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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疫情期间,上市(挂牌)公司涉疫生产经营的信息披露标准

石其军律师团队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0-09-01



前言

新冠疫情的爆发,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连锁反应,全国各地医院抗疫物资告急成为抗疫最迫切的问题,口罩、防护服、护目镜以及医用酒精、洗手液或消毒液等防护物资无法实现供需平衡,同时又因确诊人数持续上涨以及所谓“封城”等禁令的不断加码,各地也出现抢大米、抢纸巾等抢购生活物资的现象。而面对物资供应紧张的局面,不可避免的是尽快解决复产扩产的现实需求,以缓解抗疫物资紧缺以及维持生活物资的正常供应。另一层面,抗疫药物的研发、生产工作迫在眉睫,各级别的研究机构不断放出有效药物、有效配方的信号,对疫情的最终控制释放积极信号,但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带来了冲击。




在疫情期间,不乏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发布临时公告以及通过深交所“互动易”、上交所“e互动”等平台发布参与抗疫物资研发、生产等情况,但由于部分信息尚达不到披露临时公告的标准,交易所在疫情期间已经发出了多份问询函、监管函,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有鉴于此,本文就疫情期间上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被监管问询或被处罚的情况进行总结概括,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规定分析上市(挂牌)公司进行涉疫生产经营相关信息披露的标准。




一、

涉疫情生产经营相关信披概况


每一次风口的出现,都有上市公司通过“蹭热点”的方式做“市值管理”。在本次 “新冠疫情”期间,上市(挂牌)公司中信息披露被关注、问询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主要如下:


(一)永太科技(002326)因瑞德西韦研发信息提前披露被采取监管措施


2月3日,永太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回复投资者问答称“公司有涉及武汉新冠肺炎相关药物及中间体 ”。2月4日,永太科技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称“近期公司得知吉利德公司在研药物Remdesivir(瑞德西韦)可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公司正积极与吉利德公司等下游客户接洽,寻求可能的合作机会,但本次接洽是否能达成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2月5日,永太科技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研究发现吉利德科学在研药物Remdesivir(瑞德西韦)与公司现有产品链契合度高,通过研发人员实验室研究和中试化生产,可快速研发生产高级中间体片段,为缓解疫情控制做出贡献”、“公司已收到吉利德关于相关抗病毒药物高级中间体业务询盘”。


2月6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永太科技下发《关注函》,称上述“互动易”回复时间早于《股价异动公告》披露时间,要求说明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的情形。当日,永太科技回复《关注函》称不存在上述情形。2月20日,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永太科技作出《监管函》,认为永太科技就上述事项在“互动易”平台的答复时间早于《股价异动公告》披露时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公平原则(第2.1、2.7、2.8、2.15条)。


从二级市场表现看,在永太科技于2月3日在“互动易”平台公开透露尚不存在的意向交易情形后连续五个交易日,永太科技的股价都涨停。


(二)博瑞医药(688166)因披露瑞德西韦仿制研发情况收到上交所关注函


2月12日,博瑞医药发布《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公司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公司对瑞德西韦仿制研发视为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2月13日,公司收到《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问询函》;2月14日,公司披露《异动公告》称,除披露研发进展、业绩预告及媒体传闻公司侵犯吉利德公司专利权外,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


从二级市场表现看,博瑞医药发布《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后,公司股价连续两天涨停,涨幅40%。


(三)海南海药(000566)瑞德西韦药物信息前期公告不完整,前后信息差异较大


2月15日,海南海药发布《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公司已经完成瑞德西韦制剂的第一批生产,并已具备年产350万支的规模化生产能力。公司通过与国内外合作伙伴的紧密合作,已进行瑞德西韦制剂的中试生产,可批量生产瑞德西韦50mg、100mg两种剂型。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的安排和社会的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随时安排生产。2月17日,海南海药又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现阶段,公司和国内外合作伙伴生产的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主要为临床前期研究和临床研究的试验样品,不会用于投入市场销售。


从二级市场看,在因2月15日为周末, 2月17日为发布该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海南海药封死涨停板;但在风险提示公告发布后连续两个交易日下跌。


(四)安诺其(300067)因消毒剂扩产项目被深交所问询


2月2日,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回复投资者称,本次疫情对消毒剂的需求会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安诺其有年产500吨消毒剂过硫酸氢钾的生产线,复工后会增加利润;2月7日,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公司已向江苏安诺其所属园区提交消毒剂复产申请,但目前还没有收到可以复工的回复。2月10日,安诺其发布《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000吨广谱消毒剂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项目”的公告》称,恰逢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蔓延,公司决定在烟台安诺其新建年产10000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项目,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扩大生产规模;同日,公司收到深交所《问询函》,要求说明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在新冠肺炎防控中的具体应用领域、说明最近两年公司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的产能产量销量等、是否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等。2月14日,公司回复称目前尚无官方资料显示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对新型冠状病毒有杀灭作用,但对传染性支气管炎冠状病毒等有杀灭作用;公司不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公司从2013年开始一直从事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仅因2018年下半年园区整顿导致停工至今;因为肺炎疫情促使加快筹建消毒剂项目。


遗憾的是,自2月3日以来,安诺其在二级市场表现都不够强势,这可能也和其多次“蹭热点”行为有关。据统计,安诺其可以称为是“概念股之王”,包括区块链、柔性屏、消毒剂、芯片等,都是时下比较时髦与热门的题材。


(五)延安必康(002411)未披露口罩业务及资质等信息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2月4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全资孙公司投资建设口罩等疫控防护产品生产线的公告》称,建成8条口罩生产线,建1条免洗洗手液生产线,但未披露公司尚未取得口罩生产资质的影响。2月18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监管函》,称公司未披露上不存在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延安必康在披露口罩生产线项目后,股价连续两个涨停,后逐步回落,大股东在此期间连续被动减持耐人寻味。


上市(挂牌)公司“蹭热点”行为的动机集中表现为拉抬股价,尤其是部分股东减持前,对于此种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加强对 “蹭热点”行为监管,应当注重对信息披露内容质量的监管,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上市公司“蹭热点”违规信披后,监管部门仅依靠监管函进行批评教育,对上市公司形成不了威慑力,屡屡再犯的情况不在少数。我们建议,对于屡次“蹭热点”信披违规的行为,应当记入上市公司及信披义务人的诚信档案,并作为其后续减持、再融资或任职资格等的消极因素,而对于影响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建立健全集体诉讼制度,从而平衡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力量。


二、

涉疫情生产经营相关信披的标准与规制


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关于某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我们认为,除了法定报告外,其他事项应当以对公司造成了较大影响为前提,符合披露标准的情况下才进行披露,如果尚不能判断是否存在影响的,如只是存在口头意向,则不适宜披露。由此可见,影响资本市场稳定的情况更多发生于上市公司自身,因此在资本市场法治化过程中,我们不能单方面强调投资者教育,而要同时加强上市公司及其员工的教育工作。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挂牌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上市(挂牌)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原则性规定与具体事项规定,经整理,具体如下:


(一)上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上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重大性原则以及公开性原则,详述之:



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与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原则大抵是相同的。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信息披露原则又可以分为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所谓强制性信息披露,即证监会、交易(场)所认为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披露;而所谓自愿性信息披露,指的是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观认为的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对于股转系统,因市场层级不同实施的信息披露规定存在差异,而较低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可以自愿原则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但无论是强制性,亦或是自愿性,都应当遵循上述原则,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从实践来看,较多上市(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会违反公平性原则,该原则的实务操作要点在于应当通过规定的披露平台进行的信息披露,在指定媒体披露之前,不宜通过其他公共媒体进行披露,也不能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科创板在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上处理相对灵活,允许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自媒体等方式对外披露信息,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在指定媒体披露即可。


(二)上市(挂牌)公司涉新冠疫情生产经营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标准


根据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规定,各上市(挂牌)公司应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出发,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结合上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就上市(挂牌)公司涉“新冠疫情”生产经营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整理如下:



1、抗疫物资生产项目等重大项目的信息披露


新冠疫情期间,较多的上市(挂牌)公司通过新建抗疫物资项目或复产抗疫物资项目等方式,开展新业务或新增对外投资。从信息披露的标准来看,原则上该等项目如金额达到下述标准的,均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上交所主板:提供担保除外);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创业板:500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新三板精选层:150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创业板:500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新三板精选层:150万)。


科创板、新三板精选层与上述标准主要有两点差异,都与市值挂钩:(1)第四项净资产比较指标不同,科创板与新三板精选层以上市公司市值为准,具体表述为“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2)新增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市值的标准,即“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而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相对简单,包括交易涉及总资产与成交金额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上(基础层:20%),交易涉及净资产或成交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基础层:20%),且超过300万元。



2、抗疫物资采购、销售等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


针对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抗疫物资的采购、销售,原则上不需要披露。但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如采购、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原材料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创业板仅适用此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3、关联方采购、销售、捐赠抗疫物资的信息披露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利益输送的可能性较大,即便是抗疫物资采购、销售和赠与,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为上市(挂牌)公司承担成本、转移利润的不当行为。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有罪推定”,使得相较于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更低,具体标准为:


(1)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3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的交易:300万元以上(深交所创业板: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科创板: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


根据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对于无需审议的关联交易,免于进行单项披露,仅需要每年进行预计,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4、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披露


上市(挂牌)公司应当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形成的决议情况;


(2)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被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4)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5)交付或者过户情况;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6)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如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等)


综合分析本文第一部分引用的案例,交易所下发监管函或问询关注函的核心原因在于部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不符合信息披露的原则,如永太科技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延安必康违反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原则;博瑞医药、海南海药并未获得吉利德公司授权,瑞德西韦尚未完成三期临床,也无法上市销售,信息披露涉嫌违反真实性原则;安诺其尚未取得江苏消毒剂项目复产批准,提前发布复产对公司有利的消息,也存在违反准确性原则的嫌疑。


从合规角度分析,目前仅有科创板上市公司允许在特定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公开途径率先披露,尔后再通过指定媒体及时补充披露,永太科技作为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其研发瑞德西韦仿制药的项目应当在指定媒体率先披露;延安必康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新的投资项目方式是正确的,但没有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即资质风险;博瑞医药、海南海药拟实施新的项目,应当披露项目进展情况,但也应当披露风险,同时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安诺其同样应当在取得复产同意后披露,或在烟台项目签署意向书、权力部门批准后进行披露。

 



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人们对新冠疫情的认识逐步加深,检测技术不断提高,出院比例逐步攀升,全面控制疫情已出现曙光。在本次阻击新冠肺炎的“战疫”中,我们体会到制度的完善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同时也是市场稳定的基础。对于资本市场,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由有技术有能力的上市(挂牌)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防控新冠肺炎提供生产力,而非上市(挂牌)公司借此发布虚假消息,扰乱市场秩序。







作者简介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石其军律师团队主要提供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规范法律服务、上市公司法律服务、证劵业务、非上市公司融资服务等,在企业并购重组、证券发行、基金、公司法律服务等诉讼、非诉讼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石其军律师团队近年承担了洁特生物、润都股份、宏大爆破等近三十家公司的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业务,主持了玉柴股份变速箱合资项目、奥地利MIBA公司中国合资项目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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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石其军律师团队(撰稿:官招阳)排版丨王 婕审定 | 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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