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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探讨“同股不同权”

李娜 陈汶妮 华商律师 2023-08-25



“同股不同权”,称双层股权结构、AB股制度,不同类型股份的表决权不同,可以设置两类或多类不同表决权的股权结构,实际操作中一般设置为AB股结构。不同于传统坚持的一股一权的原则,在AB股情况下,公司可以存在A股与B股,B股为一股一权,A股为一股多权,A股持有者一般为公司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或高管等。





一、公司“同股不同权”规则演进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制度,《公司法》第42条明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同股不同权”体现在股东出资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比例的相关约定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设置,有些地方工商局不能接受个性化的章程条款时,则可以以公司所有股东签订股东协议书的方式来约定。

关于股份公司在“同股不同权”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26条明确“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2021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可了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2020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规定在深圳市依照《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同股不同权”制度可以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股份公司中运用。2020年1月20日,优刻得公司(688158)正式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中国A股市场第一家“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诞生。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99条明确规定“在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其他对公司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2018年,香港联交所正式发布了《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总结》,香港开始接受“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小米公司成为香港第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同股不同权的公司。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商事主体备案包括下列事项:(一)章程或者协议;(二)经营范围;(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作为深圳地方性的规定,认可“同股不同权”制度,成为我国率先试点非上市公司的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地区。

解读《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公司依法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通常指深圳的科技类的企业为主,并要求在章程里进行明确说明,具体实践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后续发布相关细则来明确。

从设置“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意义看,通过设置A、B股可以实现创始股东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且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且可以避免公司被恶意收购,有利于保护创始股东的权益。


二、案例分析

具体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新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认缴55万元出资额、乙认缴45万元出资额,二人作为新公司的股东。

如果甲与乙两位股东对于表决权不做特别约定,且约定按出资比例(即“一股一权原则”)行使表决权的,则甲与乙的表决权比例为55%与45%。

如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本由A类股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即每一股享有十票表决权)及B类股为普通表决权股份(即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组成,约定了不同身份股东各自持有的表决票数,则甲股东与乙股东及此后的新投资人的表决权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各自持有。

章程中此项约定系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公司发展壮大,甲股东与乙股东持有的股权数额会发生变化,但是甲股东、乙股东作为创始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利要大于持有的股权数额,即“同股不同权”,保障了创始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公司未来再次增资,也能确保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避免第三人投资人加入后削弱创始人的控制权。


三、设置“同股不同权”的意义

同股不同权的设置,保障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公司需要不断发展,需要引进投资人,经历多次股权融资后,导致公司创始股东的股权比例不断稀释,从而导致公司创始股东逐渐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通过“同股不同权”的设置,在保证投资者收益的前提下,可以使创始股东以其较小的持股比例而享有对公司的控制权,有利于保护创始股东合法权益。

同股不同权的设置,避免第三方的恶意收购,如果普通表决权股份被第三方恶意收购,也不会影响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地位,从而可避免被第三方恶意收购。
 


李娜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事务、私募基金



陈汶妮

华商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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