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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2017年中国PPP政策观察报告(五)地方PPP重点政策综述

2018-03-06 建纬PPP中心 建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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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2017年中国PPP政策观察报告(一)

【建纬观点】2017年中国PPP政策观察报告(二)财政部政策观察

【建纬观点】2017年中国PPP政策观察报告(三)发改委政策观察

【建纬观点】2017年中国PPP政策观察报告(四)其他部委部分

2017年中国地方政府PPP政策观察报告



一、2017年地方PPP重点政策综述

正如史耀斌部长所言,地方对于PPP工作的开展的态度有所差异,有的非常积极主动,有的被动的推着走。不同的态度在PPP项目成果上自然有所体现,PPP项目在我国的确有着区域分布不均衡的特点。明树数据统计数字表明,西南地区占比25.59%,与华东、西北、华中、华北、东北、华南相比,占比最高。其中华南占比4.06%,为最低,东北地区的PPP项目数略于华南地区,为5.06%。华东地区略低于西南地区,为21.37%。西南地区包括指四川、云南、贵州、重庆、西藏。

相比较而言,四川、贵州两地在2017年PPP政策制定上表现的更为突出,且有各自亮点。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91号),是地方发布的第一份财承指引。成都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新修订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PPP项目落地率和融资交割率不高的问题,《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创新提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增加可融资性评审的要求。贵州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2019年)》,是全国首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三年行动计划。

对于地方政策的观察,我们主要定位在省一级行政单位,共计对123个重要文件做了收录评述。下文按照从首都到直辖市再到各个省级行政单位的顺序展开。


(一)北京

1. 特别强调加强项目合同审核。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二〔2017〕799号),对PPP项目前期沟通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明确财政管理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规范性检查,重点对照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对全市入库落地PPP项目进行规范性检查,组织各区对区级PPP项目开展对照自查,杜绝“固定回报,约定回购,明股实债”等违规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PPP 项目合同之前,应按规定将合同文本送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

2. 推出了《北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PPP奖补资金分为区级PPP奖补资金和市级PPP奖补资金两种方式。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有民间资本参与入股的PPP项目,另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1%额外给予奖励,最高奖补100万元;对于能够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PPP项目,根据中央财政奖励金额,再从PPP奖补资金中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3. 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落实财政部92号文,按照财政部PPP项目“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要求,北京市PPP项目库实行严格出入库管理制度。

4.北京市财政局成立了PPP促进中心,部分区财政也设立了专门机构,不断强化人员配置,提升人员水平。多次举办市区PPP政策、实务培训班,对市区相关人员开展全面培训,编印PPP文件汇编、北京市PPP工作手册等,做好政策解读。


(二)上海

青浦区的重固镇项目是上海首个新型城镇化项目。2016年年末,青浦区财政部门与管理主体青发集团共同编制《青浦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基金的管理操作框架。并且,协同有关部门成立综合协调机构,以日常指导和考核管理为抓手,指导基金管理主体不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加大宣传引导、优化账户管理,提升发展基金影响力,服务区域内PPP项目。鉴于上海市有关PPP文件极少,而该文件又较为重要,因此录入该文件。


(三)天津

1. 3月、4月,天津市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专家的通知》(津财债务〔2017〕11号)、《关于公开征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的通知》(津财债务〔2017〕15号)。这是天津市首次公开此类征集。

2. 9月19日,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我市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7〕123号),为全面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家底”,夯实管理基础,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做好准备。此通知是配个财政部定于2017年9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登记工作。

3. 10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05号),该通知提出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加强监管优化服务。该实施方案中有以下几个亮点:

(1)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并取得许可证的,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贴。鼓励境外和异地投资者在津举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本市投资者享有同等政策待遇。

(2)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式,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依托自身资源,在坚持正确文化导向的前提下,通过以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与社会力量合资合作设立企业、授权其他企业开发经营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4)加大专项债券融资方式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企业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精准确定发债思路,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模式,打破企业融资瓶颈。

(5)规范商业银行股权质押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为社会领域企业股权质押提供支持和服务。推动社会领域企业用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加强“政银企”对接。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6)加强顶层设计,深入开展调研,协调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具有意愿的银行开展对接合作,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4. 11月16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5号)。财政部92号文影响了许多地方,有意识地管理入库咨询机构、入库专家,促进PPP健康发展。


(四)重庆

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渝发改投〔2017〕716号)明确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从即日起,全市PPP项目实施方案一律须上报市政府审批”,“对需要新增安排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循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合理平衡本级财政支出责任,确保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亿进一步提高审批门槛,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实质上加强了对PPP项目的监管。

2. 12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战略行动计划(交通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51号)。提出积极推行“BOT+EPC”“BOT+EPC+补助”“股权合作+EPC+补助”等PPP模式,按照“市区共建”政策由市、区县两级共同承担项目补助,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推进。对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的项目可争取国家补助和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等方式,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负责建设。


(五)安徽省

1. 3月30日,安徽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成效明显市县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推荐评选推广PPP工作成效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县(市、区)作为激励对象。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推广PPP模式工作进行评价。激励措施有:a.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对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市、县,在PPP以奖代补政策评审时,在该地区评审得分基础上予以整体加20分;b.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市、县,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时予以倾斜支持;c.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政策:对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市、县,在安排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

2. 6月23日,印发《关于加强财政引导 支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从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等八个方面,积极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保障社会资本合理稳定收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对市政基础设施、环境污染治理、公路交通、铁路、能源、水利、社会等领域提出了具体支持政策,强化了项目用地政策、创新金融服务、加强基金支持等PPP模式推广要素保障。建立激励制度,对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县,在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有关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优先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PPP以奖代补资金1.34亿元,连续2年下达省级PPP奖补资金共1亿元,支持地方积极规范开展PPP工作。 

3. 9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鼓励通过PPP模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支持公路交通领域社会资本投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铁路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进一步强化PPP模式推广要素保障(各级财政部门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组织领导。

4. 11月23日,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制定PPP项目入库评审操作办法,凡申请进入管理库的项目,省级都要组织专家,严格对照中央和我省有关入库条件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综合评审,严把项目入口关,有效提升入库项目质量,建立能进能出的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度。截至目前,安徽省已累计对176个项目作退回处理,要求各地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再重新提交审核。


(六)福建省

1. 2月24日,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对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高、操作相对成熟的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具备运营条件、财政给予支持的项目,进行“强制”识别论证,鼓励运用PPP模式。以奖代补机制是省级财政对2017年底前实现PPP工程包(引入社会资本金额不低于0.5亿元)落地的市、县进行奖励,其中引入社会资本金额在0.5亿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PPP项目前期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支出。

2. 7月,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项目策划、完善行业标准、推动项目落地、依法组织采购、增强融资支持、强化宣传培训等六方面要求。

3. 11月,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17〕35号),废止了省级首批咨询机构库,引导各地改变过去以“准入管理”为重点,转为以“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为核心的新方式,从而促进公平竞争,提升咨询服务质量。

4. 11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3号)。提出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积极采用多种PPP运作方式,充分挖掘项目价值,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股、控股,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工作的落实主体是省财政厅、发改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甘肃省

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以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操作流程。

《导则》在第六章“项目支持”中特别提到了:a.专项补助资金引导:设立甘肃省PPP项目引导专项资金,对列入省级PPP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予以倾斜支持。具体按《甘肃省PPP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b.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对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c.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2. 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省级PPP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33号)。甘肃省省级PPP项目引导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和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支持列入财政部和省级PPP综合信息平台中的新(续)建项目及转型为PPP项目的市县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PPP项目库的新(续)建项目。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对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 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奖励。奖补标准为:项目投资规模为2—5亿元的按10%、最高4000万元;5—lO亿元的按8%、最高6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按6%、最高5亿元。存量项目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2014 年末认定的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规模的1%给予奖励。今年已对全省21个PPP项目下达奖补资金8.04亿元。



(八)广东省

1. 1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融资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粤财金函〔2017〕12号),其中明确规定PPP项目不得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就政府债务管理方面、规范PPP模式融资行为方面、债务监督方面,尤其是对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融资行为进行了严格要求。

2. 广东省财政厅制定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策督查方案》。建立PPP项目进展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加快推进项目落地。由省财政厅对接市县财政部门,实施全面督导,明确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加快运用平台系统,建立定期报送机制,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跟踪当地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3. 广东省财政厅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咨询机构服务质量的跟踪,及时对咨询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在线评价。政府方与咨询机构可在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咨询服务绩效考核要求,加强咨询服务质量管理。

4. 11月,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贯彻落实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全省各地要压实新增入库项目审核责任,将严格按照财办金〔2017〕92号文要求审核新增入库项目,并组织各地对已入库项目进行集中清理。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

1. 3月,广西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录入和公开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17〕15号),完善我区PPP项目信息并做好公开工作。同时,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规范要求。

2. 5月,广西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申报2016年度PPP项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桂财金〔2017〕32号),组织全区申报PPP项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截至目前已拨付南宁、柳州等地第一批4个项目奖补资金4070万元。南宁、钦州等市研究出台PPP项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推动本地区PPP项目加快落地。

3. 第四季度开展PPP改革财政系统专项督查,印发《关于开展全区财政系统PPP改革督查核查的通知》(桂财金〔2017〕54号),召开PPP督查工作会。指导市县严把政府支付责任关口,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防止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的项目借PPP之名违法违规举债,切实防范“伪PPP”项目增加财政风险。 


(十)贵州省

1. 7月7日,贵州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修订〈贵州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工作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金〔2017〕7号)要求根据项目实际落实好以奖代补政策支持。

2. 9月20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创建基础设施领域PPP样板工程工作方案》。提出申报创建PPP样板工程,需符合“5+3”要求,“5”表示申报项目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一是项目必须已经确定社会投资人并签订相关协议,二是项目必须先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四个库,三是应当已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四是项目计划总投资需1亿元以上(含1亿元),五是项目合作期限不得低于10年。“3”表示申报项目的禁止性条件,即:一是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二是地方政府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的项目不得申报,三是社会资本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不得申报。

3. 10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贵州省城镇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7〕30号),以进一步推动贵州省城镇市政公用领域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行业项目建设运营,有效提高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效率。推行PPP模式的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包括: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供排水、污水处理(含再生利用、污泥处置)、排涝、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环卫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燃气、供热、黑臭水体整治、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项目。

4. 贵州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三年行动计划(2017 年—2019 年)》,这是全国首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三年行动计划。其着力实施PPP 三年行动“千个项目”计划,到2017 年底,全省确保50 个PPP 项目正式落地开工建设,10 个PPP 项目建成运营。

5. 2017年,贵州印发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联评联审工作机制的通知》,规范了“一方案两报告”的评审流程,提高评审效率。


(十一)海南省

 1.先后制定了海南省《关于整改不规范的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全省PPP红线,禁止一切不合法PPP行为。

2. 4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包括项目奖励资金和综合奖励资金,其中项目奖励资金包括示范项目奖励资金和存量债务转化奖励资金两种方式。新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PPP项目需要由财政承担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奖励资金纳入相关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综合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当地推广PPP模式方面的支出,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贴、项目论证评审费用、PPP项目库建设等。


(十二)河北省

1. 2月,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落实河北省对市、县和省直行业直属部门、市县财政部的的奖补政策,明确对PPP示范项目和落地项目给予奖励,以及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流程。具体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资本金注入、财政补贴等于PPP工作相关的支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

2. 11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响应十九大的精神,鼓励在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PPP模式,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对于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强制”采用PPP模式。同时要求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和动态补贴机制;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服务质量信息,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2)《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积极与财政部门对接,争取财政资金优先支持PPP项目,探索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PPP项目。

(3)《指导意见》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和信息公开制度。认真筛选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集中向社会公开发布,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

(4)在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银政企联席会等多种形式,搭建双边或多边的PPP项目对接平台,推进社会和金融资本与推介项目有效对接。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为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十三)黑龙江省

1. 针对项目库管理,制定印发《关于规范健全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对全省PPP项目的报送、储备和信息报告等提出明确要求,对不入库项目提出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补助。支持项目库动态管理、滚动开发,促进各地各部门实现PPP项目“谋划一批、储备开发一批、推进实施一批”的良性循环。为各地各部门项目对外宣传推介营造有利环境。截至目前,全省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232个、项目总投资2343亿元。项目涉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医养、生态环境和教育科技等15个公共服务领域。其中,省本级项目4个、总投资38.1亿元;地市级项目90个、总投资1650.5亿元;县区级项目138个、总投资653.5亿元。 

2. 制定印发《关于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谋划和储备情况的通知》,按季度通报市县PPP项目储备和落地实施情况,督促各市县政府更好发挥PPP工作的责任主体作用,加快项目的识别生成和落地实施,推进PPP工作深入开展。截至目前,全省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中,已经进入采购阶段项目39个、总投资954.6亿元;已完成签约落地实施项目23个、总投资761.3亿元,落地率35.9%。

3. 发布《黑龙江省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操作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流程》”),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项目合同以政府审核同意为生效要件)。梳理、整合并优化了项目发起、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审、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环节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操作流程图”和“快速清单”,通过“政策文件-操作流程-快速清单-操作流程图”四级联动、渐次简化方式,为各地各部门管理人员和社会资本方提供规范、快速参照,进一步提升PPP工作质量和效率。鼓励承担项目融资责任的项目公司通过创新方式融资,对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同时也贯彻财政部以奖代补政策,针对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享受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必须是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政府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等程序,符合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没有获得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性支持等条件。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得申请以奖代补资金。

4. 黑河市政府发布《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河市政府设立黑河市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支持基金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设立,采取有限合伙制。支持基金用于黑河市已核准的有财政支出责任预算安排的PPP项目投资,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和存量项目。支持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 《黑龙江省财政厅PPP管理处2017年工作要点》,明确了年度工作思路和重点,确定了4个方面13项具体重点工作,对PPP项目生成、推介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等重点工作事项提出了贯彻落实路径和办法。 


(十四)湖北省

1. 湖北省将2017年确定为“PPP项目落地年”,年初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2017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地年”专题活动实施方案》,提出了全年完成200个PPP项目落地的目标任务,为全省顺利开展PPP工作提供了“路线图”。研究编制了《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操作指引》,编制和实施了《2017年湖北省预算内投资PPP试点示范项目补助投资计划》。

2. 制定下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落地实施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狠抓落实,确保财政部示范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从督办情况看,该省入选财政部示范项目30个,已有28个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落地数位居全国第6位。

3. 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湖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家库》、《湖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咨询服务机构库》名单,为各地推广运用PPP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促进了各地PPP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4. 印发《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的贯彻。意见提出要积极会同省农业厅研究制定农业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探索农业领域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的新途径、新方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5.《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强调要积极开展建设资金多元化研究,创新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为PPP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支持PPP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方式募集建设资金。创新信贷服务研究,研究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创新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组织财政部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加强与中国PPP基金的合作,积极探索PPP项目融资渠道。

6. 9月26日,湖北省住建设厅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对项目公司的监管,对违约的项目公司,视情况采取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运营服务费、罚款、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等措施。同时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充分运用省级及本地PPP项目推介平台,对于已列入省PPP示范的住建项目,当地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示范项目的跟踪指导和动态调整机制。



(十五)湖南省

1. 2月16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资产证券化、申报示范项目及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2. 4月20日,常德市在《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中推动市级融资平台公司将适合采用PPP模式的存量项目打包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其中,优化市本级政府债务结构。

3. 5月13日,湖南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在《关于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联审机制的通知》中要求各部门对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项目管理涉及多部门的,由发改、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成立省级PPP项目联审工作小组。建立各地区PPP项目库,同意纳入PPP储备项目库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并实现两个平台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对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事实、分批推进。

4. 8月21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衡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暂行)》,对PPP项目库分基础库、推介库、公示库、资产库4个子库动态管理,储备阶段拟采用PPP模式项目列入基础库,论证阶段PPP项目通过评估从基础库转入推介库,社会资本选择后PPP项目从推介库转入公示库,执行阶段签订PPP合同后项目转入资产库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参与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依法支持PPP项目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融资,创新运用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方式。积极引进国家、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探索发起设立市级PPP引导基金。

5. 9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参与湖南省在能源、交通、农业、水利、环保、林业、旅游、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的PPP项目建设,参与湖南省各级政府发起设立的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同时给予参与湖南省PPP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6. 9月中旬,印发《湖南省部分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对民间资本投资关键民生领域和具有稳定充足经营性收入的PPP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

7. 9月26日,长沙市政府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中要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税务等部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保障,依法制订本领域内的支持政策。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起主体包括: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执法、农业、林业、环保、园林、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播电视新闻、民政、体育、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公司;各级工务局等事业单位;社会投资人。鼓励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推进资产证券化。

8. 9月,完成拟定《湖南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合同(样本)》、《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示范合同文本》,保障项目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十六)河南省

1. 河南省2017年5月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的通知》,明确项目审批方式,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PPP项目,实行审批制,由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以及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要求简化实施方案的编制,对于同级机关审批或核准、建设内容单一、操作模式成熟的一般性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内容可适当简化。实施方案联审,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由同级发改委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涉及的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优化招标工作程序,要求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定社会资本方。公路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两阶段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制度。

2. 11月,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公开征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相比第一轮,第二轮对推介专家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如在省内财政、投资、行业管理等政府部门任职的要求参与过至少3个PPP项目的实施。

3. 12月25日,根据财办金〔2017〕92号文相关的政策文件,河南省财政厅于2017年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豫财资合〔2017〕1号)。该文件遵从财办金〔2017〕92号文有关严格入库管理、项目库动态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在一些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1)要求打包类原则上是上下游或同类项目,这有助于规避实操中将无关项目随意捆绑的情形;(2)实施方案要求必须包含绩效评价的内容,这将有利于项目落地后绩效考核的实施;(3)管理库入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把关,入库实现流程化、规范化,非规范操作的项目侥幸入库之路被堵死。


(十七)江苏省

1. 7月17日,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江苏省政府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02号),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地方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优势,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创新信贷投放方式,围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特色村镇和田园综合体建设等领域加大中长期信贷投放。

2. 11月9日,响应财政部92号文号召,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严禁借PPP模式变相举债融资,坚决防止PPP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新的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PPP项目提供担保或者出具任何还款承诺。规范对PPP项目入库审核,优先选择“两个强制”项目、政府平台存量项目及有现金流、使用者付费项目进入PPP项目库。对无运营内容、无绩效考核机制、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项目建设运营风险、不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纯商业类项目等不得纳入省PPP项目库。同时加强PPP项目库动态管理,坚持 “有进有出”原则,落实动态调整机制。

3. 11月24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江苏省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中》(苏财金[2017]99号),鼓励、支持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向民营资本的开放力度,要求进一步降低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条件门槛。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一律向民营资本开放,严禁排斥、限制或歧视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行为。不得在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民营资本设置任何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

4. 12月,《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印发,该文件将与2018年2月生效。江苏省财政厅发起设立“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用于经江苏省财政部门认可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优先投入省级以上试点项目及参与出资市、县的项目。


(十八)江西省

1. 印发了《江西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和项目专家,组建我省PPP咨询机构库和项目专家库。对已进入省财政厅系统机构库和专家库的机构和专家进行规范管理。

2. 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PPP全国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的通知》、《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为财政PPP工作提供业务指导支持。

3. 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准备工作的通知》,及时组织了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申报和筛选工作,并向财政部报送54个备选项目。

4. 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支持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社会领域机构或设施建设与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和试点,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依托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研究设立社会领域行业产业投资子基金,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5.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抚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实施方案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资料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投融资中心、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将修改完善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严格预、结(决)算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政府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及时编制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评审,并将市政府批复的工程预算评审金额作为工程招标的控制价。工程预算未经财政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施工。


(十九)辽宁省

1. 及时转发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促进全省PPP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市及县区的政策指导和业务衔接,帮助市县更好、更有效地推进工作。

2. 9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3. 9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意见》,要求将原有的项目审批程序优化为项目储备、方案编制、联评联审、方案审定、合同审查5个步骤。增量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存量项目(已建成项目)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对一些工作步骤提出了时限要求。另外要求政府部门加强项目监管。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派驻代表参加项目公司管理,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会同项目公司按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备案。

4. 10月13日,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深化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扶持民营经济,以及鼓励社会领域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和规划。通过PPP方式、政府资金引导、落实国家融资政策、知识产权质押、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等政策措施,多渠道为社会领域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内蒙古自治区

1. 出台了《关于规范和清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通知》(财投【2017】707号),建立项目库进退机制,进一步完善项目库管理。

2. 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PPP模式的通知》(内财投【2017】1082号),明确要求各地区、部门,严谨假借PPP违规举债,所有项目都需要进过两个论证,确保财政当期可以承受,远期可以持续。

3. 针对PPP工作,财政厅内部经过职能整合,专门成立公共投资处公共投资处同时纳入经建处、金融处、和涉外处等的职能。公共投资处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大政方针、支持政策、指引方向等。PPP中心负责具体工作比如项目操作、能力建设、流程把关、评审等。

4. 2017年8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要求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按照“创新机制、依法审批、主动服务、简便高效”的原则,通过采取“部门牵头、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方式,将“PPP”项目审批程序简化为“2+5”模式(“2”是指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实行“区域性评估、统一评审”模式,施工图审查实行“多审合一、集中审查”模式;“5”是指审批核准、评估评价、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由一个牵头部门总体负责、并联审批,大幅简化程序,缩短工作时限。全面推行“容缺预审”模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具备基本审批条件且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可先行受理审查、流转,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补正欠缺的条件和材料后,审批部门应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可根据项目情况试行“先审批后补材料”、“先建后验”等审批模式,加快项目建设。


(二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

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印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实施意见》,为全区PPP模式的开展和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该实施意见中侧重于以下几点:

(1)提出PPP项目实施季度动态调整机制,对PPP实施方案审核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中认为不适合采用PPP模式、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的项目可退出PPP模式。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出或进度较慢的项目,履行相关程序后退出,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

(2)通过适当资本注入、以奖代补、投资补贴、运营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对PPP项目给予奖补支持,并将财政投资补贴纳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在中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同时,加强与中国PPP基金等多方合作,共同设立我区PPP引导基金。

2.宁夏财政厅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PPP专项补助资金5000万元,并按照“部门评、财政审、政府补”的方式,对列入自治区级的PPP示范的项目实施专项和综合奖补,每个示范项目给予150-300万元专项奖励;给予每个市县20-100万元综合奖励。 

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80号)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本意见。本实施意见重点提出了以下两点:

(1)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康复、健康养老、医养结合、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和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重点鼓励其发展妇科、儿科等专科医院和中(回)医等特色鲜明的民族医院。

(2)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免税资格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青海省

青海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青海省第二批入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公告》,青海省财政厅已遴选出总投资998.84亿元,拟按PPP模式实施的项目104个,作为第二批入库项目向社会公布。入库项目涉及交通、市政、供水、生态环境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旅游等多个领域。


(二十三)山东省

1. 2月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农经〔2017〕101号),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提出了如下要求:

(1)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现代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体系、动植物保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机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引导参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畜禽粪便治理和综合利用)、规模化大型沼气、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项目;鼓励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物联网与信息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休闲农业发展。

(2)探索优化准公益性与公益性农业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实现投资的合理回报。对农业基础设施PPP项目,要合理确定价格收费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大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力度,探索以项目预期收益或整体资产用作贷款抵(质)押担保,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以及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2. 4月1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5号)。该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有关规定研究。明确了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监督办法。

3. 7月22日,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细则的通知》(鲁文群〔2017〕7号),规定了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鼓励和回报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资本投入者。

该细则要求山东省各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民办图书馆、文化馆、大剧院、音乐厅、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冠名、合作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捐赠等形式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4. 7月2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鲁财金〔2017〕52号   ),其是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制定的。意在控制本省债务风险,主动防范。该文件有以下几个亮点:

(1)要求加强与人民银行协作配合,按期通过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信息系统发布项目融资需求信息,推动项目与银行加快融资对接。

(2)强化与省财金集团合作,共同建立总投资额1200亿元的PPP发展基金储备项目库,提高项目融资获得性。

(3)引进中国PPP基金,合作成立规模100亿元的中国PPP基金与山东省共同基金,直接帮助项目融资。

(4)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社会资本“盈利而不暴利”为原则,鼓励采用项目组合开发、出让周边资源开发权、授权提供配套服务、开发副产品等开发方式,构建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平衡好公众负担和社会资本回报诉求。

5. 11月30日,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鲁财金〔2017〕77号),并附带公开了山东省新入库审核标准,响应92号文精神,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该通知要求山东省建立起覆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制度体系,依托省级PPP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了项目库、咨询机构库、专家库一体化建设。优化工作月报和定期通报制度,通过按月发布项目进展信息,按季通报分析推进情况,推进PPP数据综合运用,实现了上下联动、信息互通。


(二十四)山西省

1.山西省财政厅相继转发了财政部与相关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

2. 7月10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出《关于印发山西省PPP项目操作流程图(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是对山西省2017年出台的《山西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贯彻,旨在进一步规范PPP项目操作流程,提高PPP项目建设运营效率。

3. 7月14日,山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部门职责分工的补充通知。该通知补充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各部门分工,促进工作的开展。

4. 山西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文件精神,印发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详细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都不得入库:

1.未依照法定程序剥离政府债务和融资功能的本级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2.合作期限超出10—30年期间的;3.采用BT模式,或者是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4.未建立合规按效付费机制的。5.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侧重于以下几点:

(1)按照国家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积极支持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

(2)推动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支持社会领域企业使用股权、应收账款等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

(3)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率。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可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二十五)陕西省

1. 2月4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金〔2017〕6号),该通知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制定的。其对落实PPP提出了十一个要求。

2. 8月16日,联合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提出陕西省需保障项目用地供给。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3. 10月18日,印发了《陕西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设置了PPP项目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培训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和规范实施情况等指标,对各市(区)进行考核,并对排名前列的给予一定奖励。为鼓励各地加快推进PPP项目规范落地,省财政厅将PPP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的范围从中省示范项目扩大到所有规范落地的PPP项目。

4. 11月20日,联合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陕南三市污水处理集中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指导意见》,要求陕南三市将污水处理项目以市为单位打包,整体采用PPP模式实施。以陕南三市污水处理打包开发PPP项目为示范,带动全省“全面实施,统一识别”顺利实施。

5. 陕西省政府发布《陕西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支持PPP项目公司开展项目融资,实施资产证券化和通过多种融资形式筹措资金,以及通过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通过省级资产交易平台,促进PPP项目资产流动交易,盘活资产,筹措后续发展资金。因项目实施需要,经本级政府批准,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


(二十六)四川省

1. 2月4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川财投〔2017〕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市政和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运行维护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省级财政设立市政和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运行维护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对市政和水利PPP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运行管理绩效显著的市县政府予以资金奖补。

2. 5月首次发布《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成本分析报告》,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PPP项目融资市场。探索开展投资收益分析,推动参与各方关注成本效益和绩效管理,促进PPP市场发展环境优化。

3. 7月,出台《四川省PPP项目库管理办法》,构建全省PPP项目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制定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细则,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印发项目评价论证要点指引,确保项目评价论证有章可循。出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办法,引导市县合理确定PPP项目支出预算规模。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台在市政公用、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水利工程、农田水利等相关行业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推动建立符合四川发展实际的政策制度体系。

4. 9月6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227号),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5. 11月2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91号),是地方发布的第一份财承指引。

(1)鼓励通过引入中国PPP基金、四川PPP基金及其他产业基金,借助其增信作用和其股东单位的协同优势,降低项目融资综合成本,提升项目吸引力。

(2)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等担保融资业务,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参与PPP项目;支持PPP项目社会资本、项目公司采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方式募集建设资金。


6. 11月6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强化项目基础工作、规范项目实施主体、恰当选择运作方式、扎实开展评价论证、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全面实施绩效考评、全面实施绩效考评,规范PPP工作进行。其根据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

7. 11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新修订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PPP项目落地率和融资交割率不高的问题,《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创新提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增加可融资性评审的要求。《实施意见》第三条“积极推进PPP模式”第(四)点“提高PPP项目可融资性”规定: “为切实提高PPP项目可融资性,提高项目落地率和融资交割率,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中编制可融资性专章,PPP服务中心应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融资性评审。鼓励PPP项目实施机构,在采购咨询机构时选择具备投融资专长的咨询机构;潜在社会资本应聘请专业PPP融资咨询机构,提供融资咨询、财务咨询服务,开展具体PPP项目的投融资分析,为PPP项目的签约落地和融资交割创造条件。”

《实施意见》同时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鼓励“民企+国企”“民企+外企”“国企+外企”等多种联合体形式参与PPP项目。

8.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对于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地方政府债务妥善处置,并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PPP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方和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


(二十七)西藏自治区

未查找到西藏自治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PPP文件。


(二十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过两年快速发展,新疆PPP项目落地数和投资额实现了大规模扩容。

1. 依托《国家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自治区PPP项目动态申报管理平台》,及时组织人员将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统一录入自治区PPP项目动态申报管理平台。先后促进一大批重大项目和创新项目签约落地,引入中国交建、中交基金与本地资本新疆交投组成的联合体,推动了“一带一路”重点工程、总投资达708亿元的全国最大规模PPP项目乌尉高速公路建设落地实施。

2. 6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在公共服务领域实施兵团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7〕91号)。成立以奖代补资金,该资金为由兵团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在公共服务领域兵团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专项资金。兵团和社会资本合作奖补方式分为综合奖补和项目奖补两种方式。综合奖补资金主要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推进情况和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奖励,是以成立项目公司为奖励依据。各师按照项目采购程序,依据师、市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机构与选中社会资本签订的项目合同,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以项目总投资额为标的,最高奖励率不超过投资总额20%,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3. 制定了《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省级示范项目奖励标准,按照投资规模不同,进行提标扩面,最高给予90万元奖励,鼓励各级新上快上投资规模大、受益范围广的大型公共服务项目。

4. 印发《关于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PPP情况定期报告工作,建立本地、本部门PPP情况定期报告工作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在每月5日前汇总各地、各部门计划落地PPP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等,专题行文报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5.喀什财政局1月印发了《关于征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征集公告》。


(二十九)云南省

1. 5月8日,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各级政府在与咨询机构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咨询服务绩效考核要求,着力加强咨询服务质量管理。

2. 6月22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云南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实施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梳理存量政府性债务项目清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债务单位要从财政部门提供的债务项目清单中,结合行业特点,在各自管理的领域选择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 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可能产生一定现金流的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改造和运营,转型为PPP项目。另外,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存量政府性债务项目,纳入PPP项目库,并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项目在PPP项目库和政府债务信息数据库的“两库锁定”。

3. 9月1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意见》,针对通过PPP模式引入民营资本等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推动PPP工作深入开展。该文件有以下几个两点:

(1)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对新建项目“强制”运用PPP模式,将分散的同类项目或关联项目组合打包,整合新建项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项目、非营利项目和营利项目,提高项目盈利能力。

(2)要创新PPP项目奖补资金分配机制,优化调整资金使用方向,根据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规模,通过以奖代补给予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资金支持。

(3)对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的地区,可给予新增债券倾斜。各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积极参与PPP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4. 印发了《关于推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试点的实施意见》,及时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积极开展“一水两污”项目PPP模式试点。


(三十)浙江省

1. 3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7〕9号),并根据浙江省自身情况做了一些补充要求。要求高度重视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等PPP参与主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接。对于公开内容的方式属于及时公开的,信息提供方应当在公开时点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经实施机构审定后的确认函和公开信息资料电子文档;公开方式属于适时公开的,信息提供方应当在公开时点届满前1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经实施机构审定后的确认函和公开信息电子文档。 

2. 7月4日,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与化解的意见》。提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诺对PPP项目投资或其产出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回购和要约收购。

3. 9月,《浙江省投融资模式创新试点建设总体方案》获得发改委的批复。试点方案提出的以承诺制和区域评价、联合评审为路径深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以在线平台一体化和大数据共享支撑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调整优化技术类审查主体发挥市场作用和转变政府角色等内容,涉及到相关部门履职方式的同步调整和适应,是投资管理流程的再造,是一场深刻的投资项目审批模式革新。

4. 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台州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有以下几个亮点:

(1)要求发挥民营经济先发优势,以民间投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成为常态,PPP项目中民间资本参与或控股成为常态。力争民间投资的PPP项目数、投资额占比不低于50%。

(2)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或者民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向市PPP项目管理机构提出新建PPP项目及存量项目PPP改造。对通过市PPP项目管理机构评估筛选的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多评合一、联审联办机制。丰富PPP项目民资参与主体、参与领域、参与方式,支持鼓励通过PPP+PE形式参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招引新兴特色产业落地。

(3)鼓励项目公司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发行项目收益债、PPP专项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发挥上市公司优势,通过定向增发、公司债券、PPP产业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

(4)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符合有关所得税法规定的,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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