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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被流浪狗咬伤,谁担责? | 以案说法
案件介绍
原告侯某受被告仲某雇佣,在被告某建设公司工地从事垃圾清运工作。被告李某系被告仲某的合作人。2019年10月29日上午6时许,原告完成清运工作准备离开时,工地内突然窜出三只流浪狗将其咬伤。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确定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侯某在工作中受伤,且自身不存在过错,则雇主仲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与仲某系合作关系,作为原告提供劳务的受益者,亦应承担责任。被告某建设公司作为工地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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