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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释放的重大利好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自202381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暂行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来自今年41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当初对《意见稿》我是深入学习了一番的,洋洋洒洒写了评论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当下仍然是踩油门的时候》,感兴趣的网友可以百度此文,由此文的题目便知我要阐述的核心思想了。

比较《意见稿》和《暂行办法》全文,你会发现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有很明显的改动和完善的,说明国家网信办发布《意见稿》并非走形式,做做样子,而是真真切切在征求意见。很荣幸上次我对《意见稿》的评论文的几个观点都被这次的《暂行办法》采用了,虽说采纳未必一定来自我的观点,但这些观点我确实说了,必须自我表扬下。

《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这次的《暂行办法》将此规定删除,当时我评论《意见稿》的时候曾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通过计算机算法得来的,信息出处都未必真实准确,怎么能做到生成结果是“真实准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是很浅显的道理。

《暂行办法》现将《意见稿》该规定删除是非常切合实际的,也是顺乎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要求的,如果固执己见强调生成内容“真实准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只能是小脚女人走路,最终被外国鬼子远远甩开。

《意见稿》第五条生成内容责任部分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该规定对生成内容后果的原因和依据在所不问,一律要求提供者承担生产者的责任,这是简单粗暴的做法。

该第五条现在为《暂行办法》第九条取代,如今《暂行办法》作了科学合理的责任分配,《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

和之前《意见稿》一样,承担生产者责任还是要的,但不一样的是现在是”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承担”前面有“依法”二字,“依法”二字限制了承担生产者责任的范畴——有法律规定要承担的才承担,无法律规定要承担的则不承担。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规定不见了,替之是更完善科学的规定了。

很显然,主体责任方面,如今的《暂行办法》比《意见稿》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如果一刀切地、想当然让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承担生产者责任,那是没办法发展人工智能的。《暂行办法》这一规定之改动,很自然地给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插上了翅膀,彰显了国家大力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信心和决心。

《意见稿》第九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次在《暂行办法》里该条款悄无声息地消失了。用户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体验的其实是一种“自嗨”,“自嗨”当然没必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相反,这次《暂行办法》加了“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的规定。相较《意见稿》,《暂行办法》体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强悍、更细腻了。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之前《意见稿》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主管工作归于”网信和有关主管部门“,这次明确具体指向了哪些主管部门,省得扯皮。生成式人工智能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网信一个部门的事,必须多部门齐抓共管。

总的来说,在《意见稿》的基础上,《暂行办法》有了较多的改进,真正体现了网络上的集思广益,《暂行办法》的施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将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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