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法系列 | 公司给管理层的股权分红去哪里了

2017-07-30 张勃 闻琼 观韬中茂律所

观韬中茂特开设《劳动法系列》专栏,每周将推送一篇劳动法专业文章,与大家分享劳动法方面的最新资讯、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对劳动就业方面的最新研究等。欢迎共同交流探讨。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鸣

供图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甘为民


“财散则人聚”,企业往往会通过有条件地给予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分红等利益,使其成为利益共同体的方式,来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一旦发生离职纠纷,“股权分红”性质到底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还是股东与公司间的股权纠纷,如何认定并适用法律,将直接影响处理结果。

 

案例:


A公司与B员工(公司副总)签订过一份名为“公司副总收入体系2015”的文件,约定:


(1)  B可以享受“管理分红股15万股”;


(2)  所获管理分红按公司统一分配制度执行;


(3)  管理分红股持有者享有与股东同等分红权。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B员工申请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要求A公司支付当年应分而未分的年度管理分红人民币8万元。

 

问题:案例中约定的“管理分红”,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中第一条:“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劳动分红等全部工资收入,不论其资金来源及支付形式如何,均应加强管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我们的观点是:


1、法律规定“劳动分红”属于“工资收入”;


2、“管理分红”其实就是“劳动分红”,只是表述不同而已;


3、本案中的管理分红是因员工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并非是因其出资而获得,故应认定为特殊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该案的结果颇为曲折,我们简要介绍如下。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极为简单,仅告知结果,却没有阐述理由

 

“员工要求支付其管理分红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本会不予处理。”

 

二、一审判决将“管理分红”错误认定为“股权红利”

 

“关于股权分红,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公司副总收入体系2015’虽表明有管理分红,但原告未提交被告企业及股东作出分割股权红利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审议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原告主张股权红利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况且,股权红利非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所调整。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依据和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二审判决虽因员工举证不能而维持原判,但删除了“股权红利非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观点,应视为“管理分红”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关于管理分红一节,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公司副总收入体系2015’虽表明有管理分红,但员工未提交公司及该公司股东作出分割股权红利决议及股东大会作出审议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现员工主张管理分红的折价款无充分依据。故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管理分红之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管理分红,属于劳动争议调整范围!

 

我们下期再见!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联系方式:(Email:zhangbo@guantao.com)


劳动法系列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1、病假管理那些事儿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3、恢复劳动关系后,何时开始补发工资呢?

4、 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一)

5、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二)

6、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三)

7、这笔“分手费”,需要纳税吗?

8、年终奖如何发放

9、上班期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0、高管缺乏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11、关于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新观点

12、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一)

13、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二)

14、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三)

15、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四)

16、浅析是否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问题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网址:www.guantao.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8层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到观韬中茂官方网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