加深对这个命题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的理性认识。


我们党一向重视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新中国成立前夕,在打碎旧政权、废除旧法统的同时,就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奠定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英勇斗争取得的成果,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变革。这部宪法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为统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初步实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但是,1950年代后期,我们的制度意识淡化,不仅有制度不遵守不执行,而且把好端端的制度体系弃之不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体系遭受严重破坏,导致“无法无天”“天下大乱”的制度危机。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基于对“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的深刻分析和彻底反思,邓小平同志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预判:“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党的十四大提出:“再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到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我们将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进入新世纪(21世纪)之后,我们党倍加认真对待制度建设和治理创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命题和观点。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命题,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命题,指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命题,同时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治理的概念和命题。例如,“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还提出了“城乡社区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推动全球治理机制变革”“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等概念和命题。这说明,党的十八大时,“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全球治理”等概念在我们党的政治话语体系中已经清晰地显现。

2013年,也就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的第二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其后的若干重要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命题的科学内涵、基本要求以及制度与治理、法治与国家治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关系等进行了深刻阐述。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调改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其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我们党要更好领导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一次中央全会,专题审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讲话,深刻阐述了这个命题的科学内涵,阐述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指出:这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大任务,这是把新时代改革开放推向前进的根本要求,这是应对风险挑战、赢得主动的有力保证,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新世纪以来,相关概念、命题、表述不断深化,从“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到“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核心要义,我们党对这一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把脉越来越准确,表述越来越科学,信念越来越坚定。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完善和发展......”调改为“坚持和完善......”,体现了党和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充分展示出在坚持的前提下完善、在坚持和完善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理念新思维新战略。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命题有“两个核心概念”,即“制度”和“治理”。据统计,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制度”一词出现76次,“治理”一词出现5次;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制度”一词出现84次,“治理”一词出现6次;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制度”一词出现102次,“治理”一词出现13次;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制度”一词出现101次,“治理”一词出现44次。从对新世纪以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制度”和“治理”出现频率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们党的制度意识、治理意识持续增强,制度理论和治理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定位日益清晰。

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概念的正式提出,具有重大意义。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由习近平同志负责起草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文本当中,具体表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出现了5次,相关表述更加明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导党和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勇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实干兴邦,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等核心概念的相继提出和阐释,充分表明我们党对“中国之制(制度)”与“中国之治(治理)”辩证关系的认识,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基本规律的认识,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规律的认识,是逐步深化、不断拓展、不断成熟的。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命题具有丰富而深刻的意涵。第一,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句话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表明我们推进制度创新和国家治理的方向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要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偏离了这一条,那就南辕北辙了”。第二,守正创新,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更加先进、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第三,制度和治理是一种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国家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前提,国家治理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是依照国家制度展开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及其执行力的集中体现。第四,国家制度的潜在优势需通过科学有效的国家治理而转为实在优势,并进一步转化为引领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制度动能和治理效能。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其总体要求是: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其总体目标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近十四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找不到现成答案,在世界社会主义实践中也没有现成模式,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复杂的伟大工程。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会上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在党和国家历史上第一次全面深刻地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必定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必定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深得人民拥护和支持的制度体系,也必然是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探索中取得的伟大成果。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和社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为解决这一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辛亥革命之前,各种变法新政、思想启蒙等都未能取得成功。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

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先进分子和革命力量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新政权新制度,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和探索。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了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解放战争节节胜利之际,我们党在东北解放区、华北解放区等地建立人民政权,组建了具有未来中央人民政府雏形的华北人民政府。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和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这些伟大探索和实践,为建立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这一探索过程中,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理论。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把在局部范围执政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建设的经验和理论在全国范围内付诸实践,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后不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确立了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实现了中国从2000多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接着,党领导人民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制度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经济社会基础。

在其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得到明显体现,但单一公有制经济基础和计划经济体制严重制约生产力的进一步释放和发展的问题日益显现,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社会主义民主和公民权人权保障等缺乏科学有效、严明权威的法制规范和监督,以致无力遏制“文化大革命”悲剧和灾难的发生和蔓延。在党和国家面临何去何从的重大历史关头,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党基于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深刻把握,基于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的深刻反思,基于对世界发展潮流和时代进步的深刻洞察,更是基于对人民群众期盼小康生活的深刻体悟,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党和国家从危难中重新奋起、在压力下砥砺前行。改革开放推进了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文化领域变革,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全社会发展活力和创新活力明显增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深厚的历史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之中,汇聚了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经验和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是偶然的,是我国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的。”在5000多年的政治文明演进中,中华帝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君臣共治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盐铁专卖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自秦朝结束分封制,改行郡县制,统一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2000多年来都沿袭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和基本法律制度,这种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2000多年来总体上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统一、民族融合和社会发展,使得历朝历代都能够集中国力和民力治水、屯田、戍边、治乱,开辟大运河、建设都江堰、构筑万里长城、无数次成功抵御大规模外敌入侵,都体现出大国体制的优势。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无论从政治文化传统上,还是从民众心理习惯上,人民都接受和认同这种集中统一的国家制度和体制。中华民族的历史证明,凡是中央集中统一的国家体制顺畅运行,就一定是天下大治、国泰民安,凡是中央集中统一的国家体制受到破坏,就一定是天下大乱、国乱民怨。再如,在中国历史上,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实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在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我们的祖先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这种传统美德,既是中华民族的文化之根、精神之魂,也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铺就了坚固的价值基石。从中华文明的演进史观之,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都非常重视运用好法治和德治这两手。儒家将道德原则视为法律的基础,主张法德一体甚至法律道德化,把“仁、义、礼、智、信”等儒家提炼的社会道德奉为法律,基于人性善的哲学,提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主张“礼法合一”“德法并济”“明德慎罚”“大德小刑”“克己复礼”。法家则主张用另一种方式推进社会道德,形成良好风尚,即以严刑峻法禁暴除暴、以刑去刑,对于诸如“弃灰于道”“俯路拾遗”等道德过失都处以肉刑,以使老百姓养成道德习惯。法家基于“人性恶”的哲学论断和“循法成德”的经验,强调用法制的强力治理春秋末期出现的“礼崩乐坏”的局面,“移风易俗”,恢复和重建道德风尚。除却儒、法两家,墨家“尚贤”“尚同”“兼相爱、交相利”,道家主张“道法自然”“天网恢恢,疏而不失”。介乎儒家和法家之间的荀子将法和礼相结合,提出“隆礼重法”的学说。到了汉代,开明的统治者以儒为本、兼采各家,提出了“德主刑辅”“内圣外王”的治国理念,把道德和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到了唐代,长孙无忌制定唐律,以礼入法,把道德信念和道德原则全面而深入地融入唐律之中。尽管历朝历代在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问题上存在认知、表述、具体实践的差异,但实质上都是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基本理念为前提,都是“礼乐刑政”、法德共治理念的表现形式。这些珍贵的政治法治传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在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和智慧的总结和传承,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厚重的历史基础,让中华传统国家制度和治理智慧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善于把他人的好东西转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能形成了我们的民族特色、时代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的经济基础、政治条件、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亦步亦趋效仿别人的治理体制,也不能做外国政治思想的“搬运工”。但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其文明演进过程中都积累了制度文明成果,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在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我们就借鉴了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经验。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立和发展过程中,我们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广泛研究并借鉴了包括其他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制度文明成果,例如人民主权制度、保障人权和权利制度、国家机关职权法定制度、依照宪法法律监督和制约权力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正当程序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体制和机制、现代公司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义务教育制度、终身教育制度等,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博采众长,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正是因为我们善于对古代文化传统和治理经验进行创造性改造和创新性发展,认真对待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文明成果,特别是由于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开拓正确道路、发展科学理论、建设有效制度统一起来,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在改革开放中持续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法律制度创新,才创造了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成就。

当今世界发展正处于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各国正在探索适合于自己的制度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饱含着对当代世界发展重大问题的睿智思考和独到创见,开创了一种有别于西方模式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新模式,成为人类制度文明灿烂星辰中的“东方之光”,为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出现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新中国70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的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5000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体系。

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从四个方面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优势。70年来,正是因为始终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二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三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优势。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是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习近平总书记的四条概括进一步具体化、延伸化为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即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的显著优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显著优势;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始终充满生机活力的显著优势;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养造就更多更优秀人才的显著优势;坚持党指挥枪,确保人民军队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有力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显著优势;坚持“一国两制”,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显著优势;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的显著优势。这些显著优势既为中国人民深切体验,也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民的广泛认可,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当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最大的制度优势,决定着其他各项制度优势的存在和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各项制度都有其独特优势,但是各项制度的独特优势都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最大优势为前提和基础的,都来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最大的优势。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主要体现在: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优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具有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性质和地位。正确把握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必须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的性质和地位,全面把握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和领导权,深入探索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和领导规律。中国共产党是长期执政和唯一执政的党。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的执政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我们党就是一个长期执政的党,而且是唯一的执政党,其他政党则是作为参政党发挥作用。

在西方,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如美国),一个政党赢得大选就成为执政党,其执政的客体是政府。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获得议会的多数席位即赢得大选,由它或其联盟组成政府,其执政的客体是议会和政府。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执政的客体包括了全部国家政权,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无论是立法权、行政权,还是监察权、司法权、武装力量指挥权,均属于中国共产党执政权的对象。所以,多党轮流执政体制下的“执政”概念不能反映当代中国的执政现实,不能照搬西方学者的“执政”概念来“定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现实,否则,就会得出“三权鼎立”“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错误结论。

作为唯一执政和长期执政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内涵包括:第一,执掌国家政权。由执政党的精英或以执政党的精英代表为主体组成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第二,运用国家政权。实现党的执政宗旨、执政目标,必须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因而,除了推荐和选派党员进入国家政权机关、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之外,党依法保留运用国家政权的权力,特别是运用军事、国防、政法、舆论等国家力量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党的执政应当包括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施政。第三,尊重、支持、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以确保国家机关活动的民主性、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保证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重要公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以保证国家权力依法正确行使。第四,直接参与重大国务活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制下,中国共产党是历史形成和人民选择的唯一执政党,与西方议会民主下的间接政党制度形成明显区别,中国共产党除了推荐优秀人选担任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代表党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之外,还直接参与重大国务活动,诸如确定基本国策和阶段性方针政策,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规划和计划建议,提出修宪建议,审议重要立法,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制定国防外交基本方针,以及管理属于党和国家机关共同负责的事项,等等。必要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还可以被授权代表国家从事外交活动。

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我国唯一的领导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执政党,更是国家政权和整个社会的领导党,具有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而且这种领导权是其执政权的政治基础。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地位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执政党仅仅对应于议会或政府的政治地位的显著不同之处。例如,在美国,当前执政的是以特朗普为代表的共和党,但很难说共和党是美国的领导党,它对其他党派、社会组织没有领导权,对法院、国家武装力量也没有领导权。而在我国,党对一切国家机关都拥有领导权,而且军队、政法机关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保卫国土完整和发展利益的政治保障和制度保障。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其执政的政治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核心政治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四个善于”,既全面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的领导内容和领导方式,又深刻揭示了党的执政规律和领导规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权的另一生动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党领导下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实现党际合作与协商民主,从而汇集众智、广纳群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降低决策风险;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和民主形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建言资政、凝聚共识的职能作用,形成了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凝聚起振兴中华的伟大力量。新型政党制度和广泛统一战线,使中国共产党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的东方大国有效实施政治整合和社会整合,有效治理国家,发挥着独特政治优势。

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属性使其具有强大的政治优势和能量充分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履行其执政为民、执政兴国的伟大使命,彰显党的领导制度和执政制度的生命力和优越性,这是西方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操纵的政党制度所无可比拟的。

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优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在领导人民革命、建设、改革的近百年历史中,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立场,代表人民的利益,努力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形成根本区别的是,中国共产党不是某个或某些经济利益集团、某种政治力量、宗教势力或其他社会势力的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宗旨,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中国共产党不仅始终将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利益而奋斗作为其根本宗旨和唯一宗旨,而且始终坚持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唯物史观,紧紧依靠人民完成其历史使命和各个时期的重大任务,把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充分依靠人民群众作为取得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法宝。中国共产党始终坚信党的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党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始终把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视为关系党生死存亡的大事,时刻提醒全体党员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人民群众。因而,党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保持着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赢得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真诚支持,以党和人民的磅礴力量抵御住了各种风险和危机的考验,带领全国人民克服了重重困难,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为人民服务、靠人民执政,赢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戴和支持,这是中国共产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也是党能够长期执政和全面领导的坚实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优势。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有一支庞大的党员队伍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截至2019年6月30日,有超过9000万名党员,数百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而且都工作、生活在群众之中,密切联系群众。

中国共产党有严密的组织体系,现有461万个党组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是党的领导决策核心。党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都设立有直属的组织、宣传、纪检、政法、统战等部门,在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党组(党委),并在各基层单位设立党组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通过这个严密的组织体系贯彻落实,做实见效。各级各个党组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心尽力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这种庞大而严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使中国共产党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自上而下的执行能力,也必然使党有能力有信心担当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重任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

第四,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优势。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优势支撑着党的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旗帜,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全党,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党的实践,并特别重视在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概括新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使党的理论以及理论指导下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符合客观规律、顺应时代潮流和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使党的政治领导始终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我们党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创新,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大理论成果。这种与时俱进、一脉相承的理论发展逻辑彰显出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能力和理论指导实践的优势。

理论每创新一步,理论武装就跟进一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对党员和群众的理论武装,善于使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力量转化为强大的革命、建设、改革的物质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倍加重视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和全国人民头脑,党的理论和主张科学有效地转化为了指引人民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巨大力量。

第五,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优势。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制度化、法治型”政党。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党中央就提出了“党内法规”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和全党意志,规范党的行为,严明政治纪律,为赢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创造了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党的主要领导同志反复强调制定、完善和实施党内法规制度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到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之中,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着力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以制度建设巩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为党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制度保障。”“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扎实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建方面的法规制度短板。”“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之中,依靠制度管党治党强党,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截至2019年5月,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有5792件,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65件,部门党内法规275件,地方党内法规5252件。党内法规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党的近百年历史证明,拥有一套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依靠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独有的制度优势。在党的制度优势中,民主集中制最具根本性和标志性。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其中,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党的命脉。“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各国家机关是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特征,彰显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有效集中共识、增强强大合力、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第六,中国共产党的治党优势。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治党、建党强党。以史为鉴,勇于管党治党、善于建党强党,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品格,是世界上任何其他政党都难以具备的政治优势。建党近100年来,党矢志不渝地管党治党、建党强党,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战斗力和凝聚力。

管党治党、建党强党的治理优势主要体现为:第一,严明党的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政治准则。在新时代,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准则的最高表现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这是确保党的意志统一、政令统一、执行统一的根本保证,是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迫切需要。

第二,完善和强化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和各种歪风邪气对党内生活的侵蚀,整治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持之以恒自我革命、强力反腐、问责纠错,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

第三,不断加强党的能力建设,提高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领导能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研判、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等。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近百年历史、不断战胜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既有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打碎旧政权的革命经验,更有领导人民建设新中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经验和丰富智慧。在新时代,我们要不断深化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三个理论命题和政治命题的认识,深化对保持和发挥党的领导优势、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国家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的规律的认识,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局面。



四、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新中国70年的砥砺前行,建立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日渐走向成熟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力保障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有力提升了中国制度在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感染力、引领力,有力增强了全体人民的制度自信。但是,“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同时,还要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所以把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设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之所以作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定,正是基于这种战略考虑和长远谋划。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在阐明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之后,从13个方面系统部署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任务,包括: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确保人民军队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13个方面、13类重点任务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制度层面的具体展开,是发挥我国制度优势、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主攻方向,标志着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更加系统化、整体化、规范化,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大党、社会主义大国建设人类历史上最为先进的制度文明的大担当、大情怀、大手笔。

这13个方面覆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起支撑作用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本文着力就坚持和完善其中的四项根本制度、推进国家治理重要领域现代化进行论述,因为这四项根本制度不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而且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具有决定意义。

(一)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严密完整、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统筹、统领、统帅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决定稿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演进方向和规律,突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抓住了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突出守正创新、开拓进取,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突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体现了强烈的问题导向和鲜明的实践特色。”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作为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作为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意义重大而深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重提“党的领导制度”这个概念,也是引人注目、令人深思。

党的领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如何以制度方式表达和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和领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提供了一个分析样本。1954年《宪法》仅在序言中用陈述性语言表述:“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两段叙述性语言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结论。1975年《宪法》在序言和正文中都有关于党的领导的表述和规定,包括:“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第2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第1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1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第17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第26条)1978年《宪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涉党条款保留。

1982年《宪法》把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序言:“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但在正文中取消了全部涉党规定。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面对国内外复杂局势和各种风险的挑战,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艰巨任务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使命,面对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党心民意,经过科学论证和慎重考虑,党中央提出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条文中的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就在根本大法的总纲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更好发挥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作用提供了更加明确更加权威的宪法依据。由于《宪法》总纲第一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性质即国体的规定,在这一条写入党的领导,就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作为国家根本制度,党的领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的轴心,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灵魂。

坚持和巩固、完善和发展党的领导制度,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重大政治和理论命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重申“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个命题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两个命题融为一体,成为“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根本法理依据。

基于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经验、实践优势、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任务,并作出创新性制度设计和安排,以此提高党治国理政的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决定》强调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化,全面推进依规治党、制度管党强党。一是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二是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三是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把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确保党在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四是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五是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六是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七是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决策部署,不限于《决定》分论的第1部分,分论其他12个部分也都体现着党的领导制度并有相应的具体制度规定,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方面。可以说,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红线,无论哪个领域、哪个方面、哪个环节,都应当贯彻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渠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制度。其法理依据在于:第一,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国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性质,体现根本性质的制度自然就是国家根本制度。第二,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的政体,任何国家的政体都属于根本政治制度。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原创性理论命题。这个命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理论的重大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治理论的重大贡献,续写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篇章。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立足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提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在于: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立法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等。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依托。其中,宪法是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基石,无论是根本制度,还是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都是通过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得到体现、执行和落实。宪法是我们党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的根本制度依据和法理依据,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总依据,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作为国家制度的依托和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和总依据,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法治体系当然就是我们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撑,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其中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理论创新,正确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课题,不断根据新的实践推出新的理论,为我们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各项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正确义利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等等,都是我们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法治领域最具有原创性、时代性、标识性的概念和命题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和发展国家治理体系,涉及宪法实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法治队伍建设、法学教育等各环节;涉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国际法治统筹发展等各方面;涉及法治与政治、法律与政策、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各关系,在实践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这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定位和重大意义,它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和重点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国际法治体系等分领域法治体系,促进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在内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规范体系建设,为各方面的治理提供完备有效的依据和保障,创造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法治文明,在“两大奇迹”的基础上再创“法治奇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逻辑为主线,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作出了更加深刻的诠释。以往,学术界主要是从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维护稳定、保障发展等方面来阐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体系的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则突出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重大意义,揭示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规律。

《决定》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为主题,统领法治领域的制度建设。《决定》强调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确定了四项具有牵引力的举措。一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等。二是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三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四)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
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国家根本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创新。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思想文化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历史经验总结和历史逻辑结论,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精神支柱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们处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经济和社会改革全面深化,社会思想更加多样,社会价值更加多元,社会思潮纷纭激荡,主流意识与多样化社会意识并存,传统思想观念与现代思想观念相互交融,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相互碰撞,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和较量尖锐复杂,我们面临着西方反华势力“颜色革命”的现实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形态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桥头堡”。历史和现实表明,一个政权的瓦解往往是从意识形态领域开始的,意识形态斗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意识形态防线被攻破了,其他防线就很难守住。这就迫切需要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的支配权、主导权、话语权,维护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安全。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思想文化领域)的指导地位,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巩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此,《决定》提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工作体系。要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落实到思想理论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各方面。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同时,《决定》提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压舱石”。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人优良传统的历史传承。建党近100年来,我们党始终重视建设价值体系与培育核心价值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都提炼出了与当时的社会性质、社会形态、文化状况和党的使命相适应的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激励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英勇奋斗的精神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被深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简明精辟的凝练,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12个概念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贯为一体,把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文明有益成果凝练为一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基本特征和实践要求。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新时代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决定发展方向,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关乎新时代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成败。

在坚持和巩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地位的前提下,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将极大地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好地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必将为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思想和舆论支撑。



五、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关系,是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置理论。

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体”与“形”、内容与形式、实体与载体的关系。2019年9月24日,中央政治局就“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举行第十七次集体学习,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行深入理论准备。把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作为一个主题进行学习和研讨,释放出重要的理论信息。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本文认为,国家制度是实体,法律制度是载体。所有的国家制度,或者在其建立之前就需要有宪法法律上的依据以获得合法性和正当性,例如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制度、国家机构设置与职权职责制度、国家司法制度等;或者在其成熟、比较成熟之后需要通过宪法法律加以确认、定型和巩固,例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乡土地制度,国家监察制度,对外关系制度,诸项基本国策等。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的逻辑,也是治理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制度”进一步“转化为法律”的逻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

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具有内在关联性。习近平总书记对二者的关联性作过一系列深刻论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这些论述科学回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关联性,为促进法治与国家治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格局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指引。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所谓“依托”,就是制度载体,没有法治体系作为依托和载体,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的存在。具体而言,“重要依托”的核心内涵包括两点:一是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由一整套制度构成,包括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党的基本路线大政方针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各项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总体上最终都要汇总于、表现为宪法法律规定,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统领这个制度系统并使之协调运转的是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总章程。我国现行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石,因而也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是国家根本性基础性全局性治理制度的定型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最重要的制度载体和表现形式。法治的核心和关键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所以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也自然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支柱。正是通过宪法,国家治理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政治效力和社会效力,具有神圣的法理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例如,宪法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成果的确认和保护,对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宪法定型,以宪法的至上效力和权威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有效避免了党和国家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封闭僵化、改旗易帜的颠覆性错误,从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安全、理论安全、制度安全、文化安全。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上,就是要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制度贯通于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以法律体系为依据、以法治体系为保障、以法治化为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其内在逻辑和基本要求在于:

第一,把国家治理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这里所说的“法治轨道”就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轨道”(道路)的本质在于“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坚持”。“三个核心要义”,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坚持”既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根本遵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不可偏离的轨道,也是不能逾越的红线。

第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和价值体系为引领,推进实现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标志的良法善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高境界是良法善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方位、深层次融入立法、执法、司法之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进而为国家治理体系注入了良法善治的基本价值。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与重心,是在国家治理各个方面充分体现良法善治的要求。

第三,加快推进国家治理制度化法律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标志是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这“三化”对应着科学治理、民主治理、依法治理。就国家治理体系而言,法治化首先是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法律化,以增强其执行力和运行力。国家治理制度化法律化的路径一般是:党和政府先以党内法规、方针政策等形式凝练和宣示其治国理念、治国道路、治国路线、治国经验等,待这些党内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进一步成熟后,再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由宪法或法律加以确认、完善和定型。

第四,大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国家治理能力,既指各主体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执行力,又指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行力,还包括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就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

总之,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治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始终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完善发展同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法治是执政基本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这些科学论断和丰富实践表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必然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余论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也必将是一次伟大的历史变迁,迫切需要科学的制度和治理理论引领,迫切急需创新的国家和法治理论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等重要讲话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领域新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治理论又一次历史性飞跃,既为全党全国人民开创中国制度建设新境界、开辟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局面树起了高扬的思想旗帜,又为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引和宝贵理论资源。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70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引导全党全社会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坚定制度自信”。我们应深刻认识系统总结新中国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的经验、深化制度理论和治理理论研究、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的理论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学科体系的重大意义,积极响应国家制度创新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伟大实践对高质量理论研究的需求,抓住理论创新、学科发展的这一新的历史机遇,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深刻变革,促进与国家制度创新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新兴学术体系和学科体系建设,加快哲学社会科学现代化的进程。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1期目录摘要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总目录


张文显:坚定制度自信  深化制度创新

张文显: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的方法论原则

张文显:法治改革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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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苗炎

公号推送编辑:耿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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