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奖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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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受理情况公示

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学会奖励办共收到各有关单位和专家推荐的自然科学奖项目16项、技术发明奖项目9项、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68项、钱七虎奖候选人30名。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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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使用违法案例(知史鉴今1)

来源:中国青年报)1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刘沛清私存公款、套取科研经费的问题审计署2012年在审计中发现,2010年至2011年,刘沛清将19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转入个人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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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2018-2019年项目资金抽查审计结果通报

1.内部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个别依托单位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未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及补充通知及时予以更新修订。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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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应符合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规律,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同特点精准施策,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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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5.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允许高校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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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使用违法案例(知史鉴今2)

违规案例1:教师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科研经费获刑李某,天津某大学教师。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作为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负有主持、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新技术高灵敏检测低丰度蛋白”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技术在生物分子高灵敏检测中的应用”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品生活、消费支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开发票现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身患癌症,表现一贯良好,科研学术方面获得诸多成绩,还是学科带头人,所犯罪罪行非暴力型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违规案例2: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殷某某,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审理查明:一、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二、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殷某某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犯罪所得尚未追缴,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殷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监察机关已经查封涉案房产、冻结部分资金,请求法庭对殷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信;关于殷某某具有积极退赃的主观意愿,系初犯、偶犯以及请求法庭返还查封房产装修款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监察机关依法冻结殷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部分资金系殷某某向他人的借款,不是犯罪所得,应退回公诉机关处理。根据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九十万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剩余资金以及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三、查封在案的山东省胶州市紫城御都小区房屋予以变价,将变价款中的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三十六元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余款予以没收;如有不足,将变价款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差额部分,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四、本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物品变价后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五、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违规案例3:院士虚开发票、虚列劳务等,截留贪污课题经费李某,中国某某大学教授、工程院院士。张某,中国某某大学副研究员。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中国某某大学教授,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李某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被告人张某系中国某某大学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其与重点实验室、李某课题组的其他组成人员也分别担任了农业部、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另外,由李某、张某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两家公司作为其中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自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利用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截留人民币37566488.55元的结余课题经费。一、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牛奶销售款自2008年至2012年,相关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牛,对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和牛奶所得款项,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李某请示如何处理时,李某指使张某将该款项交给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账外单独保管,不要上交。欧某甲、谢某甲遂将该款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经司法会计鉴定,截留猪、牛、牛奶销售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201.86元。二、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结余科研经费2008年,被告人张某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向被告人李某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来,李某表示同意并要求联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进行运作。张某遂联系多家公司,李某亦联系公司,商谈虚开发票事宜。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将虚开的发票交给张某后,张某指使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从结余的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至2011年,共套取课题结余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91919.00元。三、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课题经费中结余劳务费2009年,被告人张某及报账员欧某甲分别向被告人李某请示如何处理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结余,李某表示将多余的劳务费报销出来,不要上交。截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指使欧某甲、谢某甲采取提高个人劳务费额度和虚列劳务人员的方法,共计虚报劳务费人民币6212248.51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利用李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37566488.55元,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某、张某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6555.37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被告人李某、张某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4109933.18元。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贪污赃款已部分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违规案例4:研究生虚假报销骗取项目经费犯诈骗罪张某,上海某某大学研究生。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在上海某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以私刻经费章、冒用经办人签名、私盖报销专用章和领导印章、伪造报销发票和采购合同等方式,多次在上海某某大学财务处进行虚假报销以骗取有关科研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864682.98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上海某某大学有关科研项目经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挽回了学校科研经费的重大损失,并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相关量刑意见以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违规案例5: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科研经费刘某某,北京某大学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2年至2015年间,利用担任北京某大学信息网络中心项目团队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团队科研经费报销的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列项目开支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1340万余元,并据为己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刘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可对刘某某酌予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在案冻结的款项,发还北京某大学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五万三千三百二十一元三角四分及折抵罚金,剩余部分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违规案例6:医生虚开发票虚报冒领科研经费邱某,系山东某大学某某医院干部保健科副主任医师审理查明:山东某大学与山东某大学某某医院均系事业法人,被告人邱某于2007年8月从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分配至山东某大学某某医院干部保健科工作,2008年9月被评为副主任医师。被告人邱某任职山东某大学某某医院干部保健科副主任医师期间,分别承担了高血压血管重构机制的比较蛋白质组学研究及功能探讨,高血压大鼠衰老与血管重构的分子机制研究,Profilin-1在原发性高血压血管重塑中的作用及机制研究,Profilin-1在高血压血管内皮功能失调中的作用及机制研究等四个科研项目,其利用负责上述科研项目并管理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10月至2014年11月,采取从济南科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杰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派森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普莱尔医疗器械经营中心等相关业务单位虚开发票的手段,虚报冒领山东某大学某某医院科研经费共计308169.10元。被告人邱某将此款项用于借款、购买理财产品和个人消费。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邱某系自首,在羁押期间积极救助急症和危症病人,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家属已经全部将赃款退还其工作单位,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上述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套取科研经费的时间跨度从2009年10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多次套取科研经费,犯罪行为是连贯性的,不能认定为初犯、偶犯,因此本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违规案例7:研究所长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张某军,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军任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期间,利用主持吉林省西部杨树林病虫害综合技术推广与示范、东北天然榆树林榆紫叶甲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科研项目的工作便利,在购买农药过程中与双辽兴农植物病虫害防治站建立购销关系,并在购药的过程中要求姜某某为其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2011年8月至2014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军以吉林省某研究院、吉林省林业生物防治中心站购买农药等为由,分13笔汇款给双辽兴农植物病虫害防治站558885.00元,双辽兴农植物病虫害防治站姜某某的妻子金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分13次转款给张某军个人农行卡内共计人民币364600元。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军任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期间,张某军安排其所工作人员李某甲通过沈阳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及赛百盛有限公司以买试剂的名义,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李某甲同意后并具体运作。2010年12月,沈阳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乙收到吉林省某研究院购买试剂的款项后,通过网银分两笔转到被告人张某军的农行卡上人民币40316元。李某乙又通过其光大银行卡分四次转给李某甲交通银行卡转款66741元,李某甲收到转款后又通过交通银行卡给张某军交通银行卡内转款4805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军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共计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452966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军在吉林省某研究院工作期间,利用其主持林业科研项目、管理项目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且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用于公务支出的6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观点,本庭认为,首先该笔款项是否用于公务支出,没有证据支持,其次,即便是用于公务支出,也是属于犯罪后的赃款去向问题,不影响犯罪成立。故此观点本庭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张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返还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军退赔赃款52966元给被害人单位吉林省某研究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违规案例8:长江学者伙同家人套取科研经费何某斌,湖南某大学教授、长江学者。审理查明:一、贪污罪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某斌利用担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子蔡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构合同、虚报材料购置发票、差旅费等手段,从长江学者科研项目经费中先后多次套取国家科研经费,共计侵吞人民币1287803.55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二、受贿罪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某斌在担任湖南某大学基建处处长、湖南某大学党委常委兼校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接受肖某甲、钟某某、周某某、李某学、姚某某请托,在湖南某大学大礼堂维修工程、湖南某大学游泳馆等工程承接、工程款计算审批等方面为上述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肖某甲人民币2万元、钟某某人民币7.8万元、周某某人民币10万元、李某学人民币6万元、姚某某人民币2.5万元,共计收受贿赂款28.3万元。被告人何某斌在“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斌向公安机关揭发其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斌的家属主动退缴赃款和违纪款共计18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长江学者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妻子蔡某某,采取虚构合同,虚报材料购置发票、差旅费等手段从该科研项目经费中,先后多次骗取、侵吞国有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何某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先后担任湖南某大学基建处处长、党委常委兼校长助理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斌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斌在贪污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斌在“两规”期间,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斌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斌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斌提出蔡某某未参与被告人全部贪污款项,不是直接参与者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蔡某某已由侦查机关另案处理,故在本案中本院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审查。被告人何某斌提出其未利用权力损害学校的利益,亦未谋取任何的利益,对学校项目的招投标没有参与和决定,收受乐为事务所7.8万元只是乐为事务所天马公寓项目的钱,未收受乐为事务所其他的项目的贿赂的辩解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套取的部分款项用于与科研相关的项目,被告人未非法占有,不应认定为贪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已采取虚报方式实际侵吞国有资金,贪污行为已完成,其对贪污款项的使用不能否定已实施的贪污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的辩护人提出税款被告人未实际占有不应认定为贪污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税款系被告人为贪污而支出的成本,应计算为贪污金额,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斌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查,其立功为一般立功,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钟某某7.8万元,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本案具体情节,认为该辩护意见不妥,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斌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违规案例9: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经费吴某义,北京某某大学下属二级学院院长。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某义在担任北京某某大学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北京京苏阳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合力瑞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北京某某大学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1449.78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义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吴某义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杜某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项目经费中的文献检索费,只有在文献检索工作真实地外包给相关公司、由相关公司真实地代为完成并收取了费用,或者被告人吴某义及其团队在自行做文献检索工作时产生了版权等相关费用时,才能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予以支出。在被告人吴某义及其团队自行完成检索工作,没有产生版权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文献检索费并未实际产生,团队自行完成检索工作,虽然付出了劳动,但应视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一部分,无权以文献检索费的名义获得相关经费。被告人吴某义利用担任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并未实际产生的“文献检索费”38万余元从项目经费中套出占为己有,并不是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符合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并处以刑罚,上述无罪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刘某的辩护意见。经查,不是所有贪污科研经费案件都是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后移交司法机关,审计中没有发现问题不等于没有问题、不构成贪污罪,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处理贪污案件也不是只能等待审计机关的移送,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依据刑事法律规定,不以是否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否发现问题为必要条件。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以偏概全,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吴某义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发还北京某某大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违规案例10:科研团队合谋虚列支出套取课题经费李某涛,北京某某大学下属某医院党委书记、课题负责人。王某月,北京某某大学下属某医院科副主任、课题负责人。王某,北京某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间,北京某某大学先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A、B
2022年5月10日
其他

最高检: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附10大案件盘点)

最高检: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附10大案件盘点)
2022年5月10日
其他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决策情况;(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四)实现的产出情况;(五)取得的效益情况;(六)其他相关内容。第三章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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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经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2月11日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试点方案如下:一、试点目标针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探索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及技术路线决策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激励、信任为出发点,最大限度简化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环节,给予科研人员充分信任,增强科研人员成就感、获得感。坚持分类实施。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不同创新主体的特点和科学研究规律,制定分类标准,注重分类指导,实施分类评价,确保“包干制”发挥实效。坚持绩效导向。探索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管理与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的制度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确保项目成果“看得见、摸得着”。坚持持续推进。建立“试点—反馈—修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不断总结积累试点经验,持续推进“包干制”管理改革。三、试点范围自2021年起,选择由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相关科技专项作为试点,试点期限为3年。(一)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中由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纳入试点。(二)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专项将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支持的项目统一纳入试点。(三)支持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科技专项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高精尖技术创新领域,遴选一批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研发目标和经费支持额度,将对应支持该研发机构的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点研发机构专项)纳入试点。四、试点内容(一)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新星计划项目采取定额方式资助,项目申请人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重点研发机构专项由科研机构拟订预算、经费使用规则及设定可考核的绩效目标,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后续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年度预算拨付及经费管理。(二)实行经费负面清单管理“包干制”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捐赠、投资、赞助、罚款及支付在职人员学历性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试点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三)经费使用过程充分放权试点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建立与试点项目相适应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经费“放得开、管得住”。经费在不违反“负面清单”前提下,试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统筹使用与科研项目相关支出。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由试点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查后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四)建立结果导向评价机制试点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期满后,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对其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财政局备案,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价工作要强化契约精神,要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严格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五)实施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签署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五、试点管理(一)具体管理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包干制”试点按照《关于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管理。2.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专项按照《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3.重点研发机构专项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本着“激发创新人员活力、引导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的原则遴选确定,相关细则另行制定。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北京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2)面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3)集聚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领衔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具备业内领先的研发实力,同时能够引入社会资本,与产业对接紧密;(4)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险可控;(5)单位主动申请参与试点工作,围绕试点工作制定并完善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能够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二)各方职责1.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包干制”试点方案。根据财政预算编报要求,组织编报“包干制”试点专项经费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绩效评估管理等工作。2.市财政局负责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共同制定“包干制”试点方案。审核并批复“包干制”专项经费预算。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效果评估,对“包干制”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3.试点单位对本单位“包干制”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自主提出参与“包干制”试点的申请。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内部科研和“包干制”经费管理制度。对试点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负责在试点项目实施到期时开展财务审查,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成果和经费执行情况,接受内部监督。4.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接受所依托的试点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克服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实施,持续优化“包干制”管理。(二)加强监督评价。为确保工作实效,各相关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反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联合市财政局于2023年对“包干制”试点工作开展效果评估,为下阶段推广奠定基础。推进群众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统筹衔接。(三)加强履约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试点单位、试点项目等信息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试点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单位内部监督。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违反承诺书等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取消试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包干制”试点及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四)加强宣传引导。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开展“包干制”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内部宣传和培训,精心组织并推动试点工作高效开展。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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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

市基金办应当对试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验收以及履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统一纳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管理。第十九条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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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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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21〕1822号市属各单位(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各区财政局、科委: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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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财政部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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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及评价报告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评价报告和相关文档资料。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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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坚持质量导向、择优选取。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独立性、专业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绩效自评质量和绩效管理水平提升。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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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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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党中央各部门人事、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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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

服务运行后补助是指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开放运行、科技创新服务以及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第九条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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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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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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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负责查重评议制度设计,推进完善国家网络平台管理,对组织查重部门、第三方评议机构等开展查重评议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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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正式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第十四条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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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科技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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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部门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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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金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不再收回。科研院所应当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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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中期绩效评价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绩效进行全面考核。中期绩效评价结果需报财政部备案,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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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2022年4月26日
其他

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厉行节约,用于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或文献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第五条
2022年4月26日
其他

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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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

有利于更加科学公正地配置资源,增强中央高校发展活力。项目设置面向所有中央高校,主要采取按照因素、标准、政策等办法科学合理分配资金,促进公平公正竞争,增强中央高校发展活力,提高发展的包容性。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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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含专家讲课费标准)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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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住宿标准)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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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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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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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请托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记录的形式,记录要素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及其职务、涉及的具体评审事项、请托的具体形式及其要求等。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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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评估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基本程序: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采集和处理评估信息,综合分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或发布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和反馈。根据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对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开展自评价。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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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2022年4月18日
其他

科技部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三)组织开展对科技计划需求征集和凝练、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和委托等重点环节管理工作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监督,开展对科技计划目标实现、结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绩效评估评价;
2022年4月18日
其他

20部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2022年4月18日
其他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

(二)协同高效。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应与其下设的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项目评估及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统筹衔接,加强数据、资料共享,充分利用已有科技管理信息,提高评估工作的整体效率。
2022年4月18日
其他

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实施细则

年开展的评估工作,通过对专项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发展态势的诊断分析,发现问题,提出调整和改进建议,促进和推动专项实施。结题验收是在专项一个实施周期(一般为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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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并做到设备选型、合同签订、审批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完善设备和材料验收入库、出库、退库等手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应加强对先导专项购置设备使用情况监管,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第十条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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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院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院级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2022年4月14日
其他

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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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全国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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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为规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基金资助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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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75号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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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262号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有关单位: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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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4)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