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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 | 方法与实证:近代中国土地分配问题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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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 |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2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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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地权分配,需要在研究方法改进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公田、一田二主、无地户三个因素对地权分配的统计影响很大,往往造成了地权分配集中程度认识上的扩大。剔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修正计算一些地区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过去高估的江苏、浙江、广东等南方地区的地权分配集中程度就大为下降。近代中国的地权分配集中程度,可能南北相差不大,而且大部分地区以及整体上可能都比较平均。

       关键词:地权分配;研究方法;公田;一田二主;无地户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志,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后

原文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二期




目录

一、公田对地权分配的影响

二、一田二主对地权分配的影响

三、无地户对地权分配的影响

结论



基于大量调查统计资料,近代地权分配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依然存在不少认识分歧。而且,研究中普遍存在方法不当或不够精细的问题,其中一个表现是,不同土地调查统计资料的统计方法、口径有所不同,而学界往往将数据拿来就用,忽视了其中的内容差异,因此,造成了长期以来对近代地权分配的一些误读和认识分歧。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地权形态差异甚大,在研究地权分配时不能不注意。龙登高曾指出:“旧成说还没有考虑到半自耕农与佃农所拥有大量田面权这种土地物权形态;没有考虑到一些地区比重相当高的族田、寺庙田、学田等‘公田’形态;没有考虑到江南等发达地区较高的外籍业主投资与占有土地的情况。” 所言甚是,因此,必须在研究方法上有所改进,才能在认识上接近于近代地权分配的真貌。龙登高与何国卿研究考证,土改前农村占总人口10%的最富有阶层占有土地的比例,南方为30%左右(±5%),而北方低于这一水平,而如果考虑到公田和一田二主的因素,则这一比例应更低。那么,在研究地权分配时该如何处理公田和一田二主等因素?本文将着重分析公田、一田二主和无地户这三个因素对地权分配统计及其基尼系数计算的影响,并提出如何进行修正计算的方法,最后对近代中国地权分配的总体情况做出推论。


一、公田对地权分配的影响


近代农村土地统计中,依照土地所有者的不同类型,一般分为官田、团体所有、私田,官田属于政府,后两者都属于民田,团体所有指族田、义庄、学田、庙田等农村小共同体所有的土地,本文统称为公田。过去常常将公田视为一个户主所有而列入地权分配统计,甚至部分民国时期的调查以及中共方面的调查多将公田直接视为地主土地。20世纪30年代陈翰笙就将广东的族田等公田视为“集团地主”的土地:“在广东私人地主的势力远不及集团地主。除掉少数县政府和少数慈善机关的那些公田,它的数量在全省耕地中算不上什么,集团地主还有学田,庙田,会田和太公田”,“太公田和其它公田在广东要占到全部耕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从而估计出了广东占总户数2%的地主占有53%的土地的结论。土改中,普遍以公田为地主把持为由而将其计入地主阶级所有, 如苏南地区“占总户口百分之二点三三、占总人口三点零二的地主阶级,占有百分之三十六点一九的土地(包括公地在内)”,而据统计公田占全部土地的5.32%。


赵冈指出:“在明清的地籍登记中,族田与义庄被视为独立的财产单位,如同地主户,所以吴中地区的地权分组统计中,大地主一类数目偏高。然而,义田与族产是族人共有的民田,却不是属于个别地主户的私产,如果研究民田的分配,应该以个别农户真正私有的田地做为统计的对象,换言之,鱼鳞册中的族产义庄单位应予剔除。” 胡英泽也认为,理论上,研究农村地权状况,应排除公田,而只限于农户私田。


笔者的观点正好相反,认为理论上公田不应排除在农村地权分配统计之外。公田也属于民田,在公田所占比例较大的地区,排除公田将导致当地地权分配统计严重失真;只有在公田所占比例较小的情况下,为了便于计算基尼系数,可以排除公田不做计算。近代中国大体上是越往南公田面积所占比例越大。据调查,土改前的公田占全部土地的比例,苏北为1.88%、苏南为5.90%、安徽为4.17%、浙江为16.35%、福建为29.36%;湖南、广西约为15—20%、江西在15%左右、湖北在10%左右,河南较少。广东省的公田比例超过30%,而“珠江三角洲的全部一半耕地是尝田”,“全省沙区中太公田大约要占到耕地百分之八十” 。苏南公田比例较低,将其排除计算,对结果影响不大。但是,在公田比例较大的地区,如果将公田排除在统计之外,只计算私田,则几乎不能反映该地地权分配的真貌。


1933年调查广东省番禹10个村,无地户占52%,地主所有土地占68.4%,如此看,土地可谓相当集中,不过“广东的大地主大多数是宗祠,庙会,华侨和大商人”,除去这些大地主,留在村内的“小地主”与“农户”、“其他村户”所有的田亩数占比如下:18.6%、77.6%、3.8%。如果排除公田,只计本村农户所有的土地,则地权分配可能相当平均。


根据抗战前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省农村的调查,胡英泽以地亩分组计算所得东阳8村地权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761。东阳8村的调查反映的地权分配,公田的影响不应忽视。


东阳8村地权分配基尼系数较高,并非因为地主、富农占田过多,据上表可知,东阳8村329户农户,拥有土地超过10亩的仅3户,仅有的一户地主占地最多,也只有43亩。基尼系数高,主要是由于无地少地农户较多,无地户有207户,占全部农户的62.92%,“贫农及雇农”196户,平均每户拥有土地不足1亩(见表 1、表 2)。


东阳农民之所以还能过活,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东阳族田较多,“地主虽仅一户,但实际上在东阳并不是没有大地主的地方,不过地权的分配属性中,祀产最发达,而且所有地主大都居住在城区” 。东阳8村农民耕种的土地中应有不少是族田:


不过东阳同时还有一种特殊的原因,更使土地的转移不易实现;因为东阳是宗法社会的典型,家族思想最浓厚,因此每值富有之家,要分家的时候,都要提拨一部分为春祀秋祭追念祖宗之常产,即本地人所谓“公常田”。这种“公常田”在东阳各村落是很多的。所以东阳各类村户自有的田亩很少,而贫农很多就是这个道理;同时东阳土地不大流通化,和这种特殊的社会制度,是有密切联系的。


可见,统计中排除公田,将东阳8村耕种公田的不少农户视为无地户,使计算出的基尼系数较高。


当公田比例较大时,将公田计为地主所有或排除不计,一般会使所计地权分配集中程度偏高(前者会更加偏高),因为这两种统计方法之下耕种公田的农户被视为完全不占有公田,甚至视为无地户。那么,在研究地权分配或计算其基尼系数时,该如何处理或计算公田呢?


产权归属上,公田应为团体所有,不过有的团体如宗族并无独立法人。过去,特别是土改时,将公田视为地主、富农所有,理由是公田大部分由地主、富农把持。对此,郭德宏说:“大部分公田虽然为地主或富农所把持,但把公田全部算作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并不是完全妥当的,最好能对各地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 理论上,公田归属可取决于公田收益的分配,易言之,谁获益即视为谁拥有。如果难以按照公田收益细分,原则上可将公田计为内部成员平均所有。具体而言,可将族田在其成员内部均分,而义庄、学田、庙田等机构的土地,亦可视为单独法人所有,一般情况下,因其占全部土地的比例较低,亦可排除不计。当然,一地之内可能有若干公田分别属于不同的集体成员或家户,在统计资料不能详实反映这些信息时,地权分割精确计算颇为不易。


下面以广东为例,尝试计算公田对地权分配的影响。广东省土改前50个乡的调查如下:


上表公尝田(族田)占32.99%,与地主土地合计占59.87%,与陈翰笙所调查估计的结论相差不大。如果将公尝田计入地主土地,广东50个乡土改前按户和人计算地权分配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695、0.636;如果不计公尝田,基尼系数分别为0.574、0.497,而如果将公尝田平均分到各阶层各户计算,则基尼系数下降为0.541、0.476。由于各地族田的比例高低不一,占地较多的地主、富农可能主要集中在族田较少的地区,而占地较少的贫农等主要集中在族田较多的地区,因此,将公田平均分摊于各地各阶层,导致占地较多的地主、富农可能分摊到比实际多的公田,同时占地较少的贫农等分摊到的公田可能比实际少。所以,广东50个乡土改前按户按人计算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还应该小于0.541、0.476。


总之,理论上公田不应该被排除在地权分配统计和计算之外,只有在公田所占总土地面积比例较低的情况下,排除公田统计和计算对结果影响不大;如果公田所占比例较大时,则公田不可忽视,计算公田的分配时应该视公田的收益分配而定,一般情况下将公田(主要是族田)平均分配于其内部成员统计计算,可能是一个简便合理的办法。


二、一田二主对地权分配的影响


关于田底田面分离的一田二主,目前学术界基本取得共识:一田二主是对地权的分割,即拥有田底和田面者各享有部分地权。过去几乎都是将一田二主的土地全部统计为拥有田底的业主所有,如赵冈对“太湖模式”(即地权分配集中且租佃发达)的检讨所言,一方面增加了地主的田产,另一方面增加了无地户和减少了拥有田面权的佃户的土地,扭曲了土地分配,使得计算出来的基尼系数高于实际情况。如何进行一田二主地权的分割计算?赵冈限于鱼鳞册地价和租佃土地面积等信息的缺失,以假定的田底田面价格比,重新分组进行分割计算。对于赵冈的检讨与对江南地权分配的重新计算,胡英泽提出质疑:“鱼鳞册中的自业田与佃种田应当区别开来,而不应把二者统统算作底面分离的田地。凡是具有田底田面的田土,产权是否可以对半分?把鱼鳞册中所载佃人都看成是享有一半产权的土地所有者,田底和田面有无区别?”并认为,“赵冈所提出的问题是重要的,但其计算方法存在商榷之处”。胡英泽的质疑非常有道理,不过,他明知有此问题,对江浙农村地权分配基尼系数的计算却直接“把业主视为完全的产权所有者” 。即他将一田二主土地全部计为地主所有,不能不说是方法上的倒退,所以,导致其研究所得的江浙地权分配基尼系数严重扭曲失真。


一田二主地权的分割计算,应在得知一田二主的土地面积的情况下,以田底田面的价格进行分割计算,这应该是最佳的方法,也可以以租额分割计算,但同时要计算土地赋税等影响。清代鱼鳞册中地价和租额信息缺乏,一田二主地权的合理分割计算比较困难,但是民国时期的调查资料有的有地价信息,使分割计算可以相对可靠。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所编《浙江省农村调查》中,《浙江永佃权情况调查》提供了绍兴鉴湖乡4个村、金华乾溪乡雅宅村、平湖胜利乡第十三村各个阶层田底田、田面田的面积数据。丁骞曾利用这一材料对浙江此3地6村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进行分割计算,他自称使用赵冈的计算方法,假设田底田面等价,即田底田面各为其一半进行分割计算,但对文献中的地价信息并未加以利用。该调查资料提供的地价信息如下:


有永佃权的土地其买卖价格亦分田底价格与田面价格。以解放前几年的情况来说,田面的卖价比田底为高,如绍兴一带田面价格一般超过田底价格的百分之四十,衢州金华一带的田面价格则超出田底一倍左右,嘉兴、平湖一带差别更大,田面的价格超过田底的三倍到五倍。但在抗战以前情况并非如此,而是田底的价格高于田面,因为那时田底租额高,地主和城市工商业者都把买田底田收租作为一种很好的剥削手段,大家竞买,这情势直到抗战发生才起了变化。


根据上述材料中的地价信息,绍兴鉴湖乡4个村、金华乾溪乡雅宅村、平湖胜利乡第十三村的田底田面比分别取:1:1.4、1:2、1:5,然后进行分割计算,例如金华乾溪乡雅宅村的田底田和田面田面积分别只计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为其地权所有。


下面是笔者对上述3地“解放前几年”时地权分配基尼系数的修正计算:


可见,利用地价信息将田底田面分割对一田二主进行修正计算后,浙江3地6村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大幅下降。


需要说明,绝大多数的近代地权调查并没有关于每个农户的田底和田面面积及其地价的统计数据,因此,上述这种分割计算的结果不过是试图接近地权分配真实状况的近似值,并不精确,但远比不分割的计算合理。


下面以无锡、常熟为例,再计算一田二主对苏南地权分配基尼系数的影响。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的《江苏省农村调查》显示了调查时(1933年)常熟田底田面的价格:


常熟田权也有田底田面之分,但转移手续无甚特殊之处。至移转方式,则大都为买卖与抵押,很少有典当。田价现在普通每亩值一百元,田面田值五十元,田底田值四十余元,民十七年情形比现在约高一倍。抵押价格通常约当田价60%至70%不等。常熟田价底跌落,最大原因便是由于农产品价格底不振。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的《江苏省农村调查》也有民国时期苏南农村土地田底田面的价格的信息:


抗日战争后到现在,部分地区,租额有了若干变化。“田底”“田面”的比价也有了变化,据吴县、无锡、常熟调查,在抗日战争前,一般是一比一(即“田底”“田面”同等价值);抗日战争后逐渐变化,“田面”价值则较“田底”为贵;据常熟三个乡调查,抗日战争前每亩“田底”五石至十石,“田面”五石至十石;抗日战争后每亩“田底”三石至四石,“田面”五石至八石;松江新农乡调查,抗日战争前每亩“田底”八石至九石,“田面”两石至四石;抗日战争后每亩“田底”七石至八石,“田面”两石至四石,解放前每亩“田底”一石至四石,“田面”三石至五石。


根据上述材料,无锡、常熟抗战前田底田面价格以1:1进行计算;抗战胜利后与土改前的调查时间基本一致,取3.5:6.5进行计算。


关于土改前苏南租佃土地所占土地总面积之比与一田二主土地面积所占租佃土地面积之比,有调查统计如下:


苏南的租田与自耕田比例,在有永佃权地区(田底、田面权分离地区),租田约占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三,自耕田约占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在这些租田中,又以永佃权的出租田最多,如吴县六个乡40168.12亩租田中,有永佃权租田35495.42亩,占88.36%,无锡八个乡14847.71亩租田中有永佃权租田11925.40,占80.31%,据太仓、松江、常熟各县报告估计,有永佃权的租田约占整个租田的80%以上。


为了便于计算,无锡、常熟一田二主土地都以占租田面积的80%计算。


根据土地面积和地价信息,将一田二主的土地进行分割,然后计算当地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具体分割计算方法如下:假设一田二主的土地占租田的比例在各阶层平均分布,即将各阶层租出与租入的土地都以80%计算,视为一田二主的土地面积,然后再以田底田面的价格比对一田二主的土地进行分割。抗战前从各阶层所有地亩中减去租出一田二主土地的50%,增加租入一田二主土地的50%为其所有;抗战胜利后从各阶层所有地亩中减去租出一田二主土地的65%,增加租入一田二主土地的65%为其所有。


经过整理后,无锡薛典镇9个保、乡的土地分配见表 5:


按原调查数据,土改前无锡土地分配以人计算的基尼系数为0.496,将地价代入分割地权修正后,基尼系数为0.337。由于租佃外村(调查区域外)土地的关系,修正后的地亩数与原调查数并不相同,不过一般来说调查范围越大则二值越近。


1933年常熟7村按阶级分组的调查情况见下表,以户、人分别计算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分别为0.641、0.595;而将一田二主的因素以上述方法、数值修正计算,基尼系数分别为0.400、0.332。


胡英泽根据1933年常熟7村的调查统计,以地亩面积分组计算常熟7村的基尼系数(以户计)为0.899。以类似修正方法分割一田二主计算,基尼系数为0.448。根据1935年浙江大学农业社会学系对浙江嘉兴的调查,胡英泽以户计算其耕地地权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709。根据该调查中嘉兴的租佃田、永佃田比例以及地价信息,采取类似方法计算,修正后基尼系数为0.411。


可见,一田二主租佃制较发达的太湖流域,将一田二主地权分割计算后,其地权分配的基尼系数(以人数计)抗战前约为0.4左右,抗战胜利后土改前低于0.4。据此,“太湖模式”可以修正为:租佃发达而地权平均。


在此略论一下所谓不在地主或外籍地主占地对地权分配的影响。所谓不在地主或外籍地主,即指非本村的地主,包括外村地主(也在农村)和城居地主,本村农民佃耕他们的土地。民国时期的农村土地调查多以村民为调查对象,调查其占地和租佃情况,由于不在地主或外籍地主占地的因素,村民占有和使用土地的面积往往并不相同(见上述常熟等地),所以,不少调查者和研究者认为如果将外籍地主的土地统计在内,将会增加地权分配的不平均程度(如前述东阳的调查)。但是,如果调查是随机取样或大范围统计,那么外村地主的影响就基本不存在。如果是调查农村农民的地权分配,则不需也不应计入城居地主占地的情况,上述对常熟等地一田二主的修正,正是在这种统计口径下的修正。如果是调查农村土地的地权分配状况,则城居地主占地会产生影响(但同时也要计入其户数和人口)。随着近代城镇化的发展,不少乡居地主特别是大地主迁入城镇居住,同时也有不少占地较少的农民进城务工。如果将此占地多寡两极分化的进城农民统计在内,理论上应该是比只统计留村农户的地权分配要集中,特别是在一些局部小范围内。但是,对范围较大的区域,因城居地主占地有限,对地权分配统计结果影响非常有限。


需要指出押租的利息抵消部分或全部地租的情况,也应视为一田二主,近代四川、两湖等地的这种押租制颇为普遍,实际上佃户也占有部分地权,在统计地权分配时,也应注意分割计算。一田二主这种租佃制,不仅江浙皖省份为多,而且在江西、广东、福建等省也颇为普遍,在北方虽然不及南方普遍但也存在,而在东北、绥远等移垦区也应不少。民国政府土地委员会1937年对全国16个省永佃制的调查,见表 7,也许并不一定准确,但可略窥大概。


过去的统计和研究,往往将拥有田底权者视为拥有全部地权的地主,拥有田面权者视为无地佃户,造成了对地权分配集中程度的人为扩大,在一田二主较发达的地区,更是如此。而在分析了公田和一田二主对地权分配统计的影响后,可知,以佃农比例或者租佃土地比例来推算地权分配集中程度的方法,在这两种情况普遍的地区会导致高估地权分配的集中程度,因为这些地区的佃农对其耕种的土地并非全然没有地权。


三、无地户对地权分配的影响


农村无地户有多少,也是近代地权分配研究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对地权分配的认识影响很大。章有义根据《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中收集的数据,否定了之前无地户占总户数55%的说法, 计算得出9省60县无地户占29%左右(见表 8),并估计抗战前“大体说,无地户约占农村总户数的30%至40%” 。胡英泽的研究中,江苏省无地户占55.23%,浙江省无地户占40.27%,河北省无地户的数据简单平均为17.63%,山西省无地户的数据简单平均为14.77%。无地户之多,是认为近代地权分配集中的重要论据之一。


近代中国真有那么多无地户吗?笔者认为,章有义、胡英泽等研究者严重高估了无地户的数量和比例。前面已经指出,公田、一田二主的存在,使得实际上拥有土地的农户被视为无地户,造成统计中的无地户比例偏高(前文所述江苏常熟一田二主、浙江东阳与广东番禺农村公田对地权分配的影响,其材料来源与章、胡二人相同),这是其一。其二,外来户或移民往往被统计为无地户,实际上他们在原籍未必全无土地,也造成了对地权分配集中程度的高估。


近代以来,由于灾荒、战乱、匪患以及追求更好的生活等原因,走西口、闯关东、进城市,农村大量人口离村。这些离村农民并非全是无地的佃雇农。1935年的调查,虽然进入城市成为离村农民的首选,但是仍有大量农民迁往别的农村,全家离村农民迁往别村与垦区分别占离村总户数32.4%和4.5%。离村农民中,地主占离村总人数的19.5%,自耕农占28.8%,佃农占34.8%,其他农民占16.9%;离村农民中,拥有5亩以下耕地的占42.2%,亦即其余超过一半拥有土地在5亩之上。因此,那些在村里没有土地的外来户,相当一部分在原籍原是有土地的,并非是真正的无地户。即使是因逃荒离村的农民,也不是全部将土地出售或者转让。在灾荒发生时,受灾地区大量农民逃难,土地价格极为低下,出售并无多少获益,甚至可能无人可售,而保留下土地,日后回来还可耕种,所以,农民离村,大量土地是被抛荒,或者出租或者暂时给他人耕种,而非全部直接出售或转让。例如,表 8中的“绥远1县”为临河县,无地户达75.2%,但是这些无地户就主要是外来逃荒难民,且其佃耕多是“主佃协同垦荒,公分产权” 。陈翰笙也曾指出:“近年来西北等处的大批难民,几乎走遍了国内各地。这些难民,据确实调查,原是有田可耕的。” 因此,将这些外来户或移民在迁入地全部统计为无地户,可能会造成当地地权分配集中程度偏高。


胡英泽所统计的冀东无地户比例较高,蓟县纪各庄无地户比例为34.37%,冀东各县23村无地户比例为30.64%,这也与该地外来移民有关。与胡英泽同样利用满铁资料研究冀东农村,黄宗智揭示:“关外就业促使村中土地租佃的增加;因为出外佣工的农户,常因自家劳力的不足而把土地出租给人”,而且冀东农村有许多外来“寄住”的长工,有的长工被称为“年工”——“及至30年代后期,雇佣长工的合约多以一年为期”,故称“年工” 。王印焕也认为,“在闯关东的河北农民中,冀东人数最多,到关外后,一部分经商或从事他业外,一部分则受雇垦荒。另外,冀东青年男女多到东北垦荒,冀东地区的劳动人手便相对不足,在别处无法觅得工作的农民多到此地受雇”,并根据黄宗智整理的满铁材料统计,10个村庄“年工”占全部农户的比例为4.6%—34.4%(简单平均为14.99%)。可见,统计中冀东无地户不少是外来的长工或“年工”。没有土地,是当长工一个原因,但是并非全部如此。据研究,民国时期山西农民愿当长工的主要原因,44例调查中,“无田地”仅为11例,亦即不少长工、特别是有家庭而离家的长工,并非没有土地。所以,外来户或移民这一因素,造成了统计中冀东等地的无地户比例偏高和地权分配偏于集中,他们或他们的家庭并非全然没有土地。


此外,将居住在乡村完全或基本不种田的工商户,统计为无地户(或少地户)计算地权分配,虽然统计方法并无不妥,但是,当统计中农村工商无地户比例较高导致当地的地权分配较为集中时,这一统计与种田的农户地权分配状况所说明的意义有所不同,即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土地分配不均的社会经济问题。下面仍以浙江省东阳县的调查材料为例说明。


浙江东阳除了公田多,还有“构成东阳最特殊的一点,便是耕地显然地不够;在农村中其他类的村户之所以有这样多,就是由于这个原因” 。东阳8村,共329户,313.36亩土地,户均不足1亩,“其他”户有106户,占全部户数的32.3%,其中82户无地,另24户共有29.05亩,并且“其他”户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外出工作,无地户中有31户完全不种地。这说明东阳无地户中相当一部分是不种地或基本不种地而从事工商业的非农户。如果剔除非农无地户,再考虑到族田的因素,东阳8村的种田农户的地权分配必然非常平均。可见,虽然东阳8村无地户很多,但是基本上不存在地权分配不均的社会经济问题以及调整地权分配的必要。


如何处理地权分配统计中的无地外来户或移民,理论上,应以是否获得村籍作为统计依凭,但是是否获得村籍在有些地方是以是否获得土地为条件,有些人即使居住在村多年也不被视为获得村籍。因此,仅以是否获得村籍作为统计依凭并非良策,况且一般统计中无法反映这一情况以及在原籍有多少土地。因此,在地权分配统计中,如果无地外来户或移民的比例较小时,对地权分配影响不大,如果较大时,则影响较大,在计算基尼系数时应该予以重视,应该根据适当原则考虑是否列入调查地的地权分配统计。另外,如果农村中无地或少地工商户比例较大时,虽然可能统计显示地权分配较为集中,但是如果不排除这一因素,而直接说明当地土地分配问题严重,则并不适当。


结论


过去学界关于地权分配调查统计中的数据,多是拿来就用。如郭德宏、章有义从实证的角度否定了“全国占人口总数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总数的70—80%”的认识或论断,认为近代中国的地权分配没有如此集中。郭德宏认为“地主、富农在旧中国几十年间大致占总数和总人口的10%左右,他们占有的土地大致平均在50%至52%左右”,其他中农、贫农、雇农等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90%左右,占有土地大致平均在48%至50%左右;章有义认为抗战前“无地户约占农村总户数的30%至40%,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50%至60%,中贫农占40%至50%” 。二人的估计换算成基尼系数按人计算可能在0.6左右或者以上,由于未将公田、一田二主、无地户等的影响剔除,依然高估了近代中国的地权分配集中程度。


因此,地权研究,不仅要对前人留下的统计材料是否可靠进行史料考证分析,而且要对其统计方法、统计口径以及统计背后地权分配的复杂情况有更多了解和解读,如此方能正确认识各地的地权分配实态。在统计中公田、一田二主、无地户这三个因素可能对地权分配产生重要影响,甚至会使地权分配基尼系数的计算结果严重失真,在计算和比较各地的地权分配状况时,应该采取分割地权或剔除计算等适当的方法处理。


再看对地权分配集中程度地区间的横向比较和全国的整体水平的评估。抗战前华北山西、河北、山东三省地权分配,以人计算基尼系数接近于0.4,地权分配可谓平均。赵冈认为太湖地区地权分配平均程度低于华北而接近关中。通过前文对太湖地区无锡、常熟、嘉兴等地的地权分配研究,笔者同样认为太湖地区租佃发达,但地权分配较为平均,与华北接近但没有关中那么平均。郭德宏和乌廷玉进行过地权分配区域比较,认为东北最集中,其次是西南和华南,再次是华东,华北西北最平均。但是公田、一田二主,南方普遍要多于北方,可见南方的地权分配长期以来被严重高估;同理过去对东北、绥远、四川等地的地权分配集中程度也有所高估。根据前文对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地权分配的修正计算,笔者大胆做一推论,可能除了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的四川、东北等部分地区,近代中国的地权分配可能南北都比较平均,即全国整体水平也比较平均,地权分配基尼系数以人计算在0.4左右,当然这一推论尚需大量统计数据在合理的方法下加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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