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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鸣君:关于禁止“进口洋垃圾”与国家主权的评析

刘鸣君 网舆勘策院 2022-03-20


作者:刘鸣君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

近年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各国重视。自2017年我国发布垃圾进口的禁令后,进口固体废物的数量大幅度下降。但我国之前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主要目的地。因此,我国对固体废物入境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将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固体废物回收行业运行状况和经济效益造成严重的冲击。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垃圾禁令颇多微词。我国应当及时追踪国际舆论以及相关动向,及时做好预案。一国主权包括生态主权,我国可强化在国际上生态主权的概念,驳斥一些西方国家的无端指责。



 
(图片来源:中国日报网)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7月18日,中国正式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从2017年年底开始将不再接收外来垃圾。在中国发布垃圾进口禁令以后,英美等国家措手不及,在新闻的报道中英美等国家使用了“chaos”来表达其混乱不堪,乃至澳大利亚的垃圾回收系统面临崩溃,巨量垃圾积压,而该国政府却不知道如何摆脱这些垃圾。一些外国国家称中国的行为违法,或称因为中国的禁令来的太突然而导致了它们的混乱。

所谓“洋垃圾”, 准确称谓应为固体废物。依据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上述禁令实施后, 中国固体废物进口量显著下降。

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针对这一禁令也给出了相关的回复: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是中国政府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一个重大举措。这也是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




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国际法依据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国际法依据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般例外条款、《巴塞尔公约》为控制废物跨境转移提供的制度框架、国家有权拒收固体废物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出口国的人权责任。

《巴塞尔公约》全称《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是一项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的国际公约。但《巴塞尔公约》本身则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不足,如:有害废物的定义, 公约以废物发生过程和对环境的危害性为着眼点;由所含成分所规定的45种废弃物及其危险特性等级并且缔约国也可以国内立法将其他废物定义为有害废物【1】, 但并未给有害废物以一个统一明确具体的定义。

又如环境无害管理的概念, 但公约仅是原则的规定:有害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是指采取一切可行步骤, 确保有害废物的管理方式将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但却未有更明确的内涵界定。再如公约规定【2】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以确保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仅在下列情况才予以许可:当出口国没有适当的处置场所或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能力, 以无害环境而且有效的方式处置有关废物时。但由于对“适当”、“技术能力”等词的具体涵义, 公约未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或提出具体标准, 无疑将成为发达国家以因本国环境标准高, 缺乏适当处置场所或技术能力和必要设施设备, 而转嫁污染的理由。




三、在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上的国家主权




20世纪50年代, 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言简意赅地表达了我国的国际法立场,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行使对内管理、对外交往保障、公民根本利益的最高权利;只要界定为主权范围, 任何他国无权干涉, 这也是国际公认的交往原则。按照这个界定, 一国范围内的国土、资源、公民等的管辖当然在主权范围之内, 这些主权要素在传统的理解和实践中被割裂开来维护。生态主权是国家在对外交往中保障本国公民在利用生态社会要素以获得健康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是公民幸福感的根源。生态主权的权利范围由一国存在和发展的各类生态要素构成, 包括国土、资源、能源、公民、文化、制度和法律等要素, 当然与之天然联系的还有世界的土地、资源、能源、公民、文化、法制等等, 以国家为核心的全球生态都是生态主权的范围, 它们之间形成一个生态性的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结构【3】。

传统主权的理论来源是民族独立和自决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而生态主权的理论来源是公民的生态自足和发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生态主权是国家在维护本国公民生态权利方面任何第三方不可剥夺的权力。按照卢梭的理解, 个人让渡部分权利给国家构成国家主权, 那么个人让渡部分生态权利给国家和国际社会就构成国家生态主权, 国家让渡部分生态主权构成国际生态主权【4】

而在关于中国禁止进口“洋垃圾”一事上,西方国家所表现出来虽然重视环境的国际保护,但是却似乎在有意识的忽视生态主权,从上述关于《巴塞尔公约》的相关条款中的缺陷,也极可能让发达国家使用其作为转嫁污染的理由【5】。在西方话语体系里,却有意识的淡化生态主权,更多的强调“共同关切”,而发达国家强调 “环境是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目的是防范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产生溢出效应, 连累发达国家。“共同关切”恰恰是以所在国的环境主权为前提, 只不过发达国家有意淡化主权, 而将重点放在共同关切上。这也给我们透露出一个警示信号,除了要强化捍卫我国的生态主权,更加要警惕西方国家恶意的生态殖民。一些发达国家可能会凭借着其在政治、经济、国际上享有话语权的地位综合的进行生态殖民。这种生态殖民恰恰是渗透的,不易察觉的。生态殖民势必对一国的国家主权完整造成侵犯。

而关于我国宣布的相关禁令,更加证明了在国际体系中强调生态主权的重要性,生态主权是我国的固有权利,尤其是作为进口国的固有权利,自然合法正当。生态主权对于那些处在西方话语体系下的出口国的所谓“违法”亦是强有力的驳斥理由。生态主权的提出和强化不仅可以为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提供一般法律原则。我国虽然加入世贸组织,据此可以对国家的经济主权进行一些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我国放弃了生态主权。强调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强调各个主权的相互联系,不能割裂的将主权分成诸如经济主权,政治主权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家利益等本就是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故避免生态殖民的重要一点就是不能将生态主权和其他主权割裂的看待,如果淡化某一个主权,那么势必将会对其他主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整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利益和地位。

(图片来源:中国日报网)



四、结语




近年来,生态环境的问题层出不穷,国家也逐渐的意识到相关问题的严重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在逐步增加,恰是关于生态建设的良好征兆。但也引起了国际上对此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一些在西方立场之下的无稽之谈。对此,生态主权作为国家主权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在国际上应该深化生态主权的概念,从而使其成为国内相生态保护规范的强有力国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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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鄂晓梅.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与《巴塞尔公约》[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9.(3) :110.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附件1[S].

【3】于亮.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生态主权.环球法律评论.2019.第四期

【4】汪建明.全球化时代的生态主权诉求与构想.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7

【5】钭晓东.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挑战.现代法学.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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