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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合规管理倒逼施工企业转型

孙玉军 吕龙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近年来,“合规”成为一个管理上的流行词,2018年11月份,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同年12月份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除此之外,各地方国资委也纷纷印发关于合规管理的办法指引,指定合规试点的目标企业,把合规管理作为企业领导人管理业绩的重点考察对象。但是,在执行国家政策的时候,出现了“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政府机构喊得响、企业层面动作差,国企央企有想法、民企私企没动作。施工行业也是如此,多数施工行业仍然不重视合规。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施行,施工企业要想更好更快地发展,就必须要重视合规管理。

一、血淋淋的合规教训

合规是企业主动防范风险、实现全面风险防控的最主要手段。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效益、非法效益,做了大量不合规的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一) 安全事故被停牌


保障施工安全是施工企业的主要社会义务和合同义务,为保障安全生产,国家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施工企业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程度,施工企业及责任人员可能被罚款、被降低资质、被吊销资质证书;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需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3月21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航宝胜海洋电缆工程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东北角16.5-19层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发生坠落,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在此次事故中共有8名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6名人员被依法逮捕,10人被给予吊销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开除等行政处罚。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等被依法给予暂扣安全许可证、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其中上述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在江苏省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原因为包括施工总包在内的项目施工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工程项目存在挂靠、违法分包和架子工持假证等问题。整个项目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等情况。[注1]


总包单位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是非常优秀的施工企业,正常的组织生产没有任何问题。问题出在对分包的管理上,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允许进行专业分包,但是专业分包不等于分包自我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总包单位对分包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总包单位在安全方面必须采用穿透式管理,否则一旦分包单位出现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也难辞其咎。该案例结果是总包单位在江苏省被禁止投标,其恶劣后果足可以影响该公司以后的所有项目投标。关键在发生扬州安全事故之前,该单位在江苏某万达项目出现过同类因分包施工质量引发的安全问题,死亡三人。


此案例的合规教训是,承包单位在安全管控方面首先是思想认识要到位,不能存在以包代管的侥幸心理,在管理行为上必须实施穿透式管理。


(二) 质量问题被公示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方能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应当满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要求、满足国家强制性的规范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关键在于过程控制,包括进场材料设备验收、隐蔽验收和分部分项验收等等。根据《建筑法》第55、58、59条,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擅自变更设计降低质量要求,对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奥凯电缆事件”回顾:陕西省西安市地铁3号线工程,采购使用奥凯电缆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线缆。后此事件被奥凯内部员工爆出,引起连锁反应,严重打击国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信心。后相关政府部门重拳出击,严肃处理。对央企驻陕单位19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8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依法依纪问责处理相关地方职能部门122名责任人(厅级16人);施工监理单位资质降级,相关责任人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奥凯电缆公司董事长等8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等被判刑;奥凯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多家施工企业被罚款、责令赔偿损失,部分责任人被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等。[注2]


奥凯电缆是甲供材,即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很多承包单位存在一种错误思想是“建筑材料谁供谁负责”,而实际上,法律早就做了规定,施工企业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施工企业明知道电缆不符合质量标准仍然使用,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把质量责任建立在业主认可标准上,而不是法律标准上。反映了企业在合规管理上,不论思想认识还是行为准则都有很大差距。


(三) 投标作假被罚款


常见投标作假主要两种方式,一是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在投标资料中提供虚假信息。以他人名义投标,又称之为挂靠。根据《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要求的条件。投标人如果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或者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投标,属于违法行为,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赁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投标资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也非常常见。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019年7月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庆市沿江东路改建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的业绩证明材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被发现是假材料,投标人的行为违反了其投标签署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据此,该投标人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壹仟万元整、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予以公开披露,披露时间为6个月。[注3]


投标作假是建设工程领域长久以来形成的恶习。发包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某些原因,不停地提高投标人资质要求、业绩要求,但是由于评标时间短、评标信息不公开,即使有部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是不真实的也很难被发现。但是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很多事情在短时间内便会发现真相,尤其是有的“投标人”对中标势在必得,一旦投标情况或投标结果对其不利便会发动一切手段寻找竞争者的投标“漏洞”,一旦问题被发现轻则失分废标,重则罚款公示,有的甚至发动舆论战,利用网络和媒体陷竞争对手于“死地”。所以投标人在投标时一定要洁身自好,越是大项目、越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越不能出现假资料、假信息、抄袭资料等等。


(四) 欠付工资被公示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一直是国家监察、检查的重点,但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却还是屡禁不止。产生欠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总承包单位欠付工程款,应当支付的款项没有支付到位;二是总承包单位没有按规定的方式予以支付,没有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农民工个人的工资卡中,而是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了劳务公司或者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比如包工头等,但是劳务公司、包工头将工程款转移了。


由于农民工数量众多,一旦欠薪就不是个案,而是群体性事件。为此,国家对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如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制定一系列措施予以保障,其中第四章为“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26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28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32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方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部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治理效果,国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黑名单”制度,对拖欠工资、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建筑企业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被公示的欠薪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证、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笔者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诚信数据/失信联合惩戒记录”中找到一份公示名单。从公示的内容看,对欠薪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列入事由等都进行了公开披露。


“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仅仅是无数个监督平台中一个。除此之外,各地方政府也有一些类似“红牌”“黄牌”的处罚公示制度。根据笔者近几年的观察,农民工欠薪问题,已经由拖欠工程款问题演变为企业的合规管理问题。以前,农民工欠薪多半是由于层层拖欠工程款引起的,而现在的农民工欠薪大都是由于劳务公司挪用工人工资或者挂靠劳务公司的“包工头”恶意索赔引发的。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市场,用一个字总结就是“乱”,哪些农民工在干活不清楚,每个人干了多少不清楚,干活的农民工拿了多少工资不清楚,哪些农民工还欠多少工资不清楚。所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在于抓过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把上面不清楚的地方全部弄清楚,推行建筑工人的实名制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建立工资专用账户和总包代发工资制。但是这些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集中表现在农民工工资税收问题和传统包工头的抵触问题,在这里包工头也不应该是一个单纯的贬义词,毕竟包工头这一阶层能够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所以,总包单位对于农民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要保证不出现问题,只要出现问题就一定没有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施工企业要改变劳务管理以包代管的状态,要穿透劳务公司直接对农民工进行管理。 

二、存在哪些问题

(一) 评价导向出现偏差


2019年9月1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2019中国企业500强榜单,入围门槛为2018年营业收入323.25亿元,其中共有52家建筑企业登上榜单,排名的唯一指标是营业收入。[注4]在网上输入“建筑排名”等关键词,就能够出现“中国品牌价值研究院主办的中国品牌500强”“上海建筑企业50强排名”等信息,各种排名信息可谓是五花八门。不管何种排名,上榜企业名次的先后顺序都是以营业额指标为准。虽然上述排名并非官方权威的排名,但是这已经充分说明了整个社会环境对企业的评价标准还是唯创收论英雄。


评价一家企业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应该让营业额成为唯一的评价指标。合同额、营业额并不能全面反映出一家企业的真正实力。单一化的评价标准,反映出整个社会大环境、整体行业环境对企业认识的浅薄。社会整体过于重视排名名次,认为产值高就是好企业。实际上施工行业也存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如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专门做安装、装饰的施工企业企业营业额肯定不如做总承包的。现实的问题是所有企业都在走大而全的路子,都在做总承包,都去做PPP和BT,仿佛营业额做不到一千亿就抬不起头来。


所谓“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不良的社会排名方式已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 考核机制出现问题


以产值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导致大批的央企、国企型施工企业,为了完成产值目标不得不铤而走险。特别是在违法成本与巨额收益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的时候,选择收益、忽略风险就是一种选择。简单说就是当违法成本低于预期收益的时候,当然选择违法以取得预期收益。其实这只是用长远发展换取短期收益的行为,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发展方式。


2016年12月,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机制发生变化,反映了国资委更加重视企业发展质量之正确思想。但是,在大环境下,特别是企业的高度竞争压力下,企业二级以下单位和地方国企的考核依旧存在问题。


1. 央企考核方法虽变,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思想认识没变,执行办法没有变。央企以下二级单位仍然把合同额、产值作为最重要的考核依据,甚至部分施工企业员工收入主要依靠“产值奖”。


2. 上下“一刀切”的考核标准,起不到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同样都是施工企业,每个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所在的市场区域、所从事行业特点、所承担的历史责任、所具备的现实条件都是不同的,有的企业营销能力强,有的企业生产能力强,有的企业经管能力强;在存在问题方面,有的企业是市场开拓能力不够,有的是盈利能力不够,有的是两金过高现金流存在风险。所以上级单位在制定对下级单位的考核标准时要“因地制宜”,既要起到鞭策作用也要让干部职工看到希望。


但是,在一刀切的考核制下,起不到考核的目的和作用,不能有针对性地提高企业效率、调动员工积极性,更无法提高企业效益。


(三) 短期利益把控决策


考核目标,都是与激励机制同时存在的,没有激励机制的考核目标是空想。因此,考核目标的实现既是向上级单位交付成绩单也是向组织内部兑现激励的必要条件。在当前企业审计工作不充分的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为了完成考核目标,存在大量为了实现短期目标而损害企业长远发展的行为。例如:


1. 允许他人挂靠


施工企业挂靠项目所收取的挂靠费与所承担的风险完全不成比例。挂靠费一般在2%到5%,但是对于挂靠项目施工企业完全失去控制力,挂靠人会采用各种方式将工程款从公司转移走,而施工企业则面临着分供起诉风险、业主索赔风险、质量责任风险、安全责任风险。因此,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的根本利益点在于完成营销指标和营业额指标。挂靠行为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指标,但是给公司带来完全不可控的风险。


2. 降低营销标准


随着近些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加大,房地产行业面临转型洗牌,有的开发商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有的开发商在合同文本中要求施工企业放弃变更索赔的权利,有的开发项目完全不合规甚至是违法项目,有的项目合同把市场风险完全定由施工企业承担,有的合同价格比成本价低20%以上,正常下施工企业应当摒弃这些高风险项目,但是由于合同额、营业额指标压力,施工企业仍然承揽这些项目。


3. 放弃项目索赔


工程索赔是由于项目变更或业主违约造成,是一种常见的施工企业扭亏或盈利手段,由于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普遍存在准备不足的情况,如场地交付迟延、地上拆迁未完、施工图纸不全、指定分包混乱、工程价款支付不足等情况,一方面延误了开工工期和整体工期,确实给了施工企业带来损失,另一方面也给了施工企业变更计价、索要赔偿的索赔机会。很多施工企业为了不得罪业主,放弃索赔,造成结算不利,或者结算久拖不决。


(四) 弄虚作假成为习惯


在实践中常见的弄虚作假方式有以下几种:


1. 资质申报造假


大量的施工企业为获取更高级别的资质证书,不惜花费重金使用或者是购买挂靠资格证书。首先职业资格的挂靠使挂靠企业具备了获取更高企业资质标准的条件,破坏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和制度,使法律的严肃性、原则性受到了挑战。其次由于挂靠资质证书的人员并不实际参与项目施工,而是由其他人代替。替代人受设计、施工或组织能力限制,难以满足工程实际需求,导致违规作业,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控制,造成隐患。最后,挂靠、借用资质的单位为应付建设行政部门的检查,不惜拉关系、走后门,滋生腐败。


2. 投标资料造假


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大量施工企业,在商务标部分会使用虚假业绩材料,比如虚构项目合同、伪造竣工证明等。将关联公司项目业绩材料用作是主体公司的业绩,使用PS等方式将项目合同额调整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等。因为很多时候招标单位对业绩证明材料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查,有些材料甚至只要求提供复印件即可,这就给施工企业的造假创造了空间。以至于很多公司招投标部门伪造、变造出的材料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如果不是实际参与人员根本很难分辨出材料的真伪。


3. 产值利润造假


一是通过修改合同金额方式,造成合同额虚高的表象。在合同签订时与业主方约定一个虚高的暂定合同金额签订合同,后续通过变更、审计结算等方式将实际合同金额调低。


二是通过关联公司采购、交易、再转让的方式,通过增加交易环节,创造虚假GDP,产生虚假的交易金额。


三是通过财务手段将某一时期的收入先隐藏,之后在某一时间内集中将利润释放。造成产值突然增高的假象。


4. 跨境项目造假


2018年7月20日,世界银行宣布向两家中国建设企业发出禁令,禁止其参与由世界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的项目,其中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被禁2年,中国机械工业集团被禁4年。该禁令的起因是两家企业在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存在不当行为。世界银行指称中核五公司及其分包商为获取工程预付款“伪造了用以证明该工程某些部分已完工并达到质量标准的文件,以及中核五公司和国机建设“声称两个子项目已由中核五公司完成,而相关子项目实际上被交给了分包商”。


中国企业的造假习惯已经延伸到了国际项目中,这不仅给两家企业带来了损失,也为中国施工企业走出去制造了障碍。由此可见,中国企业要想走出中国,走向世界,在合规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优秀的企业首先是合规优秀

企业合规不是花架子,更不是为响应国家倡导而喊出的一句口号,而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律师认为企业合规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守法,即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范等。二是守约,即遵守合同约定、行业惯例等。三是要守礼,即合乎道德标准及主流价值观,创造社会价值,起到正向的引导作用。优秀的企业合规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领导层面:企业领导者重视合规,做到依法依规决策


一个企业合规的前提就是企业的领导人重视合规,能够认识到合规的重要性。只有企业领导人重视,企业才能从上到下建立起一套合规体系,形成企业的合规文化。


(二) 制度层面:建立配套的依法依约办事的规章制度


好的合规企业必然是有一套适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合规体系在运转。比如生产管理体系、财务审批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等都属于合规体系的范畴。


(三) 执行层面:完善的合规考核体系


合规的最终结果需要通过执行来实现,合规制度如果要得到执行需要有明确的考核体系,需要建立“赏罚分明’的考核制度。对企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对守法履约行为要予以奖励,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企业员工从内心认可并执行企业的合规制度。


(四) 机构设置层面:合规部门独立设置


将合规部门独立设置,有利于合规工作的开展,使合规部门人员能够不受公司利益的羁绊、不受公司领导权力的制约,能够独立地将合规落到实处,而不至于使合规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五) 合规改革层面:与时俱进,定期调整合规内容


企业合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一直都是处在一种动态变化之中,企业的合规内容也要跟随企业发展方向、法律法规更新等进行调整和更新。合规建设也是一个动态的不断调整的过程。一个企业的合规只有和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相结合,才能够真正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四、施工企业如何转型

新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催生新的规则。合乎这些规则企业发展就能越来越强,背离这些规则企业面临的风险就越来越大。这些规则包括:对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对施工企业的诚信要求越来越严、对转包挂靠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所以,施工企业应该以合规建设为契机,重新思考竞争力和风险问题,重新思考规模与现金流问题,重新思考短期达标与长久利益的问题。建议施工企业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 重视签约质量


施工合同条款对项目的盈亏和现金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好的合同在履约和盈利上是先行一步,差的合同就是输在起跑线上,因此要重视签约质量。


1. 在承揽项目时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承揽的负面清单制度与合同评审制度,而且要落实到位。负面清单与合同评审重点考虑四个方面,一是业主资信能力问题,二是项目前景问题,三是权利放弃条款,四是计价盈利水平。


2. 通过严把合同签订关,逐步提高营销质量和营销人员水平


要逐步提升市政和基础设施项目在签约项目中的比重,降低市场风险大的商业开发项目比重。对于营销体系考核不要单一地考核合同金额,还要考核营销项目签约质量。


3. 要建立合同谈判制度,养成合同谈判习惯


施工企业要善于利用中标与签约的时间差,积极与业主开展合同谈判,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法规规章、拟签合同的模糊条款,与业主进行合同谈判,逐步做到重大风险销项。


(二) 做到合法经营


当违法经营成为习惯,合法经营就不得不成为目标。


1. 合法经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


合法经营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分别是投标不弄虚作假、拒绝挂靠项目、不转包或违法分包。三者中以项目挂靠危害最大。


当一家企业习惯给别人挂靠时,首先丧失了营销和市场开拓能力,相对于自己千辛万苦的跟踪项目,给别人挂靠坐享其成是多么的悠然自得;其次丧失了技术能力,既然是挂靠项目,项目技术和生产组织都由挂靠人完成,技术人员在这种企业里没有作为,自然就会另谋高就;再次丧失商务能力,因为施工企业只是收取固定点数,不承担项目盈亏,所以商务人员在施工企业没用;最后丧失调配社会资源的能力,施工企业自己做一个项目需要调配大量资源,包括:(1) 分供资源,如材料供应商、专业单位、租赁商等;(2) 政府资源,如建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交易部门等;(3) 业主资源,如业主的项目公司、集团公司、平行单位等等。如果施工企业自己做项目,就必须与这些资源打交道,尽量让这些资源为我所用,反之如果项目挂靠或转包给别人,那么这些资源都是挂靠人的。长此以往,施工企业就只剩下一个壳。


2. 违法经营的经济风险不可控


在本文第一部分的案例中,分别谈到了违法经营被罚款和勒令赔偿损失的情况。但实际上对施工企业危害最大的是“风险不可控”。例如:(1) 实际施工人以施工企业名义借钱。很多法院都以表见代理、职务行为或者挂靠,直接判决施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2) 实际施工人以施工企业的名义采购材料设备,欠款不还。法院也判决施工企业偿付;(3) 实际施工人将工程款截留,让分包到施工企业处要钱,只要出现这种情况,政府一律都是逼着施工企业付钱的,如果施工企业不付就通报、上黑名单;(4) 实际施工人将业主工程款转移走,剩下债务由施工企业承担;(5) 实际施工人把控结算资料;(6) 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不进行维修;(7) 实际施工人与业主串通签订补充协议,损失施工企业利益。


3. 违法经营的政府处罚风险大


施工企业违法经营不但会导致自身的经济风险不可控,还会给自身招致信用及行政性处罚风险,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以常见的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为例,这些行为都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挂靠的两种常见情形一是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包工头或者施工队等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二是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此两种情形都是由不具备从事相应施工能力的人员或企业参与到了实际项目施工中。《建筑法》第65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制定目的,极易产生行政腐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同时是一种合同履行障碍的违约行为。企业经营中一旦出现转包或违法行为,施工企业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施工企业还将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违法经营会让企业面临巨大的政府处罚风险。


(三) 重视现金流量


现金流就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一旦现金不足,就会出现诉讼案件甚至执行不能,再然后就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去项目投标资格。因此,国资委在考核国有企业时将两金压降标准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点。很多单位都将“去杠杆、降两金”列入财务管理范畴,但实际上财务数据是企业发展质量的外在表现,要想改变财务数据,需要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发展质量:1. 在营销环节重视客户质量,业主信誉差的项目不能承接,防止将来业主资不抵债;2. 总包合同条件中的工程款支付条件要好,如有预付款、付款节点多、付款比例高、结算审核周期短、变更索赔调差价款中间支付等等;3. 项目有盈利空间;4. 施工过程控制好,严格履约,不违约;5. 重视中间计量和节点付款,该要的钱一定要要回来;6. 一旦出现业主资信风险早日停工止损;7. 项目停工时间较长的,要想办法解除合同或设立新的施工条件继续施工。


(四) 重视安全管理


国家对工程安全处于高压状态,只要发生安全事故,工程必然停工,轻则禁标公示,重则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除了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外,重点注意在项目管理上处于结合部位的时间段和施工部位,主要包括:1. 分包工程施工;2. 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施工;3. 业主平行发包工程施工;4. 停工期间;5. 撤场期间。


要重视质量管理,质量管理除了满足履约要求外,更是降低安全事故的重要方式。要明确总包单位是质量第一责任人、安全第一责任人。不能因为是甲供材料就放松质量要求,也不能因为是业主指定分包就对质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五) 重视合作方利益


合作方,主要是指处于总包单位下游的供应商、分包商和租赁单位。很多总包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将总包合同风险转嫁给合作方,包括违约责任风险、价格风险和现金流风险等,而合作方为了获取项目不得不接受这些合同条件。尽管如此,很多总包单位依然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最终要么发生诉讼,要么发生停工断供,或者出现被分包单位、供应商围堵的情形。不仅造成自身的工作不便,而且严重影响项目施工,最终造成对业主的违约。


因此,施工企业要注意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风险承受能力,关心合作方利益、稳定合作方情绪,避免发生诉讼和群体性事件。因为一旦诉讼施工企业多半会输,输了之后还要给钱,不但钱没少付,反而负担了诉讼费、利息、律师费、账户被查封和被执行信息公示的风险,可谓得不偿失。所以施工企业在签订分包分供合同时,不要过高地估计合作方的抗风险能力,如果确实需要将部分风险进行转化,也要先对合作方的资信能力进行调查,确定其具备担责能力后再签署分包分供合同。即使经过调查发现合作方具备一定的担责能力,也不要将所有专业工程或材料采购发包给一家单位,防止陷入一家单位闹事整个项目停工的被动局面。


(六) 重视过程控制


施工项目的特点是工期长、变化多、风险大,甚至有的项目中标就亏损,所以项目的风险销项和扭亏为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实现。有的施工企业不重视中间管控,试图在工程结算时直接实现盈利,这种做法非常危险。因为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单位对项目还有掌控权的时候业主不同意的变更签证,在项目交付后业主给付的难度更大。所以施工企业一定要建立项目过程管控制度。


1. 工期履约第一位


工期履约包括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也包括在业主同意延长的施工期间内完成施工。对于有的项目,既发生了工期延误又没有向业主办理工期签证,将来结算就很被动。


2. 要注重盈亏分析


从项目投标到签约、履约、结算,施工企业要始终知道项目的盈利点是什么、盈利多少、亏损点是什么、亏损多少,要利用工程变更减少亏损点、降低亏损额。要注重施工图预算,利用业主中间计量、总包的施工图预算和分包的合同预算进行三算对比,时刻掌握项目盈亏变化。


3. 要注重采购规范化


规范化采购是确保分供品质的必要条件,公司应制定标准化的招标采购制度流程,选择优质的分供商进行合作。


4. 要注重风险管控


一旦发现业主出现资信风险的要及时停工,切不要为了追求产值而盲目施工;对于亏损且扭亏无望的项目要想办法解约。


5. 要注重过程结算


要在施工过程中将未来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变更签证、费用索赔、业主认价、材料调差等固定下来,避免结算久拖不久或诉讼结算。


一言蔽之,合规管理就是让企业的决策、制度和思想认识,符合国家的法治要求、市场的诚信要求、社会的道德要求,施工企业要改变以往粗放式的、以包代管式、投机式的经营管理做法,真正从提高自身营销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盈利水平等方面去做强做大。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扬州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3·2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载扬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yjj.yangzhou.gov.cn/yzyjglj/sgdcbg/201908/4d96be57aad747b0853d0674a5b2d946.shtml,2020年5月19日最后访问。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08198.htm,2020年5月19日最后访问。

[3]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载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aqggzy.anqing.gov.cn/search/fullsearch.html?wd=中铁十四局,2019年9月19日最后访问日期。

[4]《2019中国企业500强公布!哪些建企上榜?》,载《中国勘察设计》杂志, https://www.sohu.com/a/338778995_481639,2020年5月19日最后访问日期。

作者简介

孙玉军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等

邮箱:sunyuju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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