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学术 | 股东投资贵在进退有“道"—探讨有限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蒋修贤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0-09-02



有限责任公司强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股东之间合作关系如遭破坏,维持原有的股东结构不但会导致内部治理困难,甚至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价值冲突,既不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现行《公司法》框架下的股东法定退出事由,门槛较高,股东“迈出去”的难度更高。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中的股东退出机制,显然不能仅凭“法定退出”,同时还要善用《公司法》创设的“意思自治”空间。近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修贤律师结合个人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经验,撰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之务实建构》,系统探讨了如何通过“法定”与“意定”的结合,创设更为科学合理的股东退出路径,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同时,提升股东投资价值。

(上下滑动查看图片)


股东退出机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建立的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治理制度。它是现代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之务实构建》一文将股东退出分为股东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五)的规定,股东或者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对股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解散以及除名退出达到“股东退出”的目的。虽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股东退出”创设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公司或者股东适用该法律依据实现“股东退出”的效果并不理想,不论是股东主动退出还是公司被动退出,都并非易事。


作者在文中具体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迫退出”的典型情形主要体现为:有限公司中股东未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股东实施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管理层股东与投资方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创业公司股东存在离职、离婚、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因个人失信被列入信用黑名单、业绩未达标等情况。由于股东享受法定的股东权利,因此,即使此种情况板上钉钉,也依旧难以真正实现股东退出的意愿。要解决“股东退出难”的问题,顺利实现“股东退出”,除了股东要符合法定事由,还要防患于未然,提前设置股东退出机制,实现“股东退出”的法定事由与意定事由相结合。


在如何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股东退出机制问题上,作者建议,公司重点关注四个层面:(1)制度设立现行;(2)“股东退出机制”必须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3)退出股权对价,应体现奖罚差别原则。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设置股东退出机制需要强调的四个基本原则,公司的治理的完善,才是实现“股东退出”目标的基础和重中之重,完善公司治理,不仅要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构建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还要实现公司股东会与董监高等管理层分离,此外还要注重公司法治文化的建设,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股东退出机制,既需要法律的保障,又需要公司法治文化、规章制度的支撑,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股东退出机制的有效运作。   


作者简介





  蒋修贤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律专家、广东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特聘教授;其执业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法、房地产、并购投资、诉讼仲裁业务等。


往期回顾





学术 | 科创板注册制下发行审核权力的配置学术 | 数据爬虫有何问题







*声明:本微信订阅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订阅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作者 | 蒋修贤
排版 | 李诗欣
审定 | 张   哲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