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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堃, 杨雯霓, 钱林义, 何裕馨 | 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分等级税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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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结构失衡。为推动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缓解养老压力,我国进行了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目前推行的试行办法对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采取"一刀切"的模式,经测算,这种"一刀切"的模式会使很多人享受不到优惠。借鉴国外经验,基于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测算不同收入等级下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并将其转换为领取金额的等级划分,同时,进一步对消费者年龄、退休年龄、个人收益率、保险公司预定利率以及个税起征点这些变量进行敏感性分析后发现,我国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推行中如实行分等级税率的设置,可以使不同年龄人群在购买时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且个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投保年龄,以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

关键词: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等级税率    

作者简介:范堃, 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副教授(上海, 200062);杨雯霓,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何裕馨, 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硕士研究生

通信作者:钱林义, 通讯作者, 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背景下健康保险的精算统计模型与风险监管研究”(项目编号:17ZDA091)

原文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9年第4期


一、引言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均衡发展三大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显得尤为迫切。然而,据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在我国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构成比例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约占养老金总量的78%,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占18%,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金仅占4%。而同期养老保险体系较成熟的国家,三大养老保险支柱各自所占份额通常为5:3:2或4:3:3。由此看来,我国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构成比例存在着较严重的失衡问题,尤其是第三支柱显得较为薄弱,因此,迫切需要推动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而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缓解我国日益严重的养老压力,平衡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负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我国已加速推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目前已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试点。该通知指出,对个税纳税人,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按照当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扣除限额,在个人缴费支出环节税前扣除,直接减轻当期税负;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个人领取商业养老保险金时,采取25%部分免税,其余75%部分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7.5%。随后中国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和业务员的“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经营、设计、销售管理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有了明确的政策要求。之后,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泰康养老、新华人寿、平安养老、太平养老陆续签发了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这意味着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正式落地实施。


根据现有研究成果及国际经验推测,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给予的税收优惠有望有效推动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但是经我们测算,在2018年颁布的5000元个税起征点的个税政策下,月收入在21140元以下的人群都不能享受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优惠。所以,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的这种“一刀切”模式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而从一些养老保险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这些国家都采取了不同收入等级对应不同税率的等级税率制。因此,本文提出按照不同等级的收入,进行不同收入等级税率的拟定,建议我国也能够实施以税率与收入相关的方式对养老金进行征税,从而建立更为公平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税率设定进行研究。首先对国内外研究税延商业养老险税收优惠及实施方式的文献进行总结,并对国外的实践经验进行简要归纳;然后对我国税延商业养老险分等级税率进行建模测算,基于我国目前税收政策和国民收入情况,对收入进行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等级下的最高税率;最后给出相应经济变量的敏感性分析。


二、已有研究成果及国外实践经验



(一) 已有研究成果

一直以来,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都受到国内外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有关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对保险的供给和需求都会产生影响。税收激励对养老保险需求有显著的影响(Cymrot,1980),发展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不仅能够激励投保人,也能激励保险人,进而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Banterle,2002)。税延政策对商业养老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情况也会产生影响, 随着税延型账户缴费规模提高,基金管理人将降低对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最终改善基金的风险状况(李心愉、段志明,2016)。


除此之外,税收优惠也会对经济变量产生影响,尤其是个人储蓄。一些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有助于储蓄的增长。Venti等(1986)基于税收递延限制原则的约束优化模型,提出了对个人退休账户(IRA)的贡献将使净储蓄增长,如果IRA的限制增加,则对IRA的贡献中有35%来自税收减免。Poterba(2014)提出,无退休储蓄的很大部分人群难以维持退休后的生活,而退休储蓄是受到养老金计划(IRAs、401(k)s等)的税收规则等多种公共政策的影响的,从而鼓励中高收入人群利用这些方式来进行养老储蓄。然而这种影响也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Chetty等(2014)使用丹麦人口的储蓄数据实证表明,税收优惠的变化对于增加私人养老金账户储蓄是无效的。Andersen(2018)提出,为了实现提高税收优惠来改善储蓄率,必须满足退休储蓄不从其他储蓄账户中挤出和储户应积极面对税收优惠储蓄的税后价格的变化,且这两个条件对中高收入者都适用。除储蓄外,个税递延型养老储蓄对消费和投资亦有影响(余显财,2012),同时税延的实施通过政府较小的税收让利可实现较高的替代率,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周建再等,2012)。


由于国外已有不少实施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学者也提出在国内实施税收递延模式的商业养老保险(郑秉文,2016;朱俊生,2017),并对其实施的具体方式进行了探索。涂东阳等(2013)通过预测未来替代率作为目标替代率,实现了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年缴费额的测算,提出了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额应随着年收入增长情况定期调整的建议,但并未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税收优惠具体方案的设置,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关键所在,但就我国情况而言,税收优惠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实施性意义较小。


然而,在现有研究中,对实行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带来的优惠进行测算的文献相对较少。Yoo(2004)使用现值法估算了OECD国家税收优惠退休储蓄计划的每一货币单位的净税收成本,且分别计算了不同年龄组、不同收入水平和投资时间跨度以及平均年龄组下的净税收成本,并做了相应的敏感性分析。一些学者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测算了地区实施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能够获得的财税优惠额。黎丹和韦生琼(2016)不仅结合了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财税优惠额度进行了测算,而且提出了应对税收优惠额度有差异的建议。崔军等(2018)针对我国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方案进行了税收优惠的测算,认为目前我国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相对较低,税收优惠力度较小。


从现有文献可以看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平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方式,但如何确立合理的缴费制度,如何为消费者带来合理的税收优惠是推行这一保险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在新个税税率表的基础上,以领取税率分等级的思路,讨论如何改变目前对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采取的“一刀切”的模式,并提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 国外实践经验

我国提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尽管已有很长一段时间,并在部分地区有过尝试,但市场的反应均不强烈。此次较为明确的政策指引和产品指引方案的迅速出台,表明了我国对第三支柱即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视和推广决心。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关键在于税收优惠的提供,给消费者带来合理的税收优惠,对政府也不造成过多负担,这是养老金领取税收机制构建的前提,因此,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对其税率进行合理设置是必要的。美国、英国、德国和加拿大都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较早、税收优惠方案相对完善的国家,大都采取了EET模式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方案,并且都具有根据个人不同的情况而采取不同税收优惠方式的特点。


美国是最早采用税收优惠模式进行商业养老保险设计的国家,设立了个人退休账户(IRA),包含3种IRA计划:传统型IRA、Roth IRA和不能抵扣的IRA。这3种计划的纳税环节虽不同,但均能享受税收递延带来的优惠。传统IRA的税收优惠方式是税收递延,即EET模式,向其账户注入资金的个人,只要符合享受优惠的资格,则根据调整后总收入以及纳税申报身份来决定最终的税收优惠比例。这一措施对低收入的进行退休储蓄的纳税人给予了更大的税收优惠,即收入(或共同收入)越低,优惠比率越高。英国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在缴费期与领取期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在缴费期内,采取税收返还的形式对税收优惠部分累积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对个人收入采取先扣税后返还的模式,账户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投资收益免税;在领取期内,提取养老金储蓄的税收优惠由账户积累的养老金总额和领取方式决定,积累的养老金总额不同,对应的领取税率也有所不同,高额的养老金对应的税率相对较高。1957年,加拿大推出了注册退休储蓄计划,简称RRSPs计划,其税收优惠模式是,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支出可以税前抵扣,且在领取养老金之前,投资收益皆可免税。该计划的缴费限额与养老金领取税率均与个人收入有关,收入越高的个人,缴费限额越高,同时,由于领取时按照加拿大收入署制定的三级累进税率来纳税,所以收入越高对应区间的税率也越高,且税率也会根据账户所有人居住地的不同有所区别。德国的养老体系中,Rurup和Riester两种计划都采取了EET的税收优惠模式,在缴费期采取固定扣除额或随缴费年限变化的比例进行免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均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其并未为领取养老金设置单独的税率,但Rurup计划规定在领取时可部分免税,且免税比例根据收入确定。


EET模式有利于繁荣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健全和完善现代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养老保险保障的层次与水平,且上述实施EET模式的几个国家针对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立法和监管都较为完善,在这样的体系下,商业养老保险保证了民众老有所养,有效减少了养老给政府带来的压力。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对于改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且为本文进行税率分等级设定提供了思路和参考依据。


三、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分等级税率的模型构建及测算结果



养老保险体系较成熟的国家对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采取的政策虽然有所不同,但共同点是,针对不同收入情况的人群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这一节我们按照收入等级划分的思路,对我国收入人群进行等级划分,且计算出不同等级下对应的税率。然后,考虑到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收入分级税率表转换为领取金额分级税率表。


我们认为,对消费者而言,税收递延的效果主要是通过实际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力度大小来衡量,因此,这里我们将实际税收优惠额度列为主要参考指标,用B表示,定义实际税收优惠额度为零时对应的税率为临界税率,当实际税率小于该临界税率时,税收递延将为消费者带来实际优惠。


(一) 税率测算依据

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是将纳税时点后延,而这部分暂时不用缴纳的税金可由个体自由支配,形成额外的投资收益,这部分金额是税收递延过程中形成的现金流入,而在领取养老金阶段所需缴纳的税金,则是税收递延过程中形成的现金流出。现金流入减去现金流出,则形成税收递延的净优惠额度,也就是实际税收优惠额B。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货币是存在时间价值的,因此,我们在测算税率时需要考虑到现金流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实际税收优惠额等于现金流入累积到退休年龄时的总金额减去现金流出贴现到退休年龄的总金额。下面对测算步骤做出详细说明。


第一步,计算前期税收优惠金额形成的累积金额,即现金流入F1。


首先需要计算每月形成的税收优惠金额ΔTk,k表示购买缴纳保费第k年,k=1, 2, …。税收优惠金额指未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所须缴纳个税T1k与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后所须缴纳个税T2k之差。


设最初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时月收入为I, 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工资通常是会逐渐增长的,故假设工资以一定增长率g变动。一年内各月份工资保持不变,则第k年的月收入Ik=I×(1+g)k-1。个人缴纳五险一金比例为b,个税起征点为j。设月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所支付保费为Pk。


$ {P_k} = \min \left({{I_k} \cdot 6\%, 1000} \right) $(1)

$ {T_{1k}} = \left({{I_k} \times (1 - b) - j} \right) \times 对应个税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

$ {T_{2k}} = \left({{I_k} \times (1 - b) - {P_k} - j} \right) \times 对应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3)

$ \Delta {T_k} = {T_{1k}} - {T_{2k}} $(4)


再将每年形成的优惠金额累积到退休年龄60岁,即得到现金流入值,此处设个人收益率为r。开始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时的年龄为x。m为月份,${v_r} = \frac{1}{{1 + r}}$为贴现因子。


$ {F_1} = \frac{{\sum\limits_{k = 1}^{60 - x} {\sum\limits_{m = 1}^{12} \Delta } {T_k} \cdot v_r^{k - 1 + \frac{{m - 1}}{{12}}}{ \cdot _{k - 1 + \frac{{m - 1}}{{12}}{p_x}}}}}{{_{60 - x}{p_x} \cdot v_r^{60 - x}}} $(5)


第二步,计算后期缴纳税金贴现额,即现金流出F2。


在计算F2时,本文将根据前期支付保费的累积值计算。现金流出值的计算本应该根据最终养老金领取金额乘以税率再贴现得到,而根据精算平衡准则,此处假设保险公司不收取经营管理费用,则前期缴纳保费的累积金额等同于最终领取值的贴现金额,加之税率是由收入水平决定的,所以直接使用前期缴纳保费进行计算。


本文所求税率是根据不同收入等级来确定的,所以设其为rkIk,表明在收入水平Ik下,缴纳保费的第k年时所对应的税率。保险公司预定利率为i。$v_{i}=\frac{1}{1+i}$为贴现因子,对应精算贴现因子为60-xEx。


$ {F_2} = \frac{{\sum\limits_{k = 1}^{60 - x} {\sum\limits_{m = 1}^{12} {{P_k}} } \cdot {r_{k{l_k}}} \cdot v_i^{k - 1 + \frac{{m - 1}}{{12}}}{ \cdot _{k - 1 + \frac{{m - 1}}{{12}}{p_x}}}}}{{_{60 - x}{p_x} \cdot v_i^{60 - x}}} $(6)


第三步,计算实际税收优惠B=F1-F2;根据B=0,计算出临界税率。


(二) 变量取值及其依据

上一部分我们介绍了税率计算的一般方法,此处将说明我们在计算税率时做出的调整,以及各变量的取值及其依据。


通过观察,结合下一部分对收入等级的划分,求解税率必须要解出方程组,故为了计算的可行性,本文在计算税率时假设工资收入水平不变,即g设为0。同时,通过计算验证也可以发现,这种情形下计算出的税率能够保证工资收入增长的情形下,不同收入个体的实际税收优惠额大于零,可以满足税率设定的基本要求。当g=0时,Ik,Pk,T1k,T2k,ΔTk,rkIk都与k无关,分别记作I,P,T1,T2,ΔT,rI。F1,F2可以分别简化为:${F_1} = \Delta T\ddot s_{x:\left. {\overline {\, {60 - x} \, }}\! \right| r}^{\left({12} \right)}$,${F_2} = {Pr _I}\ddot s_{x:\left. {\overline {\, {60 - x} \, }}\! \right| i}^{\left({12} \right)}$,其中:


$ \ddot s_{x:\left. {\overline {{\kern 1pt} 60 - x{\kern 1pt} } } \right|u}^{\left({12} \right)} = \frac{{\sum\limits_{k = 1}^{60 - x} {\sum\limits_{m = 1}^{12} {v_u^{k - 1 + \frac{{m - 1}}{{12}}}} } { \cdot _{k - 1 + \frac{{m - 1}}{{12}}{p_x}}}}}{{_{60 - x}{p_x} \cdot v_u^{60 - x}}} \cdot u = i, r $(7)


由B=F1-F2=0可得临界税率为:


$ {r_I}{\rm{ = }}\frac{{\Delta T \times \ddot s_{x:\left. {\overline {{\kern 1pt} 60 - x{\kern 1pt} } } \right|r}^{\left({12} \right)}}}{{\min (I \times 6\%, \;1000) \times \ddot s_{x:\left. {\overline {{\kern 1pt} 60 - x{\kern 1pt} } } \right|i}^{\left({12} \right)}}}. $(8)


下面对各变量取值进行说明。对于预定利率i,根据银保监会规定,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因此,本文将i设定为3.5%。对于个人收益率r,根据公式(8)可知临界税率随个人收益率的降低而降低,考虑到税率的普惠性,为保守估计税率,我们将个人收益率设为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根据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2018年官网公布的数据,取1.75%。开始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时的年龄x设为20岁。五险一金个人缴纳比例设为19%。在计算ΔT时,个人所得税税率参照2019新修订的个税税率表。在计算过程中,如未经特殊说明,各变量取值均以此处为准。在现行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统一为7.5%情况下,根据我们的参数假定,可以测算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临界收入。通过求解以下方程:


$ {r_t} \cdot \min (I \cdot 6\%, \;1000) \cdot \ddot s_{x:\left. {\overline {{\kern 1pt} 60 - x{\kern 1pt} } } \right|i}^{\left({12} \right)} = \Delta T \cdot \ddot s_{x:\left. {\overline {{\kern 1pt} 60 - x{\kern 1pt} } } \right|r}^{\left({12} \right)} $

$ \Delta T = (I \cdot (1 - b) - j) \cdot 对应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

$ - (I \cdot (1 - b) - \min (I \cdot 6\%, 1000) - j) \cdot 对应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


我们得到在现行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下的临界月收入是21 140元。这意味着仅有月收入高于21 140元的个体才能享受到这一保险的税收优惠,而当收入低于该值时,个体最终在领取时的纳税额甚至超过前期的节税额,不存在实际税收优惠。


(三) 收入等级划分

在对收入等级进行划分之前,需明晰本文所指的收入概念。本文所使用的收入均指税前原收入,是考虑了个税起征点以及个人所缴纳的五险一金比例,通过个税税率表中应税所得反推得到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 I = \frac{{ 应税所得 + j}}{{1 - b}} $


本文将收入人群划分为3个等级。第一等级被定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为0%和3%的人群,出于对低收入人群的保护,此处边际税率为3%的人群也被纳入第一等级范围,其对应的临界值为(3 000+5 000)/0.81=9877元。此外,现行政策中可以税前购买这一保险的金额是min(I·6%, 1000),即当收入超过16667元以后,能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都是1000元,所以将16667设为第二等级的临界值。为使划分的收入等级表达更简洁,将范围调整至10000元到17000元。表 1为划分结果:


(四) 税率的测算

前文已对税率计算的具体方法与收入等级的划分进行了梳理,此部分将对最终税率进行测算。由于所计算税率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为了保证所有的有收入人群都受益,本文取各个收入等级下限的临界收入作为基准,取其对应税率作为该收入等级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例如,在计算第二等级收入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时,取收入为10000,其他变量取值和公式参照前文,即可得出税率。


$ {{T_1} = (10\;000 \times (1 - 19\%) - 5\;000) \times 10\% - 210} $

$ {{T_2} = (10\;000 \times (1 - 19\%) - 600 - 5\;000) \times 3\% - 0} $

$ {\Delta {T_k} = {T_1} - {T_2} = 100 - 75 = 25} $

$ {r_I} = \frac{{\Delta T \times \ddot s_{x:\left. {\overline {{\kern 1pt} 60 - x{\kern 1pt} } } \right|r}^{\left({12} \right)}}}{{600 \times \ddot s_{x:\left. {\overline {{\kern 1pt} 60 - x{\kern 1pt} } } \right|i}^{\left({12} \right)}}} = \frac{{25 \times 61.266\;0}}{{600 \times 91.056\;0}} = 2.80\% $


照此计算方法,各等级的税率测算结果见表 2。


可以发现,我们测算的3个等级的税率都比现行的7.5%低,这主要是由于本文划分的收入等级最高档临界值低于前述的临界收入21140元所致,因此,这进一步说明了现行税率对于该部分收入人群并不合理。


(五) 领取金额等级的换算

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测定以后,在应用时我们首先需要确定个体的月收入,才能确定其税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基于收入的税率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此外,即使确定了收入水平,个体也不一定足额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参照国外的征税经验,税率的确定均是基于领取养老金时的领取金额,这就能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因此,本文将对测算出的税率表进行换算,将收入范围转换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范围,使该税率更具实用性。


基于精算平衡准则,假设保险公司不收取经营管理费用,则前期缴纳保费的累积金额等同于最终领取值的贴现金额。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设为15年,这是由于“产品指引”中建议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领取年限最好高于15年,取其下限能保证计算出的领取金额更大,收入对应的税率更低,使税收优惠更充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W即为领取金额。


$ p \cdot \ddot s_{x:\left. {\overline {{\kern 1pt} 60 - x{\kern 1pt} } } \right|r}^{\left({12} \right)} = W \cdot \ddot a_{60:\left. {\overline {{\kern 1pt} 15{\kern 1pt} } } \right|i}^{\left({12} \right)} $(9)


基于领取金额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测算结果如表 3。表 3中展示的是精确值,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以做适当的缩放调整使表达形式更为简洁。


表 3显示了不同领取金额的最高税率,为了能使领取金额高者的税后领取金额依然高,我们建议采用累进税率制。比如领取金额10000元,则4664元免税,3109元按2.8%征税,2227元按6.73%征税。


四、敏感性分析



模型构建中,我们对每个变量的取值进行了假设。本节将考虑某些变量波动时实际税收优惠金额的变化,目的有二:一是检验税率设定的稳健性,考察此种设定方式能否使得所有人群都受益,即优惠额保持非负;二是结合实际情况,考察保险公司预定利率变动、个税起征点变动及延迟退休年龄等对个人实际税收优惠金额的影响。在前面的税率计算中,我们假设收入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但在下面的敏感性分析中要计算实际税收优惠额度,则有必要考虑实际的工资增长情况。故本文将基于工资增长的情形进行敏感性分析,根据张震球等(2000)的测算,在一个很长的经济周期内,工资增长率的中长期水平为4%—6.5%,故本文将工资增长率g设为5%。


(一) 购买年龄x变动

考虑到年龄大于50岁才开始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实际意义不大,本部分计算了消费者年龄在20岁至50岁之间变化时,不同收入等级人群对应的实际税收优惠额B的变化。所选取的收入介于几个收入等级之间,以便反映不同收入的变化规律。


通过测算可知,本文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的设置可以使不同年龄人群在购买时都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也就是B大于零,满足稳健性要求。


这里通过变更购买年龄,考察同一个体在不同年龄阶段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由于是同一个体的不同年龄阶段,我们将其收入视为从初始购买时随年龄增长,例如20岁时的收入为I,30岁时则为I×(1+g)10。通过测算发现,随着年龄x增长,不同收入下实际税收优惠额都有减少。直观上看可能是由于投保年龄增加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的年数减少了,累积的优惠额自然会减少。因此,本文也计算了年均税收优惠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除以其缴费年限,以期消除购买年数带来的影响,从而更为全面地考察税收优惠水平。


从图 1可以看出,虽然随着年龄的增长实际税收优惠额在降低,但月收入5000元者减少得比较缓慢,其他收入者减少得比较快。此外,从图 2中可以看出,月收入5000元者的年均税收优惠额随年龄递增,收入15000元与30000元者随年龄先增后减,但变化额不大,且减小的转折点位于年龄较大处,收入20000元者随年龄递增,也就是说大方向上年均税收优惠额是递增的。


综上,对于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购买者而言,若想要获取更大的累积税收优惠,肯定是越早购买越好。累积税收优惠额度体现了税收优惠的广度,而年均的税收优惠额反映的是均摊到每一年份的优惠额,体现了税收优惠的深度。综合两个指标考虑,若既想要获取较大的累计优惠,又想要均摊到每一年份的优惠额度较为可观,可适当推迟购买年龄。


(二) 个人投资收益率r及保险公司预定利率i变动

根据实际税收优惠额度的计算公式可知,每期节税金额累积形成的现金流入F1是r的增函数,故实际税收优惠额与r成正比。也就是说,随着个人收益率的增加,税收递延带来的优惠力度更强。通过测算可以发现,对于个人理财收益率越高的群体而言,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带来的税收优惠越高,与分析结果一致,见图 2。


考虑到保险公司会随着经济形势、投资收益的变动而调整保单预定利率,本文也对该值进行了敏感性分析。测算结果表明,预定利率的提高会削减个体实际税收优惠额,但比例很小,见图 3。


与个人收益率相对应,通过公式(8)可知实际税收优惠额与i成反比,这与测算结果相一致。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承诺的预定收益越高,未来领取的养老金额越多,未来的纳税金额也会因此增加,故实际税收优惠额反而减小。从测算结果可以看出,该负向效应并不强。


(三) 退休年龄变动

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益严峻和政府养老财政支出的压力增大,延迟退休年龄建议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考虑到该政策在未来实施的可能性较大,本文对延迟退休年龄的情形也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将退休年龄从60岁变化至70岁。此处为了计算结果的可比性,将实际税收优惠额均换算至60岁时点上。


从图 4可以看出,延迟退休带来的实际税收优惠额是增加的。而结合年均实际税收优惠额来看,收入较低的5000元、15000元者的年均实际税收优惠额递增,而收入较高的20000元、30000元者则先增后减,但减小幅度不大。也就是说,延迟退休能够带来税收优惠的增加,但平摊到各个年份来看,中低收入者的年均优惠将增加,高收入者的年均优惠则先增后减。


(四) 个税起征点变动

此处我们考察养老保险金各收入等级下中间值收入时个税起征点每变动1000元所带来的实际税收优惠额变化情况。由图 5(左)可以看出,随着个税起征点的增加,税收优惠额度是减小的。这一点可根据最高税率的计算公式进行理解:首先,在个税起征点及税率级距一定的情况下,应税所得越高,每月节税额度ΔT越多,而起征点提高使得原收入水平对应的应税所得减少,使每月节税额度ΔT减小,式中其他变量不变,故实际税收优惠额会减小。根据这一结论可知,若未来面临个税起征点的再次提高,则应考虑是否适当降低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


此外,从税收优惠额增长率变化看(见图 5〈右〉),尽管随着起征点增加,优惠额变动比例不存在明显的横向变动规律,但通过纵向增长率数值的比较,可发现收入越低者受到个税起征点变动的影响会更大。因为收入较低者更接近于个税起征点所临界的收入,故当起征点变动时,该收入对应的税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从而使税收优惠额度也会受到更大影响。所以说,在个税起征点变动时对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也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对低收入者能够带来更大的优惠。

  


五、结论



通过借鉴养老保险体系较为成熟的几个国家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时实行分等级税率政策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本文提出我国按照收入水平划分3个等级拟定税率,并遵循各收入等级的人群都能从此项政策中受益这一准则,对各收入等级的税率进行了拟定,测算得出税前原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人群,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为0%;在10000元至17000元范围内的人群,税率为2.8%;在17000元以上的人群税率为6.73%。考虑到实际操作性,本文最终将收入范围转换成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范围,3个等级分别对应为领取金额在4664元以下、4664元至7773元、7773元以上,并且为了避免出现跳跃式税差“陷阱”,建议采用累进税率制。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各等级的税率都比7.5%低,即目前试行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时的“一刀切”的个税税率7.5%过高了,迫切需要降低这一税率。


此外,本文对可能影响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税率的几大主要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发现:首先,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同收入下享受的实际累计税收优惠额都减少,该结论表明越早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其累计税收优惠越大。其次,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额度是会随个人收益率的增加而增加的,但会随预定利率的提高而减少,不过减少比例很小。最后,个税起征点的增加会减少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额度,而延迟退休带来的实际税收优惠额会增加,换句话说,延迟退休能给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购买者带来更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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