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净多先生就张平秦晖教授的巴以问题观点答某先生 | 圣地三十年手记

净多先生 平行逻辑 2024-03-07

独角兽导读

《圣地三十年手记》是张平教授的散文作品集。最初是《圣地八年手记》,后来是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


结合在以色列长年生活经历和学术研究,《圣地手记》(简称)贡献了了解以色列及犹太人世界的既有理性深度又有文化趣味的不二选择。


作品集分七个部分:人物记风土记政情记战火记问学记智慧记顿悟记。未来,将在“平行逻辑”公众号,陆续发表。集子还未出版,能抢先阅读者,不可谓不是一种福利。

净多先生就张平秦晖教授的巴以问题

观点答某先生


因为慕容雪村的推荐,看了某先生的帖子《我毫不同情哈马斯,但也不接受无底线美化以色列:再论巴以问题的几个谎言和怪论》 ,个人认为某先生写的其实不错,在反对以色列的文章里,比绝大多数人写的要好。但是其中有很多观点我不能同意。下面我对这篇文章的几个主要论点进行逐一驳斥。他的文章写得不短,可以通篇读一下,但如果不读也问题不大,因为我下面会把他重要的观点和原文摘抄下来,然后在进行驳斥。对某先生文章的原文摘抄部分,我会使用加粗体和斜体字以便阅读。


某先生开篇就说:

【……国内的知识阶层出现了一种矫枉过正的倾向,他们选择性忽略巴以冲突的复杂现实,以及形成中的是非曲直,对以色列无尽的道德美化、合法化辩护,对巴勒斯坦则是无尽的道德丑化,认为一切问题责任都在巴方,并否认其生存发展权利。这其中影响最大的特拉维夫大学东亚系张平教授关以色列领土问题的短文,以及清华大学历史系秦晖教授关于巴以冲突来源的演讲。】


但是说实话我没有看到张平教授有说过【一切问题责任都在巴方,并否认其生存发展权利。】恰恰相反,张平是支持两国方案的,而且明确的表达过这一点。我觉得不能正确的概括对方的学术观点,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显然某先生不是看不懂的原因。当然,也可能是因为没看全。所以希望某先生还是多看看。


某先生又说:【张平教授专业是中以跨文化比较研究,秦晖教授的专业则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二人关于均非巴以问题研究专家,他们的分析充满常识错误(多处与事实完全相反),以及含有明显情绪化色彩。】


我不知道指出这二人不是以巴问题研究专家有什么意义,毕竟笔者也不是。讨论一个问题首先要看对方是不是专家就没必要了(至少和我前几天秀专业一样没必要)。某先生说秦晖和张平的分析【充满常识性错误】,那么我觉得还是要至少点对点的驳斥对方至少三点内容才好。但是看您此文驳斥的7点主要内容,而其中6点好像是和秦晖张平说的话不沾边,而是网上其他的阿猫阿狗说的,这也是很不合适的。


下面我们重点谈谈某先生文章的7个主要问题(其中至少6点我有部分内容严重不同意)。某先生在问题1中说:


【这块土地曾经属于犹太人,但是它又是一个外乡新客。阿拉伯人作为主要民族已经在这里生活了1300多年,这个时间要长于多数民族在现居土地上的生存繁衍时间:长于突厥人定居中亚时间,长于多数斯拉夫民族抵达现居地时间,长于泰语族人群统治中南半岛时间,长于土耳其人占领小亚细亚半岛的时间,阿拉伯人对这片土地的充足主权合法性是不可质疑的。】


某先生这里谈到了国际法中对土地所有权判断要素,其中的【历史性权利】概念是要素之一。但是问题是强调1300年没什么意义,因为无论是100年还是1300年,大概没什么区别。至于什么是【主体民族】,也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有主体民族,【非主体民族】也不是不可以建国。


如果我们按照某先生【凡是不间断长时间居住的主体民族就有专属建国权】的逻辑来搞,那么这世界就要乱了。毕竟按您的逻辑,xx、xxx都早该独立;x、x、x都可以向联合国提申请;甚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北非、中南美等等很多国家都压根不该建立。现实情况是什么样的呢?其实自从公元11世纪塞尔柱帝国建立以来,阿拉伯人就失去了巴勒斯坦这片土地的主权,包括后面的花剌子模、奥斯曼帝国、英国托管时期都不是由阿拉伯人对该地区控制主权。这片土地上的阿拉伯人和以色列人一样,都只是世代住在“外国”而已。 


无论如何,国际法既没有说民族主权归属只看【主要民族的居住】这一条,也没有明确地对这个不间断居住的年限做过规定,更没说过谁在这片土地上呆的时间长,地就归谁。而且一般而言对于【历史性权利】也要求土地归属无争议。而犹太人显然是持续对此土地所有权提出争议的。即使是某先生也意识到了在1878年,这块土地就有15000犹太人。难道不能建立【历史性权利】么?


难道某先生要把国际法做一下非常具体的调整:一定人口比例以上,100年以下不算;一定人口比例以内,即使3500年也不算?毕竟这片土地一直有犹太人社区,但某先生在这里貌似只承认阿拉伯人的主权合法性,而否认犹太人的主权合法性,这是偏颇的。我们只有量身制定一些特定条件的来特别限制犹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才可能像某先生一样彻底否定他们的权利,但这好吗? 


就我看,从历史的角度,考虑到犹太人在这块土地持续存在,并且是这块土地历史上最早的,也是居住时间最长的民族。他对这块土地所有的权利,不差于阿拉伯人。所以在主权缺失的情况下,领土争端终究还是应该回到联合国的裁决上去。


某先生在问题2中说:


【的确由于巴勒斯坦中南部地区多数是荒漠,并不是阿拉伯部落或家庭,明确了对巴勒斯坦每一寸土地的占有。但是当一个民族在一个区域生活了很久,其中的某一部分即使没有明显地利用开发,也仍旧被认为是这个民族的财产。难道可以说伊朗中部高原沙漠因为无人居住,就可以否认它是历史上波斯文化区,否认伊朗人民拥有主权吗?】


这里某先生的问题和问题1相同——既然犹太人也居住在这片土地上,所以沙漠上如果没人,还是应该也按照人口、土地比例分配比较好,不应该全算到阿拉伯人那。不能计算犹太人土地的时候就算使用面积,而计算阿拉伯土地的时候就算公摊面积,甚至连楼边的停车场都给算进去了,不合适!这是带有偏见的。咱公平起见,应该使用同一标准,以双方的土地使用面积并考虑人口比例来计算。


某先生又说:【土地主权和民法上的土地确权完全是两回事,一个是政治问题,一个是司法问题。一个民族是否拥有某片土地主权,主要看他们是否世居在这片土地上,而不是每个部落或家庭的土地进行了司法确权。显然不可以将政治上的主权问题与民法上的土地权问题混为一谈。】


我在这里完全同意某先生所说的主权和民法上的权利是不同的。但后面某先生又说岔了。因为一个民族是否拥有某地主权,不光要看历史性权利,还要参考有效控制原则,和国际法院和仲裁庭的判决,以及其他因素。


前面说了,就历史性权利来看犹太人在这片土地居住的权利不差于阿拉伯人,不能把土地全部划归阿拉伯人所有。至于后两个因素,以色列在有效控制问题上占压倒优势,在国际仲裁也就是181号联合国决议中同样占理。而在这片土地的主权缺失(国联托管)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回到计算居住权问题上去。


而就这一点,我更倾向于张平教授的观点,当然具体计算结果可以斟酌,但是某先生这里完全否认了以色列对土地的主权权利,把人家的权利归零了,同时又把这个权利全部归在阿拉伯人名下,这对犹太人来说大概是是可忍,小舅子都不可忍的行为。


某先生在第3个问题中说:

【国际法上主权的合法性顺序非常明晰,谁对这片土地公开、连续拥有,谁即绝对优先享有主权。】


我前面说了,这是错的。国际法这个东西本身压根就不是“非常明晰”的东西,且在绝大多数时候,都不明晰。所以说“非常明晰”,这就不客观。再次强调:主权合法性不光要参考各个民族对土地公开连续的拥有,也考虑有效控制(主权归英国),和国际仲裁(181号决议)。


某先生在第4个问题中说:

【可是从1917年的《贝尔福宣言》到1947年的181号决议,充满了不合理性:欧洲人迫害了犹太人,却让巴勒斯坦人为犹太人分享土地建国,并且整个决策过程排斥了阿拉伯人的参加。】


这又是错的。欧洲人迫害了犹太人不假,但是主要迫害犹太人的是纳粹德国——181号决议的时候压根不是成员国。实际上犹太人在近代欧洲所受的迫害(第三帝国时期除外)远小于在同期的奥斯曼帝国所受的迫害,而犹太人在奥斯曼帝国时期所受的迫害,远小于他们在伊斯蘭帝國时期所受的迫害。


众所周知,阿拉伯人对犹太人征特别税、迫其改宗、没收财产、进行驱逐,甚至直接进行种族灭绝,比如格拉纳达大屠杀,和费斯大屠杀,都是灭绝人性的对犹太民族的屠城行为。


历史上的犹太人是个弱小民族,欧洲人固然对其进行迫害,但是阿拉伯人在历史上也没放过他们,论迫害犹太人绝对有他阿拉伯世界一份。某先生怎么能说只有欧洲人迫害了犹太人呢?而现今,全世界范围内迫害犹太人最严重的就是阿拉伯世界。有多少犹太人在过去的100年在阿拉伯世界流离失所成为难民?他们和欧洲人一样,也在道义上有义务给以色列划出一片土地建国。


另外,说联合国181号决议整个决策过程排斥了阿拉伯人的参加,这就是罔顾历史事实了,属于一个基本事实错误,没什么可说的。请某先生去查相关资料,哪怕看一眼181号决议的投票表决名单也是好的。


某先生在第5个问题中反驳的一个观点,就是那些无脑挺以色列的人说【以色列完全是受害者】


但是我反正不知道谁有这样的想法,反正我没看到秦晖和张平表达过类似的意见。这个观点相当地极端,比某先生的【阿拉伯人拥有主权,犹太人不拥有主权】还要极端一些。


某先生在第6个问题中说:

【由于181号决议的不公正性,巴勒斯坦人和周围阿拉伯国家一度不承认以色列的合法性】


但是这只能说是某先生的个人意见,不能拿来当作已知事实使用。首先,联合国大多数成员国觉得公正,巴勒斯坦人觉得不公正,怎么就一定是不公正的呢?其次,反正我不知道阿拉伯人会在任何历史时期承认以色列在所谓的【阿拉伯土地】上建立国家的权利。所以你也不能说他们不承认联合国181号决议仅仅是因为决议的“公正性”。


1936-1939年的【巴勒斯坦大起义】就已经很说明问题了。那个时候可并没有联合国181号决议。所以某先生这个说法是非常不严谨的。而就承认对方有权建国而言,以色列从始至终做的比巴勒斯坦人好。我不是说以色列在这问题上做得完美,但他做的肯定比巴勒斯坦人要好。


最后,某先生结合自己在第5、6、7个问题中的论述得出一个最终结论,说:

【巴勒斯坦的贫困落后,首要原因不是巴勒斯坦不想发展,而是以色列70多年来一直用尽各种手段削弱这个民族的发展能力,不让它发展。】


这又是某先生的个人意见,且不太站得住脚。因为就我们看到的事实而言,阿拉伯人国家,只要没有石油,没有一个不是贫穷落后野蛮不开化的。当然那些富裕的阿拉伯国家也都是野蛮不开化的,所以阿拉伯,乃至整个伊斯兰世界虽然有些富国,但是没有一个发达国家。而且就算一个阿拉伯国家有石油,也往往仍是贫穷落后的——贫穷落后貌似是阿拉伯国家的常态。把首要原因怪到犹太人身上这有点过分了。


巴勒斯坦的贫穷落后有没有以色列的原因?想必是有的。但是有多少?不好说。但是绝不能像某先生一样草率的,很主观地,把首要原因归结于以色列——凭什么啊?完全可能主要是他们自己的问题么。


我们还可以参照一下那些阿拉伯裔的以色列公民。无论您说他们受歧视也好,二等公民也罢,但现实是他们的家庭年收入中位数将近40000美元(超过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当然日本可能一个家庭平均人口要少不少),人均寿命76岁(接近美国水平)——数据来源是以色列中央统计局。阿拉伯裔以色列人过的比绝大多数阿拉伯国家的阿拉伯人要好。但您的这篇文章里只显示以色列对他们的【压迫】,并把错误主要归结于犹太人,我个人觉得这是偏见。


另外在某先生这篇大作的结语中,也有几个观点我不敢苟同:


1,西方对以色列的批评其实经常是吹毛求疵的。比如这次的所谓以色列轰炸医院导致500人死亡的哈马斯宣传,多少西方媒体争相恐后的一股脑扑上去拿来就用,急不可耐地去谴责以色列。某先生提到的两篇报纸《纽约时报》和《经济学人》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哈佛大学的34个学生团体,也并不一定是什么很好的榜样。


2,舆论的多元并不一定就是好的,比如对纳粹的看法,西方舆论并不多元。难道我们应该增加一些吹捧纳粹的声音进行舆论多元化才是进步么?舆论如何,还是要看具体的道理和事实。只要舆论单一的结果不是政府强迫造成的,就不能说一定是不好的。


3,我这里最不同意某先生的一句话,就是某先生在这里说:【恐怖主义不分宗教民族,只有一个民族、一个族群的利益受到反复侵害,靠和平表达、靠暴力无法引起注意的时候,它们才需要运用恐怖主义来发泄不满,来引起关注,来换取妥协。】


恕我直言,这是在替恐怖主义辩护。显然,恐怖主义和“民族利益”完全可以无关,阿拉伯世界绝大多数恐怖主义袭击的受害者是穆斯林自己,与民族、族群利益没什么关系。经常是极端穆斯林在屠杀温和穆斯林。那些经常发生的清真寺爆炸,和族群利益有什么关系?欧洲前几年一系列恐怖袭击比如查理周刊恐怖袭击,甚至恐怖分子随意处决路上遇到的穆斯林,跟族群利益有什么关系?荷兰导演特奥·梵高,因为一部电影被恐怖分子把头砍下来,这和族群利益又有什么关系?


恐怖主义可不常是用来【引起关注换来妥协】的,而经常是出于纯粹的邪恶。比如ISIS,比如基地,比如哈马斯。烧焦婴儿,杀死女人扒光游街,这是为了引起关注?哈马斯你不了解,ISIS的终极目标你总听说过吧?那可不是为了跟别人进行妥协博出位,而是要所有拥有不同意见的人去死,无论本族还是外族。我希望某先生作为一个现代人,对恐怖主义,对邪恶能有个起码的清晰的认识。


某先生本文的基本论点之一是【犹太人对巴勒斯坦这片土地没有任何土地所有权】,他们是【外来户】,您认为只有阿拉伯人才是当地土著。这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的观点。我不知道某先生是不是有自己的政治偏见,但您的这个想法也是巴勒斯坦人的主流意见。但是在这样的意见基础上,是不能解决以巴问题的。在这个意义上,您和巴勒斯坦人,都需要认识到犹太人对这块土地的权利也是不容置疑的。至少,与阿拉伯人的权利一样不容置疑(这里主打一个【一样】)。


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可能真正实现两国方案。而不是指责别的学者不支持两国方案,自己却连犹太人的基本权利都给否定了。甚至为恐怖袭击找借口,去共情恐怖分子,这怎么行?


延展阅读:

1/ 敌人从未如此之凶残,政府从未如此之昏庸,人民从未如此之伟大!

2/ 开战十五天,以军为何尚未开始地面进攻?

3/ 战火中的家宴

4/ 承认耶路撒冷为以色列首都——川普放出阿以和谈“胜负手” 

5/ 奥斯陆和平进程何以双输 

6/ 承认耶路撒冷为以色列首都——川普放出阿以和谈“胜负手” 

7/ 宽容悖论与九一一清真寺的出路

8/ 荷戟独彷徨——拉宾遇刺十年祭 


和张平一起,探寻以色列文化

关注“平行逻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净多先生就张平秦晖教授的巴以问题观点答某先生 | 圣地三十年手记

净多先生 平行逻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