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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红:广交会归来,参展产品如何申请专利才不会影响新颖性?

方晓红 IP控控 2023-08-26


文/方晓红 律师

201646日,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名下人气旺盛的“揽胜极光”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无效决定书链接:路虎揽胜极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决定书(机动车辆)】,其核心证据为请求人提供的路虎公司参加2010年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的图片及图文报道。[1]以往,我们常常痛心中国的专利申请人因为知识产权观念薄弱,专利未申请产品先公开。这次,来自外观设计诞生地[2]的路虎公司在中国的专利权也马失前蹄,着实让人感觉意外。那么,企业如何把握参加展销会与专利申请的关系呢?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根据前述条文规定,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不丧失新颖性。那么,又何谓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1节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明确,“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

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主办,[3]属于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承办,[4]属于国务院部委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但是,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并不是每一届都办理进出品商品交易,比如,2007年第101届之前,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仅为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因为《审查指南》对国际展览会的要求是“即展出举办国产品,也需有外国的展品”,如果仅是出口商品交易会,则表明该交易会没有进口产品(外国产品)展示,因此不符合规定,不构成《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际展览会”。1997年,深圳市蜻蜓工业设计公司专利号为92300018.6的外观设计专利“台灯(DLP228)即因参加1991年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秋交会,惨被宣告无效。审查员通过审理认为,1991年的“秋交会”虽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作为主办单位,但其性质并不是属于能够被称为科技交流的国际展览会,而恰恰是为销售出口的大型的贸易交易会, “秋交会”尚未构成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所述的“国际展览会”。[5]所以,确定展览会是否“国际”,是主张《专利法》新颖性宽限期的第一步。

当然,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产品,自展出之日六个月内申请专利,并不想当然享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除了明确中国政府所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定义,还规定了申请人如果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以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未依照《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摩托车(大迷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专利号为ZL201430493338.6】,[6]重庆高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原审原告主张的专利权已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4122日前,在第十三届中国国际摩托车博览会(20141114日至17日,主办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等)展出了与该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基本相同的“大MINI”摩托车,即该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众所知悉。虽然该公司在展出该设计的六个月内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因此,该公司在摩博会上展出的“大MINI”摩托车的设计构成现有设计。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被诉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因此,参加完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发明创造,如若要申请中国专利,在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以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是其必经的第二步。



我国1985319日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遵守公约的规定,是我国政府应尽的义务。对于新颖性宽限期的由来,《巴黎公约指南》指出,因为在国际展览会上对工业产权没有保护或者保护不充分是促进制定《巴黎公约》的动因之一。在国际展览会上及时展出新的发明创造,是各国公司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谋求取得先机、占据优势地位的常用手段,也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因此,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有制定或保持法律的义务,以便就某些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对所公约所列举的工业产权对象给予临时保护。同时,公约也给予成员国的本国法以选择保护所需方法的自由。   

《巴黎公约》第11条

(1)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有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可享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2)此项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4条(作者注:优先权)规定的期间。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起算。
(3)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


由于公约对临时参加展览会的临时保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各国对临时保护宽限期的适用范围与宽限时间规定也各不相同。比如,宽限期的适用范围,有的国家仅仅包括申请日之前在各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的展出的发明创造,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开从申请人那里获知的发明创造等情形;另一种为除前述范围外,还包括申请人自己在申请日之前通过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或者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以及他人从申请人那里获知其发明创造进而予以公开的情形。[7]

对于宽限期的时间起算点,各国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以实际申请日作为相关时间点向前追溯;有的国家规定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则以优先权日作为相关时间点向前追溯。至于临时保护期的宽限时间长度,有的国家规定为6个月,有的国家规定为12个月。这样就导致多种宽限期的存在,但是路虎公司所在的英国,执行的是以申请日起计算的6个月宽限期。[8]“揽胜极光”外观设计最早公开于20101220日(广州车展会媒体日),而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11124日,无论是以中国还是英国的法律规定,都超过6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从该外观设计能被授权公告的结果来看,路虎公司在向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并没有声明及提供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提供就不会被授权了)。唏嘘路虎公司错误以为中国是12个月临时宽限期的IP人,应该是“揽胜极光”的忠实粉丝吧。



[1] 搜狐网http://auto.sohu.com/2010gzcz;具体http://auto.sohu.com/20101221/n278425208.shtml。访问日期:2019年7月13日

[2] 最早明确调整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制定法,是1787年的《白棉布印花工法》(Calico Printers’ Act)。参见布拉德·谢尔曼、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3页。

[3] 百度百科:中国(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9B%BD%EF%BC%88%E5%B9%BF%E5%B7%9E%EF%BC%89%E5%9B%BD%E9%99%85%E6%B1%BD%E8%BD%A6%E5%B1%95%E8%A7%88%E4%BC%9A/7001966?fr=aladdin#reference-[1]-4623070-wrap2019年10月17日访问。

[4] 百度百科:中国进出品商品交易会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9B%BD%E8%BF%9B%E5%87%BA%E5%8F%A3%E5%95%86%E5%93%81%E4%BA%A4%E6%98%93%E4%BC%9A/10312424?fromtitle=%E5%B9%BF%E4%BA%A4%E4%BC%9A&fromid=1374269&fr=aladdin 2019年10月25日访问。

[5] 赵嘉祥:《外观设计专利复审与无效案例》,专利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130页。

[6] (2018)渝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

[7]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329页。

[8] 参见7,第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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