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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施工企业合规管理存在问题及律师意见

孙玉军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合规管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当前,在政府层面已经从涉外项目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这个问题,所以着力推动企业的合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的意见、规范、指引,如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布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等,但是施工企业受短期利益的影响,且因长期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并没有完全认识合规建设的重要性。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施工企业想要长期健康发展,必须要重视合规建设。本文将从两个层面对当前施工企业的合规管理问题进行阐述。

一、突出问题

当前施工企业合规管理的突出问题是很多施工企业领导人缺乏合规管理意识和合规创效信心,这固然有历史原因,如在之前的三十年法制不健全、诚信体系不健全等,但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施工企业未认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国家在方方面面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加大对违反诚信单位的处理,强化施工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国家倡导的合规要求与施工企业自身管理现状之间存在差距,突出表现在四个大的方面。


(一) 管理体系问题


由于长期不重视合规管理,或者不清楚合规管理应如何落实,很多施工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浮于表面或者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而存在。施工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 管理层级太低


管理层级太低是指施工企业在设置合规管理体系时,整个合规管理的层级太低,由此导致合规管理相关人员在公司、项目中没有话语权,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中央企业相关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此处国资委所指的总法律顾问应当相当于公司副总经理的职级,但实际上国有施工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能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级的极少,大部分都是部门经理级别,甚至有很多施工企业都未设立总法律顾问或者由相关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


2. 与主业相分离


很多施工企业在设置自身合规管理体系时,不考虑施工行业的特殊性,不考虑自身企业的特殊性,仅就合规论合规,未将合规与主营业务相关联,没有与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标相衔接。由此导致合规管理难以深入人心,难以获得企业各级领导、员工的认可,从而使合规管理体系难以落地,久之便形同虚设。因此,合规管理并不只是告诉别人哪些不能做,合规人员更要参与解决“哪些东西能做”以及“怎么做的问题”。例如不允许挂靠,但是对于那些有项目资源和资金实力的个人和组织就一律拒之门外吗?合规人员要和市场人员共同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合规人员只会说“不”,施工企业的合规必然无法立足,因为以我国当前施工企业的利润水平,需要每个员工都做价值的创造者。


(二) 违法经营问题


很多施工企业为了短期的利益,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违法经营。违法经营主要包含:


1. 挂靠


挂靠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很多施工企业需要通过挂靠完成营销指标、合同额指标、营业额指标。但是施工企业应认识到,在挂靠项目中所收取的挂靠费与所承担的风险完全不成比例。挂靠费的收取比例一般为2%到5%,但是对于挂靠项目,施工企业完全失去控制力,挂靠人会采用各种方式将工程款从公司转移。而施工企业作为名义上的承包商,面临着分供分包起诉风险、业主索赔风险、质量责任风险、安全责任风险、行政处罚风险等等。一旦上述风险出现,那么挂靠人很可能无力承担,只能由施工企业承担最终的损失。因此,挂靠行为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指标,但是给公司带来完全不可控的风险。


2. 转包、违法分包


转包或违法分包,极大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以及损害业主利益,极易产生行政腐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从合同层面上来讲,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经营中有转包或违法行为被发现的话,施工企业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施工企业还将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农民工管理


农民工问题一直为国家所重视,为社会所关注,作为吸收了大量农民工的建筑行业,建筑企业应更加重视农民工的管理。在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均明确要求施工企业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全部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推行总包代发工资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但是,由于施工企业长期的“粗放式”管理,对于农民工管理往往不重视,并未按照相关要求管理农民工,主要体现在对农民工未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未严格实行农民工专用账户代发工资制、对分包管控不力导致农民工闹事等方面,从而导致自身小则被处以罚款、大则导致工程停工,还可能导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后果极其严重。


4. 投标造假


常见投标造假主要两种方式,一是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在投标资料中提供虚假信息。投标造假可能引发以下风险,一是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如果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或者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投标,属于违法行为,中标无效。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造假若被发现,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很可能被自己竞争对手所利用,轻则失分废标,重则罚款公示,有的甚至被竞争对手发动舆论战,利用网络和媒体被置于“死地”。所以投标人在投标时一定要洁身自好,越是大项目、越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越不能出现假资料、假信息、抄袭资料等等。


(三) 制度遵守问题


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从合规的定义可以看出,制定并遵守企业的相关规定,是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管理链条长,集团总部制定规范与标准,到了项目实施层面早已发生严重变形,甚至部分二级单位领导也不清楚企业的规章制度,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二级单位领导会带头违反企业的制度规定。例如施工企业贯彻标准化的问题,很多单位都是说一套、做一套。所以制度的制定与遵守,是合规管理的突出问题。


1. 质量与安全


质量与安全是国家对施工企业的底线要求,《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关于质量管理方面,《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但是当前却安全事故频发、质量问题不断,特别是一些大型施工企业,仍然不断触及质量底线和安全底线。这些问题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关于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的制度没有得到遵守。基层的管理部或项目部,或受短期利益影响,或受业主关系影响,或受分供关系影响,对于业主平行发包项目、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甲供材,疏于质量安全管理,在安全上抱有侥幸心理,在质量上认为只要业主不反对就可以了,而忽视了施工企业承担的质量安全兜底义务。


2. 营销底线


为了从项目源头把控项目质量,降低企业风险,很多施工企业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营销底线,要求相应的营销人员在营销、承接项目时,不能突破底线营销,比如不得承接业主资信状况差、付款条件差、项目利润低、项目规模小的项目。但是,很多企业营销人员为完成业绩指标,在执行过程中,仍然以承接项目、完成业绩指标、完成签约合同额为第一要务,不能遵守营销底线,或者变向突破营销底线,企业领导对此也采取纵容、默许的态度,导致营销底线成为虚设。


3. 资金风险


资金风险主要是指施工企业不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合同约定、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等对企业资金进行管理、回收、支付,从而造成企业损失。


(1) 保证金。在项目承接以及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多种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额的3%等。很多施工企业针对保证金的支付比例、支付方式等都设置相应的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业务部门无视合规部门的风险提示,接受招标方提出的高额投标保证金要求参与投标;接受业主方提出的见索即付保函、现金担保;履约保证金超期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以各种理由被业主方没收,无法收回。积少成多,仅项目保证金一项就给施工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2) 大额垫资项目。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绝大多数项目仍需要由施工企业进行垫资施工,并且一般来说,项目规模越大,垫资额越高。为保证企业利润,很多施工企业内部都对垫资项目进行了限制,针对不同的垫资数额及垫资比例等,制定严格审批流程,从承接、履约、工程款的回收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若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制度承接大额垫资项目,那么一般情况下,风险是可控的。但是很多施工企业为承接项目完成业绩,采用欺上瞒下等方式将大额垫资项目拿下,在实际施工中才发现垫资数额远超预期,如项目管理不当,只能导致项目工期越拖越长,项目回款的难度加大,成本增加,陷入困境。


(3) 停工项目。面对停工施工企业一般有一套自身的应对、补救措施,如停工索赔制度、停工退场制度、停工诉讼制度等。但实践中,更多的施工方将停工复工的希望寄托在业主方,从不主动采取措施申请停工索赔、停工退场、要求业主方出具停工令等,导致自身设备、人工等投入成本增加,进而造成项目最终亏损。


(4) 非现金支付。一般来说,非现金支付包括以房抵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很多施工企业都会对非现金支付制定相应的制度,如明确非现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违约责任等,在承接项目时若违反相应的制度则无法立项或者无法通过合同审批。但是在制度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未经企业评估私自接受非现金支付,导致房产、实物变现困难、承兑遭拒绝等,加大项目回款难度、延长项目回款周期。


(5) 回购型保理。很多施工企业在对待回购型保理时,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要求建设单位提出以回购型保理方式支付工程款时,施工企业要与建设单位约定好保理融资成本、违约责任等,并在建设单位无法支付保理款项时,及时回购,并对建设单位起诉、查封、优先受偿等。但是在相关制度执行过程中,仍然会出现项目管理人员未遵守制度,随意接受回购型保理。


(四) 商业伙伴问题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商业伙伴包括业主、联合体成员以及各种分包分供商,商业伙伴的资信极为重要,商业伙伴资信往往决定了施工企业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是否顺利,若商业伙伴的资信较差,往往给施工企业带来损失。


1. 不重视业主资信


很多施工企业在进行投标或者承接项目时,一切以承接项目为目标,不看业主资信,从而承接业主资信能力低的项目,在履约过程中发现业主无力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自身亏损。


2. 随意选择分供商


很多施工企业未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在选择分包时过于随意,从而导致分供商资信较低,履约能力不足,从而使项目履约不顺利,使自身遭受损失。


3. 联合体信用不足


很多项目施工企业在投标时需要组成联合体去参与竞标,或者私下组成了施工联合体,但是有的施工企业不重视联合体成员的信用,往往会出现在低价中标后联合体一方撤出、联合体一方拒绝施工亏损部分、联合体将工程款转移或做了应收款质押、因联合体成员原因导致联合体收款账户被查封等事情出现,从而极大的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利益。

二、律师意见

(一) 关于体系


1. 要有合规意识


施工企业最重要的三点,资质、资信和现金流,三者缺一不可。但这三者却非常脆弱,发生一次安全事故都可能被禁标甚至吊销资质,一个项目挂靠或转包被披露就会被扣减信用分,一个投资或大额垫资项目失败就丧失几千万、几个亿的现金流。所以,施工企业表面上看非常庞大,动辄产值几百亿、几千亿,但实际上几千亿的产值只是维系在几个企业、几项资质上,摊子越大问题越多,哪一个项目出了问题,都会给施工企业造成致命伤害。所以,施工企业也是非常脆弱的。因此,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合规,必须有合规意识。


施工企业应正确认识合规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应认识到企业合规不是花架子,更不是为响应国家倡导而喊出的一句口号,而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施工企业过去的“粗放式”管理越来越难以适应整个社会的要求,在当前环境下,优秀的企业首先是合规优秀。只有将合规管理体系完善,施工企业才能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风险,从而让企业更好运营,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存活、发展、壮大。


2. 要有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是支撑合规管理的先决条件。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规定,合规体系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合规职责、董事会下设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企业业务部门。从目前已经做合规试点的施工企业情况看,制度层面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合规职责以及明确的合规管理部门基本完备,但是其他方面还存在问题。例如,合规负责人都是非专业人员兼任,这些人员有自己的主要业务如财务、经济、商务等等,合规负责人只是挂名而已,不会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抓合规之上;至于企业业务部门的合规问题更是难上加难,因为企业的每一个部门代表着一个系统,抓合规管理就意味着要持续不断的审视、修改系统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而且企业的业务体系之间、上下游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工作交叉,业务部门的合规管理难度大、工作量大。


因此,合规体系的建立并不是改改公司章程、增加一个合规制度、成立一个合规部门那么简单,而是要在公司主要领导的主抓下,各业务体系共同努力,对所有业务板块、业务流程的重新梳理,剔除那些违规的、合规要求不明确的、责任没有落实到人的制度流程,创造出一些合规的、有竞争力、避免不同体系之间交叉时存有管理空白地带的制度流程。


新的合规管理体系,旨在通过制度重建、流程重塑来提高企业发展质量。


3. 要有合规报告


合规报告是企业合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报告制度有利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了解企业治理情况、分析企业风险、制定新的制度方案。


因此,施工企业在构建合规体系时应包含合规报告制度,合规报告制度应包含定期合规报告、针对特定不合规行为特别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性报告)、合规报告的编写内容等。一般来说,合规报告可以包含以下内容:合规体系的建设情况、报告期内合规内容的修订情况、不合规情形的处理情况、合规体系的运行情况、合规体系评价、对合规体系后续的运行建议等。


4. 要有合规监督


“徒法不足以自行”是一句法律谚语,说的是没有法律信仰再好的法律条文也难以起到作用,合规体系同样如此,在企业管理中,想要完全依靠各级领导员工的自觉性以维持合规体系运行,基本不可能达到。因此,想要合规体系良好运行、达到合规体系的最终目的,就必须抓合规监督。


5. 独立的合规管理机构


为了让合规管理体系更好的运行,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机构,若无法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机构,则可以将合规管理机构和法律、风控等部门合并,最大程度上保证合规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合规管理机构的奖罚不应与企业的营销额、合同额、产值指标等经营类指标挂钩,而是要结合企业的合规管理开展情况、合规体系运转情况等,设置一套针对合规管理机构的合规运行评价体系。


6. 领导人合规


领导人合规在企业合规建设中处于非常重要地位。领导人要知法守法,了解行业、企业所涉及的基本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民法总则、建筑法,以及国务院、各部位的规范性文件等等。并且领导人要知道企业的管理制度、要带头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廉洁自律。因此,律师建议领导人上岗前先进行岗前培训。


领导在合规体系中要发挥带头作用,要做到合规从高层做起,要加强顶层设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带头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员合规,从而推动企业全员合规、逐渐使企业形成合规文化。各级企业领导人要严于律己,慎用法律和制度,守住红线、底线,严格要求自己、约束亲朋,不以权谋私,不搞利益输送,不建设自己的“小圈子”。定期参加思想和法律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明确碰触法律及制度红线都将受到严惩。


(二) 关于挂靠


在挂靠项目中,施工企业获得的利益有限且不确定,但却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律师对于挂靠的建议是将挂靠变成合作,挂靠变合作需要做到两点:一是将项目管理纳入公司管理体系,不能游离在外;二是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具体建议如下:


1. 进行严格的投标评审和合同评审


施工企业要对项目要进行严格的投标评审和合同评审,在投标时严格把握投标条件,对于投标条件过于苛刻的项目不允许投标;若合同约定极为不合理,施工企业应拒绝挂靠。


2. 要共建项目管理团队


共建项目管理团队是为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让施工企业更加深入的掌控项目,让施工企业利用其管理经验为项目提供支持,成为项目真正的负责人,并可以让施工企业掌握项目的进度、实际成本、了解项目实际情况,以此降低项目风险。


3. 项目资金问题约定清楚


施工企业与“挂靠人”将项目资金问题约定清楚,尽量做到资金平衡。如果项目自身现金流无法平衡,需要现金流投入,那么施工企业应与“挂靠人”约定现金流由谁投入、投入的方式、投入的比例等,如果过程中发现投入不够,补充投入的资金如何界定等。


4. 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


在合作模式下,施工企业应要求“挂靠人”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包含采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包责任制等。


5. 加强项目过程管控


过程管控包括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分包付款、保证结算资料落地、保证项目过程和竣工验收,并遵守公司的关于施工项目的管理的相关规定,如质量管理体系、计量管理体系、进度管理关系等。


6. 构建合作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


施工企业在与他人合作时,要构建合作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不要采用保底收益方式。构建分配方式需要双方确定收入的认定标准、成本的认定标准,以及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何进行中间分配、项目实施完毕后如何最终分配等问题


7. 不要轻易合作亏损项目


施工企业在与“挂靠人”合作时,不要轻易相信合作方的资金实力和扭亏能力,不要轻易合作亏损项目。


(三) 关于营销质量


1. 在承揽项目时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承揽的负面清单制度与合同评审制度,而且要落实到位。负面清单与合同评审重点考虑四个方面,一是业主资信能力问题,二是项目前景问题,三是权利放弃条款,四是计价盈利水平。


2. 严把合同签订关,逐步提高营销质量和营销水平

施工企业要逐步提升市政和基础设施项目在签约项目中的比重,降低市场风险大的商业开发项目比重。对于营销体系考核不要单一的考核合同金额,还要考核营销项目签约质量。


3. 要建立合同谈判制度,养成合同谈判习惯

施工企业要善于利用中标与签约的时间差,积极与业主开展合同谈判,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法规规章、拟签合同的模糊条款,与业主进行合同谈判,逐步做到重大风险销项。


(四) 关于质量、安全、农民工问题


1. 施工企业要重视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除了满足履约要求外,更是降低安全事故的重要方式。要明确总包单位是质量第一责任人、安全第一责任人。不能因为是甲供材料就放松质量要求,也不能因为是业主指定分包就对质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 施工企业要重视全过程安全管理


国家对工程安全处于高压状态,只要发生安全事故,工程必然停工,轻则禁标公示,重则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除了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外,重点注意在项目管理上处于结合部位的时间段和施工部位,主要包括:(1) 分包工程施工;(2) 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施工;(3) 业主平行发包工程施工;(4) 停工期间;5撤场期间。


3. 施工企业要做好农民工管理


如上所述,现在对于农民工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合同备案,并要求农民工工资总包直接代为支付,所以施工企业在农民工管理上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要符合国家规定,即做好农民工合同备案和工资支付;其二是在过程管理中注重对班组工资收入和支付情况予以了解,即穿透式管理;其三是对上工情况进行记录,对哪些工人干了多少活要有记录。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质量、安全和农民工的管理都有相似之处,即施工企业不能放任不管,将其交由分包管控,而是要进行穿透性管理,将质量、安全、农民工管理放在自己手中,从而避免风险发生。


(五) 现金流管理


1. 建立管理制度


现金流就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一旦现金不足,就会出现诉讼案件甚至执行不能,再然后就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去项目投标资格。因此,国资委在考核国有企业时将两金压降标准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点。很多单位都将“去杠杆、降两金”列入财务管理范畴,但实际上财务数据是企业发展质量的外在表现,要想改变财务数据,需要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发展质量。因此,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建立相应的现金流管理制度,包含保证金支付制度、大额垫资项目承接制度、停工项目应对制度、非现金支付底线制度、回购型保理接受制度、见索即付保函开具管理制度等。


2. 严格遵守制度


施工企业在建立相应的现金流管理制度后,要严格遵守,不能随意突破制度,不能为了短期利益而进行无视相应制度的行为,要逐渐的形成按照制度办事、严格遵守制度的习惯与文化。


(六) 商业伙伴调查


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前要对自己的商业伙伴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谨慎选择自己的商业伙伴。


1. 对建设单位的资信调查


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应对建设单位进行资信调查,避免在履约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资信不足造成工程款无法回收,从而造成自身损失。对于建设单位的资信调查应包含以下几点:


(1) 过往履约情况是否良好。过往履约情况是否良好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过往履约是否有“黑历史”,是否存在结算久拖不决、过程延期支付工程款、不守信用等情况;二是涉诉情况,涉诉情况主要关注施工企业诉讼建设单位的案件数量、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不合理反诉等;


(2) 建设单位盈利模式是否合法。建设单位盈利模式是否合法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时,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包括违法贷款、违法开发等。


(3) 偿债能力是否充足。施工企业在实施项目时,最大的风险即建设单位是否有能力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因此,施工企业在对建设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关注建设单位是否有足够的资产偿债能力和现金支付能力;


(4) 项目前景是否良好。有的项目施工企业在承接时,明知业主资信不好,但是出于各种原因,不得不承接。因此,项目前景对于施工企业就变得极为重要,也即项目是否容易变现极为重要。一个项目如果项目前景很好,比如发达地区的房地产项目,即使业主资信不好,只要能保证业主回收的资金优先支付工程款,那么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工程款的回收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相反,如果项目前景不好,再加上业主本身没有支付能力,在业主中途放弃项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工程款无法回收,施工企业就无法收回工程款,并且很可能项目无法拍卖,导致施工企业彻底亏损。


2. 对联合体成员的资信调查


(1) 过往履约情况是否良好及偿债能力是否充足。该部分的调查和对建设单位的注意要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2) 重视对项目回款的控制权。施工企业进行联合体合作时,应尽量控制项目回款,要求建设单位将项目回款直接支付至施工企业。若联合体对方不接受由施工企业进行支配,也应由施工企业和联合体相对方共同设立监管账户,对项目回款进行监管并加以控制,拒绝由联合体相对方单独控制项目回款。


3. 对分供方管理


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对分供商进行考核,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只有进入合格分供商名录的单位才有资格参与企业的招标,施工企业针对想要进入合格分供商名录的单位主要是考察以下几个点:针对材料供应商:(1) 经营资格与信誉;(2) 材料、设备的质量;(3) 供应能力;(4) 资金状况;(5) 财务报表;(6) 纳税情况;(7) 售后服务等。针对分包商:(1) 经营许可和资质证明;(2) 专业能力;(3) 人员结构和素质;(4) 机具装备;(5) 施工保证能力(含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管理);(6) 资金能力;(7) 财务报表;(8) 纳税情况;(9) 工程业绩。

作者简介

孙玉军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等

邮箱:sunyuju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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