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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纪要 | 第六期——林耀华:金翼

法律人类世界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致谢]感谢孙旭老师对文本所展开的细致又认真的领读;感谢李时七、郭婧、韩宝、冉利军、刘顺峰、王伟臣老师以及徐哲、武宝丽、徐小芳、饶嘉明、苏海平同学的精彩讨论。本文根据领读人和各位参与讨论人的发言整理而成。


5月31日,“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第六期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办。此次阅读的是林耀华先生的代表作《金翼》。共有来自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教师、研究生近40人参加。

读书会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伟臣老师主持,共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由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孙旭老师领读,第二环节是自由交流与讨论。


第一环节领读人对原文内容的知识梳理与评析


孙旭老师从七个方面分享了他的阅读体会:

1. 《金翼》的意义

《金翼》在出版时是一部非常前沿的学术著作,作为其基础的《义序的宗族》研究便是中国家族和宗族研究的拓荒之作,《金翼》所采取的“平衡论”也融合了当时发展中的社会理论。至于小说式文体,我们既不是单纯地将其视为一部小说来看,也不是单纯地将其当做一本蕴含着丰富的学术理论的著作来看,需要关注的是其中蕴含着许多探索和强烈的人文关怀。并且,《金翼》借着对家族兴衰的描写带出了整个20世纪上半叶的社会历史的变迁,关心中国的命运,有非常强的学者担当。


如今,《金翼》又一次受到了重视,其不仅仅是中国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家族研究的奠基之作,不同的分支学科都可以从《金翼》中看到本学科内新的学术增长点。对于金翼的写作方式和内在的人文关怀的探讨,也体现出学者们试图通过《金翼》不断地批评或反思,甚至寻找突破当下过于标准化的学术体制的探索。

2. 《金翼》的成书概况

1940年,林耀华在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利用闲暇,完成了《金翼》,1944年于美国完成出版,当时的副标题为“一个家族的编年史”。后来,1948年于英国伦敦出版,由弗斯作导论。这个时候,林耀华将副标题改为“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A sociological study of Chinese Familism)”,并增加了最后一章的理论阐述。

《金翼》写作的田野点位于福建闽江中游农村。整个调查与上个世纪20上半叶的变迁有关,也与这个地方经由政治经济文化活动融入到更大层级的区域社会中有关。从空间上看,虽然《金翼》看似在讲黄村这样一个小村落,但生活在黄村的人需要不断地处理乡镇与省市之间的关系。从时间上看,其跨度是从辛亥革命到日本入侵中国之间的30年时间。其中的内容涉及到了乡村地方的农业、商业、船运、政治、法律、教育、宗教、宗族、家族以及民俗等多方面的社会文化生活。

“黄村”与“义序”(高德地图)

林耀华完成《金翼》,可以说有着充分的、多重的准备,一方面是生活经验和社会学调查,林耀华在其自述中说道:“1934-1937年间,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取得硕士学位前后,两次返乡,利用过一年半时间,运用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有针对性地、系统全面地进行社会调查,采取的是emic(自观)的视角。”

另一方面则是学理上的,1936年,林耀华在拉德克里夫·布朗访华之后就写作了《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中国宗族乡村》,提出了用结构功能理论来讨论中国宗族乡村,从而跟系谱学区别开来的观点。其后就以此为基础,完成了《义序的宗族》硕士研究。

3. 小说体人类学著作与“史记”

林耀华选择采用小说体来写作,显然有其特别的考量在里面,这从林耀华写作前和写作后的很多文字中都能反映出来。他既要追求写作的真实性以及蕴含着理论关怀,但又希望文学性的表达和中国人的命运展开之间有构成性的关系,而也希望这样的人物塑造,既具有具体的特色,也具有反映中国农村的某些进程的典型性。渠敬东认为,腊斯克在《隐然浮现的伟大目标——1944年首版<金翼>序言》中便已隐约地意识到,林耀华采用的叙事策略,不仅没有照抄照搬西方人类学的规范方法,也有意躲避掉了一些学科既定的描述和分析概念,甚至平铺直叙的文风,像是在尽力避免情节上的跌宕起伏;似乎这样的风格不再是基于科学叙事的要求,而是中国人之社会生活的本质呈现。”有时候我们也会想一个问题,文学本身和我们的生活之间可能本就是连接在一起的,我们要思考怎么样去磨练自己的阅读品味和文学性,它本来就是一种对社会生活进行捕捉和呈现的过程。

在林耀华为庄孔韶《银翅》所作的序中有一段话,实际上就是对上述这段话所给予的一个呼应:“关于中国田野研究作品,不但应在形式上是人类学的,而且是人类学赞成的,即提供一个文化的视野——相同的与不尽相同的文化的体验和文化的展示,其中当然包含不容忽视的方法论问题,乃至人类学作品写作构成的文化特征。”即是说怎样通过风格、写作来呈现中国人之社会生活的本质。

吴文藻

将副标题中“编年史”的英文译为“史记”,也值得深思。林耀华的导师吴文藻想要探索天、地、人的整体呈现,并将其融入到变迁之中。变迁不仅仅是短时间的事件史,同时也跟更长久的文明体系的承续相连。渠敬东在《探寻中国人的社会生命》说道,“显然,民族志所理解社区意义上的社会,首先是一种时间性的生成、演化和流变过程,是一种动态的机制化和结构化形式。社区亦是一种空间性的关联形态,通过交往或传播的方式与其他社区乃至国家不断形成一种多向度传递的关系,进而形成弥漫或扩展性的文化网络。”渠敬东在文中还引用了《周易》中的“生生之为易”,说道:“社会中的人、人与人的关系,甚或是作为国家的公民,在生命传记的意义上是一体的关系,不是概念上的逐级递进关系。人与物、人与人,人与祖先或神明的关系,也非各自分立,而是化育在每个具体的人的生活之流中,连同各种偶然和机缘,彼此交错,共存一处,呈现为社会的样貌。”这句话实可以很好地作为《金翼》的题注,每一个个人的抉择,不断地从家庭、婚姻、工作、教育等各种各样事情而建立起来的更扩大的人际关系,国家的政治的、社会的变迁,以及在各种各样的仪式、礼节、生命进程中跟祖先、神明之间的关联,全部连接在一起决定着人们的生命过程。此外,渠文中还提到了吴文藻先生所从事的社区研究就是从物质、社会组织和精神三个层面入手来构建多层次的文化整体,从而建立起由多个外部世界加以完整关联的(跨)文化系统,这也在不断地反映在燕京学派此后的整体研究和著述之中。渠敬东认为,当下是“只见社会不见人”,有太多的社会理论,而应该做到的是“既见社会又见人”。在他看来,《金翼》就是其中的代表作,是对当下学科体制、或对社会学内部批评的解毒剂。

4. 《金翼》中的理论关怀

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不仅仅是进行单纯地理性思考,其中还包括很多情绪、情感及其调适。其中在一定程度上,有林耀华先生从传统的中国教育中的体悟,同时也因为,当时的他在所接受的人类学训练中,心理学仍扮演重要的角色。 

林耀华先生在1930年代末于美国接受人类学教育,当时各种各样的心理学在人类学里面实际上体现了一个非常集大成的角色,尤其是学习理论(learning theory)和格式塔心理学,其中以“文化模式”论为代表,即认为文化所一直表现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人只要在里面,就要与之保持一致。“文化通过选取某种特定的价值,整合成为一种模式,反映在人们对待生死、青春期、婚姻、政治、经济、社会交往的各个领域的态度、行为和规矩中。不断对个体予以强化。个体又通过这样的模式获得对自我之认识。”

另一方面就是“平衡论”的发展。当时哈佛大学对英国人类学静态、理想化的结构功能做出了修正:在理想化的功能系统中容纳了个体的进取性、以及强调社区体系平衡与不平衡交替的动态过程。而且,林耀华先生还特别强调“影响和干预人们交往联系的文化环境”。同时林耀华先生在序言中特别感谢的两位同学——人类学家查普尔和阿伦斯伯格,两者也都以同样的平衡论观点开展社区研究。在《金翼》里,一方面会讲人生就跟浪潮一样有起有伏,但因为外部的变迁,它会像河流一样是一种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起伏又平衡,而非原地踏步的均衡论的、循环论的状态。

弗斯

弗斯认为,均衡论是将复杂的现实问题简单化,但如果放于《金翼》之中,其还是突破了物理学类推或有机类比的均衡观,看到了突破均衡社区的扩展和外部环境变迁的影响。但这种对均衡的关怀,有时候会遮蔽复杂的现实,使其有时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思考,而是与对良好社会的希冀有关。但也许就像弗斯说的“不存在平衡,而是加强和削弱平衡的力量的持续对抗”。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一个问题:个人或心理的均衡与团体和社会的均衡能否区分,当社会实现均衡的时候,是否会以破坏个人的心理均衡为代价?也就是说,很多制度性的要求可以维持一个社会的均衡和稳定,但在其中的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会受限,两者之间应该如何调试。

在全书的最后,东林看着头上飞过的飞机的时候,给子孙讲道“把种子埋入土里”。我们将“把种子埋入土里”视为一个隐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思考。弗斯理解的是,本书希冀:社会在破裂中,人还能保持其稳定和清醒。

5. 《金翼》家族的前史

刘志伟老师在《宗族研究的人类学取径——从弗里德曼批评林耀华的宗族研究说开去》一文中,提到弗里德曼不同意林耀华先生的是,把宗族视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单元。而刘志伟老师也在其中为林耀华先生做了辩护,他认为是因为弗里德曼没有看到《义序的宗族研究》的全文,通过《义序的宗族研究》的目录其实都可以看出来,林耀华先生并未简简单单地将中国乡村社会看成一个宗族构成的基本形式。“《金翼》呈现出来的乡村社会生活的现实图景,却是个人或家庭的许多经济与社会活动和联系,并不是在宗族这种父系继嗣群体的组织下发生的,在爲非作歹、贸易、政治权术、婚姻安排等故事中,人们看到,扮演主要角色的,是朋友、姻亲和非父系亲属的亲戚”。用《金翼》的素材得出的这个判断,我相信也正是林耀华要表达的。人们今天已经可以看到《义序的宗族研究》论文的全貌,衹要眼光扫过目录,就可以知道,林耀华在撰写这一论文的时候,已经具备了这样的视野,并且用了很多篇幅系统叙述了宗族以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林耀华论文的注释中,也举出了很多反映中国社会的组织原则并非衹偏重于血缘亲属的事实。”
 
《银翅》中的“金翼之家”(庄孔韶绘)

从这个角度来说,它给了我们一个重新去看传统中国或者明清以来中国社会构成的角度。《金翼》家族所处的历史时期十分动荡,辛亥革命、军阀混战,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两次国内战争直到日本侵略。但这个动荡的时期仍可以区分,其中一部分是对明清以来地方社会的延续,另一方面则是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对地方社会的持续性改造,尤其是现代化的改造。

从明清以来地方社会的延续来看,沿着傅衣凌先生的《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以及郑振满老师如《明清福建的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的研究可以看到,其核心论题便是——“多元结构”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多元结构”有两个层面上的反映。首先,在生计和生产上,传统中国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国家,而是多元经济并存,乡村里存在着大量的商业和手工业的形式。同时,在政治领域和自治的领域中,也不是只有单纯的血缘继嗣群体,而是不断地在吸纳不同的群体进入其中。国家要实现基层的治理,它会不断地进行层层下分,当分到其鞭长莫及的地方,就需要有各种各样的乡族组织进行管理,如村社、教派、商会等。这些不同的乡族组织在由于明代以来程朱理学推广、礼仪制度改革、赋役与财政制度改革、商品经济的发展,促生了自治化之后,就在国家授权之下,承担起了地方社会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管理任务。

同时,与社会控制多元化相对应的还有司法权的多元化与民事调解。不仅大量的乡绅、地方精英参与到了地方秩序的维护之中,而且国家也在允许很多纠纷案件尽量在地方而不是在官府中解决。地方乡族、精英对纠纷的调解,同样也强化了其在地方的势力。我们可以将这一点与《金翼》起初建立“金翼之家”时的纠纷联系起来看,黄、欧两家间因土地矛盾而打官司,而最后官司的结果也使得获胜的一方获得了威望、重视。

6. 法律修订与民国司法

《金翼》中出现了不少的纠纷、调解和官司,其不仅是传统地方社会自我治理的表现,也反映出了彼时司法状况的变革。关于这一点的背景探讨,可参照黄宗智先生的《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卷二·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

在清末民初,主要还是援用修订的《大清律例》,主要是将民事从刑事中分离。但民事部分仍然沿用了清律中重社会调解的“民事”部分,即强调和谐而非处罚。但在1929-1930年国民党掌权之后所颁布的民法典,几乎完全模仿了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与传统的中国法律出现了一个根本分歧:清法典视父系家庭为基本社会单元,国民党法典以男女个人为中心。前者的基本逻辑是围绕家庭农场组织的、以生存为目的的小农经济;后者的基本逻辑是围绕合同签订者组织的资本主义经济。

首先,资本主义对小农经济的影响。清代注重财产,尤其是土地,为父系共有,诸子均分财产。继承者理应赡养双亲。而国民党法典视财产归根结底为个人所有,所有者在世时或去世时可以随意处置财产,坚持财产权明晰、清楚,拒绝认可田面权的民间习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同时,视契约为社会关系的组织原则。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在了《金翼》里可见或不可见的司法实践中。

其次,对男女平等的强调。女性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继承权,结婚和离婚与男性拥有同等权力。此法律规定就把妇女想象为独立自由的自主体。这一点可以联想到《金翼》中第十五章关于齐妹的纠纷案件,其中所反映出的很多女性的状态与传统意义上中国家族里、或秉持儒教伦理的女性状态是不同的。同时,这也是一个问题,即这种不同会不会与民国法律修订和民国司法改革产生的影响相关?

电视剧《橘子红了》剧照

7. 林耀华的社会生命

1941年抗日战争期间,林耀华先生毅然决然地放弃哈佛大学教职,年底辗转昆明,加入燕京云南大学田野工作站,半年后被吴文藻先生派到成都燕大,从李安宅先生手中接掌社会学系。此后,他还做了很多工作,如西南少数民族研究,尤其是彝族研究、民族识别、少数民族历史调查、人类学社会学学科建设,以及林耀华先生强大的学生团队开展的中国汉人社会研究和民族研究。

在最后,之所以用“林耀华的社会生命”,也是接续一开始所说的“把种子埋入土里”。林耀华先生亦是如此,“把种子埋入土里”,在今天不断地勃发起来。

第二节自由发言与讨论


大家主要围绕两个层面的问题展开了讨论:第一,如何理解《金翼》的叙事与结构、写作策略?第二,如何在法律人类学的背景下理解《金翼》?

第一,如何理解《金翼》的叙事与结构、写作策略?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生徐哲同学率先提出了他的疑惑:《金翼》这本书向我们展示了各种复杂的人物关系,这些复杂关系共同维持了当时中国民间百姓的生活,并且达到了一种很微妙的平衡状态。这与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的社会形态有多处暗合。因此在“差序格局”的背景下,将法律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二分框架是否显得有些局限?


主讲人孙旭做出回应:国家让步于民间,但这并不代表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二分。郑振满和黄宗智认为,地方上很多习惯与习俗是在一个历史进程中不断熔铸进了国家一系列的意识形态,但国家在制定律法的同时,也不断地从地方上吸取一些道德和习俗的要素。书中所谓的法律,仍然是和礼制、仪式相关联的。所有被我们切割出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自然、人情、情感等事物,都具有同构或关联性,而它们其实都以家庭的活动来开展,家庭作为所有上述交融的一个节点。而家庭也体现了一种公与私的相互关联,即,个体的操守、命运与社会的秩序共同构成一种道德和规范关系,或者说,形成了习俗、道德和法律的一体性。如果能明白这个一体性,就不至于生硬地把民间习俗和国家法律区分开来。实际上这也是黄宗智在《道德和法律》里面对社会法学派学者的批评,即二元对立的结果变成了国家法律下沉到地方,跟地方有一个冲突或调试过程。若不存该种二分,也就不存在像王铭铭批评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二分。因此就是要打破乡野和庙堂的二分,所以才有双轨政治之说,承认大小传统之间的相互关联、相互吸纳,使得国家和地方并接在一起。在地方中看到国家的运行,而在国家中看到社会的吸纳和关怀。

对于徐哲的问题,旅英学者李时七老师表达了她的看法:《金翼》全书就是以文学和人类学的语言,进行了一个时代的中国乡村宗族社会生活的全景描述,呈现了一个“人际关系的网络图景”,并以人际关系和命运走向来揭示社会体系生存和发展的规律。它保留强烈的功能主义色彩:文化和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拉德克里夫布朗所指出的:功能是整体内的部分活动对整体活动所作的贡献,结构是在某个较大的统一体中,各个部分的配置或相互之间的组合。社会系统是各个功能部分构成的组合体。

接着徐哲提到的“微妙的平衡状态”,山东大学的武宝丽同学进一步提出:林耀华先生在回顾《金翼》研究时,曾多次提到,本书过分强调了平衡和调和,以本书第十四章“匪患”为例,那么,对其能否继续展开讨论呢?对此孙旭认为,关于匪患和社会整合的问题,孔飞力的研究似乎能给我们一些启发。且《金翼》的篇幅有限,不可能涵盖过多内容。

格拉克曼

李时七认为,《金翼》是从结构功能主义向平衡理论的转向,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的讨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顺峰老师对此做出了回应:格拉克曼(Max Gluckman)对平衡理论有过较为深入的探究,但格拉克曼的平衡理论始终离不开“冲突”:冲突是无处不在的,冲突是社会秩序的自然理性。平衡的形成,一定是在一种社会秩序的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斗争的结果。格拉克曼以非洲部落酋长被部落成员辱骂的例子表明,这是部落社会维持平衡、而不发生斗争的非常重要的因素。这种“冲突”的目的是让人们去发泄,通过这样一种语言上的“斗争”,最终实现“平衡”。

李时七认为,格拉克曼的“冲突与平衡”理论很具有启发性。他虽然一直坚持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但是在这一点上靠近社会冲突论。格拉克曼反对社会经由巧妙整合而达到平衡的观点,在原始社会中,往往存在互相冲突的价值观念和原则以及对立冲突的利益群体,社会是通过对各种对立和冲突的有效吸纳而达到平衡的。但是,如果社会不能吸纳自身冲突,就会发生激烈的冲突或暴乱。接着李时七补充道,“平衡理论”“冲突与平衡”乃至“社会冲突论”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将动态、变迁、冲突乃至暴乱看作是促进社会整合与适应性的过程,所强调的社会变迁是改良型的局部的社会调整,属于安全阀性质的理论,区别于革命性的理论。书中轮船公司的诉讼风波就是如此。林耀华在书中对平衡论做了理论阐述,“人际关系的领域中也存在着均衡状态,但是这种状态往往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破坏这种平衡,人们通过适应不断发生的变化,来恢复这种平衡。”

徐哲又提出了第二个问题:张家和黄家都是白手起家,然而结局却是大相径庭,是什么导致了这种情形。对此,孙旭认为,整本书都在解释两家的“分道扬镳”。但他认为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时代变化过快,两家对这种变化做出的反应导致了不同家庭境况的出现。接着这一问题,王伟臣提出了关于此书内容与结构的关联问题:第三章“打官司”是全书较为明显的涉及法律的描述,而在全书的结构中又处于十分靠前的位置,所以“打官司”的结果对整个故事的走向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这是否说明,作者在谋篇布局时有意发挥法律/司法诉讼的“革新”功能?对此,孙旭表达了同感:“打官司”的确很重要,因为第一个官司之后,黄东林完全立起来了。此外,“打官司”这一章节还有着另外一个层面的目的。因为黄东林最初也特别拒绝打官司,他说这是家里的事,不能让外部控制了“我们”的家。所以,林耀华应该是希望通过打官司这个事件呈现出宗族的自我管理的能力。《义序的宗族研究》里面曾提道,“不服祠堂公亲裁判者,只得诉入官府,惟族人皆视诉讼于官府为不体面之事。”这是林耀华早年做调查时的看法,而这一看法有可能延续到了《金翼》。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生徐小芳同学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在《金翼》中有许多对当时不道德行为的描写,如同宗族内通婚、同辈通婚等。造成这种混乱现象的原因是什么?第二,对儒家伦理的传承该如何理解。孙旭认为,民间文化体系不是单纯的儒家体系,它有佛教的吸纳和融入等很多不同知识体系。我们其实只是把它抽象成了一些很基本的东西,如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谐、中正等。另一方面关于本书批孔的内容,其实民间百姓的“批孔”并非与当时的知识分子同步,他们有着自己的政治诉求和逻辑。接着徐小芳的问题,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饶嘉明同学提出:《金翼》书中关于诸子均分制、子女继承的性别差异等习惯为何现在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冉利军老师认为,该问题很有意义,也很复杂。他以重庆乡村子女嫁娶为例,分享了现如今中国乡村因性别不同而出现的在家庭关系中地位的巨大差别。冉利军认为,尽管这套制度与儿女同等享有继承权的现代国家法有所出入,但它在传统社会中是能够规范权利义务,并得以有效运行的。

徐哲又提出了一个关于研究方法的问题:本书也是对自己的家乡的“参与观察”,包括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也是如此(开弦村),但是波斯皮西尔(Pospisil)教授认为,学者不应该以自己的民族作为观察客体,因为考虑到对本民族缺点的包庇。对此该如何选择?孙旭认为,这个问题涉及三个层面:第一,一个民族的缺点在当下是缺点,但在未来不一定是。第二,现如今我们对自己的家乡了解的太少,做家乡的研究很有必要。第三,做家乡研究不仅仅是追溯几十年的时间,而是要将其放在整个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在该进程中也许可以解决包容缺点的问题。饶嘉明同学也提出了他的看法:对本民族的研究或许会包庇一些缺点,但更多的却是对外人所不知的事物的观察与分析,由此得出现象产生和演变的原因。

甘肃政法大学的韩宝老师也提出了一个相关的问题:学术作品是否可能通过如小说等文学作品的形式得以呈现?反之,文学作品是否也有可能成为一种形象的学术作品?对此,孙旭认为:人类学或者民族志书写的文学化早就开始了,如马林诺夫斯基的民族志写作就是有意识的文学性书写。但导致民族志与文学小说最终不一样,其最重要的原因便是二者的目的不同:文学的写作始终具有想象性,而人类学的写作,要保持对真实生活的刻写。尽管人类学家也在裁剪资料,但没有想象的成分。正如庄孔韶先生在《银翅》中所写:“有些问题,当地人要去请教他,他可以对当地的一些习俗发表一些甚至当地人都觉得正确的观点的时候,这些人才开始对他袒露心意,说一些真正的心里话。”

如今的金翼之家

武宝丽同样认为,这个问题并不仅仅只是写作方法的问题。《金翼》的写作范式离不开林耀华一路的学术训练。《金翼》的结构是对之前研究方法承接与发展,林耀华先生本人也强调《金翼》是他最满意的作品,但是在《义序的宗族研究》的基础上完成,没有经过《义序的宗族研究》的写作锤炼,《金翼》是无法实现的,其中社会结构、结构功能、动态均衡等概念的延续与融化在《金翼》的讲述过程中尤为凸显。此外,林耀华于《社会人类学讲义》一节中关于语言意义对于文化研究的贡献的分析,会加深这一问题的理解,他认为符号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对符号背后布景的掌握,进而接近确切的所指。换言之,掌握的布景越全面,作者理解的层次可能就越丰富,从而也更能接近书写对象的精神和心理。《金翼》写得就是林耀华自己的家族、自己的家乡,半生的日常琐碎磨砺出来的亲情,地方气质与每个人的精神风貌已经了然于胸,即是没有用我们现在论文中引用访谈对象原话的形式,或者事无巨细的语境还原,依旧不会影响作品对地方文化、人物的理解与精神的传达。
 
第二,如何在法律人类学的背景下理解《金翼》?

该问题由本次读书会的主持人王伟臣提出:法律人类学要读《金翼》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第三章“打官司”和第十五章“兄弟争吵”看上去都和法律有关。不能因为一本书的某些章节涉及到法律,就把这本书视为法律民族志。关于这个问题,还是需要回到西方法律人类学的经典困境,即,法律人类学中的“法律”究竟是指什么?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类学眼中的“法律”就是“纠纷”,由此,法律人类学也成了“纠纷研究”的代名词。虽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其对法律的理解却是狭隘的。如果宽泛地理解“法律”,那么《金翼》就是一部法律民族志。

The Peasants'Brawlby彼得·勃鲁盖尔)

对此,贵州民族大学的郭婧老师率先做出回复:法律人类学或者法律民族志,是否是关于纠纷的民族志其实并不是那么重要。法律民族志与法律研究其他范式的区别在于,法律民族志是以“人”为关切的主轴。“人”就是一种面向“我”的研究视角。正如《金翼》之所以被称为“生命史的白描”,正因为“生命史”就是一种“我”的面向。无论研究的对象是他者还是我者,是他域还是我域,将“我”这一生命史作为问题的终极面向,才是今天法律民族志和法律人类学需要转向的方向。这里的“我”是广义的语域,可以指代个体,也可以指代社会和国家,甚至这几个主体可以共同指代。研究者对某一问题的关切必然与“我”关联,若问题的解决路径和结果仍然能与“我”关联,这样的研究在我眼里必然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好的研究。

刘顺峰认为,法律人类学的关注对象可以从其学术史视角展开。纵观西方法律人类学的早期发展过程,不难看出,马林诺夫斯基关注的是法律的功能解释,其意在让西方学界认识到部落社会存在法律现象。而到了格拉克曼,他却将关注的焦点置于部落社会司法过程,亦即将纠纷的发生、发展与解决视为研究对象,以纠纷为中心。的确,格拉克曼的这种以纠纷为中心的“模式”获得了人类学界与法学界的广泛赞誉,由此也让人们习惯性地认为“纠纷”就是或者说必然是法律人类学的关注中心。然而,吉尔兹却对这种“以纠纷为中心”的认知进路提出了“挑战”,在他看来,法律人类学是法学与人类学的交叉学科,既然是交叉学科,它就应该关注法学与人类学的双重“问题”,它应该能够对法律场域发生的问题提供人类学的知识、方法与技术的智慧,而不仅是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人类学方法。所以,吉尔兹提出了法律的文化阐释“模式”,文化是人类自身编织的意义之网,法律的文化阐释,就是对法律现象进行文化意义分析,透过文化来看法律,以及从法律中来观察文化。应该说,吉尔兹的这种思路是具有创新性的,它有效地回应了法律人类学除了纠纷研究之外有无其它可能性的问题。

武宝丽结合自身的学习和田野调查的经验认为:除了法律人类学之外,其它人类学的研究主题在进行田野调查和写作时也会注重观察冲突矛盾的部分,有戏剧性、张力的情节。事实上,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虽然有冲突矛盾,但是大部分时间还是和谐的,老师们经常批评我们的论文太过和谐,这其中可能有两个原因,我们自己的调查不够深入,还没有真正进入到地方百姓的生活世界,还停留在表象的理解上,可能还有一个原因在于确实没有那么多矛盾纠纷,是学者先入为主的动机在作怪,可能出于发表、毕业的压力,将纠纷的视角作为救命稻草死死盯着,那么有可能接下来所有的田野资料都将不自觉的被拿来证明存在矛盾纠纷,部分资料因此而发生变形,削足适履。
 
 依靠“报道人”的调查

孙旭也表达了他关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做人类学田野调查,无论做任何事情,其实都是在等纠纷,就是不做法律人类学。我们也在等冲突,等纠纷,在等有张力的事情发生。原因之一是因为,里弗斯等人开启田野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事情对于当地人而言是习以为常的。比如,宗族里面的很多规则,都是不必言明的。如果没有什么“事情”发生的话,作为调查者和观察者的人类学家只能靠问,但是受访者却没有办法仅仅通过口头把“事情”讲清楚。另一个方面,我们把人看作是一个特别的能动者,他们也是理性的,你不断去问他的时候,他会给你一套首尾严谨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可是经常在一个集体互动的、实践的场合里面,他做的跟他说的是不一样的。因而,言行不一就成了一个值得探讨的具有矛盾和张力的话题。

王伟臣回应认为:之所以说对于法律的理解是法律人类学的一个经典困境,是因为这里面有个悖论。如果把法律理解为“纠纷”,那么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肯定是狭隘的。但是如果像《金翼》一样,关注世俗生活的规范运作,那么,这种研究还能称为法律人类学吗?它和文化人类学的其它分支还有区别吗?法律人类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吗?所以,这是一个两难问题。对于这个两难问题,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苏海平同学表达了他的看法:法律人类学把自己束缚在纠纷之中,然后再不断向外界张望,时刻迈出一步。但有个声音一直在脑海中告诫:“这一步跨出去,就连法律人类学也失去了”。从这种程度来说,法律人类学研究者或多或少都患有“双重人格分裂”的症状。
 
 
研讨会的最后,主持人王伟臣对本期读书会作了简要总结:本次的讨论体现了读书会一贯所秉持的“平等、开放”的宗旨,参与讨论的“90后”博士生、硕士生展现了“后浪”的力量,其让我们对未来的读书会充满期待。下期的读书会我们将再次回到海外,通过阅读三部“名不见经传”的作品,讨论法律人类学上的“经典”及其背后的书写“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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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 | 徐哲
      编辑 | 谢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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