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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公益 |《三次分配背景下的公益慈善捐赠专项研讨沙龙》成功举办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研究了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的问题,社会反响热烈。会议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值此机会,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和植德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1月12日在资本市场学院成功开展“三次分配背景下的公益慈善捐赠专项研讨沙龙”,邀请近30位专家学者及热衷于慈善事业的行业代表,立足于我国公益慈善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对公益慈善中以专项基金、慈善信托形式开展公益捐赠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捐赠人关注的要点及其合规要点展开来热烈的交流。资本市场学院副院长张韶辉对本次活动举办的意义予以肯定,对莅临的嘉宾表示了欢迎。


一、高质量第三次分配的实务创新

深圳市基金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杨钦焕

社会主体按自主自愿原则,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通过捐赠或服务等进行的利他性、公益性财富配置。第三次分配的两种常见形态包括以需求为导向的慈善捐赠、以使命为导向的财富配置。在第三次分配的生态体系中,在党和政府的价值引领下,定向捐赠和专项基金面临升级迭代。定向捐赠从简单的项目资助和意愿表达,升级为“问题识别、目标设定、实施计划、成效管理”。专项基金在专款专用的基础上,探索慈善信托的转型升级,以期达到“长期稳定、财产独立 、灵活使用、保值增值”的目的。 ——深圳市基金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杨钦焕
二、企业在三次分配中扮演的角色

深圳市TCL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刘磊

企业在第三次分配背景下,首先要发挥企业家精神,以更广阔的胸怀承担更多的责任。企业要关注它们的利益相关者,过去的企业只对投资者、股东负责,但现在,尤其对大企业来说,应该顾及到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换言之,企业与社会应该是一个共生体,对于企业来说,要支持推动共同富裕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次,企业要发挥企业家的引领作用,从单一的利润导向转向“共生”,把上下游企业和竞争对手都当作是一个共生的生态来维护,而不仅仅是独善其身。再次,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捐款同样重要。实现社会公平是共同富裕的内涵。企业除了捐款之外,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例如给予员工更多的人文关怀及社会保障。——深圳市TCL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刘磊 三、慈善信托—金融赋能慈善事业
泓湖百世全球家族办公室助理总裁 汤文玉

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慈善目的。第一,全权委托。委托人可以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设立全权委托账户,负责公益资金的保值增值。全权委托业务可以帮助委托人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整体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第二,慈善信托。公益组织和信托公司合作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委托人向慈善基金会进行捐赠,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税收减免;运用投资顾问专业资产配置能力,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长期保值增值,使慈善信托得以长期存续;慈善信托透明度高,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根据委托人需要设置)的共同参与,使得慈善财产的运用得到有效监督。
第三,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相结合,实现家族财富传承和慈善精神传承。个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约定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的主要部分分配给家族成员,同时将本金和收益的剩余部分通过慈善信托捐赠给慈善事业。在家族信托的构架下嵌入慈善信托,可以很好的实现家族财富传承和慈善精神传承两者结合,是未来家族信托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泓湖百世全球家族办公室助理总裁 汤文玉 四、专项基金与慈善信托重点法律问题解析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钟凯文


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海洋

设立基金会专项基金和慈善信托成为越来越多人在慈善公益道路上的选择,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提供法律建议。为了更好地实现慈善目的,专项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和监督极为重要。首先,关于关联交易表决制度的设计,建议可由捐赠人和发起人成立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资助范围、资金预算及资金审批和拨付具体运作等工作,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表决的,建议相关的管委会成员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回避表决的管委会成员将不计入有效表决数的统计中。其次,在慈善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若是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专项基金,且未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撤销捐赠行为并解除捐赠协议,捐赠协议解除后,慈善组织有义务返还捐赠财产。再次,为了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不属于“政府资助”,且“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及“捐赠协议未约定专项基金不得投资”的情况下,专项基金可以用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允许进行的保值增值活动。
慈善信托的设立与财产管理同样面临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国有企业进行设立慈善信托等慈善捐赠,需要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且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国有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上市企业所适用的的行业规范及部门规章。其次,为了更好地保证不特定受益人的权利,慈善信托可以设立监察人,对受托人在选定受益人及确定其权益的过程中进行协助和监督。再次,信托公司与慈善机构有几种合作模式,其中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合作模式会帮助捐赠人实现更多的税收优惠。最后,相比于专项基金,信托的制度设计可以更好地起到资产/破产隔离的效果。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钟凯文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海洋

自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基金会专项基金、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将慈善行为和金融手段融合创新的模式,逐步成为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相信未来公益慈善将是实现第三次分配的关键抓手,也是今后各社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植德也将持续不断以专业助力公益慈善创新,期待和更多嘉宾在相关领域进行深度交流。



往期回顾

— 植德公益 —

植德公益 | 为慈善公益保驾护航: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专项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与慈善立法体系梳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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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嘉宾介绍


合伙人 钟凯文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争议解决

0755 3325 7501

kevin.zhong@meritsandtree.com


赵海洋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投融资并购、争议解决

0755 3325 7521

haiyang.zhao@meritsandtr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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