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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正式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规则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2024年4月3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配套业务规则。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就规则制定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请介绍本次业务规则发布的总体情况。答: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多项配套政策文件,形成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深交所认真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和证监会政策文件要求,紧紧围绕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一总目标,牢牢把握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着重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强化上市公司监管、严格退市标准、夯实中介机构责任等方面,制定修订交易所层面配套业务规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基础制度体系,促进发挥市场功能作用,助力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深交所本次修订发布9项业务规则,具体分为三类:一是6项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是《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及《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现场督导指引》。上述规则修改完善主要目的是,强化严把市场入口关,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完善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加大现场督导力度,规范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二是1项发行承销类规则,即《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报备关注事项指引》。其制定主要目的是,落实从严监管高价超募要求,进一步规范承销商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行为,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三是2项上市公司监管类规则,分别是《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修改主要目的是,强化持续监管要求,优化上市条件,加强现金分红硬约束,严格退市标准,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深交所正在根据市场反馈意见,抓紧制定修订其他配套业务指引指南,将尽快向市场发布。二、前期深交所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答:2024年4月12日至4月19日,深交所通过多种形式,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就《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规则和指引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的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十分关注、广泛参与,对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给予高度评价,总体肯定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同时,对规则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主要涉及加强发行上市审核自律监管、细化板块定位和审核标准、完善退市标准过渡期和分红指标设置等方面。深交所高度重视各类市场主体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分析研究,分类吸收采纳。一是在规则修改中予以吸收。在充分审慎评估考量的基础上,吸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了相应规则条文,如强化首发审核、重组审核对中介机构违规处分力度等。二是在具体工作中予以采纳。相当一部分意见建议与工作优化改进有关,如进一步强化对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的打击力度、细化主板定位审核判断标准。深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和上市公司监管等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持续改进优化有关工作。对本次暂未采纳的其他意见,将继续结合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可行性及具体实施方式。接下来,深交所将加大业务培训宣传力度,做好规则解释说明工作,不折不扣抓好规则落地执行。三、请介绍本次如何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答:优化板块定位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安排。深交所总结实践经验,立足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支持有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等现实需要,修订《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具体标准,优化企业成长性的量化指标,增强其适应性和引导功能。一是进一步明确创新、创造、创意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把握逻辑。强调申报创业板的企业,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或者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创业板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能力。二是适度提高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强调创业板成长性要求,将创业板定位评价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由20%适度提高至25%,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三是对应增加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要求。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是否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并在附件部分增加具体的说明及核查要求,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四、请介绍此次对申请文件受理指引作了哪些修订?答:新“国九条”明确要求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就此,深交所修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新增发行上市负面清单,明确相关申报文件要求。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突击“清仓式”分红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意见纳入申报文件范围。日前,本所已经答记者问,明确突击“清仓式”分红的具体把握标准: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或者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金额合计比例高于20%。此外,《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是否存在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所列口碑声誉等重大负面情形,同步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保荐人也需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纳入申报文件范围。五、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现场督导力度,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现场督导是发行上市书面审核的延伸,是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落实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精神,落实“申报即担责”要求,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深交所修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现场督导》,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现场督导力度。一是明确“一督到底”。遏制“一督就撤”现象,强化严监管警示震慑,明确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对现场督导项目保荐的,不影响督导工作的实施。二是拓宽现场督导覆盖面。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的基础上,增加“随机抽取”现场督导方式,可根据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随机抽取项目,对保荐人发起现场督导。除审核环节外,明确项目通过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如果出现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可按照需要启动现场督导。三是强化现场督导与自律监管有效衔接。明确对现场督导发现的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针对实践中个别督导对象消极配合等问题,明确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拒绝、阻碍、逃避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将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六、请介绍本次制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有关指引的主要内容,如何进一步提升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答:承销商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是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报价的重要参考。为进一步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整治高价超募现象,督促承销商提供更加客观中立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深交所制定了《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4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报备关注事项(试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细化投价报告内容规范要求。根据监管实践,明确交易所对报备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将着重关注基本面分析、盈利预测、估值分析及结论、风险提示等主要内容。针对投价报告估值结论较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溢价,或者估值结论对应募资存在超募的情形,明确要求细化分析,充分评估估值结论的审慎性和合理性,加强风险揭示。二是建立事后回溯监管机制。在日常监管基础上,建立回溯监管机制,定期回溯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估值结论与上市后市值差异情况,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不审慎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同时,强化声誉约束,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承销商归位尽责。七、对于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设置的分红不达标强约束措施,有何具体考虑?答:本次规则修订引入现金分红不达标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措施,重点针对盈利且有盈余但长期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适用前提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合并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主要目的是以更强的约束督促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不是“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仅因分红不达标而被ST并不会导致退市。在实施条件上,对过去三年的分红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只有当三年累计分红比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和分红金额(主板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创业板为3000万元)均不满足要求时,才会被实施ST。指标设置兼顾了投资者回报诉求和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公司可以在三年评估期内根据公司盈利和现金流情况自主制定分红计划,并非强制公司每年都要按固定比例分红。同时,规则充分考虑了创业板企业研发投入大等情况,对于研发强度大(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占累计营业收入在15%以上)或研发规模大(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创业板公司,可以豁免实施ST。在规则修订过程中,深交所已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论证,综合考虑了对市场影响和公司适应时间。相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受规则影响的上市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或者回购股份并注销,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八、请结合退市规则修订征求意见情况,介绍一下规则发布及下一步规则实施有何安排?答: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对优化完善退市制度,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包括完善退市指标设置、加大重大违法打击力度、优化规则实施安排、强化退市中投资者保护等。总体来看,加大退市监管力度已形成广泛共识。征求意见结束后,深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对反馈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审慎研究。现将关于退市规则制定及后续执行要求,进一步说明如下。一是精准出清,稳妥推进。本次退市规则修订,坚决贯彻新“国九条”关于“加大退市监管力度”的要求。主板财务类退市情形收紧营业收入指标,主板A股(含A+B股)交易类情形提高市值指标已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板块定位和上市公司发展情况。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修改体现了科学设置、严监严管导向。从总体影响评估来看,本次退市规则靶向精准,瞄准“空壳僵尸”和“害群之马”,从严打击连续多年造假和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不予整改的公司,突出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不针对“小盘股”公司。同时,规则实施设置了划断安排,确保新旧规标准平稳过渡,明确投资者预期,强化风险揭示。二是加大力度,严监严管。本次退市规则修订,重点打击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第一,对于重大违法退市,目前已形成多层次、立体式的退市情形,本次修订在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造假规避财务类退市和五大安全情形的基础上,收紧2年造假情形,新增1年严重造假、3年连续造假情形,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第二,对于内控失效,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公司将严格实施退市。特别是多次占用拒不整改、整改后再次占用的,将予以坚决出清。三是严格追责,加强救济。持续推动强化责任追究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一方面,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公司,坚决予以纪律处分,用好用足“公开认定”措施严惩责任人,将会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继续强化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切实加大对相关主体的违法惩治力度。另一方面,强化退市风险公司的风险揭示力度,明确投资者预期。存在虚假记载等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推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接下来,深交所将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好退市决策、信息披露监督、交易监控等重要职责,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推动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九、对于加强重组监管、削减“壳”资源价值,有何具体措施?答: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有力工具。新“国九条”强调,要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为避免本应出清的“空壳僵尸”“害群之马”借“忽悠式”重组、“三高”并购、盲目跨界收购等配合大股东套现离场、规避退市,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新“国九条”明确要求加强并购重组监管,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要求严格监管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下一步,深交所将对“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精细化监管,从严监管因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进而触及收入利润指标被*ST的公司、濒临交易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严防违规“保壳”“炒壳”;对其他*ST、ST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高现场检查覆盖面,切实把好标的资产质量关。在加强“壳”公司重组监管的同时,完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适当提高并购标的估值包容性、鼓励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等政策举措已相继落地,并购重组市场政策环境持续优化。为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效并购优质资产,对于优质龙头上市公司实施的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快速审核。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规范实施重组交易,推动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十、本次制定修订规则数量较多,深交所对新规实施时间作了哪些安排?答:为了确保新制定修订的规则平稳实施,按照规则规范的事项特点并参考市场意见建议,深交所作出如下过渡期安排。一是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首发项目,应当符合新的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首发项目,适用原审核类规则的规定。对于未通过上市委审议,且不符合新的上市条件、创业板定位要求的首发项目,深交所将引导其重新申报在其他合适的板块上市,做好接续审核。二是发行承销类规则,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机构应当按照《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报备关注事项指引》要求,撰写并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三是上市公司监管类规则,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最大程度实现分红、退市等新规平稳落地,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深交所在《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发布通知中针对分红、退市(包括4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实施时间作了差异化安排,提请广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注和知悉。十一、除制定修订业务规则外,深交所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答:新“国九条”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新时代新征程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具有重大意义。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监督指导下,深入学习领会新“国九条”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把握交易所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会党委工作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把新“国九条”勾画的发展蓝图转化为建设世界一流交易所的施工图,抓紧做好落实“1+N”政策文件的任务分解,确保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扎实推动各项重点任务和部署要求尽快在交易所落地见效。一是坚持监管主业,全面落实“五大监管”理念。加强市场法治建设,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将强监管严监管作为重中之重,抓实抓细新的制度规则落地执行,做好上市公司全链条监管,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交易监管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二是坚持底线思维,全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监测预判,动态排查重点领域风险,提高系统性风险识别处置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健全吸引中长期资金机制,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三是坚持统筹协作,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完善市场功能,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深化与地方政府、相关部委等沟通协同,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合力,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四是坚持刀刃向内,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自觉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指导,密切配合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深交所工作组的驻点监督,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各业务链条公权力约束和监督,把监督要求贯穿工作全过程,持续改进工作作风,着力打造“三个过硬”的监管队伍,为交易所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4月30日 下午 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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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 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深交所于4月12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行为。《指引》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期,深交所已就《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0余份,市场各方普遍认可《指引》出台的积极作用,并就报告披露时间、议题索引、强制披露主体范围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深交所对反馈意见逐条分析、充分讨论,采纳了优化章节结构及体例、增加议题索引表、放宽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时间等意见。同时,对于部分暂未采纳的意见,后续将视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考虑。《指引》共设置6章63条。一是议题方面,针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等方面设置应对气候变化、创新驱动、乡村振兴等21个具体议题;明确拟披露的议题具有财务重要性的,公司应当结合“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进行分析和披露,对公司仅具有影响重要性的,应当按照对具体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二是实施方面,明确设置过渡期安排,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最晚可在2026年4月30日前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接下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助力上市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强市场培训,适时出台信息披露指南,为上市公司执行《指引》规定提供具体指导;二是在信息披露评价中对披露质量较高的上市公司予以积极评价,支持推进ESG评级、指数开发等工作,推动构建良好的可持续发展投资生态;三是根据《指引》执行情况,探索扩大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主体范围,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具体内容。
4月12日 下午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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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修订《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深交所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今日,深交所就6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包括:《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请介绍本次业务规则制定修订的总体情况。答:2024年3月15日以来,中国证监会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围绕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一总目标,从发行准入、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各方面提出政策措施,推动完善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体制机制,增强资本市场功能。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交所对照政策文件要求,研究评估细化落实措施,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在规则制定修订过程中,深交所坚持牢牢把握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在保持各业务环节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落实要求、完善规则,进一步增强制度机制的适应性、有效性、可预期性。一是强化严把入口关,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着重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二是强化持续监管,加强现金分红硬约束,规范股东减持行为,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出口畅通,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坚决出清不合格公司,做到“应退尽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将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充分研究论证、合理吸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同时,抓紧制定修改相关的其他业务指引及指南。后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及时向市场发布实施。二、请介绍本次修订中,在优化上市条件、完善板块定位要求方面的考量。答:上市条件和板块定位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中,深交所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设置多元上市标准,优化发行条件,增强板块覆盖面,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现实需要看,目前主板、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存在不适应性,主要是财务指标偏低,部分申报企业利润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偏弱,上市后业绩容易出现较大波动;其他相关指标综合性不足,引导企业申报合适板块的作用还不够充分。深交所在深入研究基础上,修订相关规则,完善上市条件和板块定位要求,增强其适应性和引导功能。一是修改主板上市条件,增强稳定回报能力。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适度提高主板第一、二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现金流、收入等指标,主要是将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指标由1.5亿元提高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由6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由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由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将第二套上市标准的现金流指标由1.5亿元提高至2.5亿元,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稳定回报投资者的能力;适度提高主板第三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第三套指标的预计市值由80亿元提高至10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8亿元提高至10亿元,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二是修改创业板上市条件,突出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净利润指标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支持规模、行业及发展阶段适应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上市。三是完善板块定位,明确市场预期。新修订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从行业地位、业绩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稳定性等维度,进一步具体化主板“大盘蓝筹”定位,突出行业代表性、增加科技元素,明确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研判。同时,将同步完善创业板定位相关要求,进一步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出发,明晰创业板“三创”“四新”的把握逻辑和标准,适度提高反映创新企业成长性的相关指标。本次也同步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中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条件,进一步加大重组上市监管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三、请介绍本次修订中,如何进一步从审核机制、流程上落实从严把好“入口关”?答:严把IPO“入口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的现实需要。深交所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结合发行上市审核实践,对《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从审核机制、流程上加强保障,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一是压紧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第一,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发行人要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第二,针对性强化规范运作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要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严格申报间隔期要求,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新增“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可能存在“带病闯关”企业的申报间隔期规定。二是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第一,进一步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经营情况,切实防范财务造假。第二,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增加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发行人从事违规行为的处分依据。三是丰富审核从严把关具体措施。第一,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交易所审核,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板块定位等情形,深交所可以依规直接予以终止审核。第二,明确“一督到底”,加大现场督导力度;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明确发行上市申请通过上市委审议后如发生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第三,落实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纪律处分等自律监管惩戒力度。四是进一步提升并购重组质效。第一,适当放宽创业板小额快速适用范围,允许配套融资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将配套融资额度优化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第二,将小额快速交易所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工作日,明确市场预期。第三,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明确吸收合并中获得股份相关主体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继续持有或依规卖出相应股份。四、请介绍在本次修订中,如何完善上市委、重组委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答:深交所高度重视廉政监督,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密切配合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深交所工作组的驻点监督,持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紧盯关键人员、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一系列针对性制度安排和措施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将各项监督要求嵌入到发行上市审核全流程、各环节。本次修订《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旨在压严压实两委审核把关责任、加强监管问责、进一步提高审核透明度,从严加强委员管理监督、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上市委、重组委的把关制衡作用。一是强化两委履职把关。压严压实上市委、重组委审核把关责任,要求委员严格执行审核标准,突出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严把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准入关。二是健全监督问责体系。明确交易所对委员的直接管理责任,纪检部门可以对上市委、重组委会议等进行现场监督。发行人被发现存在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情形,相关委员在履职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责。三是优化审议会议机制。明确两委审议会议前,参会委员对重要审核事项存疑的,可与审核部门开会讨论;审议会议中参会委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会议召集人末位发言,突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进一步提升审议透明度。五、请介绍本次对于规范减持的制度安排。答:股份减持规则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对市场参与者有着直接影响。近年来,深交所持续健全完善股份减持规则体系,但部分规定以问答、通知等形式发布,较为分散,且实践中出现绕道减持等新情况,市场高度关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对优化完善股份减持制度作出系统安排,深交所认真细化落实文件要求,起草制定减持规则,引导大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一是构建“严谨规范、易懂好用”的减持规则体系。系统修订整合《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减持相关问答、通知等规定中的内容,形成《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进一步构建统一简明的减持制度体系,提升规则使用便利性和规范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防范监管套利。第一,强化大股东减持要求。重申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有关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加强大股东身份管理,明确股份合并计算要求;明确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5%以上的,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第二,严防利用融券、转融通绕道减持。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限售股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限售股前,应了结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第三,强化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监管要求。明确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因转让行为失去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控人身份的,其6个月内要继续遵守相关减持额度、预披露等要求。第四,优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董监高、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时间区间由最长6个月缩减为3个月。第五,其他事项。进一步明确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明确股东赠与股份、认购或申购ETF等情形以及转板公司、重新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公司的适用要求。六、请简要介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新变化。答: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为引导上市公司积极现金分红,进一步提高分红的持续性、稳定性,深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分红的规定作出以下优化安排。一是对分红不达标采取强约束措施。将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主板方面,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实施ST。创业板方面,考虑到不同板块特点和公司差异情况,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低至3000万元。同时,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创业板公司,可豁免实施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二是推动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要求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基准,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七、请介绍本次退市制度优化完善情况。答:常态化退市机制是保障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关键。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深沪两市共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112家公司强制退市,常态化退市实现平稳开局。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现行退市规则需要进一步加大覆盖面和出清力度。近日,《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严格退市标准。深交所坚决落实有关文件要求,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推动更精准实现“应退尽退”。本次退市规则修订,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突出从严监管鲜明导向。第一,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区分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一年为虚假记载金额“2亿元,占比30%”;两年为“合计3亿元,占比20%”;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假记载即退市,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一年、连续两年标准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三年及以上标准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第二,新增财务造假ST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即实施ST。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满十二个月的,方可申请摘帽。第三,将严重资金占用且不予整改纳入规范类退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未在要求期限内归还的,公司股票予以退市,切实增强对大股东侵占监管震慑。二是突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导向。第一,严格财务类退市指标,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指标要求,从现行“1亿元”提高至“3亿元”,创业板维持“1亿元”不变,亏损考察维度增加利润总额,对财务类*ST公司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情形,加大力度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第二,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对多年内控非标意见实施规范类退市,连续两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实施*ST,第三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即退市,督促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第三,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的重大缺陷退市情形,督促股东在制度框架内解决控制权争议,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第四,完善主板交易类退市门槛,适当提高主板A股(含A+B股)公司市值退市标准至5亿元,加大市场化出清力度,推动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投资价值。八、本次规则修订较多,请问在过渡期方面有何衔接安排?答:本次业务规则制定修订涉及多项制度内容的优化调整,为确保制度顺利实施,新旧规则有序衔接,深交所对相关制度规则落地执行的过渡期作出以下分类安排。一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调整的过渡期安排。拟自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创业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对于未通过上市委审议,且不符合新修订的上市条件的公司,深交所将引导其重新申报在其他合适的板块上市,做好接续审核。二是对分红采取强约束措施调整的过渡期安排。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以2022年度至2024年度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三是退市制度调整的过渡期安排。第一,修改后的重大违法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标准,适用于新规则施行后收到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上市公司。对于未纳入退市新规则适用范围,少数已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违规公司,深交所将会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继续强化自律监管、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切实加大对相关主体的违法惩治力度。第二,内控非标意见退市情形,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资金占用、控制权无序争夺重大缺陷退市情形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判断是否触及规范类退市。新规则施行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原资金占用行为不适用新规则规范类退市;对于新规则施行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规范类退市。第三,修改后的主板财务类“亏损+营业收入”组合指标,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的规定实施*ST、撤销*ST,或者终止上市;其中被实施*ST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撤销*ST或者终止上市。第四,修改后的主板A股(含A+B股)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退市指标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起算相关期限。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具体内容。
4月12日 下午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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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促进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

2月8日,深交所制定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深交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要求,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引导各类要素向可持续发展领域集聚,进一步打造具备可持续投资价值的产业集群,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促进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中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及长期稳定回报能力,增强上市公司对长期资本的吸引力,进一步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打造低碳供应链。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做好包括绿色金融在内的五篇大文章。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国家战略、支持高质量发展、践行社会责任的作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中国证监会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中,要求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立足我国实际、符合国际趋势、具有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明确实施路径,有计划分阶段逐步推广。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深交所坚持三方面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起草工作。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发展阶段及披露能力,通过强制与自愿披露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披露相结合、设置过渡期和缓释措施等,实现成本与效益相匹配。二是坚持系统思维。助力上市公司构建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机制,明确以“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为核心要素构建的披露框架,以更好的内部治理、具体行动带动高质量信息披露。三是借鉴优秀实践、体现中国特色。总结现行境内外披露制度和优秀实践,参考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积极吸收国际有益经验。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设置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等具体议题,充分体现我国上市公司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特色、优势。遵循上述起草思路,《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在现行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完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共设置6章58条,涵盖20个具体议题。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以便于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为应对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行动。同时,针对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方面设置碳排放、污染物、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循环经济利用、乡村振兴、供应链安全等多个议题。在实施方式上,明确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明确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定性、定量方式披露部分重要议题的相关信息,便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横向、纵向对比,但同时针对定量披露要求设置缓释措施,上市公司在首个报告期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原因。在过渡期安排和其他缓释措施方面,为帮助上市公司提前做好能力建设和实施准备,需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最晚可在2026年4月30日前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在2025、2026年度报告期内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影响的,可仅进行定性披露。一直以来,深交所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实践,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致力于打造一批符合低碳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深交所先后发布《深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白皮书》《深市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白皮书》,通过分享深市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实践及优秀案例,引导上市公司强化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意识,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2022年度,深市超2,700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1,100余家披露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信息,800余家公司发布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ESG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升。在联合国关于G20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碳排放总量统计中,深交所上市公司排放总量最低,低碳排名居首。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市场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市场发布实施,不断完善可持续发展规则体系,培育可持续发展领域龙头公司,丰富可持续发展产品体系,优化可持续发展服务体系,全力打造可持续交易所标杆,助力构建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生态。(请点击“阅读原文”
2月8日 下午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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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2024新年致辞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回首这一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对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吹响了建设金融强国的号角。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深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从全面落地到逐步走深走实,市场枢纽作用进一步提升。深交所坚守职责定位,以党建为引领,以监管提信心,以改革促发展,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一年来,我们坚持讲政治强党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交易所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成果,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一年来,我们坚持强监管防风险。深入落实“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部署要求,从预期端、改革端、投资端、融资端、交易端等方面综合施策、协同发力。严把市场“入口关”,强化上市审核全链条监管,提升审核监管质效。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全面评估完善监管制度规则,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30家上市公司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加大交易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报告及监管机制,持续强化异常交易监管。加强债券违约、公司退市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维护市场安全平稳运行。一年来,我们坚持抓改革促开放。推动全面注册制改革落地实施,开展“三阳光两促进”专项行动,着力打造透明廉洁优质注册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国有上市公司激发活力提升质量,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聚焦主业规范发展,打造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平稳落地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启动债券做市业务,实现首批基础设施REITs扩募项目上市,深市REITs“首发+扩募”带动新增投资超1500亿元。深化投资端改革,ETF基金份额同比增长56%,期权市场成交量同比提升120%,深证50等优质宽基指数加快推出。稳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化深港通机制,启动“深伦通”,与沙特交易所集团、阿布扎比交易所等签署合作备忘录,“一带一路”技术输出项目成功上线。一年来,我们坚持优服务助发展。全周期支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新增上市战略新兴产业企业124家,科创债、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规模创新高,科交中心科技成果交易规模突破10亿元。积极支持低碳可持续发展,优化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丰富金融产品供给,绿色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超1300亿元。全年服务实体经济直接融资2.5万亿元,债券发行规模首次突破2万亿元,惠民利企降费金额超14亿元,助力经济回升向好。这些工作的推进离不开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努力。在此,我们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深交所改革发展稳定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奋蹄。2024年,深交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证监会党委坚强领导和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监督指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锚定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目标,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交易所,积极助力金融强国建设。一是坚定不移加强党对交易所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刻把握交易所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交易所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持续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常态化长效化巡视整改成果,以党的建设新成效为交易所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坚定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二是坚定不移全面加强监管。着力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把从严监管理念贯穿交易所监管工作各环节,以强监管严监管彰显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秩序、提振投资者信心。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化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协同,增强监管合力。三是坚定不移防范化解风险。强化风险预研预判,加强交易行为、资金流向监测,完善股债基风险防控机制,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防增量、妥处存量。及时主动回应市场关切,有力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提升技术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守牢安全运行底线。四是坚定不移做好“五篇大文章”。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加大对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力度。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国企提高核心竞争力、民企发展壮大。优化市场服务机制,实施重点产业链培育基础工程。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推进REITs市场扩面增量。加强投资端建设,大力发展ETF基金、ETF期权和特色指数,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加快建设“数智”交易所。五是坚定不移统筹开放和安全。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持续深化深港资本市场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优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资本市场合作走深走实,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强化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努力做到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落实是最有力的担当。新的一年,深交所将牢记“国之大者”,不折不扣、雷厉风行、求真务实、敢作善为落实好党中央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守正创新、开拓奋进,充分发挥交易所功能作用,以高质量服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积极贡献。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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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三)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减持的相关要求,规范“关键少数”的减持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此前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问题进行解答。问: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减持股份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答: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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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伦交所集团)通过线上方式签署双方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中英两国资本市场领域合作具备较大空间潜力。长期以来,深交所与伦交所集团保持了良好合作关系,双方在人员培训交流、市场联合推广、跨境投融资对接、产品业务研究等方面开展了务实合作。2017年,两所合作设立的“深伦科创投融资服务联盟”纳入两国经济财金对话成果,有效促进两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资本对接,发挥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两国资本市场领域交流合作,持续扩大互利共赢成果,更好满足双方发展需求,深交所与伦交所集团在本次备忘录中明确,将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数和产品开发、跨境投融资服务、市场培育推广等方面探索推进多层次合作。在两国监管机构的统筹指导下,双方交易所正稳步推进“深伦通”项目,有序开展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和技术准备,支持企业积极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融资发展。下一步,深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不断提升基础设施跨境互联水平,持续深化与境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稳步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全球化高效配置,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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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面实行注册制丨一图读懂深交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END往期精选:聚焦全面实行注册制丨一图读懂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聚焦全面实行注册制丨一图读懂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聚焦全面实行注册制丨一图读懂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聚焦全面实行注册制丨一图读懂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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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沙雁总经理在2022年金融街论坛年会上的主题演讲

尊敬的宋会长、李主任,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今年是北京金融街建设与发展三十周年,非常荣幸在这一重要节点参加金融街论坛年会。在此,我谨代表深交所对本届论坛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关心和支持深交所改革发展的同仁们表示衷心感谢!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基本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深交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中国证监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紧密围绕金融工作三项任务,统筹推进深化市场改革,优化多层次市场体系,持续丰富投融资产品,加速推动要素资源向创新领域聚集,有效应对疫情冲击,有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市市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借此机会,我从深市一线监管实践出发,谈几点认识和体会。一、市场质量结构稳步改善,展现出“优创新、高成长”的“新引擎”深交所始终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持续在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上发力,深市上市公司结构和总体面貌发生积极变化,整体发展态势良好,有力支持了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投融资渠道不断拓宽,服务国家战略更加有力。两年多来,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承上启下作用成效斐然,截至今年10月,注册制下创业板IPO和再融资累计募集资金超过7,200亿元。去年4月,深市主板与中小板顺利合并,恢复了深市主板IPO融资功能,目前已实现IPO和再融资累计募集资金超过4,100亿元。去年6月,深市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成功上市,填补了我国大类金融产品的空白,有效促进存量资产和增量投资的良性循环。深市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累计融资逾4,700亿元,创新创业债、科技创新债发行突破280亿,持续助力绿色发展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行疫情防控专项债超过840亿元,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克服疫情影响。今年7月,“深瑞通”正式启动,格林美、国轩高科、乐普医疗等公司全球存托凭证在瑞交所成功上市融资,实现“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高水平互联互通。二是战略新兴产业势能集聚,优创新高成长特色更加鲜明。以注册制改革为牵引的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步入存量时代,为市场注入新内涵、新活力、新风气。目前,创业板已迎来开板13周年,上市公司突破1,200家,总市值超11万亿元,在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领域优势凸显,汇聚了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九大战略新兴产业,合计市值占比超过70%,并持续打造创新培育新样板。合并后的深市主板汇聚了行业规模龙头企业超过130家,科技龙头企业近50家,是市场化蓝筹企业和细分行业冠军聚集地。近三年,深市上市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净利润复合增长分别达15%、17%,高成长动力强劲,涌现了一批诸如宁德时代、比亚迪、迈瑞医疗、海康威视、汇川技术等优质链主型企业,为保障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稳定贡献着“深市力量”。三是退市改革有效落地,进退有序的市场生态更加彰显。今年是退市新规实施见效的关键之年,深交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着力构建常态化多渠道退出机制。年初至今深市已有24家公司强制退市,接近过去三年强制退市数量总和,一批问题企业集中出清,“退得下、退得稳”成效显著,“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生态正在加快形成。四是重点领域风险得以收敛,违法违规处置更加高效。按照分类处置原则,深市近两年违规占用担保完成整改超过1,000亿元,“清欠解保”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持续压降股票质押风险,深市高比例质押公司家数较峰值减少2/3;坚决落实“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已对120余家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打击力度显著增强。二、当前上市公司结构转型、提质增效面临“新挑战”今年前三季度,市场积极因素逐步增多、上下游利润结构持续改善,深市公司总体复苏态势向好,但也需关注成本压力、消费需求复苏缓慢等情况,部分公司推进结构转型、提质增效的迫切性进一步增加。在此过程中需进一步解决一些阻碍发展的问题。一是部分上市公司聚焦主业发展定力不足。有的公司仍存在盲目多元化并购倾向,部分新增业务严重脱离主业。重组后整合效果不佳,业绩承诺完成率不足八成,偏离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错失了公司聚焦主业、做精做优的机会。从前期游戏、影视并购热,再到近期芯片、新能源并购热均有所反映。二是国资国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功能有待彰显。今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深市国企近三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8%、35%,均超过市场整体水平,“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充分显现。但是,受企业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路演宣介、市场认知不充分等因素影响,市场对国企的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仍有待提升。三是中介机构功能作用未充分发挥。随着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发展分化,以及龙头企业逐步形成,通过高质量资本运作进行资源、产业整合,提升发展质量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我们的专业中介机构及专业金融工具的发展还未能与之匹配,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责任意识还需持续提升,需抓紧补足短板弱项。三、坚定不移立足国情市情,探索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路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将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深交所将以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为主线,通过“三个增强、三个塑造”探索高质量发展路径,用制度的高质量、监管的高质量、服务的高质量推动上市公司发展的高质量。一是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塑造多元包容的创新支持市场机制。以全市场注册制改革为牵引,加快完善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突出主板蓝筹市场特色,提升市场包容性。研究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再融资机制,支持上市公司聚焦主业、规范发展、做优做强。持续完善上市公司自律规则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分层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提升新形势下信息披露制度的适应性与包容性,研究制定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专项信息披露指引。持续增加创新产品供给,研究开发相关主题基金产品,引导中长期资金配置优质资产。二是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塑造精准高效的上市公司监管体系。深入推进监管转型,优化分类监管,抓好头部监管和风险问题处置,完善差异化约束机制。加强持续监管,盯紧“关键少数”,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科技监管,构建“人工+科技+平台”深度融合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三是增强服务的协同性,塑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性市场生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建设全链条、全过程的上市公司服务体系,支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提供更有弹性、更有温度的监管。强化公司治理专项培训,提高“关键少数”履责能力。加强与地方政府等各方协调,不断推动优化政策环境和生态体系。最后,预祝本次金融街论坛年会圆满成功!衷心祝愿金融街建设在新的起点实现新的更高质量发展,成为全球开放新高地和世界金融新坐标。谢谢大家!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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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党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党的二十大是在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凝聚力量、团结奋进的大会。大会开幕当天,深交所党委组织党员干部集中收看大会开幕盛况,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和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所作报告,组织基层党组织迅速开展学习讨论。10月25日,深交所党委再次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广西代表团讨论时的重要讲话和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开展集体学习,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会议认为,党的二十大回顾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阐述了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等重大问题,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和实践路径,具有重大政治意义、重大历史意义和重大实践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指明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广西代表团讨论时的重要讲话,鲜明提出“五个牢牢把握”的重要要求,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最精准的解读、最权威的辅导,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党的二十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体现了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有利于更好发挥党章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规范作用。会议认为,新时代十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取得这些非凡成就根本在于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两个确立”是党在新时代取得的重大政治成果,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会议要求,全所上下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落实“五个牢牢把握”重要要求,坚定不移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交易所事业发展。一是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按照党中央和证监会党委部署,开展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学、深入学、反复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党委班子要扛起责任、示范引领,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吃透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深化理解认识、抓好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交易所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把握资本市场和交易所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牢记“国之大者”,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交易所治理全流程各环节。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持之以恒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强化严的氛围,扎实做好巡视整改“后半篇”文章。三是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扎扎实实办好交易所自己的事。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直接融资功能,着力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支持科技创新,聚焦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促进科技、资本与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服务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持续推进改革攻坚,认真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各项准备,大力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丰富完善产品体系,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各项对外开放措施渐次落地。坚守主责主业,提高监管质效,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四是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现代交易所发展之路。坚持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交易所工作实践,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不断深化对国情市情和资本市场特点规律的理解把握,奋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会议强调,全所上下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更加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埋头苦干、奋勇前进,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展现更大作为、积极贡献力量。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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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管动态

一、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2年9月9日-9月15日)9月9日至9月15日,本所对7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对8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3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5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本周发出半年报问询函22份、重组问询函1份、关注函14份、其他函件5份。二、市场交易监管动态(2022年9月13日-9月16日)9月13日至9月16日,本所共对53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12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1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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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管动态

一、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2年6月17日-6月23日)6月17日至6月23日,本所对1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对15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13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2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本周发出年报问询函8份、重组问询函2份、关注函17份、其他函件33份。二、市场交易监管动态(2022年6月20日-6月24日)6月20日至6月24日,本所共对68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近期涨幅异常的“集泰股份”“浙江世宝”以及异常波动的“道恩转债”等可转债进行重点监控;共对5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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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扩大资本市场开放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星海副主席在深交所2022年全球投资者大会上的致辞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热烈欢迎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全球投资者大会!我首先代表中国证监会向大会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并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国际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表示衷心感谢!中国资本市场从诞生开始就重视对外开放。近年来,面对世纪疫情冲击和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开放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举措落地,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我们不断拓展外资投资A股市场渠道,持续完善沪深港通机制,扩大沪深港通标的,推动QFII新规落地实施,推动A股在国际指数中的比例逐步提升,外资参与A股投资的便利性显著提高。截至目前,外资通过沪深股通累计净投入A股超过1.6万亿元,外资持有A股流通市值的占比约为5%。投资A股的外资以配置型资金为主。今年以来,面对美元升息、俄乌冲突、国内疫情等挑战,我们加强与国际投资者沟通,及时传递政策信息,取得良好效果。以月度计,一月和二月外资净流入A股,三月净流出,四月转为净流入,五月很可能也是净流入。外资投资我国资本市场呈现出明显的韧性。随着上海等地疫情防控见成效和中国股市全球相对投资价值的显现,预计今年外资配置A股市场将延续过去几年的趋势。——我们落实习近平主席访英成果,推出沪伦通机制,华泰证券等4家沪市上市公司完成GDR发行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58.4亿美元。今年初,我们适时拓展沪伦通机制,境内将深交所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拓展到瑞士、德国市场,实现中欧通。目前已有7家沪深上市公司公告拟在中欧通机制下发行GDR。——我们大力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商品期货、期权国际化品种不断增加,目前共计有9个品种向境外投资者开放,国际投资者交易和持仓占比在5-10%之间。纸浆期货成为我国首个通过结算价“走出去”的期货品种,低硫燃料油期货实现跨境交收。支持港交所推出MSCI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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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管动态

一、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2年3月4日-3月10日)3月4日至3月10日,本所对5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2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3宗涉及证券交易违规;对12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8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4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本周发出年报问询函1份、重组问询函2份、关注函11份、其他函件28份。二、市场交易监管动态(2022年3月7日-3月11日)3月7日至3月11日,本所共对50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3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3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三、会员监管动态(2022年3月7日-3月11日)本周,针对创业板再融资项目中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本所对两家会员及两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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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管动态

一、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2年2月11日-2月17日)2月11日至2月17日,本所对9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均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对3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2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1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本周发出年报问询函2份、重组问询函3份、关注函24份、其他函件15份。二、市场交易监管动态(2022年2月14日-2月18日)2月14日至2月18日,本所共对43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近期涨幅异常的“浙江建投”“杭州园林”进行重点监控;共对20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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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2022新年致辞

2021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定向,沉着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力完成改革发展艰巨任务,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出新步伐,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中流奋楫,实干笃行。一年来,深交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站位“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在中国证监会党委坚强领导下,旗帜鲜明讲政治,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监管理念,抓改革、促发展、防风险、稳运行,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这一年,我们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积极配合中央巡视,创新推出红色证券展,从党的百年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定不移把“两个确立”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这一年,我们深入推进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任务,全力维护创业板注册制高质量运行,注册制下新增上市公司近9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上市公司突破1000家;顺利合并深市主板与中小板,深市主板时隔21年恢复发行上市功能;成功推出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稳步推进高水平双向开放,举办第60届世界交易所联合会年会,扩大深港通投资标的范围,实现深日ETF互通,推进更深层次改革开放。这一年,我们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发挥直接融资功能,深市全年股票、债券融资额2.6万亿元;把支持科技自立自强摆在重要位置,全年上市高新技术企业187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30家,推出科技创新债,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聚焦服务“双碳”目标,推出碳中和专项债等创新产品,发布国内首只绿色金融指数;贯彻减税降费要求,主动减免受疫情、汛情影响地区上市公司费用;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甘肃武山、新疆麦盖提定点帮扶成果;积极融入“双区”建设,推进落实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清单任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这一年,我们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高一线监管质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同各方稳妥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有序推进上市公司“清欠解保”,推动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券偿付风险;持续加强疫情防控和系统运维,保障市场安全运行。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们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深交所改革发展的市场参与者、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行稳致远,进而有为。2022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交易所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意义重大。深交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中国证监会党委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深化市场改革,推进中央巡视整改,扎扎实实做好交易所自己的事情,更好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把握交易所的政治属性和国家属性,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交易所治理全流程各环节,坚持系统观念,科学统筹谋划,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市场效果有机统一。坚持稳字当头,全力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把握好交易所工作的时度效。支持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加强特定敏感领域融资并购活动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宏观形势和重点风险分析研判,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应对能力。稳妥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强化技术系统运维保障,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坚持改革引领,促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完善基础制度,持续提升市场功能,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深入贯彻注册制改革三原则,巩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效,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各项准备。以注册制改革为牵引,统筹做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高水平双向开放、提升科技监管能力等重点工作,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强动能。坚持服务为本,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坚守主责主业,聚焦国家战略提供服务,引导资源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制造业、中小企业等领域支持力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市场培育体系,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布局服务链,提高服务针对性和精准度。推出更多直达实体经济的创新产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财富管理需求,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新的一年,深交所将自觉站位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埋头苦干、勇毅前行,与各方一道,努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助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新的赶考路上展现新气象新作为,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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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度专业人员招聘启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1990年12月1日开始营业,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截至2021年12月30日,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2578家,挂牌证券覆盖股票、债券、基金、ETF期权等多类品种。截至2020年底,深交所股票成交金额、融资金额分别位列世界证券交易所第三位、第四位。深交所始终坚持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致力于打造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现诚邀有志于投身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大业的应届毕业生及社会专业人才加入。01招聘对象本次校园招聘对象为2022届境内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尚未就业仍处于择业期的2021届境内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一般为2021年1月-2022年7月,境内院校毕业生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境外院校毕业生还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会计类、法律类、高级研究类岗位招聘同时接受社会专业人才报名。02招聘基本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从业记录;3.境内外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022年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一般为2021年8月-2022年7月(境外院校毕业生毕业时间可放宽至2021年1月),境内院校应届毕业生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境外院校毕业生原则上还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4.热爱证券期货行业,事业心、责任感强,认同深圳证券交易所文化,具备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5.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述、逻辑分析、沟通协作和执行能力;6.无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任职回避或市场禁入情形,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犯罪记录;7.符合疫情防控政策等相关要求。03招聘要求(一)校园招聘校园招聘按专业大类进行,招聘人员主要从事会计监管、信息披露、债券业务、市场分析、综合管理等工作,具体岗位根据我所工作需要入职后统一分配。会计类专业招聘要求:(1)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具备扎实的财务知识,熟悉国家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财务、税务、审计法规、政策;(3)通过CPA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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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党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奋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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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管动态

一、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1年9月10日-9月16日)9月10日至9月16日,本所对1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涉及规范运作违规;对8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1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7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本周发出半年报问询函28份,重组问询函4份,关注函19份、其他函件8份。二、市场交易监管动态(2021年9月13日-9月17日)9月13日至9月17日,本所共对83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近期涨幅异常的“清水源”“中青宝”进行重点监控,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共对17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3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三、会员监管动态(2021年9月13日-9月17日)本周,针对一家会员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投资者违规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本所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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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

4月30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现场督导指引》)。这是深交所认真贯彻新证券法要求,健全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保障创业板注册制高质量运行的有力举措,也是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理念,规范现场督导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落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有益探索。本次发布的《现场督导指引》结合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实践,推进现场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做到公开透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明确督导适用范围、督导方式、督导时长、结果运用等市场关注焦点,健全完善市场基础制度,推动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二是抓住“关键少数”,盯紧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通过监督检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情况,提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三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体现重要性、精准性和专业性。聚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要事项,提升监管精准度和靶向性,确保现场督导客观、公正、独立、高效。《现场督导指引》规定了现场督导对象、确定标准和终止情形,保荐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督导的义务,现场督导的程序、方式和结果处理,重新申报项目的后续监管,与现场检查的衔接等内容。具体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现场督导对象及其确定方式。现场督导以保荐人为主,可根据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一并实施现场督导。督导对象由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确定产生。二是明确被否项目与撤回项目重新申报的现场督导要求。被否项目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因督导撤回项目重新申报,如该项目在督导组进场前申请撤回,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三是明确参照执行范围。除创业板首发保荐业务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公司转板保荐业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也被纳入现场督导范围。四是明确继续审核情形及对撤回项目的监管要求。对经过现场督导且未发现异常情况的项目,继续推进审核程序;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的,仍可按规定对其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现场督导是发行上市审核全链条监管中的重要一环,是推进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的重要机制安排。截至2021年4月30日,深交所共组织开展44个现场督导项目,已实施现场督导的IPO项目约占IPO申报项目总数的7%,与审核问询协同联动,形成有效的监管威慑。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按照“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好市场入口关,进一步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发挥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职责,共同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通知)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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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坚决履行退市实施主体责任 依法依规推进康得新退市工作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与注册制相匹配、对严重失信主体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月,康得新因无法按期兑付15亿短期融资券,业绩真实性存疑,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自被立案调查以来,康得新持续披露可能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和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的提示性公告。2020年9月22日,证监会对康得新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作出正式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康得新对2015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2021年2月28日,康得新披露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公司2015年至2018年更正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4.81亿元、-17.55亿元、-24.60亿元、-23.57亿元,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康得新虚增利润等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手段恶劣,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下一步,深交所将认真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要求,坚决履行退市实施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推进康得新退市工作。坚定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情形的公司,做到“应退尽退”,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畅通市场出口,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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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启动合并主板与中小板工作

奋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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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公开上市公司违规处分标准 护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随着新《证券法》施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启动,深交所不断完善基础制度建设,优化监管规则体系,通过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资本市场良好法治生态。6月24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进一步压实违法违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更好推进透明交易所建设,护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行稳致远。《实施标准》是深交所在前期已发布的三个板块《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基础上制定,旨在向市场阐明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和纪律处分裁量标准。一方面,按照新证券法、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系列规则等最新监管要求,对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予以整合、拓宽与更新;另一方面,坚持“透明搞改革”,切实回应市场需求,主动公开市场关心的监管标准和裁量尺度,避免出现“口袋政策”。本着“开门立规、民主立规”的原则,深交所就《实施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2家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提出的反馈意见。各方总体上对《实施标准》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有关条款的优化建议。经认真研究,《实施标准》吸纳了26条合理可行的建议,以适应市场需求和自律监管需要。立足公开原则,扩大适用范围。有别于《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一特定主体的“公开谴责”特定处分类型,《实施标准》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全部种类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均予公开,进一步拓展纪律处分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遵循过罚相当,明晰考量因素。《实施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深交所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综合考量的主客观因素,明确当事人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作用、职责权限及履职情况等将成为区分当事人主次责任的重要依据。对于造成交易异常、影响股票上市条件、违规金额巨大或违规行为长期持续、屡错屡犯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而对于自查发现、积极补救、不可抗力导致违规的,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增强监管威慑,强化问责力度。《实施标准》首次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职务、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的实施标准予以落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分力度。这三类处分不同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声誉罚”,其威慑性和惩戒性质更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主要适用于触及财务造假、短期内多次被纪律处分或者存在数个严重违规等情形。区分违规类型,盯紧关键少数。针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实施标准》分条款列示不同违规类型及对应的处分标准。一是信息披露违规,完善针对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披露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分别规定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标准;二是规范运作违规,重点规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财务资助等典型违规,对指使违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加大处分力度,并统一三个板块的处分数量标准;三是证券交易违规,区分主动交易违规和被动违规,并规定因强制平仓、司法强制执行等被动因素导致交易违规的,可从轻、减轻处分。压实中介责任,督促勤勉尽责。《实施标准》对中介机构处分设专章规定,主要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上市公司违规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等、不配合监管及其他”四类违规情形。同时,按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三档纪律处分,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挥出核查把关的“市场看门人”作用。推进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公开,既是夯实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度基础、引导市场主体遵规守法的内在要求,也是深交所持续建设透明交易所、实现阳光监管的重要举措。2020年是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深交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始终坚持依法治市、依规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持续推进监管公开,完善法治保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在法治轨道中稳步推进,加快助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细内容)END往期精选:33份受理通知发出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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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份受理通知发出 深交所正式受理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下首批企业申请

近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部署要求,深交所开始接收创业板在审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6月22日,深交所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发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下首批33家申报企业的受理通知,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同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披露。首批受理的33家在审企业,由18家保荐人保荐,其中首发企业32家、再融资企业1家。首批企业正式受理,标志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践操作又迈出重要一步。相关业务规则正式落地后,对在审企业制作申请文件提出较高的时效要求。从首批受理企业申报文件整体质量看,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前谋划、充分准备,认真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要求制作、更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格式齐备、符合要求,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审核工作平稳有序衔接做出积极努力。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时,着重检查申请文件的齐备性。深交所发现存在个别发行人遗漏报送更新后申请文件的情形,已及时提出补正要求。深交所强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严格对照相关规则要求,做好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制作,特别注意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文件目录是否相符,确保申请文件齐备、规范,避免后续不必要的补正,提高申报工作效率。此外,按照《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要求,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深交所仅接收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如在审企业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申报,视为新申报企业,尚未着手开展申报工作的在审企业和保荐人应注意相关时限要求。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以开明的态度、透明的标准、廉明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扎实开展在审企业和新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全力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高效推进、平稳落地。(点击“阅读原文”至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或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深证服”APP,查看项目受理情况。)END往期精选: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优化工作基本到位深交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成立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正式上线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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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优化工作基本到位

近日,深交所集中发布整合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其中主板(中小板)11件,创业板12件,标志着经过一年多的评估规划、调整完善,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优化工作基本到位。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是提升市场运行质效、激发市场动能、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去年初,深交所全面启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适应性评估优化工作,制定“路线图”和“施工表”,积极推进规则“立改废释”。今年以来,新《证券法》施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对规则体系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深交所结合改革实践和市场需求,加快推进规则体系梳理优化,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截至目前,深交所已先后修订完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整合优化深市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修订制定25项行业和专项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制定发布23项业务办理指南,废止92项备忘录、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文件。以上市规则为核心,以规范运作指引、行业和专项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为主干,以办理指南为补充的三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日趋完善。规则优化工作中,深交所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两手抓”:一手做“减法”。进一步减少规则层级,精简规则数量,将不适应形势发展、执行中存在障碍、过于增加上市公司负担的内容予以删除,提升监管效能。同时,结合深市板块和公司特点,整合主板、中小板自律监管规则,并将优化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纳入创业板改革总体工作,根据“三创四新”特点进一步作出适应性、差异化安排。一手补“短板”。按照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新要求,结合资本市场新形势和自律监管新理念,对自律监管规则“查缺补漏”,提升规则体系有效性。此外,以专项业务为中心,充实业务办理指南体系,增强使用便利性。规则优化工作历时一年多,分三步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的架构、内容、形式进行了重构:第一步,构建三层体系,明晰规则定位。废止深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部备忘录,进一步简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层级,形成更加简明易行、透明高效的三层规则体系。原备忘录中的实质监管要求提升至信息披露指引,运行成熟的进一步纳入《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而业务操作流程相关的内容则整合至办理指南。第二步,完善规则内容,满足市场需求。一是平衡披露效果与成本,修订完善规范运作指引和18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求的管制,切实为企业减负。二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员工持股计划、交易与关联交易3项专项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三是在深入研究行业特点基础上制定发布工业机器人、集成电路、锂电池、非金属建材等4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步,重构办理指南,提升使用体验。一是遵循专项业务脉络,按照业务类型设置了发行上市流通、定期报告、股权激励、股东大会、公告格式及通用信披业务操作等六类办理指南。当中,为配合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制落地,及时推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5件发行上市流通类办理指南,服务上市公司高效便捷地办理相关业务。二是整合同类业务内容,如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合并9项业务指南及1项信披指引相关内容,删除冗余内容并更新操作流程。三是补充完善业务链条,如制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办理指南,实现指南内容全覆盖。一手“建制度”,一手“零容忍”。深交所将通过培训交流、规则解读、问题解答等多种方式加大市场服务力度,帮助上市公司理解规则、遵守规则、用好规则,并持续跟踪规则实施效果,结合市场发展形势持续对自律监管规则进行动态修订调整。同时,进一步优化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扎实推进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支持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END往期精选:优化创业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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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成立

为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实施,以市场化手段优化完善发行承销运行机制,深交所理事会近期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行规范委),审议通过《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第一届发行规范委委员名单。6月19日,发行规范委召开2020年第一次工作会议,通报发行规范委筹备情况,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交流讨论合力实现创业板改革高质量稳起步的措施建议。第一届发行规范委共35名委员,包括33名市场机构委员、1名公益机构委员和1名深交所委员,市场机构委员由16家买方机构和17家卖方机构组成,公益机构委员为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委员名单经广泛征询行业及市场机构意见,综合评估行业影响力、业务规模、市场声誉等多方面因素而产生,确保发行规范委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深交所负责人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刘鹤副总理提出的“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继续以开明的态度、透明的标准、廉明的作风、严明的纪律,全力以赴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改革获得感。发行承销是拟上市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重要一步,也是检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成效的关键环节。设立发行规范委,旨在搭建一个买卖双方商议沟通的平台,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共同研究市场关注问题,规范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引导市场形成稳定预期,确保创业板改革平稳落地。与会委员表示,将履职尽责、勇担使命,争当行业表率和标杆,更好发挥发行规范委作用,汇聚各方力量,努力将党中央绘制的改革蓝图打造成精品工程。一是提高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坚持质量为先,坚守创业板特色定位,引导更多生产要素资源投入创新创业领域,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二是守牢底线,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履行好“看门人”职责,对虚假不实信息“零容忍”。强化完善内控机制,抓实抓细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三是形成合力,为改革平稳落地多出实招实策,促进形成公平合理有效的发行定价机制,以更有力的担当、更精湛的业务,全力推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稳起步、开好局。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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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正式上线

近日,深交所正式开通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同时上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并推出“深证服”APP,畅通审核信息公开渠道,更好服务市场各方,努力实现审核阳光化、电子化,扎实推进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审核进程、审核意见、审核监管“四个公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http://listing.szse.cn/)是深交所官网子网站,可通过官网首页滚动图片、用户入口、子站链接等快速进入。信息公开网站内容丰富、设计清晰,包括公告通知、信息披露、项目动态、法律规则、自律监管等栏目,方便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实时查询和了解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的最新资讯和全部信息。其中,公告通知栏目展示业务通知、上市委会议及结果公告、注册结果通知等;信息披露栏目展示创业板IPO、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类申请的申报稿、上会稿、注册稿、问询及回复等信息披露文件;项目动态栏目展示所有申报项目的具体信息和审核状态,并按照不同状态进行归类统计,方便市场各方查询;法律规则和自律监管栏目分别展示上市审核相关规则制度及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措施等。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页面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相关业务均通过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https://biz.szse.cn/ras)办理。保荐机构可通过审核业务系统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查看审核动态、回复审核问询、接收业务通知、进行咨询与沟通等。上市委委员可通过审核业务系统查看项目材料、提交工作底稿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深交所根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在总结大量IPO审核问询反馈意见和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形成审核关注要点,并在审核业务系统中列示,供保荐机构进行项目申报时参考。这是深交所推进审核公开透明的创新举措,通过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审核要求,提高审核问询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各方提升工作效率和申报质量。为便捷市场主体快速浏览及查询上市审核信息,深交所同步开发了移动版业务专区“深证服”APP。保荐机构登录“深证服”APP进行用户验证后,除浏览公告通知、项目动态外,还可及时查看待办待阅和预沟通、项目沟通等内容;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直接打开APP,即可查看公告通知、项目动态等。扫描二维码可下载深证服APP深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始终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持续加强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建设,通过全面、充分、及时公开,着力推进阳光审核,不断提升审核进程和审核结果的可预期性,为稳步在全市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积累经验。END往期精选: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优化创业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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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改革系列 |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规则要点

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加深对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认识和理解,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特别推出图说改革系列解读。本篇介绍上市审核类、发行承销类、交易类、持续监管类主要规则及要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END往期精选: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优化创业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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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创业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全力保障创业板改革行稳致远

6月12日,深交所按照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工作安排,修订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制定发布系列业务办理指南。这是推进创业板基础性制度改革的重要进展,是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以《上市规则》为核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改革行稳致远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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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公示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候选人和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为平稳有序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深交所全力推进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和行业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工作。6月12日,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发行上市审核工作透明度和专业性。上市委参与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负责对深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加强把关,保障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升审核工作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次公示的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候选人共77人,分别来自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投资机构、科研院校、监管机构等单位以及香港业界专家。专家库是深交所设立的行业专家咨询机构,主要就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信息披露问题、深交所相关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等提供咨询。本次公示的专家库候选人共45人,分别来自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密切相关的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校、知名投资机构等单位。未来,深交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不断丰富专家库的行业专家。据了解,深交所上市委和专家库组建程序非常严密,主要包括成立遴选工作机构、邀请相关机构推荐人选、核查候选人执业诚信记录、对外公示候选人名单、遴选工作机构进行遴选或审议、正式聘任并公布名单等,整个遴选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下一步,深交所将严格按照遴选程序继续推进上市委和专家库组建工作,公示结束后,通过差额遴选方式产生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通过等额方式选定专家库专家,并正式向社会公布。上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公示名单▲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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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确保注册制实施前后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本所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2020年6月30日起,本所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保持一致。在审企业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一并报送。在审企业及其保荐人无需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相关申请文件。二、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在审企业,本所对其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本所对其的审核顺序,本所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如在审企业未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新申报企业。三、本所基于首发在审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开展审核工作。首发在审企业的具体安排如下:1.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通知》执行。2.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本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本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3.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4.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5.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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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

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6月12日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请介绍一下深交所本次发布相关业务规则的总体情况。答:深交所认真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统筹创业板改革长远目标和试点阶段性特征,兼顾存量市场特点和新增企业情况,一体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交易所层面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的起草制定、修订完善工作,涉及首发审核类、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类、持续监管类、发行承销类、交易类等五个方面,着力构建体系健全、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的规则体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正式向市场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深交所本次集中发布的主要业务规则,包括《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等8项。此外,还同步发布18项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及主要业务规则中相关制度安排,包括《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时间不同,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查阅深交所官网相关通知,了解具体实施情况。二、前期,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规则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场反馈意见?答: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近300份反馈意见。深交所对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评估、认真分析研究,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到相关制度规则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制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创业板改革要求。二是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设置小额融资适用条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三是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保持规则体系协调衔接。四是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五是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在审核阶段,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此外,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在受理阶段,于2020年7月31日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六是发布审核衔接安排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透明度、规范性,明确在审企业审核顺序、保荐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时间等事项。持续监管类规则:一是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与目前再融资实际执行情况保持一致。交易类规则: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三、请问对于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深交所有哪些针对性的制度安排?答:为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就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相关安排、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和《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作出针对性安排,具体包括:一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二是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考虑到红筹企业的组织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与境内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且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因此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四是设置证券特别标识。为提示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特别标识。如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该特别标识将被取消。五是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或市场普遍认同标准的,可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六是调整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指标。鉴于红筹企业股票面值以美元、港币等为单位且面值可能较低,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持有人数量也与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红筹企业相关退市情形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元”等,明确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七是强调保障投资者权益。对于红筹企业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注册地法律法规的,强调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指导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在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相关制度安排,为红筹企业回归提供便利。四、创业板发行与承销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安排?答: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配售机制,是全面提升创业板新股发行市场化水平的关键。本次创业板发行承销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在总结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存量改革特点,作出以下四方面安排:第一,完善多元化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一是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二是保留直接定价方式。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可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降低中小市值公司发行成本,提高发行效率。第二,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一是提高新股网下发行比例。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提升回拨后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提高中长期资金优先配售比例,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二是取消战略配售关于发行规模的前置条件。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战略配售,对不同发行规模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战略配售比例作出针对性要求,提高战略配售制度的灵活性。第三,通过发行定价约束机制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一是优化完善跟投机制,在提高保荐机构跟投制度灵活性的同时,要求对四类特殊企业实施跟投,督促保荐机构有效防控风险、审慎合理定价。二是设置限售期引导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采用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限售期。三是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明确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发行承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违规情形,以及深交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四,完善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机制。一是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发行安排,将竞价环节前置至申报材料前,提高优质上市公司融资效率,进一步加强发行结果与发行进度的可预期性。二是规范并完善现行成熟做法,细化各再融资品种的发行定价方式和申购缴款程序,明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约定中止发行情形。五、请简要介绍《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主要内容。答:为明确创业板定位,突出创业板特色,进一步提升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制定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三是为更好支持、引导、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四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六、请简要介绍《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答:《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立足创业板市场特点,以实现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为目标,构建可操作、可执行的创业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体系,明确异常交易行为定性定量认定标准,规定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措施,规范会员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异常交易行为主要类型。具体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五大类典型异常交易行为。二是量化异常交易行为指标阈值。明确各类异常交易行为定义和构成要件,细化规定具体指标阈值,包括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股价波动情况等,监控标准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是规定异常交易行为认定要求。异常交易行为认定需结合量化标准(如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股价波动情况等)和定性分析(如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市场整体走势等)进行实质性判断。四是强化会员履行客户管理职责。会员应事前了解客户、事中监控交易,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积极协同配合深交所做好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共同维护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七、请简要介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廉政监督制度建设情况。答:加强廉政建设是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推进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深交所对此高度重视,将加强廉政建设放在事关改革实效和改革成败的高度,从注册制改革筹备开始就坚持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一盘棋”,做到同部署、同推进,把廉政和“严”的要求融入其中。在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深交所制定了《关于加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廉政监督的实施意见》和四项廉政监督专门制度,以及会议管理、文件管理、轮岗和回避等10余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了包括上市审核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廉政监督专门制度等在内的注册制改革廉政监督制度体系。八、请简要介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下一步工作安排。答:目前,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发布实施,廉政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审核人员队伍全部配置到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同时,全市场技术测试组织、中介机构培训、投资者宣传教育、市场风险评估应对等各项工作正有序开展。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以开明的态度、透明的标准、廉明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推进改革平稳落地实施,全力以赴将党中央绘制的改革蓝图精心组织好、实施好,努力打造改革精品工程,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改革获得感。一是有序开展在审企业平移和新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认真做好衔接安排,平稳高效推进注册制审核。二是抓紧组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库、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以及会计、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做好委员和专家遴选工作。三是持续做好规则解读宣传工作,组织系列培训,发布投教文章,开展投资者教育,加强市场宣传引导,为稳步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四是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发行人等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质量。五是积极协调市场各方完成技术改造,组织全市场完成系统联调、业务仿真、全网测试等工作,持续跟踪会员适当性相关系统改造及存量投资者重签风险揭示书情况,全力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启动、顺利实施。附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发布情况注:上述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时间详见深交所官网相关通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END往期精选:全力以赴抓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深交所党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开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业务规则答记者问以敬畏之心、担当之志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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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结合 激发市场活力 深交所发布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披指引

日前,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深交所持续优化规则体系、强化基础制度建设、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的又一积极举措。本次《指引》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一方面整合纳入原有交易与关联交易等6个信息披露备忘录中行之有效的条款,做好规则“瘦身”;另一方面深化放管结合,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激发市场活力,并针对市场关注多、呼声高的事项,进一步明晰监管标准,提升规则适用效能。响应市场需求,减少交易阻力为充分响应市场需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本次《指引》对部分原则规定作出适当优化。一是豁免同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关联投资企业、购买或出售无法施加重大影响的交易标的的审计或评估要求。二是取消关联高溢价购买资产时强制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规定,同时明确盈利补偿“不提供即解释”原则,强化披露要求。三是放宽因出售资产形成资金占用的解决期限,由交易实施完成前延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前。推进减负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对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有效的领域,做好规则“减法”,将决定权交给市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例如,扩大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相关规定的豁免适用范围,由金融类上市公司扩展至以投融资活动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取消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限制期,包括闲置募资暂时补流期间、募资永久补流和超募资金还贷后十二个月。明确监管标准,加强有效约束大力“减负”同时,为应对新问题新情况,本次《指引》进一步明确部分市场重点关注事项的监管标准和要求。一是对于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明确买断式委托适用日常关联交易规定,其余可以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相关规定。二是对于放弃权利,区分是否导致合并范围变更适用相应标准。三是对于成为关联人之前的存续交易,明确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同时,《指引》还确立了信息披露与现场检查的联合监管机制,强化监管约束。《指引》制定过程中,深交所本着“开门立规”原则,面向全体深市上市公司征求了意见,并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合理建议,对《指引》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累计披露原则及自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监管要求,优化关联存贷款的审议程序等。深交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精神,按照“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加快构建简明、高效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夯实筑牢资本市场制度基础。同时,持续抓好制度执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净化市场生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通知)END往期精选:以落实新证券法为契机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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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让市场有改革获得感 深交所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准备工作

自4月27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遵循“开门搞改革、透明搞改革、合力搞改革”工作原则,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先后组织1场媒体沟通会、1场现场座谈会、9场视频座谈会,邀请来自全国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创投机构、基金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媒体单位等170余家市场主体,地方证监局和金融局相关负责人以及个人投资者代表参加座谈会。同时,深交所还通过市场调研、公开征集渠道等方式,广泛收集各类主体对本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截至5月11日,针对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8项业务规则,深交所共收到近300份反馈意见。市场各方就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出台行业负面清单,提高发行上市条件包容性,做好过渡期受理衔接安排,优化审核流程和标准,完善交易机制和股权激励、退市等持续监管制度,以及加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充分体现出对本次改革的高度重视与热切期待。各方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改革符合市场预期,兼顾增量与存量市场,有利于进一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深交所将认真梳理和评估上述意见和建议,尊重各方观点,汲取市场智慧,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平稳有序做好相关规则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加快制定下位配套业务通知、细则等,争取早日正式发布实施。同时,深交所也在按计划稳步推进在审企业衔接、技术系统保障、中介机构培训、风险防控、投资者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次重大探索,是对存量市场发展理念、监管思路、审核方式的一次深刻变革。既要把握好新旧制度衔接,在“无感”中推进市场改革,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又要让包括800多家上市公司、超过4500万投资者在内的各参与主体在改革中“有感”,持续增强改革获得感。深交所将继续以开明的态度、透明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持续提高直接融资能力、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市场服务,携手市场各方,形成改革合力,共同建设好创业板市场,为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一是守好定位,坚持优增量、稳存量,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二是严惩造假,坚决打击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纪律和秩序,把好入口和出口两道关,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是稳定预期,发挥引导合力,回应市场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共同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四是防范风险,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担当意识,严守安全运行底线,对操作风险零容忍,确保创业板改革行稳致远。END往期精选:以“开明、透明、严明”为标准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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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明、透明、严明”为标准 深交所召开首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规则征求意见座谈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和证监会工作部署,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基础,在充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4月30日,深交所就近日公开发布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规则,组织召开首场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市场各参与主体意见建议,回应市场关切,凝聚市场共识。来自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证券公司、创投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以及机构、个人投资者代表参加了座谈会。深交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主持会议,深圳证监局、深圳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以及深交所相关班子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与会交流。会上,与会各方就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一致表示对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平稳落地和顺利实施充满信心。同时,各方积极建言献策,就有关创业板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审核标准和流程等具体内容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深交所完善规则制度奠定基础,进一步推动中介机构发挥“看门人”作用,助力强化创投机构“孵化器”功能,更好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下一步,深交所还将通过举办视频座谈会、开展市场调研、公开征集渠道等方式持续收集市场主体意见,认真研究吸收合理建议,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规则。深交所将继续以开明的态度,充分尊重各方意见,推动市场主体了解规则、认同规则、支持规则并运用规则;以透明的标准,公平对待市场主体,增强注册制下审核时间和结果的可预期性;以严明的纪律,严肃执行规则制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行稳致远,为资本市场改革向“深水区”推进积累宝贵经验。END往期精选:全力以赴抓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深交所党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以敬畏之心、担当之志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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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全力推进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

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进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通知各项任务要求,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完善配套制度安排,建立并优化受理、审核、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的工作机制,做好投资者教育和市场培育,扎实稳妥推进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于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盘活基础设施领域存量资产、引导聚集社会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具有重大意义。深交所是国内最早引入REITs产品的交易所,自2003年即着手研究,2006年以来积极参加证监会有关REITs产品的制度设计与项目论证工作,与相关市场主体共同探索产品创新,为REITs产品推出做了充分准备。自2014年开始,深交所相继推出国内首单依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私募REITs“中信启航”、首单以公募基金为载体的REITs“鹏华前海万科REITs”、首单物流仓储私募REITs“中信华夏苏宁云享”等创新项目,累计完成发行私募REITs产品39单、发行规模775.8亿元。深交所在私募REITs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产品创新、评审和持续监管经验,已形成国内规模最大、不动产类型覆盖全、市场引领效应强和多元化投资者聚集的REITs市场,为开展公募REITs试点和推动其稳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下一步,深交所将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的重大发展机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深化资本要素市场化改革,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加大对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深市REITs特色板块,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END往期精选:全力以赴抓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深交所党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以敬畏之心、担当之志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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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敬畏之心、担当之志 高质量完成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深交所召开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动员部署会

4月28日,深交所召开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动员部署会,通报改革筹备情况,解读改革核心要点,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全所中层以上干部及相关部门员工参加会议。会议指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交办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承前启后的重要步骤,对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所干部员工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投身改革,将党中央绘制的改革蓝图精心组织实施好,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全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认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新时代赋予资本市场的重要命题,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次重大探索。一方面以实施注册制为主线,系统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完善我国资本、科技、产业体系自主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同步推进“增量+存量”改革,在制度适配、新旧衔接、协同发展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探索性安排,为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积累经验,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向“深水区”逆风扬帆、行稳致远。会议强调,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复杂严峻,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可能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全所干部员工要心怀敬畏、担当作为,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全力以赴完成好改革任务。一是做好市场组织。加强与市场主体对接,按计划完成全市场技术准备,有序推进在审企业平移和新申报企业衔接,加强中介机构培训动员,做好投资者宣传教育,推动各方形成改革合力。二是回应市场关切。认真做好规则制度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召开系列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夯实筑牢改革制度基础。三是优化市场服务。用好用足改革制度供给,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安排,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让改革惠及市场各方,切实增强改革获得感。END往期精选:全力以赴抓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深交所党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开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业务规则答记者问关于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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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7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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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顺利实施,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持续监管及交易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5月11日前反馈,电子邮箱:shzxgk@szse.cn。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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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开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业务规则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深交所紧紧围绕“一条主线、三个统筹”改革思路,按照“开门搞改革、透明搞改革、合力搞改革”原则,制定或修订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规则。4月27日,深交所发布实施1项规则,就8项主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就业务规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请介绍深交所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度安排上的总体思路。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是党中央深刻把握“两个大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步,对于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改革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试点注册制是创业板改革的主线,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将同步推行注册制,并配套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在总体制度设计上主要遵循以下三点:一是深化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根据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在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实施注册制,并统筹改革完善发行承销、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优化市场功能,提升市场活跃度,增强创业板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能力。二是协同发展,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科创板开板至今总体运行平稳,一系列基础制度改革经受住市场检验。创业板改革是继科创板之后又一重大改革举措,总结复制推广科创板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保持深沪交易所注册制整体规则体系和内容基本一致,并结合自身特点优化创新,完善创业板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稳中求进,为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创业板改革首次将增量与存量市场改革同步推进,既要着力保持规则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稳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预期,维护存量市场健康发展;又要聚焦现实发展需求,作出适应性安排,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法治框架下积极探索更适应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特点的制度实践。二、请介绍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整体情况。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制度性改革。深交所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及时制定修订相关业务规则,为改革落地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业务规则。为规范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本次制定《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对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推动审核更加市场化,兼顾存量上市公司实际,注重提升制度包容性和市场有效性。同时,制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规定上市委、专家库的人员组成、履职要求、工作职责等事项,确保上市委规范高效运行,体现专家库工作机制适度灵活性。二是持续监管相关业务规则。本次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兼顾存量的原则,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落实上市、退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优化精简退市标准和流程,明确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监管要求,优化股权激励机制,完善股份减持安排,强化创新创业及未盈利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基于创业板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特征,本次制定《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规定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盘后定价交易、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两融标的范围和转融通机制等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强化市场风险防控,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推进创业板交易机制改革创新。三、请简要介绍《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主要原则及特点。答:首发、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规则规范的审核对象不同,但在框架体例和制度安排方面存在较多共性内容,三个规则的原则及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承担“看门人”职责,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把关。在关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以问询促披露,推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便于市场主体能够有效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第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阳光审核”,确保“两个可预期”。一是针对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明确具体审核时限和回复时限,企业从申请到审核到注册到上市,审核进程可预期。二是充分公开审核规则、信披规则、审核问答等,详细公开受理、问询回复及上市委审议结果,确保审核运行严格规范,增强审核结果的可预期性。第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是设置更为多元、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关注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将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的事项明确为信息披露要求。二是认真落实上位法要求,建立完善相关自律监管规则,做到体系完整、规则清晰、于法有据。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市场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对违反规则的当事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特别是对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乱象,坚决严厉打击,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市场有序运行。四、请简要介绍《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内容要点。答:《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审核为主线,根据业务先后顺序的逻辑,对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共计九章八十六条,主要内容:一是规定审核内容。深交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交易所在关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二是明确审核方式、程序和时限。以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明确受理、问询与回复、中止与恢复审核、上市委审议、提交注册等审核程序,并明确相关审核全流程及其关键节点的时限要求。发行上市审核时间最长为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最长也不能超过3个月。三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明确发行人被认定虚假陈述、严重干扰交易所审核工作等情形,深交所可以实施1年至5年内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规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的,深交所可以实施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等。五、请简要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内容要点。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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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以赴抓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深交所党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

2020年4月27日,深交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有关工作。深交所党委深刻认识到,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是积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党中央交办的重要任务,深交所全体干部员工深受鼓舞,也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所党委将切实扛起责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实际行动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党委的要求,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佳状态,把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高质量完成好。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找准定位,办出特色,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市场格局,推动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市场参与者改革获得感,努力提升创业板服务国家创新战略、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首次将增量与存量改革同步推进的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涉及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本次改革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一体推进试点注册制与基础制度建设。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市场特点和运行实际,做好发行上市审核、持续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等业务规则的制定修订工作,稳妥做好新旧规则协调衔接,优增量、稳存量,力争通过本次改革推动实现深交所市场功能再完善、发展质量再提升、投融资机制再优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再升级,为下一步全市场深化改革积累经验、发挥先行示范效应。深交所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要求,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坚持“开门搞改革”,对主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悉心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建议,筑牢夯实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基础制度。二是坚持“透明搞改革”,做到审核标准、审核时间、审核状态、审核结果全链条公开透明。三是坚持“合力搞改革”,联合市场各方力量做好市场准备工作,确保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起步、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服务创新创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贡献力量。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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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深交所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获受理

3月2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深交所同意受理,成为深交所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3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覆盖央企、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累计申报募集资金规模217亿元,牵头主承销商分别为中信建投、兴业证券和中信证券。深交所将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契机,扎实做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相关工作,全力支持企业依法高效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发展,继续为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夯实基础、积累经验。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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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注册制业务通知 为稳步推进证券发行制度改革当好排头兵

3月1日,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急用先行,明确注册制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的衔接安排。这是深交所贯彻执行新证券法、有序推进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2015年以来,深交所根据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安排,按照注册制理念开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率先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节约市场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对外发布审核标准和审核流程等方面业务规则和监管问答,规范审核业务,明确市场预期;向市场全面及时公开信息披露材料、审核意见和审核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五年来,公司债券发行规模持续攀升,创新产品序列不断丰富,预审核机制平稳高效运行,为全面推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深交所认真落实、快速响应,即时发布业务通知,向市场明确注册制下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各主体责任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落实注册制程序安排,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注册制实施后,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债券,所有拟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均由深交所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审核标准,便利市场参与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满足新的发行和上市条件,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审核流程和时限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规定执行。三是完善相关上市制度,有序衔接规则变化。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应满足法定发行条件,不再执行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按照深交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交易。通知实施后,此前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及上市申请按照原规定执行。为切实承担好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职责,深交所提前集中力量,系统梳理审核业务规则,充分依托现有路径实现注册制,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参与人影响;建立注册制专人专岗,对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清单和申请报告文件模版;继续对创新产品和优质发行人项目开放审核绿色通道。在审核工作中,深交所将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根本理念,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充分披露与自身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信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从严监管,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公司债券是新证券法实施后率先实行注册制的证券种类,是公司债券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进程的又一里程碑。深交所将认真按照新证券法要求,加快制定并完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配套规则和业务指南,高效做好衔接,激发市场活力,为全面推进证券发行制度改革夯实基础、积累经验。同时,将积极利用线上课程等形式加强对市场机构的培训辅导,确保注册制工作平稳落地,更好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持续注入强劲动力。(请点击“阅读原文”查阅《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END往期精选:以落实新证券法为契机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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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落实新证券法为契机 深交所构建简明易行规则体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顶层设计、根本大法,是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系统总结多年来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也为深交所扎实做好改革监管服务工作提供根本法律遵循。深交所党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和证监会总体部署,认真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切实做好新证券法实施的规则衔接和制度适应,把全面修改完善配套自律规则作为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努力构建简明易行、透明高效的市场友好型规则体系,为深入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市夯实基础,进一步推动改革任务落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一张蓝图落实到底交易所自律规则是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参与者的重要行为准则。新证券法对交易所规则体系建设提出新任务、新要求。深交所全局规划、系统梳理,在吃透立法精神基础上,制定了优化完善规则体系的“路线图”和“施工表”。定目标,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以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着力解决自律规则与新证券法不适应、不衔接等问题,有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规则体系与新证券法的无缝衔接,全面构建起在新证券法下,以发行、上市、交易、会员管理规则为核心,以细则、指引为主干,以办理指南等为补充的有机统一规则体系。明任务,应修必修、不漏不缺。经与新证券法逐条比对研究,梳理出涉及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上市公司监管、债券监管、交易监管等方面近50件规则需修改或制定,并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新情况,对另外40余件规则提出清理意见,汇总形成“立改废”清单,明确落实安排。务实效,明确重点、成熟先行。对于条件成熟的,配合新证券法实施同步发布,如及时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发布《上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格式》《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增减变动1%的公告格式》等规则。对于修改难度大的重点改革任务,先以“通知”方式向市场明确衔接执行事宜,及时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后续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根据改革进程有序推进相关配套规则落地。对于需要废止的,按照“能快尽快”原则,尽早废止,2月28日已发布规则废止目录,废止规则44件。高标准,统一协调、简明易行。以上位法为根本依据,不越位、不缺位,上下联动,统筹协同。坚持“简”为先、“用”为要,压减不必要监管事项和报备材料,减少规则模糊地带,为市场提供简明、清晰、易行的规范守则。六大维度完善制度供给新证券法在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显著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落实“放管服”要求以及压实“看门人”职责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完善,深交所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着力从六个方面重点完善自律规则体系。推动注册制改革落地。适应市场改革发展需要,推进证券公开发行审核相关配套规则起草修订。落实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及时发布通知明确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各主体责任,加快制定配套规则和业务指南,切实履行审核职责,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充分借鉴科创板成功经验,推动制定在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总体方案,研究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扩大板块包容性和覆盖面。深化退市制度改革,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指标,丰富退出渠道,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构建以《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为主体,以行业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为两翼,以办理指南等为支撑的上市公司信披规则体系。做好“无缝衔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行为,及时向市场明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大股东持股每增减1%披露等最新要求。推进规则“瘦身”,将主板、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合二为一,优化整合业务规定,使规则体系更简明高效,为上市公司“减负”,并保持创业板指引差异化,与创业板改革同步推进。增强规则适应性,丰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序列,完善公开承诺规则基础。提升一线监管效能。严格执行新证券法规定,夯实自律监管基础,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强化精准监管,加强对业绩承诺履行、对外担保、商誉减值等高风险重点领域监管,紧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关键少数”责任。提高监管透明度,推进纪律处分标准公开,完善责任认定规则,优化监管决策程序。提升依法监管水平,坚持依法治市,落实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守法诚信。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紧扣投资者保护要求,加强投保实践研究,做好配套制度起草修订。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扩大征集人范围,帮助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总结先行赔付成功经验,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赔偿救济制度。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配合支持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纠纷调解等重点投保工作落地。加强新证券法投教宣传,开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调查。优化交易基础制度。优化交易监管,做好制度适应,防控重大市场风险。完善基础规则,明确将存托凭证作为上市交易品种,落实有关内幕交易等禁止性规定要求,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优化交易异常情况规定,增加突发事件情形,完善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的处置措施。强化履职保障,明确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的民事责任“善意豁免”。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大中介机构监管力度,强化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发挥市场监督约束作用,督促上市公司强化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在机构、人员、业务、诚信记录和独立性等方面的信披要求,充分披露“换所”原因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引导合理选聘中介机构。用好用足监管手段,依法依规追究未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失信惩戒,督促切实发挥核查把关的“看门人”作用。2020年是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深交所将在证监会统一领导下,继续学习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加快起草修订完善配套业务规则制度,持续优化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严格执行新证券法的各项规定,坚决担起法律赋予的审核监管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服务水平,稳步推进各项重点改革任务落地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提升市场效率,激发市场动能,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不懈奋斗。END往期精选: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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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增减变动1%的公告格式》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的相关要求,规范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增减变动1%的信息披露行为,按照简明化、表格化原则,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增减变动1%的公告格式》,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增减变动1%的公告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2月28日(请点击“阅读原文”查阅附件)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