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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信托收益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财产来源也是多种多样。个人取得的信托收益,既可能是自己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可能是别人作为委托人而自己仅仅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收益可能是自有财产的收益,也有可能是别人(比如自己的长辈)遗产的收益。

目前,我们暂时没有对遗产和赠与征税(房屋和股权除外)所以个人通过信托取得遗产或赠与是暂时没有个人所得税的。

那么自有财产通过信托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理解。实践中,各信托公司的做法也不一致。

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分红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方认为,2005年和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信托等项目的分红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应征收。
而税务人员认为,根据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没有从本质上改变财产投资的受益人,自然人投资者从信托计划等产品中取得的分红收益,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分红收益是否由信托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方认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要求信托机构就分红收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信托计划不具备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产品协议明确产品收益对应的税款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因此信托公司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实现税收征管的公平与效率,应当由信托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法理层面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和第四条等相关文件规定,自然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由实际支付方——信托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信托公司不得以私法领域之约定义务,约束公法领域之法定义务。从实操层面分析,信托投资多为私募,税务机关难以获取自然人投资者收益情况,且自然人投资者往往分布在全国各地,存在征管困难。而信托公司掌握整个运营流程收益情况,由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更具可行性。

综上,由于目前税法上并未明确规定信托收益如何纳税,那么自有财产通过信托取得的收益,很有可能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因此,高净值人士无论是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家族信托、购买信托产品,都应当提前做好信托结构设计和税收筹划,避免后期补交巨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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