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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的规则与程序

朱锐、覃宇 商法CBLJ 2024-04-15


资本市场


朱锐

国枫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覃宇

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公司债权人或公司股东而言,是一项重要保障。本文将重点探讨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强制清算规则和程序。


强制清算的适用

(1) 普通合伙人不可以直接强制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清算报告涉及所有合伙人的切身权益,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且未规定合伙协议拥有自主约定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即使合伙协议中约定了“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清算人无需选任,直接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清算文件只需普通合伙人签字”等类似条款,也无法依据此协议将该等签字权利直接授权普通合伙人行使。


(2) 合伙型私募基金可以强制清算。《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对于合伙型基金的清算,除适用《合伙企业法》外,可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实践中,法院也认可在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如部分合伙人未按规定清算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申请司法强制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债权人、股东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公司。参照上述规定,合伙企业面对以上情形时,债权人或合伙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合伙企业。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实践中,导致基金强制清算的事由还有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事项无法获得股东会、合伙人大会通过,即出现“自行清算僵局”。


强制清算相关规则

目前中国法律、法规尚未特别对合伙企业强制清算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应参照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规则,具体如下:


(1) 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


(2) 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受理后,先行审查强制清算事由是否存在争议,若无争议即开始强制清算程序。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案件中合伙人为申请人,合伙企业为被申请人。


强制清算案件的具体流程

(1) 由合伙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为被申请人,申请确定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进行强制清算。


(2) 法院出具受理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该程序用时约两个月。


(3) 法院出具决定书,指定清算组及负责人。以及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前需尽的法律义务。该程序用时约两个月。


(4) 清算组通知被申请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时间和地点,等等。若企业债权简单的,该程序用时约一个月。


(5) 清算组召开债权人大会或书面告知申报债权人,确认清算方案。该程序用时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


(6) 该法案将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再由清算组执行。该程序用时约一个月。


(7) 清算组在预留清算费用后,按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被申请人债务、剩余财产分配的顺序处置被申请人剩余财产。该程序用时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


(8) 清算人制作清算报告并向法院提交,法院确认清算报告。该程序用时约一个月。


(9) 法院出具确认清算报告裁定书,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10) 清算组在收到法院终结清算程序裁定后,持该裁定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被申请人税务注销登记,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被申请人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并公告被申请人终止。



作者 国枫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锐、律师助理覃宇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2年12月/2023年1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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