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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建立的定居点合法吗? | 圣地三十年手记

张平 平行逻辑 2024-03-07

独角兽导读

《圣地三十年手记》是张平教授的散文作品集。最初是《圣地八年手记》,后来是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


结合在以色列长年生活经历和学术研究,《圣地手记》(简称)贡献了了解以色列及犹太人世界的既有理性深度又有文化趣味的不二选择。


作品集分七个部分:人物记风土记政情记战火记问学记智慧记顿悟记。未来,将在“平行逻辑”公众号,陆续发表。集子还未出版,能抢先阅读者,不可谓不是一种福利。

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建立的定居点合法吗?


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的定居点是几乎唯一一个以色列与西方所有盟国之间意见截然相反的问题。在其他事情上,或者西方盟国(至少美国)认定以色列的行为合法,或者以色列根据这些盟友的意见更改自己的做法,唯独在定居点问题上双方的意见南辕北辙。以色列一向不在乎世界其他国家的看法如何,但从来不会忽视盟国特别是美国的意见,何以在定居点问题上我行我素?美国在很多问题上会向以色列施加压力,迫使其放弃自己的立场,何以在定居点问题上对以色列宽松礼让,直到2016年底,奥巴马因为与内塔尼亚胡互相看不顺眼,公报私仇,在安理会放水通过了针对定居点问题的决议,才算坚持了一下美国的立场?

 

答案是:约旦河西岸定居点的法理问题相当复杂,远非一个泾渭分明、非黑即白的无脑观点即可概括。

 

认定定居点非法的观点满世界都是,我谷歌了一下相关问题,二十多页结果全是指责其非法的,以色列政府的观点全无踪影。本文将梳理一下以色列方面的观点,顺便讨论一下这个问题在以巴冲突中为何如此突出。

 

要讨论一件事情合不合法,首先要确定依据的是什么法?

 

需要指出的是,联合国70年代以后在定居点问题上作出的决议及其主导形成的新国际法,比如2002年生效的《罗马规约》或者或者1977年制定的《日内瓦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不适用于以色列的定居点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法不纠既往,你不能拿新的法律追究以色列在新法通过之前所做的事情。

 

第二、联合国在以巴问题上受到阿拉伯国家等多数国家的操纵,长期偏袒阿拉伯国家的立场,这使得联合国相关决议及其所主导的新国际法的公正性基础非常成问题,难逃为以色列“量身定制”的政治立法的嫌疑。这一点与1947年联大分治决议的情况不同。因为联合国从来没有习惯性歧视阿拉伯世界或者巴勒斯坦人,而其对以色列国的一贯歧视则是有目共睹的。也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在以巴问题上早已丧失裁判者和调解员的身份,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和平调解都是由美国出面主持的,美国是目前唯一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具有公正性的调停人。

 

因此,我们讨论定居点合法性问题的法律依据一定是1967年以前制定的,到六日战争爆发时仍然有效的国际法。在这些法律中,最常被引用来批评定居点的法律依据是1949年制定的《日内瓦第四公约》的第 49条第 6款(以下简称第六款),该条款规定: “占领国不得将其本国平民之一部分驱逐或移送至其所占领之领土。”

 

然而,以这一条款指责以色列的行为,其法理依据是大可质疑的。

 

首先,适用性问题。《日内瓦第四公约》的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该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的领土被占领的情况。在以色列1967年占领西岸之前,该地区是约旦占领并公开将其兼并为约旦领土的。问题在于,约旦对该地区的兼并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因而是非法的,而当时巴勒斯坦国根本就不存在(阿拉伯国家是在1967年六日战争失败之后才认可巴勒斯坦建国的可能性)。因此约旦河西岸当时不属于任何缔约国,属于主权真空地区,第六款在这里根本不适用。


第二,自愿性问题。即使第六款适用,也无法裁定定居点非法。因为第六款很清楚地表明“驱逐”和“迁移”的主体都是占领国,也就是说只有国家行为在这里才是非法的。以色列大部分民用定居点都是居民自愿、私人主导、非官方投资而建立起来的。当然,你尽可以指出以色列政府给定居点提供了多少方便,这些都不假,但是否由此就构成“国家主导”的行为,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第三,秩序与安全问题。最早的定居点都是为了保障西岸地区的国防安全而建立起来的军事定居点,这些定居点的法理依据是《海牙第四公约》第43条有关占领当局有责任全力恢复当地的秩序和安全,并可以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违反当地法律的规定。

 

第四,自卫战争问题。1947年的联大分治方案划定的以巴国界被废除,国际社会承认停火线“绿线”(因谈判代表在地图上用绿铅笔标示而得名)为新的国界,其原则是“侵略者失去战败所丢失的土地”。现在的问题是,1967年的“六日战争”是以色列的侵略战争还是自卫战争。以色列在军事上先动手的是不假,但阿拉伯国家挑衅威胁在先。即使挑衅与威胁不构成自卫战争的条件,以色列先动手打的也只是埃及,约旦是在没有挨打的情况下,被埃及总统纳赛尔撒谎欺骗入局,先对以色列动手。因此,西奈半岛还给埃及或许顺理成章,约旦河西岸要不要还出来其实大有文章可做。如果以色列对约旦的战争属于自卫战争(如果先挨揍后还手不算自卫战争,那什么算自卫战争),那么在约旦河西岸建定居点就没有什么不合法的了。这其实也是以色列最初认定定居点的合法性的主要理由之一。

 

第五,托管法问题。国联在1920年的的圣雷莫会议上将巴勒斯坦地区给英国托管,其托管文件明确规定允许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定居点。《联合国宪章》第八十条规定此前的托管法律仍然有效,因此,托管文件所规定的定居权其实从未失效过。联大分治决议是否使托管文件失效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阿拉伯国家拒绝了该决议,因此该地区领土的分界是按战争结果决定的,并未建成两个国家,该决议的法律权限究竟有多大,是个大可质疑的问题。


总之,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的定居点存在着诸多法理上的争议与疑难问题,在定居点最初建立起来的60年代末70年代初尤其如此。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定居点问题都被西方盟国认定为领土争端的一个从属问题,没有单独处理的必要。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并不在这个问题上向以色列施压的根本原因:和平协议达成了,定居点问题自然就解决了;和平协议达不成,双方处于战争状态,定居点真的算不上什么迫在眉睫的问题,比这严重的问题多的是。而且相关的国际法和1967年约旦河西岸地区的主权归属都是混沌不清的一团乱麻,在另一方还在信誓旦旦地要消灭以色列时强行要求以色列改变现状,确实也是不公平的事情。

 

《奥斯陆协定》秉持的就是这一思路。它规定定居点维持现状,允许其自然发展,在未来和平协议中一揽子解决。这个立场不仅是现实、理性的立场,而且是一个有历史依据的立场。1980年,以色列在与埃及签订和平协议之后立即撤走了所有的定居点。2005年,以色列在从加沙地带撤退时,也同样撤走了所有的定居点。历史证明,只要有和平的保障或者是希望,以色列并不吝惜损失定居点。因此,没有什么理由不相信以色列在与巴勒斯坦人达成和平协议后会违反协议不撤走定居点。

 

事实上,在以巴冲突中,定居点不是问题,恐怖主义才是问题!定居点问题可以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而只要恐怖主义存在一天,谈判就不可能进行。这一点从定居点的现状也可以看出来。在《奥斯陆协定》签署之后,定居点的发展已经大大减缓。今天以色列政府承认的127个定居点中,只有7个是93年协定以后建立的。今天定居点的人口增长率只有2.24%,远低于1991年的16%,也就是说今天定居点的人口增长基本上就是因生育而导致的自然增长,没有多少外来迁入人口。今天定居点的人口约67万人,听起来数目很大,实际上按照目前看起来可行的和平协议方案,以巴双方将进行约3.9%的领土交换(以色列用境内土地肥沃的阿拉伯村庄交换大部分定居点的土地),这意味着约52万定居者将不必搬家就住在以色列境内了,需要撤回的定居者仅15万人左右,无论是从以色列政府的执行力还是以色列国的移民吸收能力来说,这个数字都绝对不是问题。

 

定居点合法与否是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但今天对定居点问题的纠缠和强调到这样一个完全脱离实际的程度,本质上是阿拉伯国家为了给巴勒斯坦恐怖主义破坏中东和平进程开脱罪名,并嫁祸于以色列国而搞的障眼法,它在客观上鼓励了巴勒斯坦恐怖主义的发展,阻碍了两国方案的谈判进程,严重损害了以巴和平的前景和希望。


张平 2023年11月13日 于特拉维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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