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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业绩丨我所代理药品中间体方法专利案件行为保全申请获法院支持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国内某知名药企A公司专利纠纷案件取得重大阶段性进展,该案涉及某化药注射液Y关键中间体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裁定,裁定被申请人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申请人A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申请人A公司该专利权保护的方法,停止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依照该专利权保护的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依照本案方法专利所涉化药注射液Y,系我所代理客户A公司的“拳头产品”,其销量长期居于国内化药领域前列。该方法专利属于客户核心专利之一,依照该方法生产的注射液产品杂质少、毒性低、稳定性高,是客户维持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之一。2019年年末,B公司注射液Y的上市申请获国家食药监局批准,经A公司分析,判定B公司很可能实施了侵犯自身专利权的行为,遂将B公司诉至南京中院,同时申请调取B公司呈交国家食药监局的注射液Y申报材料,并提出本案行为保全申请。南京中院调取相关申报材料后,经研究决定作出上述裁定,支持了A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近年来药品专利领域的纠纷风起云涌,出现了大量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的案件,但是专利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领域程序交叉、“循环诉讼”的问题同样十分突出,加之药品审批程序的特殊性,导致权利人维权周期十分漫长且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此前提下,行为保全(诉讼禁令)的适用成为权利人手中的“大杀器”,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后,行为保全的申请和审查规则具备更为明确的依据,为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扫清了障碍,南京中院作出的裁定充分体现了其专业水准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决心与魄力,同时也是对《专利法》修订精神的彰显与践行。


本案由我所北京办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李静传律师、高级顾问祝海燕专利代理师合作承办,期间得到了南京办律师同仁的大力协助,作为药品专利纠纷领域少有的行为保全申请获得支持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泰和泰的专业优势和地缘服务优势,有效解决了客户的“燃眉之急”,成为泰和泰专利法律服务领域的又一代表之作


附件:本案行为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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