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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野猪致害”、“人兽冲突”,不应避重就轻、转移矛盾……

反盗猎重案组 反盗猎重案组 2022-12-20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最新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到“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对于此类案件,就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此话一出,影响不小。这代表了“两高”对以护农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类案件的态度,对各地公检法办理此类案件都有指导意义,可以预见往后公检法对该类案件的立案、起诉、审判都会慎之又慎。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以护农护果园护鱼塘等为名的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大幅增加。


说起“人兽冲突”或“野生动物致害”,不光有野猪伤人毁庄稼,还有鸟类吃水果吃粮食吃鱼,老鹰抓小鸡,黄鼠狼、豹猫等捕食家禽等等,不同的人对“野生动物致害”有不同的感受和经历。但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或媒体报道就去判定一个野生物种是好的还是不好的,是多了还是少了。很多百姓可能会说“某种野生动物太多了,毁庄稼吃粮食,应该捕杀”,我们要看到的是这背后的真实诉求。我们更不能忘了,导致“人兽冲突”的最根本原因还是生态失衡,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不断丧失和碎片化。它们无处可去了,从这个山头走到那个山头必须穿过一条公路,于是“人兽冲突”……冲突的受害者不光是那些被毁了庄稼被吃了鸡的农户,还有那些被各种“路杀”的野生动物。


这里不讨论此类案件中普通老百姓猎杀野生动物的真实动机(有单纯护农的,有以护农为名猎杀野生动物食用或牟利的,也有两种动机兼而有之的……)我们要强调和讨论的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两手都要抓,不能只偏重一方,否则势必把人民群众和野生动物推向对立。


显然,“两高”相关负责人在《司法解释》中的举例和表态已经为“农户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的行为”定下了不能随便定罪量刑,要谨慎再谨慎的基调。但这里必须强调既然是“预防性措施”,就更不能一捕了之、一杀了之,捕杀并不是唯一选择,更不是最好的选择。


所以,“实事求是、综合裁量那些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的案件,并不是解决“野猪致害”和“人兽冲突”的根本途径。


为防止以护农为名捕杀野生动物行为的增加,让老百姓理解野生动物和生态保护的意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


1,入村入户入社区加大普法宣传和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的科普宣传活动,让老百姓知道以护农为目的猎杀野生动物也可能触犯刑法,最起码会被行政处罚;


2,政府部门出资为相关农户购置防护设备(比如防鸟网防雹网),积极探索、推广不伤害野生动物、生态友好的防护驱赶方式;


3,继续完善并落实野生动物致害生态补偿措施或相关的保险理赔措施;


4,保护并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为野生动物的迁徙、迁移建设生态廊道等,也能有效缓解“人兽冲突”;


总之,不能放任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不管,也不能放任以保护财产为名的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避重就轻,转移矛盾,该努力的地方不努力,该探索的方式不探索,该落实的政策不落实,就是不作为慢作为,就不是为人民服务,也不是真正的践行生态文明思想。


这不只是林草部门一家的事,更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考虑、整体部署、快速推进的利国利民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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