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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律师”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暂未列入查询主体

关注法治 律媒智库 2023-08-25


近日,北京一名公司律师申请查询其他企业登记档案,遭拒!

刚刚,注册登记局明确答复了!

【律媒智库】注意到,2023年2月13日,一名公司律师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留言:

您好,近日我以公司律师身份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查询其他企业登记档案时,提交了《公司律师工作证》、所在国有企业的介绍信及律师签字的承诺书,被拒绝查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依据2022年3月1日实施的商事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应当出具《律师执业证》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关于贵局2020年在公众留言中答复公司律师可以查询登记档案的意见,北京市局认为应该执行2022年3月1日的实施细则。

中办、国办的有关文件及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均规定公司律师有调查取证权,请贵局明确公司律师可否申请查询所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档案。谢谢。

2月16日,注册登记局明确答复:

根据《律师法》第35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对执业律师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权利和条件进行了明确。由于两公律师与执业律师的任职条件、服务对象以及监督管理等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暂未列入查询主体。


【律媒智库】注意到,不久前,司法部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03号建议的答复,就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公职律师法的建议予以答复。答复提出,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加快推进律师法修订工作,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机制,为公职律师履职尽责提供法律支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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