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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33: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

最高法知产庭 IP控控 2024-01-02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3: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一、一审原告不乱买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闪亮时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

2.判令闪亮时尚公司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及其官方媒体上向不乱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闪亮时尚公司赔偿不乱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4.判令闪亮时尚公司承担不乱买公司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19260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北京知产):

1.闪亮时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不乱买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闪亮时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不乱买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元;

3.闪亮时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害软件著作权行为在其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闪亮时尚公司负担);

4.驳回不乱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理由(最高法知产庭)

1.闪亮时尚公司侵害了不乱买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

关于涉案软件权属问题。不乱买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提交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不乱买公司网站(××)页面及源代码、网站上线运行等相关证据。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版权登记时间有重大瑕疵,同时其版权登记证书的取得存在隐瞒或虚报其使用GPL协议软件代码的情况。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并非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认定不乱买公司享有著作权,而是结合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网站上的版权信息、网站的运行情况等综合考量,在闪亮时尚公司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不乱买公司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当,闪亮时尚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闪亮时尚公司还上诉称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为2016823日,代码公证时间为2016830日,而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备案时间在2016711日,早于上述两个时间点,因此不能证明不乱买公司开发使用涉案软件时间早于闪亮时尚公司。对此,本院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备案时间不代表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开发完成时间为2015327日,且根据闪亮时尚公司公证书显示不乱买公司网站于20166月已停止更新,该时间早于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备案时间,已初步证明不乱买公司开发使用涉案软件时间早于闪亮时尚公司,闪亮时尚公司对此未提出反证予以推翻,闪亮时尚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闪亮时尚公司还上诉称不乱买公司代码非原创,其前端代码中存在大量开源代码,权属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不乱买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代码为其后端代码而非前端代码,闪亮时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不乱买公司后端代码中存在开源代码,闪亮时尚公司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接触可能性。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蔡宇初在不乱买公司的工作岗位无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且离职时被明确告知无竞业禁止条款,其成为闪亮时尚公司股东是在闪亮时尚公司网站上线半年后,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蔡宇初有接触可能性属事实认定错误。对此,本院认为,蔡宇初曾在不乱买公司研发部担任移动事业部总监的职务,从事iosapp的开发,原审法院认定其有存在接触涉案软件可能性并无不当;蔡宇初与不乱买公司之间有无竞业禁止条款和蔡宇初成为闪亮时尚公司股东的时间均与其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无关;原审法院还结合在不乱买公司研发部担任CTO的彭康茂注册了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域名的情况,认定闪亮时尚公司存在接触可能性,该认定无误,闪亮时尚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不乱买公司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闪亮时尚公司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且抽样的程序文件中闪亮时尚公司的代码多次出现与不乱买公司代码相同的注释错误,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基本可以排除巧合。因此,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闪亮时尚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2.原审法院判决没有超越不乱买公司请求范围

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放弃了版权信息为2013年的代码文件的相关权利,但一审法院仍认定不乱买公司对该部分代码享有著作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裁判。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乱买公司在本案中明确放弃的是14个版权信息在2013年以前的文件,原审法院认定不乱买公司对2013年的代码文件享有相关权利无误,没有超越不乱买公司的请求范围。

3.涉案权利软件不是开源软件、不应无偿许可他人使用

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存在交互且没有进行有效隔离,不是相互独立的,根据GPL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极强的传染性特性,不乱买公司的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的其主张著作权的软件,整体软件都可以视为前端程序的修订版本,应当遵循GPL协议向所有第三方无偿开源。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前端代码一般是关于用户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页面设计;而后端代码一般是涉及用户不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服务端的相关逻辑功能。同时,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是可以分别独立打包、部署的。因此,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上均存在明显不同,不能因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之间存在交互配合就认定二者属于一体,原审法院认定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相互独立并无不当。第二,不乱买公司作为权利人在本案中明确放弃以前端代码主张权利,仅以后端代码主张权利,因此涉案软件仅为后端代码而非闪亮公司所称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涉案软件。第三,根据2007629日发布的GPL协议第3版第5条关于“一个受保护程序和其它独立程序的联合作品,在既不是该程序的自然扩展,也不是为了生成更大的程序,且联合作品和产生的版权未用于限制编译用户的访问或超出个别程序许可的合法权利时,被称为聚合体。包含受保护程序的聚合体并不会使本许可应用于该聚合体的其他部分”的规定,闪亮时尚公司所称GPL协议的“传染性”应当是指GPL协议的许可客体不仅限于受保护程序本身,还包括受保护程序的衍生程序或修订版本,但不包括与其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综上,闪亮时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4.原审法院判决闪亮时尚公司停止侵害有依据、有必要性

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其于20185月上线了与之前的软件代码在整体框架、结构、代码本身、逻辑、语言表述上均完全不同的全新的软件代码,因此原审判决闪亮时尚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性。对此,本院认为,第一,闪亮时尚公司实施了侵害不乱买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第二,由于被诉侵权人闪亮时尚公司掌握着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软件代码,即使本案诉讼之时闪亮时尚公司采用了全新的软件代码,亦需要在判决中明确其负有停止侵害的责任,以避免之后侵权情况的再次发生。第三,本案中进行比对的闪亮时尚公司源代码为原审法院于20186月收到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从其服务器中提取的全部软件源代码,这与闪亮时尚公司陈述其在20185月已完成新软件上线不符。据此,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侵害不乱买公司署名权有依据

计算机软件的署名权是指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闪亮时尚公司在被诉侵权软件中使用了不乱买公司软件代码,但没有表明该部分软件代码的开发者身份及来源,侵害了不乱买公司的署名权,原审法院认定无误。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其没有侵害署名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原审法院的判赔金额合理

本案中,不乱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或闪亮时尚公司侵权获利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量不乱买公司权利代码数量和范围、抽样比对较有利于不乱买公司、闪亮时尚公司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认定闪亮时尚公司赔偿不乱买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并无不当。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原审未采取随机抽样而是由不乱买公司自行选择比对软件,对不乱买公司有利,此点原审法院酌定判赔金额时已经予以考量。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网站已经停止更新因而其侵权行为不会造成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闪亮时尚公司还上诉称不乱买公司提供的《目标资产清单》显示不乱买公司网站代码定价仅为121239元、20177月不乱买公司新股东以25万元受让取得37%的股权,均显示涉案软件价值有限。对此,本院认为,《目标资产清单》形成于不乱买公司网站正式完成以前,其中包含的并非本案涉案软件的全部代码,而股权转让价款并不能直接作为评价涉案软件价值的依据,闪亮时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合议庭:徐卓斌、高雪、雷艳珍



判决书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星海乐器公司仓库)**平房。

法定代表人:任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萌,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法定代表人:张远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君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亮时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乱买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75日作出的(2016)京7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0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1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闪亮时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萌,被上诉人不乱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田君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闪亮时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不乱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权事实不清。首先,在不乱买公司版权登记证书的时间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取得也违反相关流程的情况下,不乱买公司应当就其开发进行举证。其次,不乱买公司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为2016823日,代码公证时间为2016830日。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备案时间为2016711日,正式上线时间为2016722日。不乱买公司是在闪亮时尚公司网站上线1个月后才申请软件著作权及公证相关代码的,不乱买公司版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其软件代码比闪亮时尚公司率先开发使用。再次,不乱买公司提供的代码并非原创,而是大量使用开源代码进行篡改和拼凑,权利存在争议。最后,不乱买公司软件的运行环境是Linux,但是如果软件环境涉及到Linux,在向版权部门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必须提交《GPL声明》保证该软件并未使用或修改任何遵循GPL协议的软件代码。在著作权登记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不乱买公司的版权证书是向国家版权局隐瞒或虚报其使用了GPL协议的软件代码情况下所获得的。(二)原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不乱买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放弃了版权信息为2013年的代码文件的相关权利,但原审法院仍认定不乱买公司对该部分代码享有著作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裁判。(三)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工作人员蔡宇初有接触可能性属于认定错误。蔡宇初的工作岗位并无接触涉案相关代码的可能,其从不乱买公司离职时做好了一切交接工作也被告知没有竞业禁止条款,并且其入职闪亮时尚公司并成为股东是在闪亮时尚公司网站上线后半年。(四)原审法院对GPL开源协议内容认定存在错误。原审法院认为前端文件与后端文件由于展现方式不同、所用技术不同、分工亦有明确区别,应属于独立程序。但不乱买公司所使用的遵循GPLv2协议的前端代码文件还需要调用其后端PHP软件的图片,存在着交互,前端代码文件不能独立工作,必须和后端PHP软件进行配合。因此,不乱买公司的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了其主张著作权的软件。而GPL协议明确规定只要软件在整体上或者某个部分使用了来源于遵循GPL代码的文件,整个软件源码就必须无偿向所有第三方提供公开整套软件的源代码。不乱买公司前端文件是其网站软件的一部分,因此不乱买公司的整体软件必须遵循GPL协议,向任何第三方无偿进行开源。同时,原审法院认为后端代码并非前端程序的衍生品及修订版本,因此GPL协议对权利代码无约束力的事实认定和逻辑存在错误。不乱买公司所使用的GPLv2的代码文件与后端文件没有做任何有效隔离,因此根据GPL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极强的传染性特性,包括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在内的整个软件实质上都可以视为其GPL协议前端程序的修订版本。(五)原审法院判决闪亮时尚公司应停止侵权已无必要。闪亮时尚公司在20181月就已经着手对软件进行重新开发,在20185月全新的软件代码已上线。新的软件代码与之前的软件代码无论是整体框架、结构、代码本身、逻辑、语言表述上均完全不同,闪亮时尚公司也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更改后的软件源代码。(六)原审法院判决赔偿额过高。不乱买公司的网站自20166月已经停止更新和运营,不乱买公司没有损失。原审法院采用由不乱买公司自行选择20个软件的方式进行比对,比对的并非海淘搜索导购类网站的核心代码,个别软件的重合没有使得闪亮时尚公司获利。不乱买公司一审庭审时明确要求赔偿数额的依据是《资产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网站软件代码的定价仅为121239元人民币。20177月,彭振文以25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了不乱买公司37%股权,而不乱买公司目前旗下资产包括含涉案软件著作权在内的三个软件著作权和域名、商标、用户、海外电商合作伙伴关系等重要资产以及相关的固定资产。因此,不乱买公司此次诉讼的软件价值非常有限。(七)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侵害不乱买公司署名权属于错误认定。闪亮时尚公司与不乱买公司的软件的近似程度极低,并且闪亮时尚公司已在2018年对网站软件进行了全面整改。根据行业惯例,计算机软件行使署名权的通常做法是对整体软件的作者进行署名。闪亮时尚公司未侵害不乱买公司署名权,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不乱买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构成侵权事实清楚,认定无误。原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原审认定蔡宇初存在接触可能性无误。原审法院对GPL开源协议的认定无误。原审法院判决闪亮时尚公司停止侵权无误。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不属过高。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侵害不乱买公司署名权无误。


不乱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113日立案受理,不乱买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闪亮时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二)判令闪亮时尚公司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及其官方媒体上向不乱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三)判令闪亮时尚公司赔偿不乱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四)判令闪亮时尚公司承担不乱买公司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1926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不乱买公司软件权属相关事实


20143月不乱买公司成立。2014810日,不乱买公司网站(××)上线。2016823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不乱买时尚海淘软件(PC版)”,著作权人为不乱买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327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327日。


不乱买公司提交了(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第72865号公证书,2016830日对不乱买公司网站(××)页面信息、网页源代码及脚本源代码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显示,不乱买公司网站页面底部标有“©2013-2016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字样。同时,不乱买公司亦提交了其网站源代码电子文件。


为证明早于不乱买公司成立之前涉案软件已处于研发阶段且不乱买公司对此享有著作权,不乱买公司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的研发过程:12013711日不乱买公司执行董事张远萌的邮件,用以证明其于2013711日注册了不乱买网站域名。2、四合青春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3、资产转让协议,用以证明四合青春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资产转让给周晓东,其中域名清单显示为buluanmai.com4、《关于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非货币出资协议》及记账凭证,用以证明周晓东将涉案软件出资给不乱买公司。520131126日“mumu李永艳”电子邮件,用以证明当时不乱买公司网站首页已经建立。62014430日彭康茂邮件“软件Bug的现状”、201648日软件信息采集表相应邮件、2014130blm年终总结邮件等。闪亮时尚公司对上述部分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域名与软件著作权无关,且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该研发软件与涉案软件系同一软件。


一审庭审中,不乱买公司确认其主张权利的代码为其后端所有代码,不包括数据库。闪亮时尚公司对不乱买公司软件源代码权属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二、关于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及接触可能性相关事实


2016615日,闪亮时尚公司成立。工信部备案信息查询显示www.blinghour.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闪亮时尚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16711日。


为证明闪亮时尚公司对不乱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具有接触可能性,不乱买公司提交了微信记录、邮件截图、劳动合同及闪亮时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其中,微信名为“Liyingyan”的人在聊天中发送了“blinghour.com”域名交易截图,并称该域名系彭康茂注册。该交易截图显示,域名blinghour.com,联系人彭先生,邮箱386×××@qq.com。邮件截图显示,地址为386×××@qq.com的邮箱于201672日向不乱买公司执行董事张远萌发送邮件,标题为“关于增加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的函”,邮件落款为“公司监事:彭康茂”。2016725日,该邮件地址发送邮件称,“于涛:首先声明……请按时支付我6月的工资,目前已拖欠长达10日之久…公司应该欠我至少可能有10万元。我会追究到底。彭康茂”等。与彭康茂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甲方为不乱买公司,乙方为彭康茂,签订日期2014225日。第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乙方在甲方的研发部部门从事CTO岗位的工作。第二十五条,乙方任职期间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履行乙方的职务,以及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等产生的知识产权,或者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知识产权成果,均属甲方所有,经申请获得的知识产权亦属甲方所有。与蔡宇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甲方为不乱买公司,乙方为蔡宇初,签订日期2015116日。第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乙方在甲方的研发部部门从事移动事业部总监岗位的工作。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同前。闪亮时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股东之一为蔡宇初。


闪亮时尚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案件无关,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打印件及离职交接相关邮件,用以证明蔡宇初系20171月才成为闪亮时尚公司股东,且其在不乱买公司工作期间负责iosapp开发,与涉案源代码无接触。其中,闪亮时尚公司股权变更信息显示,蔡宇初股权变更日期为2017124日。邮件截图显示,2016716日,蔡宇初发送邮件对不乱买公司方发送的“蔡宇初6月离职工资”邮件内容进行了确认。2016819日,不乱买公司张远萌向蔡宇初发送邮件称“蔡总:如你配合公司将公司iosapp开发者账号重置密码邮件顺利转回,公司确认找回密码后将不再与你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


闪亮时尚公司另提交了其公司简介打印件,用以证明闪亮时尚公司在时尚行业具备一定影响力。


三、关于双方源代码获取及比对情况


不乱买公司对闪亮时尚公司网站页面信息、网页源代码及脚本源代码进行了公证,并提交了自行比对的结果,闪亮时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中,不乱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依据不乱买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于20183月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其服务器中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后台全部软件代码,并于同年6月收到保全的证据材料共530.35GB


因闪亮时尚公司不同意向不乱买公司及案外人提供其网站代码文件,仅同意在原审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比对,且由于双方代码文件数量庞大,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抽样方式进行比对,故原审法院确认在其主持下采用抽样比对的方式对不乱买公司和闪亮时尚公司网站代码文件进行比对,抽样比对结果将推及全部代码。抽样及比对过程如下:


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对不乱买公司提交的代码文件进行现场勘验。将不乱买公司提交的源代码拷贝到勘验电脑上,搜索以PHP为后缀的文件共计3936个。以“copyright”为关键词搜索有版权信息的文件48个,剩余无版权信息文件3888个。在48个有版权信息的文件中2013年以后且版权信息为www.buluanmai.com的软件19个,版权信息为www.buhuiluan.com的文件20131个,20148个、20155个、20161个,共计34个,即剩余14个版权信息在2013年之前的文件。不乱买公司明确放弃上述版权信息在2013年以前的14个文件,即主张权利文件3922个。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原审法院确认以5%的比例从中挑选20个文件作为不乱买公司的抽样比对文件,再以关键词等方式确定闪亮时尚公司的对应文件,最后用比对软件进行比对。


在技术调查官的监督下对原审法院调取的闪亮时尚公司网站源代码压缩文件进行全盘解压。因存储设备原因,该文件解压过程出现报错。技术调查官对解压结果进行检查后认为,共计1086万个文件,基本解压完成,没有大的文件遗失,解压完成率95%以上。双方对解压过程无异议,但不乱买公司认为解压完成率未达到100%,可能影响抽样结果,故请求重新解压或提交鉴定或自行比对。原审合议庭在听取技术调查官意见后认为,解压结果出现报错系由不可预料的文件损坏造成,属于证据本身的问题,故对于重新解压缩的请求予以驳回。且现有的比对方式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确认,在闪亮时尚公司不同意更换比对方式的情况下,原审合议庭对不乱买公司更换比对方式的请求不予支持。


不乱买公司针对其选取的20个核心代码文件在已解压的闪亮时尚公司源代码文件中进行查找,最终确定对应文件13个。涉及的文件名包括order.phpmessage.phpshop.phpclass.userinfo.phpclass.price.phpconfig.brands.phpclass.clientorder.phphoutai_info_ha.phpadd_order.phporder.phpcart.phpconfig.brandsearch.phpact_haitou.php。针对上述13个文件使用双方确定的ultracompare软件与不乱买公司对应源代码文件进行逐一比对,最终由该比对软件输出13份比对结果。


技术调查官对不乱买公司提交的后端代码进行了筛查,排除了开源代码的使用,在此情况下,比对结果及事实分析如下:


1-order.php

摘要:1088行匹配    197块差异    463:1098行差异


闪亮时尚公司(右)相对于不乱买公司(左)增加了一些不同国家转运的信息,以及拼单服务的代码,其他代码逻辑基本上两者一致,有变量名不同,但仅仅是细微的命名差异,还存在相同的有缺陷的注释“查库存(为了更新下商品的状态)”,匹配程度高。


2-message.php

摘要:15行匹配    8块差异    352:16行差异


闪亮时尚公司(右)仅有增加商品详情的函数,不乱买公司(左)则有多个函数,匹配程度不高。


3-shop.php

摘要:166行匹配    7块差异    31:25行差异


两者函数代码基本匹配。还存在相同文字和格式的注释://实例化stdclass,这是php内置的空类,可以用来传递数据,由于json_decode后的数据是以对象数组的形式存放的,以及//所以我们生成的时候也要把数据存储在对象中,匹配程度高。


4-class.userinfo.php

摘要:112行匹配    56块差异    463:337行差异


闪亮时尚公司(右)相对于不乱买公司(左)在会员信息定义方面有所不同,还有推荐码、短信验证等相关内容但非实质性内容,虽然在图像调整尺寸方面函数位置不同,但代码实质相同,因此基本匹配。


5-class.price.php

摘要:134行匹配    73块差异    838:838行差异


闪亮时尚公司(右)相对于不乱买公司(左)增加红色标签、更多的转运、自提方式以及相关的函数。匹配程度高。


6-config.brands.php

摘要:3行匹配    1块差异    7389:11515行差异


两个文件都涉及到对各种品牌的参数定义,有相同的有不同的,闪亮时尚公司(右)的多一点,但是整体上不涉及程序的核心功能,这两个文件对比意义不大,匹配程度不高。


10-class.clientorder.php

摘要:339行匹配    115块差异    456:807行差异


右边多了全球物流相关的函数,以及不同国家转运、修改用户订单地址的情况,但是这都基于业务的扩展。大部分代码以及注释都实质相同,并且存在相同的瑕疵如有相同的注释“//从新计算价格和免运等”,其中有错误拼写,应该是“重新计算”,匹配程度高。


11-houtai_info_ha.php

摘要:656行匹配    83块差异    267:242行差异


闪亮时尚公司(右)相对于不乱买公司(左)有些许差异,总体上是实质相似。


12-add_order.php

摘要:285行匹配    60块差异    113:170行差异


闪亮时尚公司(右)相对于不乱买公司(左)有些许差异,总体上是实质相似。


17-order.php

摘要:796行匹配    171块差异    345:804行差异


右边对计算价格的函数以及其他函数有所调整的情况,大部分代码以及注释都实质相同,并且存在相同的瑕疵,如有相同的注释“//吧商品放到数组”其中应该为“把”字,匹配程度高。


18-cart.php

摘要:107行匹配    33块差异    258:244行差异


两者差异较大,并且其对比的文件名不一样,匹配程度不高。


19-config.brandsearch.php

摘要:4行匹配      1块差异    7388:7001行差异


两者都是对品牌的定义文件,非功能性程序文件,大多数品牌一致,仅是相关赋值不同,匹配程度不高。


20-act_haitou.php

摘要:802行匹配    129块差异    214:491行差异


闪亮时尚公司(右)相对于不乱买公司(左)有些许差异,总体上实质相似。


对于比对结果,不乱买公司认为,闪亮时尚公司的13个代码文件中均存在大面积复制、抄袭不乱买公司代码的情形。比对软件输出的结果中显示不匹配的情况中存在双方代码的错行,在不乱买公司纠正了错行的情况下,匹配行占不乱买公司代码文件总行数的比例高达70.15%84.26%78.94%71.07%71.61%等。并且不乱买公司代码中多处极具个人特色的注释、标记信息等同样出现在闪亮时尚公司的代码文件中。同时,闪亮时尚公司代码与不乱买公司代码的编写在功能、逻辑、结构等方面都存在完全相同的情况。


闪亮时尚公司认为,20个文件系不乱买公司单方面选择,并且其中7个没有在闪亮时尚公司代码文件中找到对应的文件;3个文件属于第三方物流开发的软件;1个文件的近似度仅为3.83%2个文件近似度为0%,剩下4个文件近似度各有不同,但无版权信息等,不认可双方代码文件构成相似。


四、其他

关于GPL协议。2007629日发布的该协议第3版有如下规定:定义部分,“本程序”指任何在本许可下批准的受版权保护的程序。“修订”程序是指从软件拷贝或者做出全部或一丁点儿的修改,这不同于逐字逐句的拷贝,是需要版权许可的。修订成果被称为先前程序的“修订版本”或者“基于”先前程序的程序。


5条,发布修订过的源码版本,您可根据第4条的条款,以源码形式发布一个基于本程序的程序,或者从本程序中制作该程序需要进行的修订,但是您必须同时满足所有以下条件:a)……b)……c)……本许可以及第7条中的任何附加条款适用于整个程序及其所有部分,无论该等程序以什么形式打包。……d)……如果一个受保护程序和其它独立程序的联合作品,则若该联合作品并非该程序的自然扩展,也不是为了在某个存储或发布媒介上生成更大的程序,且如果联合作品和产生的版权未用于限制编译用户的访问或超出个别程序许可的合法权利时,这样的联合作品就被称为“聚合体”。包含受保护程序的聚合体并不会使本许可应用于该聚合体的其他部分;


7条……您遵守GPL有关程序和修订版的各方面规定,但例外程序除外。所有例外程序是修订版本可识别部分,不是程序的衍生产品,例外程序本身可以合理视为独立和单独的程序,并可根据其最初许可的例外许可发布,例外程序本身不能以Aptana发布给您的形式进行修订。这部分的目标代码或可执行形式随附相应机器可读的完整源代码,在同一媒介上的这部分的对应目标代码或可执行形式,被适用例外许可作为这部分的对应目标代码或可执行形式,按照GPL规定,与本程序、或存储或发布媒介量的修订版本整合的例外程序,是聚合体……。


闪亮时尚公司认为,不乱买公司提交的源代码中使用了适用于上述协议下的开源代码,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257号公证书及光盘。该公证书同时显示,不乱买公司网站最后更新日期为20166月。


另,不乱买公司对其主张的合理支出未提交票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审争议焦点如下:


一、关于权属问题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首先,根据不乱买公司网站的版权署名信息,不乱买公司对其网站包括源代码在内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在案证据显示,不乱买公司网站上线日期为20148月,早于闪亮时尚公司网站上线日期2016711日。且根据闪亮时尚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记载,不乱买公司网站于20166月已停止更新。由此可见,不乱买公司提交的网站源代码形成时间显然早于闪亮时尚公司网站上线日期。第三,不乱买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日期虽晚于闪亮时尚公司网站上线时间,但结合不乱买公司网站上线日期及运行时间,该登记证书亦可以作为其权属的佐证。最后,闪亮时尚公司对涉案软件权属虽不予认可,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在不乱买公司已就其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提交初步证据且闪亮时尚公司并未举出反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不乱买公司的权利予以认可。不乱买公司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不乱买公司权利的范围。闪亮时尚公司认为,不乱买公司主张权利的3922个代码中,有15个版权信息为www.buhuiluan.com的代码及部分版权信息为2013年即不乱买公司成立之前的代码,不乱买公司对上述代码不享有权利。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不乱买公司虽成立于20143月,但软件开发过程早于公司成立日期属常见情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不乱买公司对版权信息为2013年的代码享有著作权。而对于版权信息为www.buhuiluan.com的代码,原审法院认为,因不乱买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www.buhuiluan.com之间存在关联性或对应性,故该部分代码应排除在不乱买公司权利范围之外。


二、关于开源代码抗辩


闪亮时尚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不乱买公司网站的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许可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不乱买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闪亮时尚公司认为,不乱买公司使用了适用于GPLv2软件许可协议下的开源代码,根据GPL许可协议相关内容,不乱买公司无权对其网站整个软件主张著作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不乱买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代码为后端代码。前端代码开发主要是指前端用户可见的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页面设计的一种实现方式,后端代码开发则主要是指后端用户不可见的服务端相关逻辑功能等模块的实现,二者展示方式不同、所用技术不同、分工亦有明显区别,属于可独立的程序。根据GPL协议的相关规定,GPL协议的许可客体是在GPL协议许可下批准的受版权保护的程序以及基于该程序的衍生产品或修订版本。就该案而言,不乱买公司主张的权利的后端代码中已排除开源代码,不乱买公司虽在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开源代码,但其后端代码程序并非其前端程序的衍生品或修订版本,故根据GPL协议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对涉案权利代码并无拘束力。据此,闪亮时尚公司的相关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涉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方法一般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关于接触可能性,首先,在案证据显示闪亮时尚公司的股东蔡宇初曾在不乱买公司研发部门任要职(移动事业部总监),虽然闪亮时尚公司辩称蔡宇初在不乱买公司处仅负责iosapp开发,但该事实并不能排除蔡宇初接触到涉案权利软件的可能性,故原审法院对该辩称不予认可。其次,不乱买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邮件截图、劳动合同等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曾为不乱买公司监事的彭康茂注册了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域名,且彭康茂于离职时曾与不乱买公司就拖欠工资事宜产生纠纷,而彭康茂亦在不乱买公司研发部门任要职(CTO)。故综合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可闪亮时尚公司具有接触到不乱买公司涉案权利软件的可能性。


关于实质性相似。基于比对结果及技术分析可知,抽样比对的绝大部分程序文件在程序逻辑和结构方面实质相同,函数变量命名特点相同或相似,且闪亮时尚公司不同文件的代码中多次出现与不乱买公司程序中相同的注释错误,该现象难谓巧合。据此,可以确定闪亮时尚公司与不乱买公司的上述程序文件实质相似的比例较高,闪亮时尚公司的该行为落入不乱买公司的复制权及修改权的保护范围。故闪亮时尚公司未经不乱买公司许可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已侵犯不乱买公司就其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及修改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署名权。因涉案侵权软件使用了不乱买公司的软件代码,但却并未注明该软件部分系来源于不乱买公司,该行为已侵害不乱买公司就其软件享有的署名权,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考虑到闪亮时尚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可操作性,原审法院酌定闪亮时尚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四、关于赔偿数额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不乱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乱买公司损失及闪亮时尚公司获利,而在不乱买公司损失及闪亮时尚公司获利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在五十万以下进行酌定。


原审法院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考虑以下因素:1该案采用抽样比对的方式,抽样比例5%,即不乱买公司主张的权利源代码数量大;2该案虽采用抽样比对的方式,但并非随机抽样,不乱买公司自行选择了其用于比对的20个代码文件,该选择有利于不乱买公司;3在不乱买公司的代码文件中,有部分版权信息无法证明与不乱买公司有关,原审法院未予认可;4在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多处与不乱买公司代码中相同的注释错误,该抄袭行为具有明显主观过错等。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酌情确定闪亮时尚公司赔偿不乱买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对于合理支出,不乱买公司虽未提交票据予以证明,但其公证行为真实发生,亦确有律师出庭,且该案乃计算机软件纠纷,涉及软件比对,专业性及复杂性较强,确实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故原审法院在合理范围内对公证费及律师费进行酌定。


原审法院判决:一、闪亮时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不乱买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闪亮时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不乱买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元;三、闪亮时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害软件著作权行为在其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闪亮时尚公司负担);四、驳回不乱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993元,由闪亮时尚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闪亮时尚公司是否侵害了不乱买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二)原审法院判决是否超越不乱买公司请求范围;(三)涉案权利软件是否为开源软件,是否应无偿许可他人使用;(四)原审法院判决闪亮时尚公司停止侵权有无依据及必要性;(五)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侵害不乱买公司署名权有无依据;(六)原审法院的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一、闪亮时尚公司是否侵害了不乱买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


关于涉案软件权属问题。不乱买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提交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不乱买公司网站(××)页面及源代码、网站上线运行等相关证据。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版权登记时间有重大瑕疵,同时其版权登记证书的取得存在隐瞒或虚报其使用GPL协议软件代码的情况。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并非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认定不乱买公司享有著作权,而是结合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网站上的版权信息、网站的运行情况等综合考量,在闪亮时尚公司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不乱买公司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当,闪亮时尚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闪亮时尚公司还上诉称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为2016823日,代码公证时间为2016830日,而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备案时间在2016711日,早于上述两个时间点,因此不能证明不乱买公司开发使用涉案软件时间早于闪亮时尚公司。对此,本院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备案时间不代表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开发完成时间为2015327日,且根据闪亮时尚公司公证书显示不乱买公司网站于20166月已停止更新,该时间早于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备案时间,已初步证明不乱买公司开发使用涉案软件时间早于闪亮时尚公司,闪亮时尚公司对此未提出反证予以推翻,闪亮时尚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闪亮时尚公司还上诉称不乱买公司代码非原创,其前端代码中存在大量开源代码,权属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不乱买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代码为其后端代码而非前端代码,闪亮时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不乱买公司后端代码中存在开源代码,闪亮时尚公司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接触可能性。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蔡宇初在不乱买公司的工作岗位无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且离职时被明确告知无竞业禁止条款,其成为闪亮时尚公司股东是在闪亮时尚公司网站上线半年后,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蔡宇初有接触可能性属事实认定错误。对此,本院认为,蔡宇初曾在不乱买公司研发部担任移动事业部总监的职务,从事iosapp的开发,原审法院认定其有存在接触涉案软件可能性并无不当;蔡宇初与不乱买公司之间有无竞业禁止条款和蔡宇初成为闪亮时尚公司股东的时间均与其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无关;原审法院还结合在不乱买公司研发部担任CTO的彭康茂注册了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域名的情况,认定闪亮时尚公司存在接触可能性,该认定无误,闪亮时尚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不乱买公司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闪亮时尚公司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且抽样的程序文件中闪亮时尚公司的代码多次出现与不乱买公司代码相同的注释错误,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基本可以排除巧合。因此,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闪亮时尚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二、原审法院判决是否超越不乱买公司请求范围


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放弃了版权信息为2013年的代码文件的相关权利,但一审法院仍认定不乱买公司对该部分代码享有著作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裁判。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乱买公司在本案中明确放弃的是14个版权信息在2013年以前的文件,原审法院认定不乱买公司对2013年的代码文件享有相关权利无误,没有超越不乱买公司的请求范围。


三、涉案权利软件是否为开源软件、是否应无偿许可他人使用


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存在交互且没有进行有效隔离,不是相互独立的,根据GPL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极强的传染性特性,不乱买公司的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的其主张著作权的软件,整体软件都可以视为前端程序的修订版本,应当遵循GPL协议向所有第三方无偿开源。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前端代码一般是关于用户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页面设计;而后端代码一般是涉及用户不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服务端的相关逻辑功能。同时,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是可以分别独立打包、部署的。因此,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上均存在明显不同,不能因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之间存在交互配合就认定二者属于一体,原审法院认定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相互独立并无不当。第二,不乱买公司作为权利人在本案中明确放弃以前端代码主张权利,仅以后端代码主张权利,因此涉案软件仅为后端代码而非闪亮公司所称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涉案软件。第三,根据2007629日发布的GPL协议第3版第5条关于“一个受保护程序和其它独立程序的联合作品,在既不是该程序的自然扩展,也不是为了生成更大的程序,且联合作品和产生的版权未用于限制编译用户的访问或超出个别程序许可的合法权利时,被称为聚合体。包含受保护程序的聚合体并不会使本许可应用于该聚合体的其他部分”的规定,闪亮时尚公司所称GPL协议的“传染性”应当是指GPL协议的许可客体不仅限于受保护程序本身,还包括受保护程序的衍生程序或修订版本,但不包括与其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综上,闪亮时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审法院判决闪亮时尚公司停止侵害有无依据及必要性


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其于20185月上线了与之前的软件代码在整体框架、结构、代码本身、逻辑、语言表述上均完全不同的全新的软件代码,因此原审判决闪亮时尚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性。对此,本院认为,第一,闪亮时尚公司实施了侵害不乱买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第二,由于被诉侵权人闪亮时尚公司掌握着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软件代码,即使本案诉讼之时闪亮时尚公司采用了全新的软件代码,亦需要在判决中明确其负有停止侵害的责任,以避免之后侵权情况的再次发生。第三,本案中进行比对的闪亮时尚公司源代码为原审法院于20186月收到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从其服务器中提取的全部软件源代码,这与闪亮时尚公司陈述其在20185月已完成新软件上线不符。据此,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五、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侵害不乱买公司署名权有无依据


计算机软件的署名权是指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闪亮时尚公司在被诉侵权软件中使用了不乱买公司软件代码,但没有表明该部分软件代码的开发者身份及来源,侵害了不乱买公司的署名权,原审法院认定无误。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其没有侵害署名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原审法院的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本案中,不乱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或闪亮时尚公司侵权获利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量不乱买公司权利代码数量和范围、抽样比对较有利于不乱买公司、闪亮时尚公司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认定闪亮时尚公司赔偿不乱买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并无不当。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原审未采取随机抽样而是由不乱买公司自行选择比对软件,对不乱买公司有利,此点原审法院酌定判赔金额时已经予以考量。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网站已经停止更新因而其侵权行为不会造成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闪亮时尚公司还上诉称不乱买公司提供的《目标资产清单》显示不乱买公司网站代码定价仅为121239元、20177月不乱买公司新股东以25万元受让取得37%的股权,均显示涉案软件价值有限。对此,本院认为,《目标资产清单》形成于不乱买公司网站正式完成以前,其中包含的并非本案涉案软件的全部代码,而股权转让价款并不能直接作为评价涉案软件价值的依据,闪亮时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闪亮时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瑞雪

书记员    郭云飞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

(一)民事案件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专利主题名称记载的效、功能不是权要特征部分,但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5: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在前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6: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案: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8: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导致未参与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可以认定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于上述未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构成侵权警告。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0: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而应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经释明,权利人仍然坚持基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5号。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二)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5: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53号。每一篇对比文件所承载的技术方案都是独立的,即使两篇对比文件各自记载的技术方案指向同一项现有技术载体实物,也不能据此当然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为此时实际比对的对象已经被变更为任何一篇对比文件均未曾记载的、存在于评价者观念中的现有技术。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5: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6: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律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原则上不应将本质上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否则既可能使创造性判断不堪承受重负,又可能制约申请人对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进行实质论辩,还可能致使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被搁置。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6: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8: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9: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对比文件仅公开了相同或相近的筛选、突变等手段的制备方法,并未对制备出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该制备方法以及其他途径获得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且无动机改进制备方法以获得该生物材料的情况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链接:最高法院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9: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20: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9号。一项技术成果的取得可能历经艰辛,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但仅此并不当然使其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0: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1: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号。当事人以实物主张现有技术的,应当明确其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方案及该现有技术方案与实物的对应关系,并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公众可以直观地从该实物获得该技术方案。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1: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限制,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个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链接: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3: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而非以该附加技术特征所属的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链接: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4: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5号。一般而言,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对于驳回决定发生变化的,均属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应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给予其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而不能直接变更理由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容许例外。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4: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5: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4号。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在未全面审查请求人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链接:无(该判决书未公布)。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6: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6: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7:繁殖材料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作为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应当是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且能够繁殖出与授权品种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的新个体。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受限于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当不同于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已为育种者所普遍使用时,该种植材料应当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8: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如果一种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获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认定销售该植物材料的行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时,还应当考虑销售者的真实销售意图和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9: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30号。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系指被许可人获得了在该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法域内唯一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如果被许可人获得的所谓“独占实施许可”被附加了授权法域内的地域限制,则该实施许可仅构成普通实施许可。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9: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


(四)技术秘密案件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0: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30: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五)计算机软件案件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1: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号。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31: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2: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94号。系争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的判断,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约定,而应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系争软件与合同约定软件的关联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32: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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