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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主要法律法规变化系列 | 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

金燕,崔慧莲 京都律师 2020-02-08

本文作者





金燕





崔慧莲


接上篇《2020主要法律法规的变化系列 | 外商投资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2020年,我国首部资源税法将开始实施,该法律的实施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税收服务上2020年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着力提高纳税缴费服务质量,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年。为了深化改革、营造市场竞争主体为主的市场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多项税收服务相关的规定,以下介绍其主要规定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2019年8月26日公布,2020年9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资源税法》实施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会废止。资源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 



明确资源税缴纳期限



《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申报期限由现在的10日变更为15日,与其他税种统一了申报缴纳期限,有效的减少申报缴纳次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规范税目及税率



《资源税法》以附表形式列《税目税率表》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以此为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



明确规定强化部门协同



新《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以此达到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停收水费



《资源税法》保留了水资源税相关内容,但采取了试点征收原则。本法规定,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财政部巡视员表示到,主要是在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采取了试点费改税,除特种行业取用水和超计划用水外,不会对正常生活用水产生增加用水成本的影响。



对“开发应税资源”征税,为改革预留空间



资源税法中,将征税范围的表述扩展为“开发应税资源”。此表述主要考虑因经济技术的发展自然资源的定义范围不断扩大的实情,避免因新的自然资源的开发而产生制度空白或障碍。



规范减免税政策



《资源税法》规定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及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而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或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情形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2019年10月14日 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本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为,对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修订。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放管服”改革和税收改革的一项,取消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大幅度简化了适用程序。



自行判断是否享受协定待遇、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新《管理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协定待遇是什么



《管理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大幅精简填报资料



原办法规定的报表共10张,非居民纳税人根据需要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填报其中两张。为减轻非居民纳税人填报负担,新《管理办法》大幅度简化了报表。简化后的报表仅1张,且内容少,易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填报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如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另行作出声明即可。



备查资料



欲适用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应经自行判断申报后,留存备查下列资料: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事后适用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3年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享受协定待遇时留存备查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



法律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保存10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公布,2020年1月1日 实施。 



主要内容:



为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本公告的适用对象为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这些企业需要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同时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并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或属于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1月7日公布,2020年1月1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4年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并有效实施至今日,上述规定的评价对象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评价方式为以100份满分、根据评价指标进行扣分,最终分别确定为A、B、C、D纳税信用级别并予以公布及管理。本次发布的公告以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为目的作出了适用条件及具体办法。



主要内容:




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



1)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信用修复申请时限



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时不得评价为A级。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2020年1月1日实施。


国家税务总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稽查制度体系,针对2011年发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修改内容:




增加便利举报人举措



本次《办法》除之前规定的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的方式外,另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可以接收电话检举。 



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



进一步明确规定税务部门接收检举后的业务流程,新设“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章节及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等内容。



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增加促进税务机关检举管理工作“事合”的具体措施 






金燕,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15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五年,办理了大量外商投资及并购业务。金燕律师曾于2002年至2007年在韩国大陆法务法人担任律师,为韩国三星电子,现代集团,新韩银行等投资中国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建设银行首尔分行,上海汽车等投资韩国业务提供法律服务。金燕律师曾与2007年至2015年在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工作,为(株)LG商事,大宇造船,CJ集团投资中国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并为福建某公司韩国上市等中国企业投资韩国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崔慧莲,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赴英留学回国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从业以来向多家韩资企业提供有关日常经营的法律咨询,且参与多项外商投资尽职调查项目和中外合资合同的起草工作,办理多起涉外民事诉讼及劳动仲裁。2015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后,在涉外业务部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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