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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从商事案例看信托公司管理人责任的边界

佟学军 路蕊语 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2022-06-28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吴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以下简称“入选案例”),但凡入选的案件,都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在该案中,提供通道业务的信托公司承担了投资人本金20%的补充损害赔偿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责任有边界吗?若信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仅提供事务型管理的通道业务,那么受托人是否需要按信托法及其监管规定承担主动管理的义务呢?


本团队律师研读了一、二审判决书,并结合代理的相关案件得出结论:存量的通道业务,管理人需要按信托合同约定在募、投、管、退阶段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入选案例涉及犯罪人员利用信托公司通道业务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信托公司应当对有限合伙企业等特殊委托人予以高度关注,核查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即使是通道业务,管理人对经其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因此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入选案例基本情况


浙江联众公司系被告人陈某某于2007年通过变更注册方式成立,陈某某系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林某某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辽阳红美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法定代表人胡某,被告人陈某某系股东之一。2014年4月,辽阳红美公司股权变更后,陈某某成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5年9月,辽阳红美公司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于某。2013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因辽阳红美公司有融资需求,遂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王某等人,在王某等人的帮助下确定了以浙江联众公司为融资主体的信托融资方案。其间,陈某某自行伪造浙江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指使被告人林某某伪造浙江联众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授权王某成立并控制了上海寅浔等7家有限合伙企业(均由陈某某控制的杭州中楚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某控制银行账户和网银)。


此后,陈某某、林某某等人与华澳信托公司在20136月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及相关《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上海寅浔作为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作为贷款人将资金贷款给借款人联众公司,辽阳红美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浙江联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交易结构如下图:


交易结构


2013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使用上海寅浔等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以年化利率9.5-12.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非法集资2.8亿余元。嗣后,王某依照上述合同约定划款2.8亿元至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贷款给浙江联众公司。浙江联众公司收到后,划款2.53亿余元至辽阳红美公司,划款558万余元至被告人陈某某银行账户,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归还辽阳红美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至案发,各投资人共计收到5,308万余元,尚有2.3亿余元经济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7)沪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亿三千一百八十七万五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该判决已经生效。


上海寅浔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两名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为杭州中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份额占1%,有限合伙人闫引军份额占99% 。所有投资人并没有实际成为上海寅浔的有限合伙人。


犯罪分子为了欺骗投资人,将上海寅浔私募产品对接了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让投资人误以为购买信托计划。实际上,这是一款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只提供事务型管理服务,不承担投资风险,用款人也是上海寅浔指定的,所有投资风险由上海寅浔承担。


在涉案信托项目进行期间,华澳信托内部曾于2013年12月出具过《项目风险排查报告》,载明:“……六、项目风险判断:浙江联众财务状况良好,由建设的多项目保障营收稳定;保证人辽阳红美的现金流充足,项目去化速度令人满意,担保意愿正常,担保实力佳。该项目为单一被动管理类信托项目,项目风险可控,本次检查未发现重大风险事项。”


投资人起诉华澳信托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以华澳信托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审核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且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出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对投资者投资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为由,最终判决:华澳信托就投资者刑事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即本金部分的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管理人责任边界   


细看法院判决,法院并未否认通道业务的合法性,并认可相关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受托人也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受托人应该履行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发现疑点应当进一步核查,受托人出具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欺骗或欺诈投资人。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阶段


在入选案例中,华澳信托机械地认为这是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一人,而忽略了对委托人资金来源的核查,仅从资金来自委托人的银行账号汇款,同时有委托人承诺这两点,就认为资金为委托人自有资金,而没有关注委托人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进而对其合伙人进行核查。另外,有投资者咨询时,华澳信托也没有引起注意,也未对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存在私募,管理人是否登记,产品是否备案等问题进行必要核查。


二审法院认为:“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表明,虽然犯罪分子在募集资金时利用信托产品进行宣传招揽,但某信托公司本身并未参与资金募集。同时,按照当时2013年的法律法规,某信托公司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资金来源并无核查的义务”。因此,在通道业务中,核查的义务不是信托法或是金融法规所规定的,而是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必要的注意义务。委托人上海寅浔为有限合伙企业,可能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可能是不特定人员,信托公司未引起警惕并进而核查资金来源。另外上海银保监局作出“存在对机构委托人未作充分调查,对其委托资金来源的调查流于形式,对该信托计划的委托资金来源未尽以合规审查义务,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的认定也进一步坐实了华澳信托的责任。


二、信托计划投资阶段


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中是否负有尽职调查义务,需要看信托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如合同规定依据委托人的指令履行后续管理义务,不对借款人和信托资金运用的项目做实质性尽职调查和审查,只提供事务管理服务,则信托公司无义务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入选案例中,信托合同约定,华澳信托依据委托人的指令履行后续管理义务,不对借款人和信托资金运用的项目做实质性尽职调查和审核,只提供事务管理服务。因此,华澳信托在系争信托产品运行过程中确实无义务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信托公司无义务对信托产品所涉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但其向犯罪分子出具了《项目风险排查报告》,内容虚假,信托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对被投资人没有尽职调查的义务,但信托公司对其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即如果开展尽职调查就要履行相应职责。


三、信托计划管理阶段


在信托计划管理阶段,信托公司要关注信托财产状况,定期出具管理报告;定期召集召开受益人会议;受益人大会决议事项及时通知给受益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继存诉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京0105民初第8675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即以受托人未及时召开受益人大会,导致劣后级受益份额丧失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


受益人大会是信托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受益人表达诉求的平台,信托公司应当重视受益人大会,保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益人大会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的形式,但召集、召开的程序要合法合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四、退出:信托财产分配阶段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并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损失均由委托人承担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及时将信托财产原状返还给受益人,后续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诉讼、仲裁、执行、参加破产重整申报债权等事宜则由受益人自行完成,以避免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终止了,还在管理信托财产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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