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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说 | 就这样另辟蹊径

中联重庆 中联重庆 2023-08-25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命运将是以下三种之一:清算、重整与和解。


按照传统思路,在更常见的案例中,重整或和解的路径尝试失败,最终仍将走向清算。


但海潮公司破产案是常态中一个“另类”。


在经历被申请破产清算,其间筹备转入重整程序未果后,管理人另辟蹊径,指导债务人启动清算转和解程序,获法院受理,并最终成功和解。


“另类”既有诸多偶然性的契机,也需要预判与选择。立足于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把握程序转换的时机,以专业思维和方式倾尽所能,正是管理人的专业价值所在。


对海潮公司来说,破产是始料未及的事情。


危机发轫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其对外负债的形成,大多数是为第三方提供保证或抵押担保而形成的债务。主债务人无法及时归还债务,而作为担保人的海潮公司对外享有的工程款涉及仲裁纠纷无法收回,致使公司大部分资产遭抵押查封,现有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由此陷入财务困境和破产危机。


2020年6月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海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是年7月27日,法院指定中联重庆办公室担任海潮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团队由邹晓黎、徐恒等8名律师组成。


海潮公司具有强烈的重整意愿。这一意愿的“底气”来源于其特殊的偿债背景,也来源于其名下的主要资产——存在尚未开发的土地。


在海潮公司破产案进程中,“土地”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公司名下有土地和房屋,分别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江北区和大足区,但名下土地资产都因为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而被抵押。”


抵押权人反对重整。作为管理人团队的核心成员之一,徐恒对当时的分歧印象深刻:“出于快速回笼资金的目的,以及在破产程序前部分抵押权人与海潮公司具有较大矛盾,因此大部分抵押权人不同意海潮公司进行重整。部分抵押权人更提出,希望及时宣告海潮公司破产,及早进入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程序。”


管理人支持并指导海潮公司共同寻求自救途径。但经过多轮沟通,巨大分歧仍然难以弥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仍不同意海潮公司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致使重整可行性不足,重整申请无法被法院受理。”


重整思路受阻,只能走向清算?


棘手问题并不止这一项。事实上,接管海潮公司后,管理人要解决的第一个难题,是如何消弭一场可能酿成群访事件的潜在风险。


问题同样出在“土地”上。风险来自于海潮公司与Y公司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合作期间,双方达成了部分土地的置换协议,但并未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置换土地因为海潮公司对外负债被查封,并被法院依法执行进行拍卖。海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该执行程序中止。”


置换土地上,Y公司已完成房屋建设,并进行了预售。土地的抵押查封问题和无法执行处置,导致了一列连锁反应:无法为业主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和收取房屋销售款项,进而导致Y公司资金周转面临困境,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和保证施工民工的权益。“如不及时解决,极有可能引发购房业主和建设民工群体信访事件,甚至引发群体冲突,对社会安定具有极大的风险。”


群访事件的潜在风险化解很顺利。


要平衡抵押权人、业主和建设单位民工三方的权益,关键在于置换土地如何处置——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公开拍卖?不同方式涉及对资产处置效力和变现价值的影响。


“经过多次沟通,最终确定重大财产处置方案以继续履行合同方式。债权人会议表决确认继续履行置换协议,收取土地款项,向抵押权人支付,由管理人配合进行过户手续办理。”


更大的难关仍然是那个“方向性”的问题——重整受阻后,海潮公司是否还有逆转命运的机会?


机会孕育于分歧中。尽管抵押权人与海潮公司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致使重整思路搁浅,但普通债权和职工债权大部分支持海潮公司存续。


和解思路的成型,有赖于一个契机所创造的条件。


进入破产程序前,海潮公司与两家企业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正在仲裁程序中,关涉1.4亿余元的工程款。


接管企业后,管理人及时评估仲裁裁决书取得之后的催收风险,并启动执行申请程序。在诉讼、非讼以及房地产法律事务领域多年实务经历,徐恒尤为重视风险预判和预警方案的筹划——依据前期充分的理论准备和证据资料梳理,管理人及时拟定答辩意见、出庭参与听证,相继在对方提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及复议等程序中获得法院支持。


1.3亿元款项在极短时间内得以回收,极大地扩大了海潮公司的财产。该笔执行款为现金清偿和清偿及时性创造了条件。


“前期重整计划草案中,偿债方式被大多数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支持。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因此在和解的思路下,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不影响其权益实现,且无法阻挡债务人通过破产和解方式进行存续;无财产担保债权人通过和解程序可以及时获得清偿,快速回笼资金;债务人继续存续的目的也得以满足。”


这是一个圆满平衡各方权益的思路。


“我们针对此前重整计划草案反馈的征询意见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数据测算,并与相关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和沟通,调整思路为:海潮公司尚未被宣告破产,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海潮公司将名下所有未抵押资产作为和解财产,用以向和解债权人清偿;偿债方式复合化设计,采用现金+实物+债权清偿方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和解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海潮公司继续存续。”


2021年7月20日,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即刻向法院报请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自法院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历时56天,海潮公司破产和解程序终止。


“海潮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精准识别企业挽救价值和可能性,合理选择制度供给,在不妨碍担保物权人行权情况下,准确运用破产和解程序挽救企业。


该案入选重庆破产法庭发布的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


徐恒说,“成功和解,需要天时地利人和。”


天时地利是无法逆料的偶然性存在,人和则有赖于沟通协商。


海潮公司破产案中即可见沟通的价值。“在认识到抵押权人明确不支持海潮公司重整后,我们及时识别其和解价值、基础,提前征询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对和解程序的意见后,调整程序,转变思路,确定申请和解,防止企业被宣告破产。进入和解程序前,也通过与无财产担保债权人进行意见征询,确认和解协议内容和方式,提高和解协议表决通过的概率,杜绝了程序滥用导致的破产程序过久问题。”


“破产律师”,是徐恒的专业标签。从2014年开始专注于破产法律事务,迄今她参与办理的破产案件已经超过50例。


“做管理人虽然被赋予了更多的决策和自主权,但同样需要责任与能力来匹配。


“破产法律事务考验律师的综合能力。这种综合能力是理论与实操的结合。专业是基础,还包括快速反应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等。只有事实,没有方法,无法顺利推进工作。破产案件中,管理人要提前预判各种情形,协调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法院等各方,建立沟通渠道最顺畅的方式,高效达成多数一致才能顺利推进破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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